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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最新修改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4W

新華社3月1日晚授權釋出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全文,對包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在內的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現將其中涉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最新修改

刪去《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中的“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原文:國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這個修改的意思是說,可以未經許可置辦一個網咖的殼,但是不能營業,這樣大大縮減了網咖開業前的籌備時間,老闆們可以邊辦理許可,邊施工裝修,算是件好事。

不過,這給老闆們的方便,也很容易方便了別人,當你有了一家成品網咖後,就更想快點營業了,有慾望就有被利用的可能。正常情況下網咖提交申請後20天內應給予符合條件的網咖通過申請,期望可以監管得力,真正為老闆們謀點便利。

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修改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三款中的“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十條修改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與第七條修改同理,連帶關係,此處應注意第十條的第一款,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也就是說經營單位可以在辦理好執照後再申請經營活動許可,那麼與第十一條有衝突啊?我們接著往下看。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刪去第五款。刪去第三十四條。

原文十一條第五款: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三十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果然,十一條第五款刪除,第三十四條也刪除,也就是說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於網咖本身沒有直接管轄關係,只與經營活動有關係,被吊銷許可證只意味著無法經營,網咖本身還是可以留存的。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行政部門取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經營活動進行處罰;同時加強了文化部門對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和約束。本次修改將企業設立問題剝離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管理的職能弱化,而由文化部門專職行使執法管轄權。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並及時公佈行政處罰資訊。”

第二十八條值得一看,在同質化越來越嚴重的網咖行業,各種不光彩的競爭手段屢見不鮮,實行信用監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強違法經營行為的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