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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通用1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08W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通用16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資訊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2

當前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需要進行改革來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朝著制度化、科學、合理的方向去發展,但事業單位在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不夠重視

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較為繁瑣,需職工對其進行長期的維護,但效果不怎麼好,導致大部分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的管理都不重視,覺得人事檔案管理就是將職工的資訊進行登入並整理就可以了,後期並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導致職工工作散漫,沒有積極性,這樣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的發展,對事業單位的發展也沒有起到服務作用。

管理人員專業水平需要提高事業單位由於對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導致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夠強,甚至是非專業出身,那麼對人事檔案管理的專業性知識則嚴重缺乏。人員調動過程中,新任的檔案管理人員自學能力差,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懼情緒,人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系統專業的知識培訓較少,傳、幫、帶和銜接工作不到位。同時職工對檔案的相關要求及材料的收集、整理之類的都不太瞭解,導致難以滿足崗位的需求,使得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並不到位。檔案管理工作中人員及專項經費缺乏由於在事業單位中存在著編制緊缺的情況,所以經常出現串崗及一人多崗的狀況,這嚴重阻礙了檔案管理的發展。同時檔案管理的專項經費也缺乏,導致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有的直接將檔案存放在辦公室,有的將辦公室隔出一部分來存放檔案,這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

提高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措施

加強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需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的重要性,並在思想上進行轉變來不斷地學習。單位領導要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對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投入,做好檔案管理這個基礎性工作,才能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時,事業單位的職工也需端正工作態度,瞭解檔案管理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管理態度,來促進管理工作的發展。專業培訓促進管理髮展通過培訓來提高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素養,實現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水平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在不斷地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職工的素養、專業水平及技能等都在不斷的改革,只為了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那麼在事業單位中,根據需要來對人事檔案管理進行專項的培訓,通過多種方式促進知識的吸收,提升自身的水平。加強檔案管理的資訊化建設想要很好地發展人事檔案管理,就需從各個方面來入手,將各個方向都進行加強。加強檔案的資訊化轉換,來減輕檔案儲存及搜尋的難度,並逐漸用電子版代替紙質版,以便於資料的收集。同時,各部門也需做好資訊化轉換工作,共同完成資訊化的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也在進行改善,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善,通過合理科學的措施解決。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提升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態度,在良好的環境中來做好這份管理工作,並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檔案的管理工作,各個部門也相互配合,一起來促進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這對職工後期的相關憑證也有幫助。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3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影)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具體接收範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併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資訊化建設納入本部門資訊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件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路化、管理智慧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範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影印機、印表機、掃描器、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裝置。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鍊、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檔案(專案)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裝置購置和執行維護,資訊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專案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資訊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檔案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檔案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專案成果驗收、重大建設專案工程竣工和重要裝置儀器開箱的檔案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檔案(專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資訊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資料,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資料,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佈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專案)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檔案(專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檔案(專案)承辦人分類整理檔案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並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後,由專案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範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汙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檔案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和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檔案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專案鑑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檔案及電子檔案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檔案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檔案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專案、建設專案檔案材料應當在成果鑑定和專案驗收後兩個月內歸檔,週期較長的科研專案、建設專案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裝置隨機檔案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除錯後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裝置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檔案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 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影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__〕12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CAD電子檔案光碟儲存、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除錯庫房溫度、溼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鑑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鑑定工作結束後,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應當形成鑑定報告,提出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履行銷燬批准手續。未經鑑定、未履行批准銷燬手續的檔案,嚴禁銷燬。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無儲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清冊永久儲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燬後,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檔案(專案)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譭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並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資訊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摺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价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佈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4

為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近日,全國人大機關重新修訂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並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楊振武批准同意,印發機關各單位、各部門施行。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頒佈施行是國家檔案局在新形勢下推動機關檔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是進一步依法加強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的一個重要抓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具有很好的普適性、實用性和創新性,為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依據。全國人大機關以學習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為契機,深入開展檔案法治宣傳教育,以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流程為目標,貫徹落實依法依規治檔的本質要求,將標準化、精細化、流程化作為檔案工作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完善檔案管理體制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祕書局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座談會組織機關兼職檔案員進行學習討論。檔案處認真學習領會《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結合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啟動《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在修訂工作中,檔案處堅持加強宣傳、集思廣益,廣泛徵集修訂意見。通過舉辦檔案工作學習班、召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稿等形式,使機關32家立檔單位和各單位、各部門兼職檔案員廣泛參與到此次修訂工作中。徵求意見稿經歷了“三上三下”的修改過程,充分吸收了國家檔案局檔案館(室)業務指導司機關檔案業務指導處的意見。此次修訂工作共對現行辦法進行了42處修改,新增條款15條,對19條條款作出重大調整,保證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適應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訂工作同時堅持統籌協調、與時俱進,積極創新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體制機制。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牽頭的機關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要求機關各立檔單位建立以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檔案工作領導、專職或兼職檔案員、業務人員組成的4級檔案工作機制,為機關檔案工作的明確責任、分級管理、齊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時代機關檔案工作資訊化要求,針對全國人大機關數字檔案室建設情況,結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精神,《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的技術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證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有規可循、安全規範。

