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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通用6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98W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1

原 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彭家鄉梯子村1組36號,現住所:海口市秀英新村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通用6篇)

第一被告:×××,女 ,住址:海口市秀英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海口市秀英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前往位於海口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司機王迎春。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C81708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海口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床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裡,需做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裡,原告先後分別去了海口市府城、秀英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海口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200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相關知識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後,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卹、勞動保險待遇。

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2

原告:姚××,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身份證號為×××,聯絡電話:×××

被告:首×,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

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中信銀行大廈25樓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並載明於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於20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後,於20x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法醫臨床學鑑定中心鑑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僱於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僱傭關係。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於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於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鑑於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後,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於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 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3

原 告:×××,男,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xx鄉xx村x組x號,現住所:xx市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前往位於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x5),司機王迎春。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峰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5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床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裡,需做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裡,原告先後分別去了xx市府城、xx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6—x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7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費:270元+x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4

原告:方,女,漢族,生於x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小組。電話:15,系死者趙母親。

被告:朱,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民委員會石小組29號,電話:。

被告:公路第XX段專案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專案部總經理,電話:15687。

被告:雲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

案由:僱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餘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並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x0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後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後,原告之子趙與被告朱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後,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後就拒不履行協議並下落不明。原告找專案部及負責人保明鬆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餘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於x1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為中國雲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為 ,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專案部發包給朱承建,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

基於上述事實,公路第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後,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並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馬關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0年十月一十四日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5

原告:,男,漢族,住**省*縣*村組號。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告:,男,漢族,住**省*縣*村組。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1033.14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與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時鄰里關係不錯。x年6月期間,被告向剛從外地工作回來的原告多次表達了請原告幫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況的情況下,答應被告幫其耕田。x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輪車將原告的耕田機拖到田邊,原告來到被告的田邊才發現裡面雜草叢生,而且有被挖機壓壞的痕跡,覺得非常危險,但是出於對鄉鄰的承諾,原告還是答應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個人在旁邊打幫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當即答應了。當天下午被告不顧原告的自身安全,讓原告獨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點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機時不幸發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機裡,多虧同村的幾位鄉鄰夫婦(組人)、(組人)等發現,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搶救才將原告從泥田裡救出來,不然性命不保。由於失血過多,離醫院路途遙遠等原因,錯過了最好的治療機會,來到湖南武警醫院的時候醫院只得採取了右腿截肢的辦法來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隨後在*醫院進行了了長達14天的治療,同時為了便於原告今後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後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裝了假肢。經過傷殘等級鑑定原告右下肢損傷構成四級傷殘。在整個治療期間,被告僅支付了5200元治療費,而且被告沒有來慰問過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後,被告竟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當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資為原告安裝假肢的正當要求時,卻都被通通予以拒絕。在隨後的*村村委會和司法所兩級人民調解過程中,被告態度蠻橫,出言不遜,口口聲聲說“他是請原告來耕田的不是請原告耕腳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礎上再出一點點治療費,雙方達不成一致,導致人民調解無效。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原告的僱主,應該為原告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人身損害和原告今後生活費用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療和康復階段實際支付的費用遠遠不符合被告應該承擔的費用水平,同時,被告態度極其惡劣,嚴重損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嚴。且原告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告依法依諾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其拒不支付行為與法有悖。在村鎮兩級人民調解中雙方仍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賠償清單一份。

提示:

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影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篇6

原告:胡,女,漢,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中興五巷1號2-3-1,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 。

被告:安徽*處,住址:**區中興街14號。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5804.08元,誤工費 54406.5元,交通費1351元,護理費2553元,住院伙食費345元,殘疾賠償金(請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傷殘等級後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 1065元,精神損害賠償費3000元,合計賠償88524.58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主要事實與理由

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號樓前突然摔倒,仔細一看是由於樓角地溝往出滲水結成厚冰導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場的人幫我打電話報110,馬路彎派出所出警並做了記錄,之後我又打電話報120,前往醫院。後經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診斷為左外踝後踝骨折伴踝關節脫位,前後三次住院,最終於x年6月22日治療終結,但留有殘疾行動受限。 後來查明該滲水樓房的產權人為遼寧省委辦公廳房產基建處,該處不僅是樓房所有權人同時也是維修義務人,因其維修不及時造成該樓不論春夏秋冬長年滲水,租用其一樓門市的使用者也紛紛指責該房產處的這種不作為行為。事發當日不是雨雪天氣,其它路面均很乾爽,我之所以摔倒純粹是該樓房滲水造成樓前路面結冰,從而導致我的人身損害後果發生,該房產處為人身損害侵權責任人。   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現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受損害人依法得到應有的賠償。

此 致

*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