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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09K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並提高工作效率,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分公司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儲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及責任

第三條 總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並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總部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根據本規定對分公司各類公章進行日常使用管理 ,或也可授權分公司行政部門專人負責各類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章使用中出現錯誤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使用申請記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種類及定義

第六條 印章/鑑:總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制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財務支票印鑑等)。

第七條 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總經理等職銜的印章。

第八條 部門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第九條 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總裁、總經理簽名的印章,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法人章。

第十條 財務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門使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第十五條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 ,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 )、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檔案。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檔案。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檔案。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絡使用,不得對外 。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2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3 、 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 、 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5 、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6 、 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公章的保管

1 、 公章的保管應做到安全、隱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則上應將各類公章放置總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險櫃內儲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2 、 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 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3 、 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4 、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時,應委託專人暫時代為保管,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同時及時知會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級行政部門領導。

5 、 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 、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印章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用。

1 、 公司名稱變動。

2 、 印章使用損壞。

3 、 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燬 ,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八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印章只限於釋出公司內部檔案、對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內部制度 、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的檔案往來,外部單位、政府部門等得對外發文,及有關合同、協議、擔保、證明等事項,為維護公司利益嚴禁個人未經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章使用最終審批人一般為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分公司一般為總公司授權審批的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型別公章的使用一律實行登記 、審批制度。使用人因對公業務需

要按實際情況不通,使用不同型別的公章時,應統一填寫公司《公章使用申請表》。交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使用。

第三十條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總公司領導根據分公司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程度可授權 分公司領導審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如遇合同簽訂、銀行過戶或其他與公司重大利益有關等重要事項,)需要籤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電話聯絡確認最終由審批人加蓋公章,事後補籤審批手續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公章只能在辦公區域內使用,嚴禁任何人將公章帶離工作區域。如確須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項須將公章帶往異地使用的,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 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 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章 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 ,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第三十四條 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檔案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三十六條 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章 違反使用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公章富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如公章使用申請人假公濟私,未經批准利用公章辦理個人事務的,每次罰款 100 元。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章保管人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准私自使用公章 ,違者扣罰保管人100 元/ 次,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遺失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採取措施。如有必要應到當地新聞媒體通告登出、掛失。同時,公司將追究公章保管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處分,並賠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篇2

一、 總則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印章的分類

公司的印章根據用途、類別分為: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司合同章、發票專用章、部門章。

三、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

(二)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由財務部保管;

(三)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四)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印章移交登記表》

四、 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及部門印章。

五、 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儲存並註明啟用日期,以便備查。詳見《印章保管登記表》

六、 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流程,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

批後方可用章。見《公章使用申請單》及《合同會籤審批表》

(二)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用印

登記表》《公章借用登記表》

(三)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

使用,需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或《合同會籤審批表》後,由部門負責人及法務總監、執行總裁、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如審批過程中,相關負責人外出未能籤批,可以簡訊形式暫為代替,待回

(五)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等,由該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財務部稽核,

(六)需加蓋印章的合同檔案資料,用印後,行政人事部留存一份,以備後查。

(七)私人取物、貸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時,由行政

(八)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檔案上加蓋印章。用章材

(九)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

七、 印章使用審批流程

(一)投資類部門

投資類部門人員申請用章皆為《合同會籤審批表》

(二)基金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合夥企業註冊、合夥企業變更籤字;

2、合夥協議簽字蓋章、基金成立公告蓋章;

3、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結算;

合同類檔案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三)法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訴訟、仲裁、糾紛類文書;

2、政府部門查檔辦事等文書及證照提供。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檔案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四)財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開戶申請、銀行相關證件變更,網銀相關協議申請與變更;

2、稅務申報、稅務培訓、稅管員通知相關財政、稅務政策變更時所需檔案;

3、股權轉讓、辦理相關稅控事宜。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檔案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五)行政人事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工商變更;

2、物業事項;

3、對外政府事業單位辦事等;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檔案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集團事宜均由集團董事長簽字。

八、 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銷燬,

九、 失職責任

由於經辦人、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印章管理者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補償或者由公司酌情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嚴重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人事部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定製此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岳陽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

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檔案。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檔案。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檔案。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絡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稽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部門負責人本人簽字或

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許可權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檔案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儲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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