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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訴狀範例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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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訴狀範例

刑事起訴狀範例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xxxxxxxx,國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xx街xx號院xx號樓xx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xx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xx的一個司機,後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 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專案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專案的 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xx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佔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xx本人或匯到了丁xx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佔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佔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起訴狀範例2

原告人:李XX,女,82歲.家住XX省XX市新城區楓葉小區15樓一單元115室,

被告人:(要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種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支援

事實和理由:和兒子餘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兒媳王XX很看不慣她,經常打罵她,幾次把老人打得臥床不起,還不給老人看病。20xx年3月28日,兒媳再次對老人拳腳相加,經醫院診斷,老人被打斷兩根肋骨。老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找人代寫刑事自訴狀,要求法院追究兒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責任。

有關證據:兒媳虐待老人,主要證據有:1、證人李X夫證言,系鄰居:住在楓葉小區15樓1單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婦,證實....;2、證人劉XX夫評證言,113室的婦。證實....;。3、醫院證明,另外,XX醫院唐X醫師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證明,證實被打傷情況等。(寫明證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及證明內容概括)

綜上,被告人之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某條之規定,構成某某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某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刑事訴訟,請依法支援原告人的訴訟請,依法對被告人予以懲處,以保護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權利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訴人):某某

年月日

刑事起訴狀範例3

雲檢訴起字(xxx)第1號

被告人褚時健,男,70歲,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華寧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裁,住玉溪捲菸廠職工宿舍。因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x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監視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決定逮捕,7月10日由雲南省公安廳執行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馬軍、羅濤,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以軍,男,45歲,漢族,大專文化,雲南省通海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住玉溪捲菸廠職工宿舍。因貪汙一案,xxx年8月 8日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決定逮捕,由雲南省公安廳分別執行拘留、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王北川、何京,雲南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喬發科,男,57歲,漢族,研究生文化,雲南省晉寧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裁,住玉溪捲菸廠職工宿舍。因貪汙一案,xxx年8月 8日,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決定逮捕,由雲南省公安廳分別執行拘留、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宦銳,雲南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褚時健貪汙、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羅以軍、喬發科貪汙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時健、羅以軍、喬發科共同貪汙

xxx年至xxx年,玉溪捲菸廠在下屬的香港華玉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華玉公司)存放銷售捲菸收入款(也稱浮價款)和新加坡捲菸加工利潤留成收入款共計28570748.5美元。褚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該款截留到玉溪捲菸廠和華玉公司的賬外存放,並規定由其簽字授權後才能動用。xxx年6月,褚時健與羅以軍、喬發科先後兩次策劃將這筆款先拿出300多萬美元進行私分。褚時健決定自己要100萬美元,給羅以軍、喬發科每人60-70萬美元,華玉公司總經理盛大勇(在逃)、華玉公司副總經理劉瑞麟(另案處理)也分一點兒,並把錢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鍾照欣的賬戶上。xxx年7月15日,羅以軍身帶由褚時健簽字的4份授權委託書,向盛大勇、劉瑞麟轉達了褚時健的旨意,盛、劉二人同意要錢。羅以軍在授權委託書上填上轉款數額,褚時健為174萬美元,羅以軍為68l061美元,喬發科為 68萬美元,盛大勇和劉瑞麟45萬美元。羅將填好轉款數額的授權委託書和向鍾照欣要的收款銀行賬號交給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辦理。7月19日,盛大勇將3551061美元轉到了新加坡商人鍾照欣賬號上。羅以軍返回玉溪捲菸廠後,將辦理情況報了褚時健、喬發科。

上述款項,案發後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時健貪汙

xxx年11月中旬,褚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華玉公司賬外存放的浮價款銀行賬戶及相關的資料銷掉,把剩餘的1500多萬美元以“支付裝置配件款項”的名義全額轉出。褚時健決定自己要1150多萬美元,並拿給羅以軍一個鐘照欣提供的用英文列印的銀行收款賬號,叫羅以軍把錢轉存到該賬戶。羅以軍在褚時健給的收款賬號上註明“1156萬美元”,連同褚時健簽字的授權委託書一起帶上,找到華玉公司總經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辦理。xxx年1月 23日,鍾照欣提供給褚時健的賬戶上收到了1156萬美元。

上述款項,案發後已被本院追繳。

三、被告人褚時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xxx年8月至xxx年4月,洛陽市公安局和本院在偵查本案過程中,先後在雲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師市等地,扣押了褚時健的貨幣、黃金製品、房屋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財產,共摺合人民幣521萬元,港幣62萬元(詳見附表)。對此,褚時健能說明其合法收人來源並經查證屬實的為人民幣118萬元。其餘財產計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褚時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物證、書證及照片予以證實。被告人褚時健、羅以軍、喬發科亦作了供述和辯解。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被告人褚時健、羅以軍、喬發科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共同貪汙公款3551016美元,褚時健還單獨貪汙公款1156萬美元;褚時健共計貪汙公款1330萬美元,羅以軍貪汙公款681061美元,喬發科貪汙公款68萬美元。褚時健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人為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差額巨大。褚時健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第(1)項、第395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貪汙、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羅以軍、喬發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第(l)項之規定,構成貪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褚時健在共同貪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以軍、喬發科屬從犯。褚時健在被捕後,如實供述其組織共同貪汙3551061美元的事實,具備《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的以自首論的情節。褚時健在預審中積極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具備《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羅以軍也有立功表現。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嚴懲嚴重經濟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

檢察員:毛××

檢察員:鄭××

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訴書附表1份;

2.證人名單1份;

3.證據目錄正份;

4.隨案移送物證及物證清單;

5.主要證據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