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影)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具體接收範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併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資訊化建設納入本部門資訊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件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路化、管理智慧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範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影印機、印表機、掃描器、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裝置。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鍊、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檔案(專案)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裝置購置和執行維護,資訊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專案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資訊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檔案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檔案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專案成果驗收、重大建設專案工程竣工和重要裝置儀器開箱的檔案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檔案(專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資訊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資料,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資料,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佈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專案)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檔案(專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檔案(專案)承辦人分類整理檔案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並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後,由專案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範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汙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檔案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和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檔案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專案鑑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檔案及電子檔案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檔案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檔案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專案、建設專案檔案材料應當在成果鑑定和專案驗收後兩個月內歸檔,週期較長的科研專案、建設專案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裝置隨機檔案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除錯後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裝置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檔案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 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影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__〕12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CAD電子檔案光碟儲存、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除錯庫房溫度、溼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鑑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鑑定工作結束後,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應當形成鑑定報告,提出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履行銷燬批准手續。未經鑑定、未履行批准銷燬手續的檔案,嚴禁銷燬。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無儲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清冊永久儲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燬後,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檔案(專案)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譭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並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資訊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摺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价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佈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x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專案檔案在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及綜合驗收中的作用,確保專案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專案檔案是指公司開發房地產專案整個過程中形成的專案工程技術類檔案資料。主要由建設工程前期檔案資料、施工技術檔案資料、竣工圖、竣工測量檔案資料、建設(施工)監理資料、聲像資料等六個部分組成。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專案檔案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專案檔案管理及個分、子公司專案檔案管理的指導工作。綜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負責工程前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專案工程部負責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竣工測量檔案資料、建設(施工)監理資料、聲像資料的收集、整理、稽核、組卷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控股專案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專案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檔案的分類
第五條建設工程前期檔案資料
(一)可行性研究資料
1、專案建議書及批覆;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
3、專案評估意見;
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5、設計任務書、計劃任務書;
6、選址意見書。
(二)基礎、設計、施工前準備資料
1、基礎資料
(1)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察設計、勘察報告、地質圖、勘察記錄、化驗、試驗報告、重要土、巖樣及說明;
(2)地形、地貌、控制點、建築物、構築物、測量定位及觀察記錄;
(3)水文、氣象、地震等其他設計基礎資料。
2、設計檔案
(1)初步設計檔案資料: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設計說明書、工程概算、工藝裝置初步設計;
(2)技術設計:建築、結構、給排水、採暖、通風裝置等圖樣,說明書、工程預算、計算書、材料表等;
(3)施工設計:施工圖、施工說明、設計計算書、施工預算;
(4)經過批准的施工圖審查報告、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3、施工準備資料
(1)徵用土地批准檔案及紅線圖;
(2)拆迂檔案、補償安置協議書;
(3)環保、衛生、防疫、消防、人防、抗震、文保、白蟻防治、城建檔案等部門審查意見書及認可檔案資料;
(4)水、暖、電、有線電視、煤氣供應協議書;
(5)建設工程規劃(規劃用地)許可證(附圖、附件),施工許可證;
(6)工程專案參加單位(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工程專案材料的採購招標、投標、中標檔案資料及合同、協議、工程質量監督委託書等。
第六條 施工技術檔案資料
(一)開工報告,停工、復工報告;
(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三)圖紙會審紀要;
(四)工程技術、質量、安全措施交底;
(五)工程定位放線、測量記錄、驗線記錄;
(六)土壤試驗記錄、試樁記錄、打樁記錄、樁位複核記錄、樁承載試驗記錄、樁位竣工總平面圖;
(七)地基驗槽記錄、地基處理記錄、地基釺探記錄;
(八)基礎、主體中間驗收記錄,構件吊裝記錄;
(九)混凝土施工日記;
(十)技術複核記錄;
(十一)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安裝工程);
(十二)工程沉降觀測、變形觀察記錄;
(十三)主要建築安裝材料、裝置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十四)構件合格證;
(十五)砂漿、混凝土試塊試驗報告;
(十六)水、暖、電氣等裝置工程檢查、試驗、執行除錯記錄;
(十七)工程變更設計聯絡單;
(十八)混凝土缺陷修補記錄、補強記錄;
(十九)工程質量事故及處理材料;
(二十)其他特種記錄(沉井、沉箱等);
(二十一)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二十二)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
(二十三)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
(二十四)竣工報告;
(二十五)交工驗收材料;
(二十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合格鑑定資料;
(二十七)施工技術總結,工程監理總結,工程試執行記錄;
(二十八)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備案表;
(二十九)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十)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十一)工程決算、決算審計。
第七條 竣工圖檔案
(一)建築安裝工程
l、各類建築、結構專業圖;
2、各類電氣專業圖;
3、電信專業圖;
4、煤氣專業圖;
5、各類給、排水工程專業圖;
6、供熱、冷專業圖;
7、有關消防、抗震、樓字智慧、電梯、工藝等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
1、總平面圖;
2、縱斷面圖、橫斷面圖、結點詳圖;
3、構築物結構圖;
4、各種管線特徵點圖;
5、管網綜合圖。
第八條 竣工測量檔案資料
(一)綜合性資料
1、竣工測量(地形、地下管線)技術資料;
2、竣工測量施測方案;
3、竣工測量技術總結及測量精度分析;,
4、竣工測量所用儀器的各種檢測資料。
(二)控制資料
1、管線控制,加密控制點的觀察手簿
2、光電測距記錄;
3、水準觀測手簿;
4、平面、立面求算值的計算書;
5、控制點分佈略圖、成果表。
(三)地形測量資料
l、地形及各種地下管線繪原圖、印刷原圖;
2、圖根點及碎部座標的觀測手簿及成果計算書。
第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資料
(一)由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
(二)監理規劃、監理細則;
(三)監理通知、不合格工程專案通知;
(四)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審批表;
(五)工程部分暫停報告;
(六)工程移交證書。
第十條 聲像資料。主要記錄和反映工程開工、施工及竣工各階段中重大事件、主要環節的聲像資料。如反映工程全貌的變化、方案論證、領導視察、隱蔽、基礎施工區域性(全貌)、重大技術和工藝施工、安裝等有關照片、影象、錄音材料及文字說明。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和歸檔
第十一條 在專案建設過程中,綜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專案工程部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專案建設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及時將辦理完畢或有關人員儲存的檔案資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以確保資料的完整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收集、整理檔案資料時,應按城建檔案技術標準嚴格把好質量關。
第十三條 檔案資料上所反映的圖形尺寸、材質、規格等內容須圖物相符,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格統一、反差良好、簽字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凡由易褪色書寫材料(如複寫紙、熱敏紙等)形成的檔案資料應附影印件。
