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近日,全國人大機關重新修訂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並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楊振武批准同意,印發機關各單位、各部門施行。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頒佈施行是國家檔案局在新形勢下推動機關檔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是進一步依法加強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的一個重要抓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具有很好的普適性、實用性和創新性,為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依據。全國人大機關以學習貫徹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為契機,深入開展檔案法治宣傳教育,以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流程為目標,貫徹落實依法依規治檔的本質要求,將標準化、精細化、流程化作為檔案工作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完善檔案管理體制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祕書局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座談會組織機關兼職檔案員進行學習討論。檔案處認真學習領會《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結合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啟動《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在修訂工作中,檔案處堅持加強宣傳、集思廣益,廣泛徵集修訂意見。通過舉辦檔案工作學習班、召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稿等形式,使機關32家立檔單位和各單位、各部門兼職檔案員廣泛參與到此次修訂工作中。徵求意見稿經歷了“三上三下”的修改過程,充分吸收了國家檔案局檔案館(室)業務指導司機關檔案業務指導處的意見。此次修訂工作共對現行辦法進行了42處修改,新增條款15條,對19條條款作出重大調整,保證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適應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訂工作同時堅持統籌協調、與時俱進,積極創新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體制機制。新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牽頭的機關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要求機關各立檔單位建立以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檔案工作領導、專職或兼職檔案員、業務人員組成的4級檔案工作機制,為機關檔案工作的明確責任、分級管理、齊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時代機關檔案工作資訊化要求,針對全國人大機關數字檔案室建設情況,結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精神,《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的技術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證全國人大機關檔案資訊化建設有規可循、安全規範。
此次修訂的《全國人大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完整覆蓋機關檔案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利用、編研等各個工作環節,明確要求檔案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具有較強的規範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對做好新時代全國人大機關檔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資訊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
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
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
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
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 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
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
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
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
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
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訊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視訊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訊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
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
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
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
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
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
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
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
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
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
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
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
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
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
(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
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
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
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
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
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
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
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
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
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
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裝置)、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影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資料、公務電子郵件、網頁資訊、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形成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援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檔案材料。檔案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儲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檔案材料元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檔案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檔案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檔案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機關所屬機構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連同元資料一併收集。收集的元資料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54)、《錄音錄影類電子檔案元資料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影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影(LX)、業務資料(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資訊(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定一級門類程式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裝置(KJ·SB)設定科技檔案二級門類程式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定二級門類程式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影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資訊。