此次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完整覆蓋機關檔案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利用、編研等各個工作環節,明確要求檔案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具有較強的規範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對做好新時代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

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

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

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

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 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

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

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

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

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

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

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

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

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

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

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

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

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

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

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

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

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

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

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

(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

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

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

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

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

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

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

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

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

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

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6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7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8

近日,國家檔案局局長李明華簽署國家檔案局第十三號令,公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頒佈實施,是國家檔案局在新形勢下推動機關檔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規定》是以中辦、國辦《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制定的。全文共7章70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機關檔案定義,機關檔案工作的意義、體制和管理原則;第二章“機構和人員”,明確了機關檔案工作機構、人員的要求,確定了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第三章“基礎設施”,明確了機關應設定的各類檔案用房及基礎設施裝置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明確了機關檔案的門類和管理要求,提出了檔案從形成到移交整個管理流程的各項要求;第五章“資訊化建設”,明確了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管理要求,對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的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第六章“獎勵與處罰”,明確了應予獎懲的各類情形;第七章“附則”,對解釋權、施行日期等加以規定。

《規定》具有3個顯著特點。一是普適性。將適用範圍確定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規定》對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充分考慮了不同層級機關客觀條件的差異,特別對縣級或檔案形成數量較少的機關明確了基本要求。二是實用性。《規定》梳理借鑑數十個機關檔案工作參照的標準規範,對機關檔案門類劃分,檔案形成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保護、鑑定銷燬、開發利用、統計移交等做出詳細規定,具備較強的實用性和操作性。三是創新性。《規定》特別關注近年來機關檔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的任務和要求,明確了機關檔案工作監督指導的原則和方式,提出了建立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網路,確定了檔案工作各類業務用房需求,加強了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等,為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提供了依據。

國家檔案局希望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學習,抓好貫徹落實。國家檔案局將繼續組織宣貫活動,不斷加強監督指導,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提升各地區各部門機關檔案管理水平。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9

安全檔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 組成部分。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安全工作計劃部署檔 案、消防檔案、重點部位檔案、易燃易爆危險品檔案等。安 全檔案的管理工作,由朱寶雙老師統一管理負責。安全檔案 應包括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管理情況。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 以下內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部署,各種安全檔案資料。

(二)單位基本概況,重點部位情況。

(三)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各種安全制度。

(五)各種安全設施、器材情況。

(六)其他與安全有關的情況。

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設施、器材定期檢查記錄,維修保養的記錄。

(二)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安全檢查、巡查記錄。

(四)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五)安全情況、事件、事故及處理記錄。

(六)獎懲情況記錄。

(七)其他有關安全管理的情況。 學校資金安全管理制度;(漢正國小);為了規範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一、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按規定辦理銀行和現金收;

二、嚴格稽核原始單據的合法性;三、凡屬購買的固定資產、圖書、儀器裝置等,必須由;四、所有原始憑證必須由當事人、分管領導、校長簽字;五、根據上級規定,凡屬政府採購的專案,需事先編制;六、學校大型基建費年初編制預算,專案完成。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0

一、居民健康檔案(及電子健康檔案)是記錄居民健康資訊的系統資料,是對居民進行衛生服務和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據,應設健康檔案室和檔案櫃專門存放。有專(兼)職人員管理、維護,檔案放置有序,取用方便。

二、居民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居民接受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資訊,以及其他資訊變動情況,都應在健康檔案(含電子檔案)中及時記錄。

三、使用健康檔案要細心、愛護,用後及時放歸原處,防止丟失。輔助檢查報告單據和轉、會診的相關記錄應貼上留存歸檔,保持健康檔案完整無損。

四、居民健康檔案不可外借,也不準其他人員查閱。管理和使用健康檔案的人員,應保護居民個人隱私,不得隨意洩露檔案中的資訊。

五、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資料存放在區級健康檔案資料中心,查閱居民電子檔案應設定分級許可權和密碼,保證資訊系統的資料安全。

六、應定期分析、利用居民健康檔案記錄的資訊,評估居民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問題,針對危險因素和健康問題,制定、實施並調整干預計劃或治療措施,管理、維護居民健康。

七、健康檔案室及檔案櫃應具備適當的防塵、防晒、防潮、防火、防蛀、防鼠等防護設施。健康檔案室或檔案櫃中,不存放其他無關物品。

八、建檔居民住址變更的,遷出與遷入地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之間,應做好居民健康檔案(或電子檔案)的轉出與接收,保證居民健康管理的連續性。

九、建檔居民發生死亡的,應在其檔案(或電子檔案)做好相關記錄,整理裝訂後,按死亡年度分卷另行存放(電子檔案也要妥當儲存)。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1

一、每學年初,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後,要及時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檔案。

