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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考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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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即使在各國或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定義,但其關鍵依然是依靠著電子裝置和網路技術進行的商業模式,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它已不僅僅包括其購物的主要內涵,還應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帶服務。下文是電子商務考核細則,歡迎閱讀!

電子商務考核細則
電子商務考核細則一

為充分調動各鎮、各園區做好電子商務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全縣電子商務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一、考核物件

各鎮、各園區

二、考核內容

(一)電子商務培訓工作;

(二)電子商務示範村建設工作;

(三)電子商務協會活動開展情況;

(四)重點指標完成情況;

(五)電子商務統計工作;

(六)電子商務招商工作;

(七)電子商務日常工作情況。

三、考核時間

年底進行綜合考核,具體時間統一安排。

四、考核方式

由縣商務局依照考核實施細則,對被考核單位採取查閱臺賬與實地察看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縣分管領導審查後報縣目標考核辦。

五、分值設定與計分辦法(100分)

(一)電子商務培訓工作(15分)。成立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和制定培訓實施方案(3分);完成培訓任務(10分),包括現場確認及圖片資料;建立培訓臺賬(2分),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參培人員資訊、培訓課時、培訓內容等。

(二)電子商務示範村建設工作(15分)。依據20xx年各鎮、各園區電子商務工作任務分解表,各鎮、各園區制定各自示範村培育方案,現場考核培育效果。

(三)電子商務協會活動開展情況(10分)。各鎮、各園區電子商務協會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活動,引領網商開展品牌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活動,爭做誠信網商,做到無客戶投訴。凡開展品牌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活動無效果或有客戶投訴情況的酌情扣分。

(四)重點指標完成情況(30分)。

1.年內新增網店完成情況(15分)。其中:完成指標(10分);新增網店臺賬建設(2.5分);新增網店經營狀況(2.5分)。未完成年內新增網店任務按百分比扣分,扣完10分為止;新增網店臺賬包括網店名稱、網店網址、開店時間(時間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聯絡電話、經營範圍,缺一項扣0.5分,扣完2.5分為止;新增網店網上交易量不得低於50%,網上交易量低於50%按百分比扣分,扣完2.5分為止。

2.年內新增電子商務應用企業任務完成情況(10分)。未完成新增任務的按百分比扣分,扣完10分為止。

3.網銷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5分)。未完成目標任務的按百分比扣分,扣完5分為止。

(五)電子商務統計工作(10分)。次月2日前,各鎮、各園區上報紙質電子商務統計報表(簽字用印)及電子版至縣商務局。每月3-4日,縣商務局彙總上月情況後反饋各鎮、各園區。依照彙總表情況予以評分,遲報一次扣3分,遲報或不報達3次以上,該項不得分。

(六)電子商務招商工作(15分)。依照在電子商務平臺及電子商務配套服務體系(產品、服務、物流、金融)等方面招引專案落地情況評分。

(七)電子商務日常工作情況(5分)。依照各鎮、各園區參與會議、宣傳、培訓及其他相關活動組織情況綜合評分。

六、附則

本細則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

電子商務考核細則二

一、考核物件

各縣(區)人民政府,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考核組織

考核工作由市商務局(市電商辦)、市政府目督辦共同組織實施,年底進行綜合考評、計分、排序後,報市政府審定。

三、考核內容、分值及認定標準

(一)組織保障。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推進領導機構,負責本轄區電子商務工作;有專門的人員、經費;制訂電子商務工作推進方案;出臺電子商務扶持鼓勵辦法;編制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以上目標認定以縣(區)政府正式檔案為準。(0.5分)

(二)人員培訓。完成年度電子商務培訓目標,提交培訓方案、名冊(包括簽到單)、師資名單、現場影像資料等臺賬資料。(0.5分)

(三)電子商務交易額。以商務、統計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需提供企業交易清單及後臺交易資料資料。(0.5分)

(四)網路零售額。以商務、統計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需提供平臺、網店交易資料資料。(1分)

(五)發展特色網店。提交20xx年度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店鋪網址和經營業績證明材料(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對賬單)。(0.5分)