第十五條 檔案檔案資料不得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鉛筆)書寫、繪製。
第十六條 照片(含底片)和聲像材料,要求影象清晰,聲音清楚,解說與畫面同步,照片與聲像材料的文字說明準確精煉;電子檔案(軟盤、光碟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七條 在整理檔案資料時,遇下列情況,應要求責任部門進行重新制作:
(一)一張圖紙上改動部分超過圖面 35%或改繪後致使圖面混亂、模糊、分辨不清的圖(表);
(二)使用破損、受過光照圖面不清、紙張有明顯油漬、水漬和有黴變的圖紙或資料;
(三)結構、工藝、平面位置(或區域性)改變,無法在原圖上通過修改來反映的;
(四)管線平面位置變動(長度超過總長的五分之一,線位平移超過 2m),構造形式改變,斷面尺寸變化,豎向位置變動等;
(五)未按施工圖位置施工的管線工程。
第十八條 所有竣工圖應有竣工圖章。竣工圖章尺寸為70ram×50ram,內容有:編制單位名稱、編制人、技術負責人和編制日期。簽字要求填寫清楚、齊全,不得代簽。
第十九條 有關人員收集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檔案資料須兩套以上,原則以工程合同規定為準。
第四章 檔案的組卷和移交
第二十條 組卷要遵循專案檔案檔案資料的自然形成規律和成套性特點,保持卷內檔案的有機聯絡,分類科學、組卷合理。
第二十一條 專案技術檔案資料要按單項工程或裝置、階段、結構、專業組卷;專案竣工圖按建築、結構、水電、暖通、消防、環保順序組卷;專案管理性檔案按問題、時間或依據性、基礎性、竣工驗收檔案組卷。
第二十二條 施工技術檔案資料要按管理、依據、施工安裝記錄、檢測實驗、審定證明排列;竣工圖按專業、圖號排列;文字在前、圖樣在後。文字裝訂、圖紙不裝訂。
第二十三條 案卷文字材料要用線繩三孔裝訂;圖紙統一折疊成四號圖紙規格:297mm×2lomm。
第二十四條 案卷必須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和封面、脊背;編寫案卷頁號,頁號位置是檔案資料正面右下角,雙面書寫檔案資料背面為左下角。
第二十五條 專案檔案資料統一採用卷盒。外表尺寸為3lomm×220mm。厚度分別為20ram,30ram,40ram,50ram 等四種。
第二十六條 專案檔案數量一般為兩套。一套由公司留存;另一套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二十七條 在專案完成綜合驗收後6 個月內,綜合管理部應主動與當地政府城建部門聯絡,辦理專案檔案移交手續。並配合城建檔案館對移交檔案資料的清點、稽核、整理、立卷,入庫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移交專案檔案時應如實填寫《移交書》,《移交書》等相關檔案資料均應歸入公司文書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當前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需要進行改革來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朝著制度化、科學、合理的方向去發展,但事業單位在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不夠重視
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較為繁瑣,需職工對其進行長期的維護,但效果不怎麼好,導致大部分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的管理都不重視,覺得人事檔案管理就是將職工的資訊進行登入並整理就可以了,後期並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導致職工工作散漫,沒有積極性,這樣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的發展,對事業單位的發展也沒有起到服務作用。
管理人員專業水平需要提高事業單位由於對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導致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夠強,甚至是非專業出身,那麼對人事檔案管理的專業性知識則嚴重缺乏。人員調動過程中,新任的檔案管理人員自學能力差,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懼情緒,人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系統專業的知識培訓較少,傳、幫、帶和銜接工作不到位。同時職工對檔案的相關要求及材料的收集、整理之類的都不太瞭解,導致難以滿足崗位的需求,使得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並不到位。檔案管理工作中人員及專項經費缺乏由於在事業單位中存在著編制緊缺的情況,所以經常出現串崗及一人多崗的狀況,這嚴重阻礙了檔案管理的發展。同時檔案管理的專項經費也缺乏,導致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有的直接將檔案存放在辦公室,有的將辦公室隔出一部分來存放檔案,這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
提高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措施
加強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需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的重要性,並在思想上進行轉變來不斷地學習。單位領導要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對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投入,做好檔案管理這個基礎性工作,才能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時,事業單位的職工也需端正工作態度,瞭解檔案管理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管理態度,來促進管理工作的發展。專業培訓促進管理髮展通過培訓來提高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素養,實現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水平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在不斷地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職工的素養、專業水平及技能等都在不斷的改革,只為了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那麼在事業單位中,根據需要來對人事檔案管理進行專項的培訓,通過多種方式促進知識的吸收,提升自身的水平。加強檔案管理的資訊化建設想要很好地發展人事檔案管理,就需從各個方面來入手,將各個方向都進行加強。加強檔案的資訊化轉換,來減輕檔案儲存及搜尋的難度,並逐漸用電子版代替紙質版,以便於資料的收集。同時,各部門也需做好資訊化轉換工作,共同完成資訊化的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也在進行改善,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善,通過合理科學的措施解決。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提升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態度,在良好的環境中來做好這份管理工作,並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檔案的管理工作,各個部門也相互配合,一起來促進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這對職工後期的相關憑證也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會計資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務於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檔案法》和《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部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財務資產部、lng站、永平站、榆煉站。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財務資產部門負責會計檔案的日常管理及保管工作。
第五條公司機關綜合辦公室為公司所有會計檔案的最終歸檔部門。
第三章會計檔案管理範圍
第六條會計檔案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部分。
(一)會計憑證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三種)、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二)會計賬簿包括按會計科目設定的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登記備查簿等。
(三)會計報表主要有財務指標快報及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四)經濟合同、財務資料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資料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存貯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程式檔案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由財務資產部門進行保管。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第七條每月的會計資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
第八條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採用“三統一”的辦法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
(一)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二)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
(三)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
第九條會計憑證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至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二)憑證裝訂
1.會計憑證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如訂書針、大頭針、回形針),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3)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再檢查附件有否漏缺,領料單、入庫單、工資和獎金髮放單是否隨附齊全;
(4)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如複核、記賬、制單等)的簽字和印章是否齊全;
(5)按憑證號碼的順序歸集(如按上、中、下旬彙總歸集),根據集團裝訂標準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2.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1)用“三針引線法”裝訂,裝訂憑證應使用棉線,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個針眼,實行三眼一線打結,結釦應是活的,並放在憑證封皮的裡面,裝訂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閱;
(2)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3)裝訂憑證厚度一般1.5釐米,以保證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3.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一般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歸檔;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第十條會計賬簿的立卷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賬簿應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二)賬簿裝訂前,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戶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三)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戶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四)保留已使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用牛皮紙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五)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六)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掉頁、加空白紙的現象;
(七)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八)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第十一條會計報表的裝訂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立卷保管。
會計報表裝訂要求:
(一)會計報表裝訂前要按編報目錄核對是否齊全,整理報表頁數,上邊和左邊對齊壓平,防止折角;如有損壞部位,應對其修補後,完整無缺地裝訂;
(二)會計報表裝訂順序為:會計報表封面、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各種會計報表按會計報表的編號順序排列、會計報表的封底。
第十二條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的立卷
會計核算其他會計核算資料應按時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資料是否齊全;
(二)整理檢查資料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