二、心理檔案應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心理健康測量結果、個人性格分析等;日常的諮詢情況,要及時補充到檔案中。

三、心理檔案要分類(正常/異常)儲存。對普查中出現的心理狀況異常學生,經指導和諮詢恢復正常後,及時將其檔案歸入正常學生檔案中。

四、心理檔案要統一保管在指定的檔案櫃中,由專職人員負責保管。值班人員如需調閱,需登記並寫明原因,用後及時歸還,不得私自帶出中心。

五、檔案只能作為輔導人員開展輔導服務的依據,要實行專人管理,不得對外公開,確保其保密性。

六、特殊情況若確需對外提供或帶出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並隱去全部可辯認的來訪者的資訊。如有損壞或丟失,借出人要負全部責任。

翠屏區趙場初級中學校

20xx年1月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檔案工作, 規範村級檔案管理,服務新形勢下的農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檔案是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在黨組織建設、村民自治、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村級檔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級組織對村級檔案進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村級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則。

村級組織應將檔案工作作為村級工作的重要事項,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領導、健全機制、保障經費,確保檔案的真實、完整、規範和安全。

第五條 村級檔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農業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村級組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村應當設立專用檔案櫃和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知識,並經過一定的檔案業務培訓。

第七條 村級組織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均應當按照要求規範整理後歸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村級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見附件)的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級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條 村級檔案一般包括文書、基建專案、設施裝置、會計、音像、實物等類別。各類檔案材料整理方法和歸檔時間如下:

(一)文書類應當按照《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__)或者《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 22-20__)的要求進行整理,於次年上半年歸檔。

(二)基建專案類應當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並參照《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檔案材料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範》(DA/T 28-20__)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三)設施裝置類應當在開箱驗收後即時歸檔,使用維修記錄等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進行收集管理。

(四)會計類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於次年3月底之前歸檔。

(五)照片應當按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__)、《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 50-20__)整理,由拍攝者在拍攝後1個月內將照片原圖連同文字說明一併歸檔。

(六)電子檔案應當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收集歸檔並管理。

(七)實物和其他門類按照檔案工作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九條 檔案製成材料和裝訂材料應當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採取防火、防盜、防水(潮)、防光、防塵、防磁、防高溫、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確保檔案安全。對音像檔案和電子檔案,要定期檢查資訊記錄的安全性,確保檔案可讀可用。

第十一條 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應當將檔案交由鄉鎮檔案機構代為保管,村級組織可以儲存檔案目錄等檢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條 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後10日內,應當履行檔案交接手續。必要時可以在選舉前將檔案暫存鄉鎮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組在設立、撤銷、範圍調整時,應當將檔案妥善移交。

檔案工作人員離任時應當進行檔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續,防止檔案散失。

第十三條 銷燬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時,應當成立檔案鑑定工作小組及時進行鑑定。

鑑定工作小組由村級檔案管理人員和形成檔案的村級組織的人員(或者村民代表)組成,鑑定後應當形成檔案鑑定報告。對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清點核對並編制檔案銷燬清冊,經過必要的審批手續後按照規定銷燬。

禁止擅自銷燬檔案。村級檔案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十四條 村級檔案工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設施裝置和檔案管理軟體,建立檔案電子目錄和全文資料庫,逐步實現檔案的資訊網路共享。

第十五條 村級檔案工作應當建立檔案查閱利用制度,為本村各類組織及其成員、村民提供服務。查閱檔案要遵守利用規定、履行查閱手續,不得有塗改、損毀、調換、抽取檔案等行為。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圍繞村中心工作或村級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利用需求,加強檔案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積極開展檔案編研工作,如編寫村史、村志、大事記等。

第十六條 對在村級檔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幹部、檔案工作人員和其他組織、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民政部門和農業部門,可以結合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及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民政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級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附件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3

1.健康檔案包括家庭健康檔案、個人健康檔案。家庭健康檔案每戶一份,個人健康檔案每人一份,以家庭為單位成冊。實施電子健康檔案後,應將健康檔案資訊及時錄入電子檔案。

2.健康檔案由責任醫生填寫,應內容真實、準確、齊全,字跡清晰、不得隨意塗改。健康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人口資訊,主要慢病患病現況、治療、康復情況,慢病相關生活行為因素、家庭社會經濟狀況等。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腫瘤的病人,應在健康檔案袋(盒)上用紅、綠、橙、藍、黑色標識區分。

3.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健康體檢、門診就診、參合住院病人出院隨訪、健康隨訪、慢性病隨訪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並歸入健康檔案。婦女病檢查、宮頸癌檢查、孕產婦系統管理、兒童系統管理、預防接種、精神病康復管理、肺結核治療管理等專案(冊)管理內容,仍按專線管理要求,做好資料存檔,暫不歸入健康檔案,但有關資訊特別是異常情況及治療情況應簡要記入。

4.社群責任醫生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臨床保健醫生、責任醫生應將非本人責任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

