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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精選15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5.98K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稽核查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精選15篇)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釋出。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網際網路廣告的審查。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廣告可以以程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通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資訊整合、資料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釋出。

通過程式化購買廣告方式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2

鼓勵和支援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廣告活動,推動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3

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釋出網際網路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主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4

未參與網際網路廣告經營活動,僅為網際網路廣告提供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5

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釋出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

廣告資訊交換平臺是提供資料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資料處理平臺。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6

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網際網路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檔案、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8

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裝置、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資料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

(三)利用虛假的統計資料、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9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際網路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0

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釋出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1

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資料證據。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4

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5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