第十三條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財務資產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於次年1月10號前移交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歸檔。移交過程中,需財務資產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與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移
交,由財務資產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主任負責監督移交。移交過程中需填寫《會計檔案移交單》(一式兩份),一份交予財務資產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一份交予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
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要做好防潮、防黴、防蟲蛀、防盜、防火、防磁等工作,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
第十五條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將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第十六條財務資產部門應建立會計檔案清單和借閱登記冊。
第十七條檔案在財務資產部門保管期間,凡需借閱會計檔案人員,須經總會計師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不得抽換,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如遇特殊情況,須經總會計師批准。
第十八條會計檔案移交辦公室後,凡需借閱會計檔案人員需辦理檔案借閱手續,具體參見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類,具體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條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一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八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第二十二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制度規定不得銷燬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由綜合辦公室會同財務資產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需經總會計師、經理審批。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綜合辦公室和財務資產部門共同派專人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總會計師、經理。
第二十三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財務資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近日,全國人大機關重新修訂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並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楊振武批准同意,印發機關各單位、各部門施行。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頒佈施行是國家檔案局在新形勢下推動機關檔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是進一步依法加強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的一個重要抓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具有很好的普適性、實用性和創新性,為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依據。全國人大機關以學習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為契機,深入開展檔案法治宣傳教育,以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流程為目標,貫徹落實依法依規治檔的本質要求,將標準化、精細化、流程化作為檔案工作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完善檔案管理體制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祕書局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座談會組織機關兼職檔案員進行學習討論。檔案處認真學習領會《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結合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啟動《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在修訂工作中,檔案處堅持加強宣傳、集思廣益,廣泛徵集修訂意見。通過舉辦檔案工作學習班、召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稿等形式,使機關32家立檔單位和各單位、各部門兼職檔案員廣泛參與到此次修訂工作中。徵求意見稿經歷了“三上三下”的修改過程,充分吸收了國家檔案局檔案館(室)業務指導司機關檔案業務指導處的意見。此次修訂工作共對現行辦法進行了42處修改,新增條款15條,對19條條款作出重大調整,保證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適應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訂工作同時堅持統籌協調、與時俱進,積極創新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體制機制。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牽頭的機關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要求機關各立檔單位建立以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檔案工作領導、專職或兼職檔案員、業務人員組成的4級檔案工作機制,為機關檔案工作的明確責任、分級管理、齊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時代機關檔案工作資訊化要求,針對全國人大機關數字檔案室建設情況,結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精神,《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的技術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證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有規可循、安全規範。
此次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完整覆蓋機關檔案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利用、編研等各個工作環節,明確要求檔案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具有較強的規範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對做好新時代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目的
加強檔案檔案管理,規範公司檔案檔案的收集、歸檔程式和方法,確保公司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證管理體系有效執行的證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及各部門檔案的收集、整理、分類、利用及歸檔。
三、術語和定義
1、檔案:指公司過去和現在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電腦碟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管理:就是指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等活動。
四、職責
1、行政人事部:
1)負責公司檔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執行及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部門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3)收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公司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4)負責公司檔案的利用和銷燬管理,監控檔案利用和銷燬的全過程,確保公司檔案的安全;
5)提高檔案資訊的利用效率,促進資訊傳遞和溝通;
6)負責組織學習和培訓檔案管理辦法、使用知識。
2、其他各部門相關人員:
1)負責在工作變動時,做好或協助移交工作,並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
2)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合同或檔案資料原件或影印件;
3)負責本部門檔案資料或合同影印件的日常收集、標識、貯存、保管、利用、歸檔;
4)財務部負責按規定獨立建檔保管財務檔案資料;
3、各部門檔案主管人員
負責部門檔案的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
1)負責對部門檔案管理監督檢查。
五、工作程式
1、檔案資料的收集
1)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檔案資料進行收集,並編制部門《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
2)各部門檔案、合同等資料原件需要儲存的,各部門分別進行整理,並編制《移交目錄》每季度向行政人事部移交。
a)歸檔範圍及移交時間: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
b)檔案資料的標識各部門對各自保管的檔案資料編號,編號規則見後。
c)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
⑴電子類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電子檔案,應當及時存放於指定電腦硬碟內。
⑵檔案、合同資料要登記詳細資訊,並編制《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以便檢索利用。
⑶檔案資料、合同要科學排列,按編號順序存放於檔案盒內,並加以標識,整齊排放在檔案/檔案櫃中。
d)檔案借閱
(1)借閱檔案要履行借閱手續,填寫《借閱審批單》 。借閱檔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內,不能帶出;必須帶出公司查閱的,需依照借閱許可權由相關領導批准;
⑵檔案外借一般只借影印件,需借原件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借閱的檔案交還時,必須當面點交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
⑶借閱檔案用完後,應及時送還,如超過借閱時間,須重新辦理手續;
⑷借檔人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擅自塗改、汙損、勾畫、剪裁、抽取、拆卸、調換、摘抄、翻印、影印、攝影,不得轉借或損壞;
e)檔案銷燬⑴對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銷燬時,必須寫申請銷燬報告,編制銷燬目錄,報部門總經理批准,批准後方可銷燬。
⑵執行銷燬任務時,必須由行政人事部人員監銷,監銷人不得少於二人,並在銷燬目錄上簽字。最後,把銷燬目錄和批准手續檔案,一併存檔永久儲存。
2、檔案管理細則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⑴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如給政府的請示報告類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職能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條例、規定、命令、決定、決議、指示、計劃、核准檔案、證書等檔案;
⑶本公司與其他單位來往的文書及權益文書等;
⑷公司領導的批示、指示等;
⑸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⑹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工作日記、工作備忘等;
⑺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計劃考核/ 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及簡報;
⑻本公司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檔案正本及過程材料;
⑼本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員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本公司員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檔案材料等人事檔案資料;
⑽本公司釋出的各類廣告、宣傳材料;
⑾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⑿外出公務活動(如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會議等)所獲得或形成的檔案資料;
⒀財務檔案資料;
⒁各種實物檔案;
⒂其他具有利用和儲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3、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
⑴歸檔的檔案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請示和批覆、影印本和正式稿和附件等必須齊全。
⑵一般資料按一份原件歸檔,重要檔案和高使用率檔案可以根據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檔。經辦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留存影印件或影印本。如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應經總經理批准後妥善儲存,行政人事部以影印本歸檔。
