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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釋出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1W

網際網路的廣告新規已經發布了,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網際網路廣告新規釋出”,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釋出

本報訊筆者昨獲悉,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規章,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概念定義、付費搜尋廣告區分以及違法行為管轄原則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今後,網際網路廣告發布將不能再“任性”。

網際網路廣告需標示“廣告”字樣。《暫行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概念的外延作出界定,即“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視訊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同時規定,包括付費搜尋廣告在內的所有的網際網路廣告都要顯著標註“廣告”字樣,使消費者容易識別。

轉發廣告也要承擔釋出責任。將自媒體納入管理是《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者。”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轉發廣告貼同樣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網站應核對廣告內容。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應建立廣告管理制度。不僅要稽核檢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還要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對於那些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釋出。

廣告不得影響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表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和擅自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等行為都被禁止了。

網際網路廣告管轄權得到明確。規定了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即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一般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如果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也可以進行管轄;廣告主自行釋出廣告的,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