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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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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出臺了《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那麼新規定有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昨日釋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搜尋引擎在對網上資訊進行整合、方便使用者查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尋結果含有謠言、淫穢等違法資訊;部分搜尋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路生態,擾亂了網際網路資訊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籲儘快出臺資訊搜尋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尋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儲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稽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等資訊保安管理制度,不得以連結、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提供付費搜尋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尋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資訊,對付費搜尋資訊逐條加註顯著標識;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

同時,企業要提高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處置和使用者權益保護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歡迎廣大網民繼續對網上相關違法和不良資訊進行監督舉報,共同促進網路空間更加清朗。百度迴應:撤除2518家醫療機構搜尋置頂推廣今年5月,因為青年魏則西死亡事件,百度一度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隨後,網信辦聯合多部委入駐百度進行調查,要求切實整改,百度於今年5月底宣佈初步完成整改。今天,百度對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新出臺的《規定》作出迴應:百度搜索將切實依照網信辦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同時歡迎廣大網民隨時監督舉報。百度方面表示,網民通過百度搜索到不良網際網路資訊,可進入百度使用者服務中心進行投訴,百度將及時予以處理。面對當下網際網路資訊存在的海量冗雜、良莠不齊等問題,百度將致力於與政府機構、廣大網民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淨化網路環境,堅持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實以下改進措施:新上線頁面在推廣資訊數量、商業推廣標識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調整;嚴格限制商業推廣數量,所有頁面均低於30%,即每頁不超過4條推廣廣告;對於商業推廣資訊,逐條加註顯著標識;在搜尋結果頁面突出展示商業推廣風險提示;下線2518家醫療機構撤除疾病搜尋置頂推廣;加強資質稽核標準。百度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繼續推進後續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智庫:搜尋服務《規定》有三大亮點針對今天出臺的網際網路搜尋服務《規定》,艾利艾智庫認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工具是網民檢索、挖掘網際網路資訊的基礎入口,深度影響網民資訊的獲取和網路資訊的呈現。本次《規定》出臺,通過對網際網路新技術應用施行規範化治理,旨在進一步提升網路資訊傳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網路資訊生態環境。

艾利艾智庫認為,《規定》有三大亮點:

一是明確提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新概念,其關注範圍從傳統的搜尋引擎工具,延展至各類蒐集、處理網路資訊供使用者檢索的服務,包含了對該領域未來新技術應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著重強調了對於收費搜尋引擎的規範,針對自然搜尋結果和付費搜尋結果,作出了醒目區分的要求,亦是對之前魏則西事件等輿論關切的有力迴應。

三是首次明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七大義務,為行業未來的規範化發展指明方向。

艾利艾智庫建議,網際網路搜尋服務管理規範的出臺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但行業的規範治理不止於此,還需要依靠監管部門、行業、企業、公眾多方配合、協作共治。一方面,網際網路企業可充分開發新技術手段,升級自身資訊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創新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群策群力,為網路資訊生態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援。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網際網路上搜集、處理各類資訊供使用者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稽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資訊保護等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尋、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八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尋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儲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尋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尋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尋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資訊,對付費搜尋資訊逐條加註顯著標識。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資訊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使用者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使用者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