⑶聲像檔案攝錄必須詳細記錄事由、時間、地點、主要人物、背景、攝錄者,歸檔聲像資料必須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況下可歸檔拷貝件。
⑷子檔案應有相應的紙質檔案、資料一併歸檔儲存,並做好電子檔案儲存裝置資訊的備份工作。
⑸各種實物檔案(獎品、獎盃、錦旗、獎章、證書、牌匾、饋贈品等)必須原件歸檔,並保持其完好無損。
4、檔案資料的歸檔時間
⑴即時歸檔下列檔案(含電子、聲像資料等)應在傳閱、辦理結束或取得後即時歸檔:
a)公司規定的密級檔案;
b)重要檔案,如政府批文、核准檔案、證照等;
c)合同、協議書等正本及過程資料;
d)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以及關於職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
e)其他認為需要即時歸檔的資料。
⑵定期歸檔
a)部門應在每月底前整理歸檔當月檔案,編制檔案清單交行政人事部;
b)部門每年3月底前歸檔上年度檔案與資料,並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
⑶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
a)重要電子聲像檔案應實時進行、隨辦隨歸。
b)一般電子聲像檔案歸檔應定期完成,一般每三個月一次製成光碟離線保管。
c)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行政人事部移交上一年度的所有歸檔電子檔案資料集,行政人事部核實後刻錄成光碟等載體離線保管。
5、檔案交接⑴部門內檔案交接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兼)工作變動或離職的,要填寫《檔案移交清單》,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核實無誤後簽字,行政人事部見證。
6、檔案移交公司的流程
a)經辦部門檢查檔案或檔案,編制移交清單;
b)行政人事部根據移交清單,查收案卷與檔案,並與部門每月提交的檔案清單核對;
c)檔案完整、齊全且符合公司要求,移交雙方在移交清單上(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儲存一份;
7、檔案保管
⑴檔案編號
a)檔案按類別應賦予統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並且要有一定範疇,不能籠統含糊。
b)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參照《檔案分類編號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c)檔案分類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多時,隨時增補之用。
d)檔案分類及編號的增補、修訂等由行政人事部結合工作和部門要求,組織實施修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e)建立《檔案目錄》存於案卷盒內,便於查閱。
8、附則: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六、相關記錄
1、 《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 《檔案檔案移交目錄》
3、 《檔案移交清單表》
4、 《檔案借閱審批單》
5、 《檔案分類編號表》
6、 《檔案管理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檔案管理,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工作細則適用於江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檔案工作人員。
第二章日常事務工作細則
第三條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工作的指示規定、辦法等。
(二)負責制訂集團公司有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檔案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督促、檢查和指導各分子公司檔案立卷部門對檔案材料進行完整、系統、正確的立卷歸檔。
(四)負責集團專兼職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負責接收、整理、分類、保管和統計集團公司的各類檔案。
(六)負責檔案的開放利用工作,辦理檔案的借閱,對所保管檔案的數量、狀況、利用情況及利用效果進行統計。
(七)做好檔案檢索工具的編制工作,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
(八)收集、整理保管反映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報刊、雜誌等資料,並提供利用。
(九)對檔案室所藏已過保管期的檔案負責組織鑑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認真做好檔案保管工作,對庫房要做到'八防'(防火、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溫、防鼠、防蟲、防盜),定期清掃、通風、更換防蟲用品,延長檔案壽命。
(十一)承辦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流程圖
(一)接收流程:
材料齊全
缺少材料
1.執行標準
(1)應歸檔檔案齊全完整;
(2)應歸檔檔案為原件;
(3)及時登記;
2.處理措施
(1)檔案資料發生損毀時,由於檔案員疏忽造成的,首次罰款50元,再次罰款100元,由交接人造成的等同檔案員處罰。
(2)未能及時登記,扣除責任人績效1-5分/次;
(二)借閱流程
1.執行標準
(1)借閱登記;
(2)保持文件完整;
(3)遵守檔案管理制度。
2.處理措施
(1)違反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視具體情況扣除責任人績效1-5分/次;
(2)涉嫌洩密的,予以記過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責任人扣除績效獎金5-10分/次;觸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由於借閱者疏忽造成的資料損毀,首次罰款50元,再次罰款100元。
(4)檔案資料遺失者,遺失一般資料罰款200元/次,遺失重要資料,追究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五條檔案管理考核辦法
(一)為切實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結合檔案工作目標的考核,對檔案工作實行必要的獎懲考核;
(二)檔案達標工作作為全年工作目標之一,考核集團行政部檔案室以及檔案網路成員的工作;
(三)集團各部門、分子公司、專案部必須把檔案工作作為工作目標管理的主要內容,納入全年目標,落實責任人;
(四)檔案工作結合全年工作進行全面綜合的考核評比;
(五)考核內容:各部門、分子公司、專案部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中檔案管理工作指標是否完成。
(六)考核由集團檔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工作成績突出者給予適當的表彰的獎勵,對違反規定或工作不負責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將給予必要的教育或扣發目標管理獎。
第六條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行政部,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第七條本工作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正式執行。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符合會計基礎規範化的要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檔案立卷管理辦法
1、會計憑證:每月做好的會計憑證必須在下月5日內進行順號、查對、清點,檢查憑證是否都符合規定,然後按每本50號裝訂成冊,憑證封面標名每月共幾本、每本憑證的編號,再將裝訂成冊的憑證按順序立案存檔,使查詢憑證方便、快速、一目瞭然。
2、會計報表:每月做好的會計報表必須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再將會計報表按年份順序存放,立案歸檔,以便查詢。
3、會計帳本:每月結帳後,將打印出來的會計帳簿加具封面,裝訂成冊,標明帳戶名稱、順序號、標上標籤,將會計帳簿按年份順序存放,立案歸檔,以便查詢。
4、財務檔案:財務檔案、審計報告等按檔案內容進行分類,按立案時間打出檔案清單,標上標籤、編上編號,便於查閱。
二、會計檔案調閱管理辦法
借閱檔案必須按正常手續進行,財務部查閱檔案資料,要求當天查閱當天歸放原處;審計人員查閱檔案要有借閱手續;外調檔案,必須經財務部主管批准,並付上借閱檔案借據,寫明借調日期、用途、檔案名稱、份數、歸還時間等,方可借出檔案。檔案管理人員要根據借調檔案規定,到期及時催收歸還檔案,確保檔案完整無缺。
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
①原始憑證、記帳憑證保管期限為15年;
②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管期限為3年;
2、會計帳簿:
①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期限為25年;
②明細帳保管期限為15年;
③總帳保管期限為15年;
④輔助帳簿保管期限為15年;
⑤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清理報廢后儲存5年。
3、會計報表:
①月、季度會計報表保管期限為15年;
②年度會計報表保管期限為永久。
4、其他:
①會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15年
②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保管期為永久
③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保管期為永久
④銀行存款對帳單保管期限為5年
四、會計檔案銷燬
根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銷燬會計檔案時,到期限的檔案必須列出詳細的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編號、冊數、起止年度、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並有檔案管理人員簽名、財務部主管簽名、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會計檔案銷燬時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派員監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
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
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
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
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 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
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
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
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
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
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
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
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
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
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
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
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
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
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
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
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
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
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
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
(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
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
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
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
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
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
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
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
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
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
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文書檔案歸檔制度
1、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價值的檔案、材料均屬歸檔範圍,交行政部統一管理。
2、各部門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兼職檔案員收集、審定、整理 、立卷。
3、歸檔的檔案材料應齊全、完整、準確可靠無缺頁、破損現象。
4、下發檔案不僅要在硬碟、軟盤中儲存留檔,還應留有書面材料存檔。
5、凡歸檔的檔案必須留原件存檔,書寫整齊,用毛筆、藍黑色鋼筆、碳素筆抄寫,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檔案員有權退回原部門重新書寫。
