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侯x文,男,45歲,漢族,北京市人,××市××劇院電工,住××區京緯街××衚衕11號。
被告人:侯×武,男,47歲,漢族,北京市人,××市××廠退休工人,住××區××街28號。
被 告:王×,女,43歲,漢族,北京市人,××區××駕駛學校退休職工,住同上。
請求事項:
判準原、被告三人將共同所有之坐落××區××街22號房屋十四間半、××衚衕12號房屋六間(總計二十間半)按現居住情況予以析產。
事實及理由:
被告侯×武系原告之兄,王×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產房屋二十間半,該房系祖遺房產,曾於解放初連同其他遺產分割析產。當時原告分得××衚衕14號房屋六間(其中四間出租)、××街22號北房二間;被告侯×武分得××街北22號樓房七間半,被告王×之夫侯×學(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間,但產權系三人按份共有(侯×學所有份額已由被告人王×繼承)。多年來,原、被告各自使用析產確定的房屋,並盡納稅和修繕之義務。1983年私房換證工作開始後,原告即提出將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額分割,被告侯×武以種種藉口阻撓,至今未能解決。
綜上所述,訟爭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有權要求分出。原告已年過花甲,二被告均已年過古稀。為了不給子孫後代遺留房產糾紛,原告提出析產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藉口阻止,實屬違法悖理。為此,訴請鈞院,依法判如所請,以維權益。
謹呈
××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魏×和
年 月 日
原告: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財產)價值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二被告系親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雙雙亡故之後,原告與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勞動。期間,雙方共同購置了______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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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