(六)新培育電商交易額過億的龍頭企業。新辦電子商務企業提交20xx年度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企業的網址和經營業績證明材料(後臺資料);對現有的實體企業不重新登記營業執照在今年開始從事電子商務的,提交店鋪的後臺交易截圖;或提交網店的網址、20xx年度與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簽訂的技術服務費(或押金)協議書截圖和經營業績證明材料(提供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對賬單)。(1分)

(七)電商村或專業合作社。以行政村或專業合作社為建設單位,一個村或合作社不少於1個電商綜合服務點,需具備資訊釋出、物流快遞、展示展銷等功能,要求做到統一外觀和招牌,擁有獨立服務區域和熟練的服務人員,並配備電腦、顯示屏和貨櫃;不少於三家網店,為農民、社員提供規範的網路銷售、購物服務。(2分)

(八)引進電商、物流企業。引進國內電商、物流50強企業,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到位資金不少於0.5億元,物流企業到位資金不少於1億元。招商引資專案需通過現場查勘專案建設形象進度並提供專案引資合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金到位證明(銀行對賬單)等資料認定。(3分)

(九)電商孵化園區(基地)。建築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有標識、場地,電商企業集中入駐不少於100家。(0.5分)

(十)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提供平臺網址、營業執照、備案許可資訊和經營業績證明材料(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對賬單)。(0.5分)

四、考核方式

考核採取日常督查與集會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督查。由市商務局(電商辦)、市政府目督辦採取不定期檢查或抽查的方式進行,重點督查縣(區)、巴中經濟開發區電子商務目標完成的進度、質量及效果。

(二)集會考核。由市商務局(電商辦)、市政府目督辦於半年和年終分別集中組織實施,主要考核縣(區)、巴中經濟開發區電子商務目標任務按時間節點完成情況。

五、計分辦法

年底納入縣(區)綜合目標考核,按照完成比例在市商務局牽頭的商貿流通考核分值中實行倒扣分。

電子商務考核細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我省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若干意見》(豫政〔20xx〕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電子商務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第三條 考核評價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每年組織一次。

第四條 省商務廳負責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電子商務工作綜合考核評價工作。

第二章 考核評價內容

第五條 考評內容:

(一)應用推廣情況,主要考評電子商務交易額等主要電商指標、電商企業應用情況及電商集聚度等;

(二)發展環境情況,主要考評各地領導重視程度、政策推進狀況及機構是否健全等;

(三)推進工作情況,主要考評上級工作落實情況及當地工作開展情況;

(四)示範建設情況,主要考評國家、省、市縣三級示範建立情況;

(五)開放合作情況,主要考評交流合作、引進知名企業及“走出去”等情況;

(六)宣傳研究情況,主要考評媒體宣傳及政策理論研究情況;

(七)表彰獎勵情況,主要考評當地電商工作取得的榮譽等。

考核評價的各項具體指標詳見附件。

第三章 考核評價方法和程式

第六條 考核評價方法。

(一)對各量化指標,按照賦值法和功效係數法分別計分。功效係數法是將指標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計100分,最小的計60分,最大、最小以外的用公式“〔(實際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計算分值,兩項相加絕對值佔40%、增幅佔60%得出單項分值。

(二)考評採用滿分100分制,最後綜合得分採用加權平均法計分,得分按照附表中所確定的指標得分和相應權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即:總分=Σ〔一級權重×Σ(二級權重×二級權重得分)〕。

(三)考核評價工作由省商務廳統一組織,各單位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按時上報。

第七條 考核評價程式。

(一)每年初,各地對照本辦法對上年度進行自評,將自評結果及相關資料資料上報省商務廳(檔案、記錄、影像、證書、協議等原始資料備查)。

(二)省商務廳對上報的自評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稽核、彙總,計算分值。

(三)考核評價結果由省商務廳審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考評結果由省商務廳全省通報,並作為電子商務年度工作總結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各地要認真搞好自評工作,要實事求是,完整有據地填寫自評事項。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綜合評價按零分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