6、重要檔案如部門需用可進行復印,但原件必須歸檔。
7、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參加會議帶回的檔案、一律交辦公室統一登記、立卷、歸檔管理。
二、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專業知識,貫徹執行《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工作盡職盡責,自覺遵守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檔案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編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閱、鑑定、銷燬、移交等工作,均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進進整理、歸檔,並定期向本機關檔案室移交。
三、機關領導人和承辦人員辦理完畢的檔案材料應及時交給辦公室文書人員,統一進行歸檔檔案整理。
四、凡本單位參加外出學習、考察、參加各種會議的人員返回單位後,三日內必須將所帶回的資料、材料、檔案的原件交給辦公室文書人員,統一進行歸檔檔案整理。
五、各業務科室在辦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檔案和所需的要件,按一件一卷的原則,由本科室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六、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本機關檔案室移交檔案,並辦理移交手續。
七、機關財務部門應把會議檔案保管二年期滿後,在三月末之前移交本機關檔案室,並辦理移交手續。
國土資源專業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為了做好國土資源專業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不斷提高立卷質量,制定本制度。
1、凡是在國土資源管理辦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按照歸檔範圍和一件一卷的原則,由形成部門統一立卷。
2、要保證歸檔材料齊全完整,堅持誰主審,誰立卷的原則,做到案結捲成。形成檔案的有機聯絡,便於查詢和利用。
3、國土資源專業檔案的立卷,以國土資源專業檔案的形成單位為單元,在保持專案材料的完整性、成套性的基礎上,按照辦件程式所需的要件和批件,組成案卷。
4、卷內材料要準確一致,整卷內不能有鉛筆、圓珠筆和複寫5、案卷內要填寫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卷內目錄置於卷首,備考表置於卷尾。目錄和備考表都不算頁數。
6、編頁號。用鉛筆在每卷頁文字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填寫順序頁號,不能有誤和遺漏。
7、卷內檔案材料要去掉金屬物,並對破損材料要修補。案卷裝訂要整齊美觀,不掉張頁,採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法。
8、擬寫案卷標題。案卷標題要簡明確切,能夠正確反映案卷的內容和成份。
9、立好的案卷要按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保管期限分開,按要求填寫案卷封皮,註明專業檔案的種類,按保管期限、時間順序,並編寫案卷目錄並要求列印,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連同案卷目錄向本單位檔案室移交文書檔案歸檔檔案整理制度為做好檔案材料的歸檔檔案整理工作,按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進行整理、歸檔,結合我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凡本單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按照歸檔範圍,由各科室統一交到辦公室進行歸檔檔案整理。
2、多份檔案為一件的檔案材料必須要用卷繩三孔一線裝訂到一起,永久或定期的檔案材料都要裝訂。要求永久的單份檔案材料也要用卷繩裝訂,檔案材料張數特別少的要在檔案的左上角用膠水粘好。定期的單份檔案材料可用書釘裝訂,不許有散頁。
3、多份檔案為一件的檔案排序,來文首先是檔案閱辦單,然後是正文;發文首先是正文,然後是發文籤批單,最後是底稿;轉發文在前,被轉發文在後;批覆在前,請示在後。批閱文稿和簽字一律用炭黑或藍黑的鋼筆或炭素筆不能用鉛筆和圓珠筆。
4、採用年度一-保管期限-一問題分類法進行分類。即在同一年度下將歸檔檔案按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再在保管期限下面按問題分為黨群類、行政類、業務類。
5、元件後在歸檔檔案的首頁上端居中空白位置蓋上歸檔章。在歸檔章內要註明全宗號、年度、室編件號、問題、保管期限
6、按保管期限對歸檔檔案材料進行編號,一個保管期限排一個流水號。在同一保管期限內重要的檔案材料排在前邊。檔案材料的排序一定要規範,黨、政分開,排列清晰,便於查考。
7、歸檔檔案目錄和卷盒封面內容要填寫淸楚完整,不得漏項,填寫歸檔檔案日期單位數要用0佔位。
8、歸檔檔案目錄要求列印,一式六份,以備檔案進館時所用
9、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連同歸檔檔案目錄向本單位檔案室移交。
會計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機關會計檔案是機關在經濟管理和會計核算活動中產生的,是記錄和反映機關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1、機關會議檔案的整理原則是:財務部門每年形成的財務檔案應由財務部門按照會計檔案的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裝訂成冊,整理立卷。
2、機關會計檔案的歸檔範圍是機關內其職能活動中形成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銀行對帳單、工資表等有關會計核算專業材料。
3、 整理會計檔案時鑑於過去沒有在報表、帳簿、憑證的封面或背面上設計檔號的,在整理時應該補上,檔號主要包括機關名、全宗號、目錄號、案卷號、盒號、保管期限等專案。
4、對於破損、缺頁、裝訂不牢固或不規範的案卷,應由財務部門負責修補和裝訂,使其達到歸檔要求,保證歸檔檔案宗卷的質量。
5、會計檔案案卷的編號,應以每一本報表、一本帳簿、一本憑證各自給一個案卷號。
6、會計檔案的排列,要在年度內先把內設機構按先後順序排好,然後將各內設機構中的報表、帳簿、憑證按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的順序排列,一年編一個案卷流水號。
7、擬製案卷標題,要根據會計檔案每卷的具體內容進行批制,使其能完整、準確的反映卷內內容。
8、編制會計檔案案卷目錄,要在整理立卷的基礎上進行。逐卷填寫。一式三份,一份備日常使用,其餘兩份一併交給檔案室。
9、會計檔案的歸檔時間是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在財務科保管二年期滿後,由會計部門編制案卷目錄及清冊,在三月末之前移交給檔案室,並辦理移交手續。
聲像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聲像資料是國家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做好聲像檔案立卷歸檔工作,結合我局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聲像檔案的歸檔範圍是機關在職能活動中反映主要事件、會議、人物、主要活動及有歷史價值的資料。
2、凡本單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聲像、檔案,由形成部門統一立卷,在每年五月前向檔案室移交。
3、歸檔的聲像資料要根據形成的時間、作者、內容、重要程度,形成規律和聯絡組卷,使聲像檔案能正確反映工作實際,便於查詢利用。
4、按要求填寫好卷內目錄,編好號碼。
檔案利用制度
1、凡本單位人員利用檔案,須嚴格履行查閱登記手續,註明查閱目的,用後及時反饋利用效果。
2、外單位的人員查閱檔案,必須持單位介紹信並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閱。
3、因工作需要擬抄錄的檔案材料,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並經檢查校對後方可帶出。
4、檔案資料一般不借出室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出時,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借出時間不得超過兩週,到期仍需繼續使用,要辦理續借手續。
5、如查閱祕密、機密的檔案,須請示本部門領導並由檔案辦公室主任批准;查閱黨委會議記錄、班子會議記錄的須經主管jU長批准。
6、對借閱的檔案,要保持完整清潔,嚴禁私自拆卷、勾畫、塗改、撕頁、照相。借出的檔案要嚴格保管,不準轉借他人,對將檔案丟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7、查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嚴禁把檔案內容向無關人員洩漏,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檔案利用效果登記制度
一、利用者利用檔案完畢,利用接待人員要及時進行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對不能當場體現的,利用接待人員要跟蹤收集。
二、凡利用者利用檔案即時取得效果的,請利用者當場填寫利用效果,並簽名確認。
三、利用者在利用檔案後,無法當場確定利用效果時,應將”利用效果登記表”帶回,而接待人員要及時催繳”利用效果登記表”。
四、檔案員收回的"利用效果登記表",應及時整理。
一、目的
加強檔案檔案管理,規範公司檔案檔案的收集、歸檔程式和方法,確保公司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證管理體系有效執行的證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及各部門檔案的收集、整理、分類、利用及歸檔。
三、術語和定義
1、檔案:指公司過去和現在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電腦碟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管理:就是指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等活動。
四、職責
1、行政人事部:
1)負責公司檔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執行及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部門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3)收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公司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4)負責公司檔案的利用和銷燬管理,監控檔案利用和銷燬的全過程,確保公司檔案的安全;
5)提高檔案資訊的利用效率,促進資訊傳遞和溝通;
6)負責組織學習和培訓檔案管理辦法、使用知識。
2、其他各部門相關人員:
1)負責在工作變動時,做好或協助移交工作,並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
2)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合同或檔案資料原件或影印件;
3)負責本部門檔案資料或合同影印件的日常收集、標識、貯存、保管、利用、歸檔;
4)財務部負責按規定獨立建檔保管財務檔案資料;
3、各部門檔案主管人員
1)負責部門檔案的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
1)負責對部門檔案管理監督檢查。
五、工作程式
1、檔案資料的收集
1)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檔案資料進行收集,並編制部門《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各部門檔案、合同等資料原件需要儲存的,各部門分別進行整理,並編制《移交目錄》每季度向行政人事部移交。
a)歸檔範圍及移交時間: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
b)檔案資料的標識各部門對各自保管的檔案資料編號,編號規則見後。
c)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
⑴電子類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電子檔案,應當及時存放於指定電腦硬碟內。
⑵檔案、合同資料要登記詳細資訊,並編制《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以便檢索利用。
⑶檔案資料、合同要科學排列,按編號順序存放於檔案盒內,並加以標識,整齊排放在檔案/檔案櫃中。
d)檔案借閱
(1)借閱檔案要履行借閱手續,填寫《借閱審批單》。借閱檔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內,不能帶出;必須帶出公司查閱的,需依照借閱許可權由相關領導批准;
⑵檔案外借一般只借影印件,需借原件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借閱的檔案交還時,必須當面點交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
⑶借閱檔案用完後,應及時送還,如超過借閱時間,須重新辦理手續;
⑷借檔人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擅自塗改、汙損、勾畫、剪裁、抽取、拆卸、調換、摘抄、翻印、影印、攝影,不得轉借或損壞;
e)檔案銷燬⑴對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銷燬時,必須寫申請銷燬報告,編制銷燬目錄,報部門總經理批准,批准後方可銷燬。
⑵執行銷燬任務時,必須由行政人事部人員監銷,監銷人不得少於二人,並在銷燬目錄上簽字。最後,把銷燬目錄和批准手續檔案,一併存檔永久儲存。
2、檔案管理細則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⑴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如給政府的請示報告類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職能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條例、規定、命令、決定、決議、指示、計劃、核准檔案、證書等檔案;
⑶本公司與其他單位來往的文書及權益文書等;
⑷公司領導的批示、指示等;
⑸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⑹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工作日記、工作備忘等;
⑺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計劃考核/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及簡報;