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資料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檔案歸檔過程元資料。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檔案需要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的,若電子檔案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檔案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儲存和保管。檔案儲存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汙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溼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溼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裝置,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儲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稽核批准;(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儲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儲存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資料,並在管理過程元資料、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許可權、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檔案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資訊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檔案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資料分析、文字挖掘等新方法,擴充套件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裝置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資訊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臺賬。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援以視覺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線上移交或離線移交。線上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路,不得通過未設定安全可靠措施的網際網路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資訊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工作,將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資訊化總體規劃。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應當與機關資訊化建設、檔案館資訊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資料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影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影象資料轉化為文字資訊,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庫建設,資料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資料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資料、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資料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硬體、基礎軟體、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裝置應當滿足檔案資訊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冗餘、方便擴充套件。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伺服器和專用儲存裝置。伺服器和儲存裝置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充套件等要求。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儲存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儲存管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檔案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檔案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檔案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儲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儲存配置線上儲存系統。線上儲存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儲存裝置。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燒錄光碟、硬磁碟等離線儲存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資料。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資訊篡改、丟失、外洩。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當前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需要進行改革來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朝著制度化、科學、合理的方向去發展,但事業單位在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不夠重視
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較為繁瑣,需職工對其進行長期的維護,但效果不怎麼好,導致大部分事業單位對人事檔案的管理都不重視,覺得人事檔案管理就是將職工的資訊進行登入並整理就可以了,後期並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導致職工工作散漫,沒有積極性,這樣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的發展,對事業單位的發展也沒有起到服務作用。
管理人員專業水平需要提高事業單位由於對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導致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夠強,甚至是非專業出身,那麼對人事檔案管理的專業性知識則嚴重缺乏。人員調動過程中,新任的檔案管理人員自學能力差,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懼情緒,人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系統專業的知識培訓較少,傳、幫、帶和銜接工作不到位。同時職工對檔案的相關要求及材料的收集、整理之類的都不太瞭解,導致難以滿足崗位的需求,使得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並不到位。檔案管理工作中人員及專項經費缺乏由於在事業單位中存在著編制緊缺的情況,所以經常出現串崗及一人多崗的狀況,這嚴重阻礙了檔案管理的發展。同時檔案管理的專項經費也缺乏,導致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有的直接將檔案存放在辦公室,有的將辦公室隔出一部分來存放檔案,這嚴重阻礙了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
提高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措施
加強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需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的重要性,並在思想上進行轉變來不斷地學習。單位領導要充分認識到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對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投入,做好檔案管理這個基礎性工作,才能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時,事業單位的職工也需端正工作態度,瞭解檔案管理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管理態度,來促進管理工作的發展。專業培訓促進管理髮展通過培訓來提高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素養,實現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水平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在不斷地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職工的素養、專業水平及技能等都在不斷的改革,只為了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那麼在事業單位中,根據需要來對人事檔案管理進行專項的培訓,通過多種方式促進知識的吸收,提升自身的水平。加強檔案管理的資訊化建設想要很好地發展人事檔案管理,就需從各個方面來入手,將各個方向都進行加強。加強檔案的資訊化轉換,來減輕檔案儲存及搜尋的難度,並逐漸用電子版代替紙質版,以便於資料的收集。