5.中心站、村衛生室應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櫃),健康檔案按行政村(居委會)名和編號順序,專櫃分冊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範有序,無汙損,無丟失。檔案盒要有索引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6.健康檔案主要由轄區責任醫生保管、閱覽或利用,不得轉借、塗改和丟失,並確保個人隱私不向外洩露,嚴格保密。

7.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可以把病人原始檔案裡的資料借給轉診醫生,但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出院後及時歸還,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8.非社群衛生服務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檔的各種資料。除轄區責任醫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中心分管領導同意。

9.設立健康檔案管理人員,建立健康檔案質量控制小組,開展健康檔案質量檢查和評價,不斷提高健康檔案質量。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4

為加強公司檔案業務管理,進一步提高檔案管理水平,保證檔案的系統性與完整性,完善檔案借閱手續,使公司檔案管理達到規範化、合理化、標準化,更好地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檔案管理的範圍

本公司所有需要歸檔的檔案資料,包括:對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包括行政事務、企業管理、勞動人事、培訓教育、安全管理、後勤服務、外事工作等有儲存價值的原始材料,在生產經營管理上形成的經營決策、計劃工作、統計工作、物資管理、產品銷售、財務管理、生產排程、裝置工裝(模具)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有儲存價值的原始材料。

2.檔案的管理部門

公司綜合事務部為檔案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各類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公司各類檔案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進室前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門的檔案管理人員應按照明確的歸檔時間和歸檔範圍,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確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檔案資料,原件移交檔案室,使用部門留存影印件。

接收檔案必須認真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使檔案更好地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

3.檔案的分類

在切實遵循《中國檔案分類法》前提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將所涉及的檔案劃分為十大類:(A)行政管理、(B)人事管理、(C)財會檔案、(D)生產經營管理、(E)技術質量安全管理、(F)基建檔案、(G)外來檔案、(H)聲像檔案、(I)實物檔案、(J)其他檔案。 財會檔案是公司財務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實物檔案是公司各類活動中形成的如模型、樣品、贈品、證書、獎盃獎旗等實物。 以上十類檔案中,每一大類檔案內容又要根據需要及實際情況分成若干小類進行管理。

4.歸檔要求

4.1歸檔的檔案材料要完整、系統、準確。

4.2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是原件。如是傳真件等不易儲存的檔案材料,應留影印件,並將影印件與原件一起存檔,並加以說明。

4.3存檔的檔案、材料應按照自然形成、保持歷史聯絡的原則,並按立卷要求特徵及檔案內容進行科學分類、立卷和編目編號。

4.4檔案名稱的填寫要注意內容準確,文字簡練通順,結構完整,必須揭示卷內檔案的內容和成份,並區分保管期限。卷內檔案應按問題或檔案形成的時間系統地排列,按順序編號,填寫“卷內目錄”。目錄各項必須填寫清楚(一律使用用黑色中性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晰,裝訂整齊。

4.5檔案盒(袋)內檔案的排列:檔案袋內檔案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檔案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計劃、總結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印件在前,定稿在後;案件材料中結論性材料在前,依據性材料在後。其它檔案按檔案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時間先後排列。

4.6檔案歸檔份數:一般歸檔1份,重要的和經常使用的檔案歸檔2份或3份。對無儲存價值和重份檔案,需要辦理銷燬手續。

4.7歸檔時間:部門或責任人應於相關工作結束後立即(最遲一週內)將應立卷歸檔的檔案整理立卷,向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

5.檔案的查閱和借閱

5.1查閱檔案應填寫檔案查閱登記表,寫明查閱時間、查閱內容、查閱目的等。有關人員應在檔案室內查閱檔案資料,閱後及時歸還。

5.2查閱檔案資料時一般不得對其進行復制。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複製的,應填寫檔案資料複製申請單,經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方可複製。

5.3原則上本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都可以借閱,但必須由所在部門出具借閱申請並由部門經理簽名認可。借出檔案時應注意檔案的密級要求以及借閱人的相關許可權。借閱檔案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5.3.1借閱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檔案,嚴禁擅自開啟檔案櫃翻閱查詢;

5.3.2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定期歸還,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返還的,需辦理續借手續,否則按管理規定停止借閱;

5.3.3要愛護檔案,不得丟失,並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5.3.4所借檔案不得隨意摺疊和拆散,嚴禁對檔案隨意更改、塗寫;

5.3.5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應辦理清點手續,由檔案管理員和借閱者當面核對清楚;

5.3.6檔案如有丟失、損壞或洩密,要立即追究當事人責任;

5.3.7調離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清理移交檔案檔案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6.檔案的移交

檔案移交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經移交人簽字,接收方核對簽收。

7.檔案的保管

要做好檔案的防火、防蟲、防盜、防塵、防陽光直射“五防”工作。檔案櫃所在辦公室嚴禁吸菸。檔案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檔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於不易繼續儲存的檔案資料,應及時予以複製;對於已破損的檔案資料應及時予以修復。為做好檔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所有檔案資料均應按照其分類組卷,並按照其性質分為短期、長期、永久三類分別保管。

