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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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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XX年2月28日修訂通過公佈後,通過對新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進行學習,我深刻地體會到,過去企業是“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水環境安全。

水汙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

新法在法律責任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對未完成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汙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予以公佈。二是綜合利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部門。四是強化違法排汙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新法規定因水汙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受害者可以請求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違法排汙者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汙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等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五是在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基礎上,新法規定,對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水汙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學習,我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對今後在環境執法、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加強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