同時,各部門也需做好資訊化轉換工作,共同完成資訊化的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事業單位中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也在進行改善,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善,通過合理科學的措施解決。規範檔案管理工作,提升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職業態度,在良好的環境中來做好這份管理工作,並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檔案的管理工作,各個部門也相互配合,一起來促進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發展,這對職工後期的相關憑證也有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影)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具體接收範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併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資訊化建設納入本部門資訊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件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路化、管理智慧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範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影印機、印表機、掃描器、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裝置。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鍊、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檔案(專案)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裝置購置和執行維護,資訊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專案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資訊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檔案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檔案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專案成果驗收、重大建設專案工程竣工和重要裝置儀器開箱的檔案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檔案(專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資訊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資料,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資料,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佈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專案)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檔案(專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檔案(專案)承辦人分類整理檔案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並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後,由專案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範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汙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檔案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專案、重大科研專案和重大生態保護專案檔案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專案鑑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檔案及電子檔案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檔案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檔案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專案、建設專案檔案材料應當在成果鑑定和專案驗收後兩個月內歸檔,週期較長的科研專案、建設專案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裝置隨機檔案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除錯後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裝置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檔案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 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影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__〕12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檔案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CAD電子檔案光碟儲存、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除錯庫房溫度、溼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鑑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檔案(專案)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鑑定工作結束後,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應當形成鑑定報告,提出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履行銷燬批准手續。未經鑑定、未履行批准銷燬手續的檔案,嚴禁銷燬。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無儲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清冊永久儲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燬後,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檔案(專案)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譭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資訊資源,並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資訊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摺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价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佈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一、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個人健康卡,對學生定朝進行健康檢查,對所獲資料歸類整理,隨時向學校領導彙報或者提供學生身體素質方面的情況或資料。
二、開展衛生常識教育,搞好衛生宣傳,向師生介紹衛生保健、除害滅病等方面知識,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定期開展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的調查與預防工作。做好學生生長髮育、營養等方面的調查與統計工作。
四、抓好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對師生小傷小病,能及時處理和治療。協助領導做好教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
五、建立教職工健康檔案,掌握教職工的身體健康情況,指導教職工防病治病。及時為新調進教職工辦理醫療卡。
六、負責督促學生清掃教室和清潔區,檢查環境衛生情況,開展衛生評比工作。加強對學生飲食衛生和運動衛生的監控,經常巡視學生眼保健操情況。
七、管理好學生。要及時上報,並做好造冊登記工作,療理師生傷病應認真寫好病歷,對支出藥品要認真作好記載。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檔案制度是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之一,也是檢查考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資料依據,同時它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資料,從而能夠掌握安全動態,以便每個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目標管理,達到預測、預報、預防事故的目的,安全生產檔案資料也是現代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為此,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工作越來越引起重視,並對資料分類進行規範化、標準化的研究。我公司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檔案資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要求。
一、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成員要有具體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以上組織機構都要用專案部內部的檔案形式釋出並存檔案備案。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指令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從業情況,制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要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建立考核規定和考核辦法。
