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最新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1W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已經出臺,網際網路世界廣告將不再氾濫。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據重慶晚報7月10日報道,備受爭議的網際網路廣告,特別是醫藥類網上廣告終於迎來新規——國家工商總局8日公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度將網際網路付費搜尋視為廣告,明確指出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付費搜尋應標明是“廣告”

幾個月前的“魏則西事件”,將付費搜尋推到刀口浪尖上。推廣資訊是否屬廣告?應不應該接受廣告法監管?當時在國內鬧得沸沸揚揚。

此次《辦法》明確將“推銷商品或服務付費搜尋廣告”列入5項網際網路商業廣告之一。“付費搜尋”首次列入其中,這意味著,推廣內容被列入廣告範圍。

另外,該《辦法》第七條指出,網際網路廣告應具有可識別性,應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清楚辨明,強調“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辦法》還規定,付費搜尋廣告與自然搜尋結果未明顯區分、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將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彈窗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網上看電影、看小說正起勁,突然彈出跳窗廣告,影響使用者體驗。

該《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

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或者未經允許傳送電子郵件附加廣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對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提出更高要求: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工商有權查閱賬簿後臺資料

網友發現網際網路廣告違法線索向誰舉報?該《辦法》明確提醒,可在廣告發布者所在地或廣告主所在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辦法》明確了工商人員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行使的相關職權,如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當事人進行個人檢查、查閱賬簿後臺資料、採用截圖拍照等。當事人應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

專家:“推廣”有迴避廣告之嫌

該《辦法》出臺後,相關搜尋網站有何反應?昨上午,重慶晚報記者分別輸入“眼科醫院”、“重慶旅行社首選”關鍵詞搜尋,排在前三位搜尋結果,均在欄條資訊右下角,點亮了兩處藍色提示字樣:商業推廣、V2。

點選商業推廣,顯示“搜尋結果為商業推廣資訊,請注意可能的風險”。點選V2,顯示“基礎信譽積累,可接洽商談,廣告主為實名認證”。點選部分欄條資訊下方V3時,解釋為“優良信譽積累,值得信任”。

重慶晚報記者在另一搜索平臺發現,部分搜尋結果也點亮了藍色“商業推廣”提示。

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產權中心教授管育鷹認為,中文“推廣”與“廣告”意義並不等同,用“推廣”一詞有刻意迴避廣告性質之嫌,應當明確在這些廣告類搜尋結果上標記“廣告”字樣。

相關專家提醒消費者,今後搜尋相關連結時,別忘了注意下方藍色字樣的提示,一旦有“商業推廣”字樣出現,無疑就遇見付費廣告了。在選擇推廣內容進行消費時,別忘了截圖留證。

律師說法

彌補廣告法空白有利消費者維權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華立萬韜律師事務所陳艇認為,最新出臺的網際網路廣告辦法,是行業、網友、律師、主管部門一致期待的。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看,網路有償推廣資訊,相關釋出者和經營者,有義務向公眾明示。

“網際網路行業已經過了摸索期,步入發展期。該辦法出臺,為工商辦案、消費者維權、律師蒐證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據,彌補了網際網路行業管理空白,也彌補了傳統廣告法監管空白。”陳艇認為,任何法律法規在暫行初期,都有一個摸索、完善的階段,消費者的聲音就是最好的反饋。建議消費者在今後維權中,及時與工商部門溝通並提出建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從搜尋結果到淘寶都管起來

“魏則西事件”所引發的“網際網路付費推廣”大討論,在國家工商總局上週五出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

可能是為了彌補過去7年來對整個行業監管的缺位,這則新規的覆蓋很廣:電商、搜尋、社交媒體等絕大多數包含廣告業務的網際網路產品,都被列入了監管範圍。

按照新規的說法,只要是通過網際網路媒介(包括網站、網頁、App等)、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模式,即是廣告。從今年9月1日起,這些內容都要帶上明顯的“廣告”字樣,才能出現在消費者面前。

也就是說,包括百度搜索結果裡的“商業推廣”、手機淘寶中的“掌櫃熱賣”、今日頭條的“推廣”內容、新浪微博的某些“熱門話題”,以及經常出現在郵箱裡的垃圾郵件,之後出現在你眼前時,都會被統一定義為“廣告”。

新規實施後,國內搜尋引擎的結果頁,也可能會變得更像Google——將付費搜尋廣告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開來。至於醫療這類嚴重依賴付費推廣的行業,新規也表示,相關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審查,不得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更是明令禁止的。

當然,百度和360這樣的搜尋引擎公司,都在規定釋出後的第一時間站出來表示了支援。

同時,新規還管起了網際網路行業常見的“流量劫持”(比如某些寬頻網路常見的彈窗廣告、更改登入頁)、“刷單”(使用機器程式提高廣告點選率)和“惡意點選”(這是同行之間的互相傷害)。至少在網際網路廣告的領域,上述這些行為都會被算作是“不正當競爭”。

以及,公司在自家的網站上,攔截競爭對手投放的廣告,也是非法的——像豌豆莢此前投訴“百度手機助手”遮蔽自家產品的事,就可以被歸為此列。

從百度、新浪微博再到淘寶,新規實施後,更多公司應該會被消費者發現它們賣廣告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