⑻本公司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檔案正本及過程材料;
⑼本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員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本公司員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檔案材料等人事檔案資料;
⑽本公司釋出的各類廣告、宣傳材料;
⑾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⑿外出公務活動(如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會議等)所獲得或形成的檔案資料;
⒀財務檔案資料;
⒁各種實物檔案;
⒂其他具有利用和儲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3、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⑴歸檔的檔案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請示和批覆、影印本和正式稿和附件等必須齊全。
⑵一般資料按一份原件歸檔,重要檔案和高使用率檔案可以根據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檔。經辦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留存影印件或影印本。如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應經總經理批准後妥善儲存,行政人事部以影印本歸檔。
⑶聲像檔案攝錄必須詳細記錄事由、時間、地點、主要人物、背景、攝錄者,歸檔聲像資料必須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況下可歸檔拷貝件。
⑷子檔案應有相應的紙質檔案、資料一併歸檔儲存,並做好電子檔案儲存裝置資訊的備份工作。
⑸各種實物檔案(獎品、獎盃、錦旗、獎章、證書、牌匾、饋贈品等)必須原件歸檔,並保持其完好無損。
4、檔案資料的歸檔時間⑴即時歸檔下列檔案(含電子、聲像資料等)應在傳閱、辦理結束或取得後即時歸檔:
a)公司規定的密級檔案;
b)重要檔案,如政府批文、核准檔案、證照等;
c)合同、協議書等正本及過程資料;
d)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以及關於職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
e)其他認為需要即時歸檔的資料。
⑵定期歸檔a)部門應在每月底前整理歸檔當月檔案,編制檔案清單交行政人事部;
b)部門每年3月底前歸檔上年度檔案與資料,並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
⑶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a)重要電子聲像檔案應實時進行、隨辦隨歸。
b)一般電子聲像檔案歸檔應定期完成,一般每三個月一次製成光碟離線保管。
c)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行政人事部移交上一年度的所有歸檔電子檔案資料集,行政人事部核實後刻錄成光碟等載體離線保管。
5、檔案交接⑴部門內檔案交接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兼)工作變動或離職的,要填寫《檔案移交清單》,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核實無誤後簽字,行政人事部見證。
6、檔案移交公司的流程a)經辦部門檢查檔案或檔案,編制移交清單;
b)行政人事部根據移交清單,查收案卷與檔案,並與部門每月提交的檔案清單核對;
c)檔案完整、齊全且符合公司要求,移交雙方在移交清單上(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儲存一份;
7、檔案保管⑴檔案編號a)檔案按類別應賦予統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並且要有一定範疇,不能籠統含糊。
b)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參照《檔案分類編號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c)檔案分類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多時,隨時增補之用。
d)檔案分類及編號的增補、修訂等由行政人事部結合工作和部門要求,組織實施修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e)建立《檔案目錄》存於案卷盒內,便於查閱。
8、附則: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六、相關記錄
1、《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檔案檔案移交目錄》
3、《檔案移交清單表》
4、《檔案借閱審批單》
5、《檔案分類編號表》
6、《檔案管理流程》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記錄編號:日期:
序號檔案(合同)編號標題需抄送的相關部門接收原/復接收人備註部門移交目錄記錄編號:日期:
序號檔案(合同)編號標題名稱頁數原/復備註移交單位移交人日期收件單位日期注:本表一式貳份,移交人、收件人各執一份。
記錄編號:移交性質檔案類別合計移交說明接收意見檔案移交清單表日期:
□離職□調崗□歸檔檔案所屬年度保管期限數量永久長期短期移交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資訊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制定適合市場化運作的分配體系,激發員工活力,共同分享發展所帶來的收益,把員工個人業績和團隊業績有效結合起來,促進員工價值觀念的歸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機制,推進投資公司總體發展戰略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內VC機構的管理經驗,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其他下屬公司和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依據
薪酬分配的依據是:崗位價值、能力和業績。
第四條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則
薪酬作為價值分配形式之一,應遵循競爭性、激勵性、公平性和經濟性的原則。
(一)競爭性原則:在薪酬結構調整的同時,根據市場薪資水平的調查,對於市場水平差距較大的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投資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
(二)激勵性原則:打破工資剛性,增強工資的彈性,通過績效考評,使員工的收入與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緊密結合,激發員工積極性;另外,開放多條薪酬通道,不同崗位的員工有同等的晉級機會。
(三)公平性原則:薪酬設計重在建立合理的價值評價機制,在統一的規則下,通過對員工的績效考評決定員工的最終收入。
(四)經濟性原則:人力成本的增長幅度應低於總利潤的增長幅度,用適當工資成本的增加引發員工創造更多的經濟增加值,保障出資者的利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薪酬的特徵
(一)可計量性:除了將與員工薪酬相關因素量化為工資數額外,將福利性支出轉化為工資性收入,並與績效考評掛鉤。
(二)除投資獎金等外,員工根據其所在崗位、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業績,可預期到個人的年總收入。
第六條 薪酬體系
依據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投資公司對不同人員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包括年薪工資制、崗位績效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和協議工資制,它們一起構成投資公司的薪酬體系。
第二章薪 酬總額
第七條 投資公司通過建立工效掛鉤機制,對薪酬總額進行控制。其中規定每年薪酬總額不能超過資產增值部分的20-40%或風險投資資金的0.8-1.5%。薪酬總額佔資產增值部分的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每年下達的經營目標責任書中確定。
第八條 公司根據本的營業收入、薪酬總額,以及下一的經營計劃,對各職系中各職等和薪檔的崗薪基數和獎金基數進行調整和確定。並通過對下一各職等和薪檔人數的預計,做出下一的薪酬預算。
第三章 年薪工資制
第九條 適用範圍
年薪制適用於能夠以一年為完整週期對其經營業績進行評估的崗位,目前主要是公司總經理,出於經營需要,其他人員採用年薪制須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個人年薪總額的確定 投資公司組織專家,根據崗位的價值大小、所承擔的責任、工作難易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崗位的等級,再根據任職者的工作經驗、綜合能力、資格條件等確定其薪檔級別,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年薪結構
公式:年薪總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年薪+福利
第十二條 基本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執行
第十三條 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是跟崗位的價值掛鉤的一個工資單元,由公司組織對崗位的工作進行分析和評價之後確定崗位的等級,然後對應不同的等級確定不同的崗位工資,它僅跟崗位有關,與崗位人員的業績無關。
第十四條 效益年薪的確定
公式:效益年薪基數=年薪總額*效益年薪佔新酬總額的比例 應發放效益年薪公式為:
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基數*考核係數 考核係數確定: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每年總經理經營目標責任書內容,對公司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考核。
第十五條 效益年薪的發放
效益年薪在第二年年初完成績效評價考核後發放,考核後發放90%,其餘10%留作任職抵押,再過一年後未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補發(對離職者經審計合格予以補發),出現以下情況當期的抵押金或任期內的抵押金全額扣除。
(一)重大決策出現較大的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二)承擔的重要工作(或專案)沒有按時按質完成,嚴重影響投資公司整個戰略目標的實現;
(三)自行離職,給投資公司帶來一定損失;
(四)個人嚴重違犯投資公司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五)離任後,某些責任還沒有完全消除,重大責任事故出現後為主要責任人。
第十六條 福利的確定
實行年薪制的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規定的全部各項福利。
第四章 崗位績效工資
第十七條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於投資公司管理、行政職系各崗位,包括部門經理、副經理和投資專案管理人員,但實行年薪制的崗位除外。
第十八條 薪酬結構
公式:薪酬構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投資獎金+福利
第十九條 基本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執行
第二十條 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是跟崗位的價值掛鉤的一個工資單元,由公司總經理對崗位的工作進行分析和
評價之後確定崗位的等級,然後對應不同的等級確定不同的崗位工資,它僅跟崗位有關,與崗位人員的業績無關。
第二十一條 投資獎金
一般情況下,單個專案所提取的投資獎金在第二年年初發放60%,其餘40%作為個人項 目風險金。當投資獎金總額過大時,可視工資總額情況分兌現。專案投資獎金總額=(專案淨利潤總額 – 專案投資本金總額×5%×投資年限)×20% 具體按《風險投資獎勵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福利的確定
實行技能績效工資制的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規定的全部各項福利。
第五章 崗位工資制
第二十三條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投資公司非專案管理輔助職系崗位。
第二十四條 薪酬結構
公式:薪酬構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福利
第二十五條 基本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是跟崗位的價值掛鉤的一個工資單元,由總經理對崗位的工作進行分析和評價之後確定崗位的等級,然後對應不同的等級確定不同的崗位工資,它僅跟崗位有關,與崗位人員的業績無關。第
二十七條 福利的確定
實行崗位工資制的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規定的全部各項福利。
第六章 協議工資
第二十八條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於投資公司臨時聘用或有長期合約的高階技術人才和高階管理人才。協議工資的使用需由經理辦公會批准。第二十九條 協議工資的確定與發放 協議工資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由雙方談判確定,每月固定發放,實行協議工資制的員工
與投資公司之間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薪酬總額、發放方式、工作內容和考核方法。實行協議工資制薪酬的員工若不能達到協議要求,其薪酬將按照投資公司相應薪酬制度執行。
第七章 基本工資
第二十九條 基本工資適用於所有工資制度和人員
第三十條
基本工資是為保證全公司員工(實行年薪工資制的崗位除外)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工資單元,全公司的基本工資標準統一的,不和業績掛鉤,每月固定發放,發放標準為1600元/月。
第八章 崗位工資
第三十一條 崗位工資劃分17檔,每檔為200元,最低為1檔200元。各職位崗位工資如下表:
職位 檔位 崗位工資(元)備註 總經理 17 3400 16 3200 15 3000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14 2800 總經理助理2600 12 2400 部門經理 11 2200 10 20xx 9 1800 部門副經理 8 1600 7 1400 6 1200 專案經理 5 1000 未任職的新聘人員試用其他管理人員等 期滿後,碩士、高階職 4 800 稱、註冊資格人員起點 3 600 為4檔,其他從1檔開 2 400 始。
第九章 福利
第三十二條 福利是投資公司員工所能享受的一種待遇,包括國家強制性保險、補充保險和投資公司員工提供的出差、住房、交通、通訊等方面的補助。