檔案管理人員要做好檔案資料的保密工作,檔案管理部門除外,其他各部門人員不得查閱與自己工作內容無關的檔案資料。

8.檔案的銷燬

公司對各類檔案每二年進行一次鑑定。對超過保管期並經鑑定無保留價值的檔案做出銷燬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銷燬

公文管理制度

1.為規範機關及專案部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2.文印工作必須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公司綜合事務部為本公司文印管理職能部門,主管公司公文處理工作,各部、室、專案辦及各專案部負責本部室各自的公文處理工作。

3.公司公文必須由公司綜合事務部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督辦、繕印、用印、立卷、歸檔和銷燬。

4.公司行文程式規定如下:

根據檔案性質和內容,由相關職能部門承辦擬稿,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如多部門聯合行文,必須由聯合行文的部門會籤後送公司綜合事務部審稿。屬行政序列檔案須經行政領導簽發,公司綜合事務部統一編排字號和登記後,並打印出來。相關職能部門原擬稿人校對後,再繕印、用印和封發,檔案底稿(附帶二張正文)加蓋公章後由檔案室存檔。

5.各類公文的擬稿、修改和簽字必須使用鋼筆,不準使用元珠筆和鉛筆。經修改後的底稿,如果稿面較亂,必須由擬 稿人或承辦部門清稿後交付簽發和列印。

6.上行文的呈辦,下行文的執行、檢查,均由擬文部門負責。

7.公司設立檔案室,統管各類檔案。實行檔案立卷歸檔制度。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並及時地對各類檔案進行分類、標引、立卷、存檔。

8.凡公司和各專案部在各項工作中辦理完畢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檔案材料,均應及時交檔案室統一歸檔。

9.嚴格履行檔案閱辦手續。凡需借閱、傳閱檔案,均須及時簽字、登記。檔案管理人員須敦促限期歸還。

10.外單位人員需查閱本公司公文案卷,必須持介紹信。查閱一般性公文案卷,由綜合事務部部長審批;查閱重要公文和重要資料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11.歸檔公文和資料的影印或複製,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並要在檔案管理人員的監督下完成影印或複製工作。

12.嚴格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機密檔案,承辦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帶出分散儲存,一律交檔案室集中保管。密級檔案未經上級批准,不允許複製。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和安排,文祕人員應按時上交標密檔案。

13.有關公文的具體處理辦法,按《公文處理辦法》執行。

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檔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檔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1檔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件、技術、裝置、財務和人事等文字、圖表和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資料。

1.2本公司所有職工有保護義務。

2.行文條例

2.1公司行文由發文部門擬辦後呈部門負責人核稿,一般情況下報總經理簽發,最後送至綜合事務部打印發文。

2.2公司收發各類檔案,根據檔案性質(以文頭為準),報總經理批示辦理,並及時做好檔案的登記、歸檔工作。

2.3公司領導不在時由指定的負責人負責各類行政性檔案的簽發、批示。

3.管理

3.1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材料應及時移交至本部門,集中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3.2各部門的工程技術資料一般按年定期彙總移交至綜合事務部管理,綜合事務部根據檔案資料性質,定期彙總存檔。

3.3公司舉辦重大活動應通知檔案管理人員參加,收集活動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3.4財務資料由財務人員按規定管理。

3.5各種資料應建立電子文件,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

3.6銷燬檔案必須經過總經理認可,才可以銷燬。禁止管理人員擅自銷燬。

3.7禁止個人將公司檔案及影印件送他人或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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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公司對保密檔案,落實專人妥善保管。

3.9綜合事務部應嚴格按檔案性質、類別、儲存年限來處理(銷燬)檔案,意見先報公司總經理。

4.責任

有下列行為者,將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國家法規,給予責任行為人行政、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1擅自塗改檔案。

4.2未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擅自拿走檔案。

4.3未按規定向他人提供檔案。

4.4損毀、丟失屬於公司所有的檔案。

4.5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企業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公關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技術資料、電腦碟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重要原始檔案遵循“雙人雙控,共同管理”原則,由總經辦統一管理。

第二章 檔案歸檔

第四條 歸檔範圍

(一)

(二) 通用管理:證書、部門職責、崗位職責、手冊、註冊申報資料等。 工程基建:設計檔案、圖紙、會議記錄、招投標檔案、造價、工程管理 (變更、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工程驗收、工程報批資料等。

(三) 合同:原輔料採購、裝置採購、工程基建、技術轉移、委託合同、設計 合同、其他合同。

(四) 裝置檔案:公用系統、物料、倉庫等輔助裝置;生產部裝置、工程部設 備、QC部裝置等。

(五)

(六) 員工培訓:培訓計劃、總結、內部培訓記錄、外部培訓報告等。 計量:化測類、力質類、溫溼度類、壓力類、熱工類、長度類、計時類、 流量類等,裝置內部校驗記錄歸於裝置檔案中。

