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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監管電子商務問題分析思考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7.69K

隨著社會資訊化的日益發展,電子商務成為國民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巨集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工商部門必須對網際網路依法實行管理,在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實施有效的科學監管。

工商部門監管電子商務問題分析思考

一、什麼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是:“通過電子通訊網路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及分配”。

我國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則認為:“電子商務係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和計算機網路(主要是因特網)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貿易”。

二、電子商務的模式

1、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即b2b模式)。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指商業機構(或企業、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種商務網路向供應商(或企業、公司)訂貨和付款。電子商務的商務行為表現為:利用網路搜尋引擎進行需求調查-以電子表單的形式調查原材料資訊,確定採購方案-生產-通過網際網路傳送電子廣告並進行網上銷售-採用電子支付或以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資金接收-同電子銀行進行貨幣結算-商品交接。

b2b結構模式是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交易金額巨大,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

2、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模式)。b2c電子商務結構是指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共消費和提供服務,並保證與其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的電子商務運營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有:禮品、書籍、計算機軟體等商品和服務。如:亞馬遜書店)上。

3、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即c2c模式)。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如:淘寶網。網上拍賣是這一商務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網、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種主要模式外,還有消費者對政府機構的電子商務(即c2g模式),企業對政府機構的電子商務(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門監管電子商務的必要性

1、電子商務急需確認網上經營者的身份。市場經濟要劃分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後,才能交易,而劃分責、權、利的前提就是確定每個參加交易的當事人的身份。網路交易都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瞭解、其間不見面的網路虛擬環境下完成的,也使得準確核實網上經營者的合法身份變得更加重要。作為市場主體經濟戶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然就成為幫助電子商務確認經營者身份的最佳人選。以此,工商部門不僅能夠幫助電子商務突破這一瓶頸,還能為自已尋求更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

2、電子商務急需公平競爭秩序。當前電子商務中許多問題直接出現在人們熟悉的領域,如對廣告的管理、對合同的管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網路傳銷行為的打擊,這些都為工商部門介入電子商務後留下了很大的監管空間。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電子商務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2011年新頒佈的國家工商總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職責第三項的規定:“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據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進入網路市場對網路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全面監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主要職責

1、對網路市場主體准入登記監管

根據國務院2011年新頒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規定的工商部門第二項主要職責為:“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因此,對網路市場經營主體進行准入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網路經營主體辦理網路市場準入登記,核發紙質或電子營業執照的監管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成為監督電子商務主體和市場準入、合法經營的綜合性執法機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准入監管是工商部門在電子商務監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內容。

2、對交易商品和服務的監管

對電子商務經營客體的監管主要包括對特許經營商品與服務准入監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經營。對需要經過衛生、公安、環保、新聞出版、藥監等部門專項審批方可經營的商品與服務必須經過審批,取得相關行業許可證方可從事電子商務經營。

3、對經營行為的監管

對侵犯企業名稱和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宣傳、網路傳銷、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對於種種擾亂網路經濟秩序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照《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我國《合同法》將電子商務,特別是電子合同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商務實施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業名稱、字號專用權和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主要的侵權行為表現是兩種,一是網站名稱造成的侵權,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權。

4、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不管是在傳統有形市場,還是在新興的網路市場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都應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隨著網路市場的日益發展,網路消費糾紛越來越多,傳統的維權網路、機制、辦法等在處理網路消費糾紛過程中,已無法滿足監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對策、措施

一是建立“網路經濟戶口”資料庫,實現對網路市場主體准入登記監管。通過與資訊產業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主開發適合監管需要的網路搜尋引擎,制定手機號碼段、郵編或區號、ip定位等搜尋策略,通過對查詢關鍵字的匹配對比,來建立轄區網站資料庫(轄區內的所有網站,含非經營性網站)、經營性網站備案庫(含通過廣告連結營利的網站)、企業資訊查詢庫資料庫(轄區企業建立的經營性或宣傳性網站),通過網路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漢乃至全省經營性網站“網路經濟戶口”。

二是對網路市場交易客體及行為的監管。通過常見違法行為關鍵字詞庫比對(比如:藥品、印刷、住宿、第一等關鍵字對交易客體及交易行為進行監管)、企業商標包裝裝潢資料庫比對等操作,實現搜尋並且分析網上涉嫌違法的經營行為等功能,增加巡查日誌詳情及線索核審分流等程式,將網站定位、巡查日誌、統計分析等輔助功能逐步完善,將網路市場商務行為監管工作流程固定化,格式化,規範化,有效地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三是建立第三人制度,保證取證合法。徵對查處網路市場違法案件時存在的電子證據取證及保全難的問題,可根據電子證據數字性、高技術性、脆弱性、表現形式多樣性等種種特點,可通過在第三人作證的情況對證據及時進行列印儲存,或請公證機構對證據進行公正,保證執法辦案活動的合法、高效、公正。

四是健全機構,落實監管隊伍,進行職能整合。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好工作保障:一是完善機構。首先是配備業務骨幹組成專案開發組,調研網際網路商務監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監管軟體技術需求,開發相應的管理軟體;其次是專設監管機構,在省、市局設立網路監管(監控)中心,承擔網上集中巡查和複雜取證任務;三是明確省(市)、縣(區)兩級檢查支(大)隊和工商所負責網際網路商務監管的任務,形成三級監管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