第三十三條 福利適用於投資公司的所有員工,員工視其所在崗位可以得到多項或全部福利,其數量由相應的崗位係數決定:
(一)醫療保險:由投資公司與員工各承擔一部分。具體數額參見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相關政策。
(二)失業保險:由投資公司與員工各承擔一部分。具體數額參見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相關政策。
(三)養老保險:由投資公司與員工各承擔一部分。具體數額參見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相關政策。
(四)住房公積金:由投資公司與員工各承擔一部分。具體數額參見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相關政策。
(五)工傷保險:由投資公司承擔。具體數額參見國家有關規定。
(六)交通補貼:每月發放交通補貼100元。
(七)電話補貼:採用每月報銷電話費用的形式補貼,其標準為,總經理200元、副總經理150元,部門經理100元,部門副經理80元,專案經理50元。
(八)中餐補助:每月發放中餐補助120元。
(九)節日津貼:春節、元旦、十一、五一等重大節日,每節發放200元過節費,所有員工的發放標準一致。
(十)帶薪休假:視員工在投資公司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級別的帶薪休假。
(十一)其他福利:包括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
第十章 特殊獎勵
第三十四條 特殊獎金的目的'在於對員工的優秀表現予以正強化,以激勵員工自覺地關心公司的發展,維護公司的形象。特殊獎金包括以下各項:
(一)服務諮詢獎 為提高員工素質、多方位推動投資專案的增值服務,公司針對諮詢服務專案實施獎勵。具體分配按《諮詢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二)創新獎 員工在工作方法、工作思路或開拓業務等方面有較大的突破和創新,對改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或管理水平有突出貢獻,由部門申報經經理辦公會評審後給予一次性獎勵並計入考核檔案。獎勵金額在500元。
(三)優秀建議獎 對投資公司的發展或管理問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被採納或十分關心公司發展經常提出建議的員工,經經理辦公會評審後給予一次性獎勵並計入考核檔案。獎勵金額在500元。
(四)伯樂獎 為投資公司推薦急需人才,經聘用後證明能夠為公司帶來符合預期的價值和貢獻的員工或對下屬積極培養並使其迅速成長為投資公司優秀人才的上級,由部門申報經經理辦公會評審給予一次性獎勵並計入考核檔案。獎勵金額在500 ~1000元。
(五)其他特殊獎 除上面幾種形式之外,其他方面為公司經營活動做出特殊貢獻、付出超額勞動,均給予獎勵。例如:工作模範、優秀員工、卓越貢獻獎等。獎勵金額在400-800 元。
第十一章 薪酬調整
薪酬調整包括工資的晉級和降級,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個別調整分為自然調整和崗位調整。
第三十五條 整體調整
由投資公司根據內實現的經濟效益,結合外部市場工資水平變化,對全公司工資水平做統一調整,這可以通過對基數的調整來實現。方式有二,一是調整每檔崗位工資,二是調整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 薪酬的晉級通道
為給不同崗位員工的薪酬提供合理的晉級空間,根據崗位性質將投資公司崗位劃分17檔。員工可以通過不同的通道實現薪酬的晉級。通過在職等內劃分不同的薪檔,為業績優秀、技能持續提升的員工提供薪酬的晉級空間;當員工薪酬達到該職等所包含薪檔的上限時,需考慮通過崗位的晉升實現該員工薪酬的晉級。
第三十七條 自然調整
員工薪酬的自然調整採用積分累進制度。投資公司開放多條薪酬晉級通道,員工在不同的薪酬通道上獲取不同的分值,所得分值全部計入積分累進器,當總分累計到工資晉升標準時自然晉升一級,當累計到降級標準時自然降低一級。不同層次的員工設定不同的晉級標準和降級標準 員工在職等或層級內的晉級按累進積分直接晉級,當晉級到職等內薪檔或層級的最高檔時,員工若想晉升到高一級的崗位或層級,除累進積分達到積分標準外,還應符合新的崗位
或層級的任職資格 員工在職等的最低檔而積分累進積分達到降級標準的,按同等級差降級。崗位績效工資制員工晉、降級分值標準 一般管理崗、行政輔助崗 中層管理崗位 高層管理崗位 晉級標準 20 30 40 降級標準-10-15-20 薪酬晉級通道由人力資源負責人根據投資公司實際提出調整建議和方案,經經理辦公會審批後確定,當前開放的薪酬通道如下:
(一)績效:根據員工年終考核給與不同的分值 考評排名分值對照表
比例 15% 15% 40% 15% 15% 考核等級 優秀 良好 中等/一般 合格 不合格 分值 25 15 5 0-3
(二)獎懲:根據員工內獲獎情況給與不同的分值 獎懲分值對照表
創新獎獎懲類別 伯樂獎 諮詢服務獎 投資獎勵 重大過錯 優秀建議獎 分值 5 5 1~20 1~20-5~-20 其中諮詢服務獎,從事諮詢服務是每創純收入1萬元,獎4分。投資獎勵:專案負責人或專案團隊所負責專案的年收益率水平在10%以上,每超出10%以上1個百分點每年獎2分。重大過錯:專案負責人或專案團隊所負責專案虧損,每虧損1萬元扣2分。
(三)自然得分:對員工學歷提高、職稱晉升、工齡增長給與一定分值,不同情況給與不同得分值(參見得分表)。學歷分值表
學歷 分值
本科 2 碩研 4 博研 6 職稱分值表
職稱 中級 副高階 正高階
分值 3 4 5 工齡分值表
學歷 分/年 本科 3 碩研 4 博研 5
第三十八條 崗位變動調整
(一)職務升級,薪酬按新的崗位確定,一般適應新職務的最低一檔工資。
(二)對於降職使用的員工,按新崗位確定其薪酬水平。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試用期工資標準 新入職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間按照學歷發放固定工資(參見《實習工資表》)有兩年以上(含兩年)工作背景的碩士和博士畢業生實習工資水平提高30%,實習期間享有正式員工的同等福利,不參與績效考核。新調入員工試用期間的崗位工資按其所擔任崗位的崗位工資的80%確定,享有正式員工的同等福利,不參與績效考核,期滿合格後按全額崗位工資確定,參與績效考核。
實習工資表 學歷 實習工資(元)
大專 1000 本科 1500 碩研 1700 博研 2200
第四十條 病事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經總經理批准請病事假者,根據請假天數在工資中進行相應的扣除。每月按照22.5個標準工作日計算,計算基數為固定工資。病事假工資扣除 = 請假天數 ×(固定工資÷22.5)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門負責解釋。本制度自07年2月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築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員崗位責任
一、遵守國家《建築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貫徹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協助本部門領導搞好貫標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合同臺帳,運用微機實現建設工程合同動態管理。分析彙總各時期合同簽訂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為領導及相關部門提供及時、準確、真實的資料資訊。
三、按照建設工程投標評審程式做好建設工程《合同評審記錄》及《合同會籤》,及時傳送建設工程合同文字到相關部門,並做好傳送登記。完成每年度合同文字的裝訂、立卷、歸檔,做到建設工程合同臺帳與文字檔案相統一,完備、整潔、規範。
四、建立分包合同及各類經濟合同臺帳,整理備案分包合同及各類經濟合同文字。
五、嚴格保守企業經濟機密。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夯實檔案工作基礎,切實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現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實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選配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的專門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人事幹部)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接交和利用工作,並保證人員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應遵循五大原則,即黨管幹部、黨管人才,依規依法、全面從嚴,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各單位人事幹部主要負責本單位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保密工作,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查(借)閱等檔案利用工作,負責接交的`檔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堅決杜絕非專職人員辦理檔案相關事宜。
一、檔案內容
檔案材料主要涉及幹部職工工作及學習過程中形成的供組織考察的各類資料,包括十大類:一是履歷類材料,二是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三是考核鑑定,四是學歷學位、職稱、論文、培訓,五是政審、審計類,六是黨、團材料,七是表彰獎勵材料,八是處分材料,九是工資、任免、招工、入伍、考察、職級並行、(境)審批,十是報到(派譴)證、計生材料。
二、檔案管理
檔案管理包括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和接交。
收集檔案材料時應確保收集材料屬歸檔範圍,確保收集材料填寫規範、真實完整。具體要求:①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②檔案材料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公文用紙,用黑色的中性筆填寫(或列印);③屬成套材料的,必須頭尾完整。
經鑑別,符合歸檔範圍的材料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續送交檔案室。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未及時移交的檔案材料,檔案室不再接收。
三、檔案利用
檔案利用主要包括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嚴禁拍攝影印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取證的,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影印。
查(借)閱檔案一般要求2名以上共產黨員按程式申請,
由檔案室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嚴禁個人查(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借閱單位履行審批手續,限期歸還,不得轉借。
查檔(含複製、摘錄)程式:查閱單位填寫《查閱檔案審批表》,經單位和主管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報檔案室分管領導審批,人事幹部持本人二代身份證及審批後的《查閱檔案審批表》到檔案室辦理。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查檔。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體系,建立有效的檔案管理制度,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的制度化、規化、科學化,使檔案管理更有效的為公司管理工作服務,促進公司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並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總則
(一)公司檔案是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是完整地、系統地反映公司各項經營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和研究公司歷史及現狀的重要依據。
(二)檔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礎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公司檔案管理工作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總監統一負責,統一管理。
(三)公司檔案具體工作由檔案部進行日常管理,其他各部門在工作和業務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裝飾工程、基建、科研、文書、音像、人事、會計、實物等檔案均須由公司檔案部管理,各部門不得分散儲存。
二、檔案部門設定及其職責
(一)公司檔案管理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基本職責為:
1、制訂本公司檔案工作的規定、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等。
2、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根據本專業的管理要求對檔案材料的`積累、收集、立卷、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3、負責對本公司形成的各門類檔案實行綜合管理,積極提供利用。
4、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檔案業務工作。
(二)各部門設立兼職檔案員,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執行本公司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主動向總經理辦公室反映檔案工作情況,積極配合其開展工作並接受總經理辦公室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2、根據本公司各部門歸檔圍負責做好本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向檔案部移交,確保本公司檔案的完整、真實和安全。
三、檔案接收與整理
(一)公司編制檔案材料的歸檔圍,根據各部門的職責不同,主要有以下幾個面:
為了系統完整地儲存分公司在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資料檔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資料的歸檔管理
1.歸檔範圍
a.分公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公文、電報、薄冊、圖表、書信、日記、會議材料等,由行政部負責歸檔。
b.在工作中形成的圖紙、說明書等由工程部負責歸檔。
c.各部門在專門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專項檔案,如:會議檔案、聲像檔案、合同檔案、審計檔案等,由行政部負責歸檔。