(七) 產品檔案:產品批件、包裝設計、技術轉移資料、產品工藝規程及空白 批記錄、質量標準、留樣觀察和產品穩定性試驗資料、產品質量回顧、變更情況、產品藥檢所檢驗報告(含送檢或抽檢)、產品重大質量事故資料等。

(八)

(九)

(十) 檢驗方法: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成品、包裝材料等。 (十一) 記錄:除批記錄以外的所有記錄。包括輔助記錄、出入庫單、銷燬記錄、 盤存表、溫溼度記錄、物料請驗單等;

(十二) 批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批監控記錄、批包裝記錄等。 (十三) 標準操作規程。

(十四) 驗證檔案:驗證主計劃、廠房及公用系統、生產裝置驗證、QC裝置驗證、 工程部裝置驗證、方法驗證、工藝驗證、清潔驗證等。

(十五) 行政類檔案:

行政法規性檔案。包括上級頒發、需要企業執行的,或由企業發行的各種標 準、規章規程等;

各類公文。本企業對外的正式發文與相關機構來往的批覆;

各類證照、證書。包括章程、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 土地證、房產證、商標註冊證書、企業和產品獲得的各類榮譽牌匾和證書等; 人事任命、勞動糾紛等;

各類固定資產資料。包括車輛所有原始證照、辦公裝置、儀器裝置說明書、 保修卡等;

所有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件;

在企業文化建設和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聲像光碟 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五條 歸檔時間

(一) 各類證照、批件、商標、合同、協議等原始檔案和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 件須於檔案產生的24小時(一個工作日)內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二) 裝置檔案、產品檔案、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標準操作規程隨時產生隨 時歸檔;

(三) 員工培訓類資料按月歸檔,於每月25日之後次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 歸檔手續;

(四) 計量類資料按半年歸檔,於每年5月25日之後6月5日之前、11月25 日之後12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五) 供應商檔案按年度歸檔,於每年1月25日之後2月5日之前將上一年的

資料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六) (七) 手續; (八)

驗證檔案隨時產生隨時歸檔,驗證主計劃按年度歸檔,於每年1月25 記錄檔案。輔助記錄半年歸檔一次,其他記錄每年歸檔一次;

批記錄檔案按月歸檔,於每月25日之後次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

日之後2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九) (十)

其他檔案每週一集中歸檔一次。

未按要求及時歸檔而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條 歸檔份數 (一) (二)

原件全部歸檔,並註明份數、出處。

使用頻繁的檔案,各使用部門應影印留存自用。

第七條 歸檔要求 (一) (二) (三) (四)

由檔案室和各部門指派一名專人負責歸檔事宜。 對已經破損或模糊的檔案必須先修復再歸檔。 檔案必須通過系統整理後再歸檔。

檔案須經歸檔部門主管或部門以上領導簽字確認後方可歸檔。

第八條 歸檔手續

各類檔案歸檔時,歸檔部門應填寫《檔案歸檔單》一式二份,由歸檔部門負責人和總經辦負責人審批,歸檔部門和檔案室各留存一份,以備查考。由檔案員填寫《檔案歸檔登記薄》,歸檔人和檔案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與整理

第九條 檔案的收集 (一)

由各部門指派專人,每週一對其本部門需要歸檔的檔案進行收集,並進行分類、排列、編目後移交檔案室。

(二) 由檔案管理人員定期到各部門對零散的檔案進行收集,再進行系統的、

全面的整理。 (三)

收集時要保證檔案的質量。如不完整,需進行進一步的收集,對收集不全的檔案,要做好記錄。

第十條 檔案的整理

(一) (二)

檔案採用按類別分類的方式,做到層次分明,便於保管和利用。 檔案嚴格按照分類、排列、組卷、編目的整理步驟進行系統、全面的整理,並做電子目錄方便日後檢索。檔案編號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具體說明如下:

7、8、9位代表流水號001~999。、6位為檔案櫃號。 、4位為二級分類的編號。 、2位為一級分類的英文縮寫。

第四章 檔案建檔

第十一條 分類梳理

歸檔的資料,由檔案員分類、編號,於檔案歸檔的當天入庫,並建立《檔案明細臺賬》。 第十二條 檔案專用章

所有歸檔的影印件及歸檔原件產生的影印件,每頁紙加蓋藍色檔案專用章,加蓋檔案專用章的影印件視同原件使用,檔案專用章置於檔案室,由檔案員保管。 第十三條 檔案編號章

檔案盒中每份檔案右上角加蓋紅色編號章,編號手寫,檔案編號章置於檔案 室,由檔案員保管,對已歸檔編號檔案做出的任何調整須登記備查。 第十四條 檢索目錄

所有歸檔檔案,由檔案員建立對應關係的電子版檢索目錄,並定期核對。

第十五條 電子備份

重要資料的原件須通過掃描等方式建立電子備份,各歸檔資料如有電子版的也應一併建檔備份。

第五章 檔案使用和歸還

第十六條 檔案使用 (一)

檔案影印: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影印登記薄》,一般性檔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重要檔案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由檔案員影印、提供。