d.員工登記表、體檢表、培訓記錄、考核成績、有關證書影印件等員工檔案,由行政部負責歸檔。
e.財務檔案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範圍歸檔,由行政部負責。
2.歸檔要求
a.歸檔的書面檔案材料必須字跡清楚工整,紙張及檔案格式符合國家要求,禁止使用圓珠筆、鉛筆、純藍墨水等書寫材料。歸檔的電子檔案需排版整齊;字型一般是宋體,標題三號字,正文四號字;語言通順,文字輸入正確無誤。
b.歸檔的檔案材料要完整齊全。
c.歸檔的書面檔案必須是原件,電子檔案為最終使用件。
d.案卷題名應確切反映卷內檔案內容。
3.歸檔時間
a.文書檔案在第二年上半年內歸檔。
b.員工檔案及時歸檔。
c.財務檔案按季度歸檔。
4.歸檔份數
a.各類書面檔案材料一般歸檔一式一份;電子檔案一般歸檔一式三份(其中包括軟盤上一份)。
b.重要的和利用頻繁的檔案材料可歸檔一式兩份或適當增加其歸檔份數。
5.不歸檔檔案材料的範圍
a.重份和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檔案。
b.上級單位發來供參考的抄件和徵求意見未定稿的檔案。
c.未經會議討論和領導審閱、簽發的'未生效檔案、電報草稿,一般性檔案的歷次修改稿(重要法規性檔案、草稿除外)、鉛印檔案的各次校對稿(主要領導親筆修改稿和負責人簽字的最後定稿除外)。
d.從正式檔案、電報上摘錄的供工作參閱的非證明材料。
e.參加非主管單位召開的會議,不需貫徹執行或無查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f.非隸屬單位抄送的不需要辦理的檔案材料。
g.下級單位送來參閱的簡報、情況反映和不應抄報不必備案的檔案材料。
6.各部門主任要對本部門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檔案資料的保管
1.分公司檔案資料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其他各部門檔案資料均由各部門自行管理。
2.存放文書檔案要有專用櫃架,在排放上應按照類別和時間的次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排列,以便於管理和查詢。
存放電子檔案應有專用硬碟分割槽或專用資料夾;在儲存電子檔案時,按照類別和部門的不同分別存入不同名稱的下級資料夾中。資料夾名稱應能簡潔、清晰地反映所存檔案的類別或所屬部門。存放檔案的軟盤或光碟上必須貼有標籤,以方便查詢。
3.底圖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後的底圖入庫,要認真檢查其修改、補充情況。底圖存放以平放為宜。
4.存入膠片、照片、錄影帶、磁帶要用特製的密封盒和專門的卷盒,按編號順序排列在膠片櫃或防火櫃內。必要時採取複製、拷貝。
5.每半年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和保管質量檢查工作,做到賬冊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文書檔案,要及時進行修補和複製,文書檔案發黴或蟲害要及時消殺;對於出現損壞的電子檔案也要及時拷貝、另存。
6.行政部需做好檔案資料室的防盜、防火、防蟲等安全設施。
三、檔案資料借閱管理
1.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都有保護檔案、借閱檔案的權利和義務。
2.員工查閱檔案,須辦理登記手續,並報所在部門主任批准。查閱分公司檔案須報行政部主任批准。
3.在借閱檔案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辦理登記手續,定期歸還。
b.要愛護檔案,不得丟失。
c.所借檔案不得隨意摺疊和拆散,不得對檔案隨意更改、塗寫。
4.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應辦理清點手續,由檔案員和借閱者當面核對清楚。
5.檔案如有丟失、損壞或洩密,要立即追究當事者責任。
6.借閱者在歸還檔案時必須填寫檔案利用效果記錄。
7.調離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清理移交檔案檔案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四、檔案鑑定和銷燬
1.檔案鑑定工作由各部門領導自行組織進行;日常檔案的鑑定工作由行政部負責。
2.鑑定的主要專案有:
a.檔案保管期限表。
b.對到期檔案提出存、毀意見。
3.確定保管期限原則:
a.對本部門有長遠利用價值並能反映部門職能活動和歷史面貌的檔案應永久儲存。
b.凡是在一定時間有利用的檔案分別為長期或短期儲存。
4.鑑定工作應該定期進行。
5.檔案通過鑑定,要求達到劃定保管期限準確,保管質量達到標準規定。鑑定中發現檔案不準確、不完整,部門主任應及時責成有關人員負責修改、補充。
6.銷燬檔案的程式:
a.經鑑定列出需銷燬的各種檔案清單和銷燬的報告,經部門領導審批後由各部門實施。銷燬清單及報告應歸檔。分公司的檔案銷燬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准。
b.檔案銷燬時,由部門派二人以上進行監銷並在銷燬清單上簽名。
c.銷燬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對在銷燬檔案過程中出現失密或對部門造成損失的,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條總則
1、為加強對公司檔案的管理,有效蒐集、保管和利用各類檔案,提高檔案綜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公司檔案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合同、檔案、客戶資料、會議紀要、人事檔案名冊、帳冊、憑證、報表、證件等各種檔案材料。
3、公司檔案工作堅持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檔案管理體制
1、公司設定檔案室,歸屬行政辦公室管理。配備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協調、組織、管理公司檔案工作。
2、公司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公司所有檔案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3、檔案管理員在負責收集、整理、分類、鑑定、保管各類檔案的同時,需按規定編制各類檢索表單,確保檔案的完整有序管理;
第三條檔案資料的形成和歸檔
1、凡公司在各項業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都必須按歸檔時間要求交由行政辦公室歸檔,各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2、對歸檔檔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1)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完整、系統、準確,各項簽字手續完備;
(2)應永久、長期儲存的檔案,如用易於褪變材料書寫的,要予以複製,複製件附於原件後一併歸檔;
(3)整理歸檔檔案材料所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裝訂材料、裝具等要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3、檔案歸檔時間要求:
(1)各類政府部門的批覆、覆函等原始檔案材料必須及時歸檔;
(2)各部門在各項業務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相關審批材料、客戶資料等須在本單業務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將應歸檔的所有檔案材料向檔案室歸檔;
(3)各類檔案材料歸檔份數一般為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頻繁的和有專門需要的可視需要程度適當增加份數。
第四條檔案保管
1、檔案室接收檔案要認真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2、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物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及時進行修復。庫藏檔案因移交、作廢、遺失等登出賬卡時,要查明原因並儲存記錄。
第五條檔案銷燬
銷燬檔案必須嚴格、嚴肅、慎重。銷燬前要編制清冊,提出銷燬報告,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銷燬。銷燬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銷燬清冊要永久儲存。
第六條檔案的借閱和利用
1、檔案查閱、影印、外調,必須嚴格執行報批手續;
2、檔案查閱或外調,需填寫《檔案查閱、外調審批單》,按程式批准後予以查閱或外調並如期歸還。
3、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應辦理清點手續,由檔案員和借閱者當面核對清楚。
4、檔案歸還時應保證檔案材料的清潔、完整、安全,不得殘缺、隨意摺疊、拆散、剪裁,嚴禁對檔案隨意更改、塗寫。
5、凡公司領導開會形成的重要會議紀要、公司發展規劃、合作意向、評估材料等,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不得借閱。
6、財務會計檔案,只准公司財務、會計人員查閱,其他人要查閱,需經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准。
7、未經公司領導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公開檔案。
第七條、附則
1、本制度所配套的相關表單附後
2、本制度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
泉州市投資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專案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提出專案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第三章 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投資專案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專案的業務班子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專案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十四條 投資專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式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1、檔案檔案的管理:
1.1檔案檔案主要是指公司各種有價值的憑證信函,文字記錄和業內資料等內容。
1.2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歸檔檔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立卷,並定期交檔案室集中管理。
1.3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完整、準確、系統,檔案書寫和載體材料必須耐儲存,檔案材料整理符合規範。
1.4檔案資料如因特殊情況,需修改,影印,摘抄,塗改等,屬絕密或機密檔案的必須由總經理審批,屬祕密檔案的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各部門保密檔案由各部門部長審批。
1.5歸檔的檔案檔案以列印方式或手寫方式形成,手寫方式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
1.6檔案檔案紙張的規格以a4紙為標準,特殊型別的紙張經整理後達到210mm*297mm尺寸標準。
2、電子文件的管理:
2.1收集、積累要求:
■記錄了重要檔案的主要修改過程,有查考價值的電子檔案應被保留。當正式檔案是紙質時,如果保管部門已開始向計算機全文處理的轉換工作,則與正式檔案定稿內容相同的草稿性電子檔案應當保留,否則可根據實際條件或需要,確定是否保留。
■儲存與紙質等檔案內容相同的電子檔案時,要與紙質等檔案之間,相互保證準確、可靠的標識關係。
■在'無紙化'計算機辦公或事物系統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應採取更嚴格的安全措施,保證電子檔案不被非正常改動。同時必須隨時備份,儲存於光碟或行動硬碟類能夠離線儲存的載體上,並對有存檔價值的電子檔案製作紙質拷貝件保留。
■用文書處理技術形成的電子檔案,收集時應註明檔案儲存格式和屬性。
■用掃描器等裝置獲得的影象電子檔案,如果採用非標準壓縮方法,則應將相關軟體一併收集。
■用計算機輔助設計或繪圖等獲得的圖形電子檔案,收集時必須保證其對裝置的依賴性,以及易修改性等問題,不可遺漏相關軟體和各種資料。
■用視訊裝置獲得的動態圖象檔案,收集時必須保證收集其壓縮
方法和軟體;用音訊裝置獲得的檔案,收集時必須保證收集其屬性標識和相關軟體。
■由計算機多媒體技術製作的檔案,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兩種以上的資訊形式,收集時必須保證引數準確、資料完整。
■通用軟體產生的.電子檔案,收集時應注意收集其軟體型號和相關引數。專用軟體產生的電子檔案,收集時必須連同專用軟體一併收集。
■計算機系統執行和資訊處理等過程中涉及的各類引數、管理資料等應與電子檔案一同收集。
2.2收集、積累方法:
■及時按照要求製作電子檔案備份。
■每份電子檔案均需在電子檔案登記表中登記。
■電子檔案登記表應與電子檔案的備份一同儲存。
■電子檔案登記表如果製成電子表格,應與備份檔案一同儲存,並附有紙張列印件。
2.3歸檔要求:
■把帶有歸檔標識的電子檔案集中,製成歸檔資料集,拷貝至耐久性的載體上,至少一式二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使用。必要時,複製第三套,異地儲存。對於加密電子檔案,則應解密後再完成上述工作。
■本標準推薦採用的載體按優先順序分別是:只讀光碟、一次寫光碟、可擦寫光碟、磁帶等。禁用軟磁碟作為歸檔電子檔案長期儲存的載體。
■儲存電子檔案的載體或包裝盒上必須貼有標籤,標籤內填寫編號、日期、名稱、密級、保管期限、硬體及軟體環境等資訊。
■將相應的電子檔案機讀目錄、相關軟體、其它說明等一同歸檔並附歸檔電子檔案登記表。
■需要長期儲存的電子檔案應當把歸檔電子檔案與相應的機讀目錄存在同一載體上,如果是自行開發的應用軟體,也應將軟體及相關資料存在同一載體上。
■原電子檔案資料集的載體在完成電子檔案歸檔後,保留時間至少一年。
3、聲像檔案的管理:
3.1聲像資料的收集整理,原則上要儲存聲像資料原件(底片),重要資料要附文字說明。
3.2文字說明的編寫要求:
■基本內容應包括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作者(攝製者)等。
■應能準確解釋檔案材料的內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資訊,標註專案正確齊全。
■照片的自然張應由檔案管理員按拍攝時間順序編寫文字說明。
3.3聲像檔案存放期間定期對底片、膠片進行檢查。
3.4底片冊、錄音、錄影帶、軟盤,應放在專用架內,嚴禁擠壓堆放,並避開磁場源。對存放的照片要定期檢查。
3.5原版聲像檔案一般不得借出檔案室,如有特殊需要,需由部門領導批准,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聲像檔案可將複製件外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