(二)

借出已加蓋檔案專用章的影印件: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十日後仍未歸還的,由檔案員跟催或辦理重新借出手續。

(三)

借閱原始檔案: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於檔案室指定的地點查閱,不得帶離檔案室,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

(四)

借出原始檔案: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總經辦會籤;五個工作日後仍未歸還的,由檔案員跟催或辦理重新借出手續;原件借出後不再歸還的,須經分管副總、總經理批准,總經辦會籤,檔案室保留影印件備查;

(五)外單位借出檔案時,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六)

按規定審批,由當事人和檔案員在相應登記薄上登記並簽字確認方可使用檔案;違者一經發現,對檔案員處以200-1000元/人/件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檔案員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檔案歸還 (一)

檔案使用者應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塗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借出的各類檔案檔案在歸還時,經檢查無誤後,應在《檔案借出登記薄》登記,並由使用人和檔案員分別簽字確認。

(二)

發生損壞、丟失的,對使用人處以200-1000元/人/件的罰款;造成損失

的,由使用人全部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三)檔案歸還時內容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及時知會檔案員進行更新,以保持檔案的準確性。

第十八條 檔案保管與檢查

(一)

公司各類應歸檔檔案應集中於檔案室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儲存,更不得擅自銷燬或據為己有,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二)

每月底,總經辦負責人將對檔案室的資料進行抽查;每三個月與檔案員共同對檔案室的所有資料進行一次徹查,並填寫《檔案清查記錄》。

(三)

檔案管理應賬實相符。檔案損毀或丟失的,由檔案員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檔案保管期限和銷燬

第二十條 檔案的銷燬 (一)

對需要進行銷燬處理的檔案,由檔案室填寫《檔案銷燬申請表》,並製作

《檔案銷燬清冊》,包括:本單位和卷宗的簡短的歷史情況、銷燬檔案所屬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數量和詳細內容、鑑定的情況和銷燬的理由等內容的書面報告,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稽核簽字同意後,方可銷燬。

(二)

由檔案員進行檔案銷燬,QA和檔案歸檔部門各指派一人進行監銷,檔案

銷燬須協同保衛部門共同處理。

(三)

檔案銷燬時檔案員要在銷燬清冊上“銷燬情況”一欄註明“已銷燬”字

樣和日期,監銷人員要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範例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檔案管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交通事業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交通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檔案是指交通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以及個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對本單位和社會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各單位形成的檔案應由各單位檔案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由各承辦部門和個人分散儲存。

第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有科技檔案的單位,應指定一位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兼管此項工作。各單位應將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總體發展規劃,納入單位管理、生產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中,納入分管領導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中。

第二章 檔案管理體制、機構和任務

第五條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交通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交通部對其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業務領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的科技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各單位檔案業務同時接受上級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交通部檔案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交通檔案工作特點制定交通系統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規範;

(二)制定交通檔案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交通系統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

(四)對交通部機關各單位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集中統一管理部機關及按規定進館的各類檔案,為部機關和交通系統提供服務,按規定向中央檔案館移交檔案;

(五)指導、協調交通專業檔案協作組的活動,總結交流檔案工作經驗,組織交通檔案專業學術理論探討、研究;

(六)組織交通系統有關單位檔案幹部業務培訓;

(七)組織學習、研究和推廣檔案管理的先進技術、方法和經驗,推動交通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八)組織並參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專案竣工檔案材料驗收;

(九)制定交通部檔案館檔案進館範圍的規定,並報國家檔案局備案;接收交通系統有關單位的檔案進館。

第七條各單位應設立與本單位檔案工作相適應的檔案管理部門,或設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的法律、法規和部頒標準規範,制定本單位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實施細則;

(二)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對本單位的歸檔工作進行指導,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

(四)積極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編制檢索工具,彙編檔案資料,做好檔案利用工作;

(五)會同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

(六)學習、研究和採用新技術,推進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七)參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評審鑑定和裝置、儀器開箱的檔案材料驗收工作;

(八)培訓本系統有關單位檔案工作人員,交流檔案工作經驗;

(九)根據交通部檔案?館檔案進館範圍的規定,組織向交通部檔案館移交檔案

(十).組織完成上級檔案部門交辦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三章 檔案工作人員的條件與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配備檔案工作人員,並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檔案專業理論知識,熟悉交通業務和本單位業務範圍;忠於職守,遵守紀律;身體健康,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專業知識。負責管理黨組織檔案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共產黨員,符合機要人員條件。

檔案管理處、科、室、館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館員(或者相當於館員)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檔案工作人員的職務、職稱的評定和晉升,業務能力的考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九條檔案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掌握檔案管理現代化技術;

(二)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等歸檔工作,提高檔案質量;

(三)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登記和統計等基礎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檔案情況;

(四)保護檔案的安全,做好防護工作;

(五)開展檔案業務指導工作,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檢查督促所屬單位做好檔案工作;

(六)做好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編制適用檢索工具,迅速準確地查調檔案,彙編檔案資料;

(七)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利用職權擅自擴大檔案的利用範圍,不得洩露檔案的機密內容,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材料的歸檔制度。

凡本單位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均由文書處理部門或檔案材料形成部門按照交通部發布的有關檔案質量標準的規定和要求進行整理,並定期向檔案部門歸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的科技檔案,應執行交通行業科技檔案管理制度、規範、標準。

第十一條 電子檔案在歸檔移交前,歸檔與接收部門均應對歸檔電子檔案的載體及技術環境進行檢測,確保載體的安全利用。

第十二條 文書檔案一般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檔案部門歸檔;科技檔案應按不同類別及專業特點進行歸檔;聲像檔案一般在年終向檔案部門歸檔,會議形成的聲像檔案,在會議結束後兩個月內由會議主辦單位負責歸檔。交接雙方應對歸檔的檔案材料進行檢查、清點、核對,並履行移交簽字蓋章手續。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檔案,應作為一個全宗進行整理和保管。

一個全宗內的文書檔案,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方式排列。

科技檔案應按不同類別、專案分別上架排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設檔案保管專用庫房,繪製庫藏檔案存放示意圖,配置必要的裝置,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汙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堅持庫房檢查制度和庫房溫溼度記錄制度,嚴格控制庫房的溫溼度,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五條 檔案庫房(含膠片庫、磁帶庫、磁碟庫)的溫度應控制在14攝氏度_24攝氏度,相對溼度應控制在45—60%。儲存母片的膠片庫溫度應控制在13攝氏度—15攝氏度,相對溼度應控制在35—45%。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著工作服、戴潔淨手套操作,防止汗漬、細菌等有害物汙染檔案。

第十七條 檔案部門應建立庫存檔案和裝置定期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對破損、字跡模糊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補或複製;對庫存檔案發現可疑情況或者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十八條 檔案部門應建立接收、移出檔案總登記簿,及時對接收和移出的檔案分別進行登記。按照要求,準確編制交通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年報,於次年2月底報送交通部檔案館。

第十九條 檔案部門應按檔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鑑定法對檔案進行鑑定。文書檔案的鑑定工作應在分管領導或機關辦公廳(室)主任的領導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進行。科技檔案的鑑定工作,要在總工程師或科學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由檔案人員和科技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條 鑑定工作結束後,應由檔案部門提出檔案鑑定報告,編寫檔案銷燬清冊,經本單位分管領導簽字批准後,方予銷燬,並報上級檔案部門備案。銷燬檔案實行兩人監銷制,監銷人應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字。未經鑑定和批准,不得銷燬任何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檔案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為行政管理、生產建設、經營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檔案資訊服務。

彙編的檔案資料如需印發或出版,應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並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設立檔案閱覽室,健全檔案借閱和複製、影印制度,嚴格履行檔案借閱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單位借用本單位一般檔案時,必須持有單位的介紹信(介紹信中應說明借用檔案人員的政治面貌,借用的範圍和用途),經檔案形成部門同意後方可借閱。重要的檔案應經辦公廳(室)主任或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五條 聲像檔案實行兩套制,以複製件提供利用。借出的聲像檔案不得轉借他人或擅自複製。

第二十六條 對電子檔案採用網路的方式利用時,應採取身份認證、許可權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並遵守有關的借閱規定。

第二十七條 根據檔案材料縮微、抄錄、複製、影印的材料,經檔案部門核對無誤後,加蓋檔案部門。檔案材料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借用本單位檔案的期限:文書檔案為15天,科技檔案為1個月,聲像及其不同載體檔案借閱期為7天。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借期,應到檔案部門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九條 因借用檔案解決重大阿題,併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應填寫檔案利用效果登記表。

第三十條 借用檔案的人員,對所借檔案要負安全、保密之責,不得損毀、丟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轉借、翻印,嚴禁在檔案上塗改和作任何文字標記。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部的保密法規,做好保密工作。檔案部門在收到保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關於檔案解密的通知後,應及時調整密級。

第七章 檔案的移交

第三十二條 交通系統重要的科技檔案,應按規定向交通部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三條 凡合併、撤銷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本機構全部檔案進行認真整理,不得分散,並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撤銷機構的檔案,應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移交或交由主管機關代管;

(二)撤銷機構的業務劃歸幾個單位或部門的,原機構的檔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單位代管或向上級主管部門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材料應移交合並後的機關代管或向上級主管部門移交;

(四)一個機關內一部分業務或者一個部門劃給另一個機關接收,其檔案材料不得帶入接收機關,如果接收機關需要利用,可以借閱或複製;

(五)機關撤銷或者合併時,沒有處理完畢的檔案材料,可以移交給新的機關繼續處理,並作為新的機關的檔案加以儲存;

(六)一個機關改變隸屬關係,在其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仍屬原來的全宗,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七)各種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其檔案應向主管機關移交。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國家檔案局1992年1月9日頒發的《交通檔案管理辦法》(交辦發(1992)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