四、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安全生產考核制度要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考核內容。安全生產規範流程的制訂,操作船舶嚴格遵守規範流程執行。
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檢查要有記錄。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有整改通知書,整改完後要有檢查記錄。安全生產檢查評分表格要歸檔。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碼頭及辦公等區域的安全生產宣傳標牌、標誌佈置等,除有書面記載外,還採用攝影攝像進行記錄歸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制度,新員工入場前的三級安全教育、變換工種的安全教育、各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培訓取證、施工管理人員的定期安全技術培訓、專職安全員的專業培訓與考核等,都要有書面記錄歸檔。
七、班組安全生產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要有制度,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要有針對性,每次活動要有記錄。
八、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在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製度中,經過檢查評比,對於安全和工作做出了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排除安全隱患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彰。對於安全責任心差,平時不重視安全生產,甚至於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班組和個人,要進行處分和處罰。一切安全生產獎罰資料有要有資料歸檔。
九、工傷事故檔案管理制度
凡發生工傷事故,要組織進行調查,寫也調查報告,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措施,使施工人員受到教育,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凡發生工傷事故都要按規定進行報告,並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十、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和會議記錄制度
收集齊全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條例、制度及檔案通知。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都要有記錄,會議記錄都要整理歸檔。
十一、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檔案資料
總、分包工程,要有分包施工合同,合同條款要明確規定總、分包雙方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總、分包單位各自的生產經營範圍和生產經營資質證件(可以留存影印件)。
十二、搞好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建檔工作
首先要認真收集和積累資料,事前要有制度、有計劃、
有措施,過程中有檢查、有記錄、事後有資料;其次是要定期對資料進行整理和鑑定,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儲存的價值性;其三是將資料分目、編號、裝訂歸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企業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公關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技術資料、電腦碟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重要原始檔案遵循“雙人雙控,共同管理”原則,由總經辦統一管理。
第二章 檔案歸檔
第四條 歸檔範圍
(一)
(二) 通用管理:證書、部門職責、崗位職責、手冊、註冊申報資料等。 工程基建:設計檔案、圖紙、會議記錄、招投標檔案、造價、工程管理 (變更、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工程驗收、工程報批資料等。
(三) 合同:原輔料採購、裝置採購、工程基建、技術轉移、委託合同、設計 合同、其他合同。
(四) 裝置檔案:公用系統、物料、倉庫等輔助裝置;生產部裝置、工程部設 備、QC部裝置等。
(五)
(六) 員工培訓:培訓計劃、總結、內部培訓記錄、外部培訓報告等。 計量:化測類、力質類、溫溼度類、壓力類、熱工類、長度類、計時類、 流量類等,裝置內部校驗記錄歸於裝置檔案中。
(七) 產品檔案:產品批件、包裝設計、技術轉移資料、產品工藝規程及空白 批記錄、質量標準、留樣觀察和產品穩定性試驗資料、產品質量回顧、變更情況、產品藥檢所檢驗報告(含送檢或抽檢)、產品重大質量事故資料等。
(八)
(九)
(十) 檢驗方法: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成品、包裝材料等。 (十一) 記錄:除批記錄以外的所有記錄。包括輔助記錄、出入庫單、銷燬記錄、 盤存表、溫溼度記錄、物料請驗單等;
(十二) 批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批監控記錄、批包裝記錄等。 (十三) 標準操作規程。
(十四) 驗證檔案:驗證主計劃、廠房及公用系統、生產裝置驗證、QC裝置驗證、 工程部裝置驗證、方法驗證、工藝驗證、清潔驗證等。
(十五) 行政類檔案:
行政法規性檔案。包括上級頒發、需要企業執行的,或由企業發行的各種標 準、規章規程等;
各類公文。本企業對外的正式發文與相關機構來往的批覆;
各類證照、證書。包括章程、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 土地證、房產證、商標註冊證書、企業和產品獲得的各類榮譽牌匾和證書等; 人事任命、勞動糾紛等;
各類固定資產資料。包括車輛所有原始證照、辦公裝置、儀器裝置說明書、 保修卡等;
所有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件;
在企業文化建設和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聲像光碟 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五條 歸檔時間
(一) 各類證照、批件、商標、合同、協議等原始檔案和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 件須於檔案產生的24小時(一個工作日)內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二) 裝置檔案、產品檔案、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標準操作規程隨時產生隨 時歸檔;
(三) 員工培訓類資料按月歸檔,於每月25日之後次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 歸檔手續;
(四) 計量類資料按半年歸檔,於每年5月25日之後6月5日之前、11月25 日之後12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五) 供應商檔案按年度歸檔,於每年1月25日之後2月5日之前將上一年的
資料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六) (七) 手續; (八)
驗證檔案隨時產生隨時歸檔,驗證主計劃按年度歸檔,於每年1月25 記錄檔案。輔助記錄半年歸檔一次,其他記錄每年歸檔一次;
批記錄檔案按月歸檔,於每月25日之後次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
日之後2月5日之前到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 (九) (十)
其他檔案每週一集中歸檔一次。
未按要求及時歸檔而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條 歸檔份數 (一) (二)
原件全部歸檔,並註明份數、出處。
使用頻繁的檔案,各使用部門應影印留存自用。
第七條 歸檔要求 (一) (二) (三) (四)
由檔案室和各部門指派一名專人負責歸檔事宜。 對已經破損或模糊的檔案必須先修復再歸檔。 檔案必須通過系統整理後再歸檔。
檔案須經歸檔部門主管或部門以上領導簽字確認後方可歸檔。
第八條 歸檔手續
各類檔案歸檔時,歸檔部門應填寫《檔案歸檔單》一式二份,由歸檔部門負責人和總經辦負責人審批,歸檔部門和檔案室各留存一份,以備查考。由檔案員填寫《檔案歸檔登記薄》,歸檔人和檔案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與整理
第九條 檔案的收集 (一)
由各部門指派專人,每週一對其本部門需要歸檔的檔案進行收集,並進行分類、排列、編目後移交檔案室。
(二) 由檔案管理人員定期到各部門對零散的檔案進行收集,再進行系統的、
全面的整理。 (三)
收集時要保證檔案的質量。如不完整,需進行進一步的收集,對收集不全的檔案,要做好記錄。
第十條 檔案的整理
(一) (二)
檔案採用按類別分類的方式,做到層次分明,便於保管和利用。 檔案嚴格按照分類、排列、組卷、編目的整理步驟進行系統、全面的整理,並做電子目錄方便日後檢索。檔案編號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具體說明如下:
7、8、9位代表流水號001~999。、6位為檔案櫃號。 、4位為二級分類的編號。 、2位為一級分類的英文縮寫。
第四章 檔案建檔
第十一條 分類梳理
歸檔的資料,由檔案員分類、編號,於檔案歸檔的當天入庫,並建立《檔案明細臺賬》。 第十二條 檔案專用章
所有歸檔的影印件及歸檔原件產生的影印件,每頁紙加蓋藍色檔案專用章,加蓋檔案專用章的影印件視同原件使用,檔案專用章置於檔案室,由檔案員保管。 第十三條 檔案編號章
檔案盒中每份檔案右上角加蓋紅色編號章,編號手寫,檔案編號章置於檔案 室,由檔案員保管,對已歸檔編號檔案做出的任何調整須登記備查。 第十四條 檢索目錄
所有歸檔檔案,由檔案員建立對應關係的電子版檢索目錄,並定期核對。
第十五條 電子備份
重要資料的原件須通過掃描等方式建立電子備份,各歸檔資料如有電子版的也應一併建檔備份。
第五章 檔案使用和歸還
第十六條 檔案使用 (一)
檔案影印: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影印登記薄》,一般性檔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重要檔案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由檔案員影印、提供。
(二)
借出已加蓋檔案專用章的影印件: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十日後仍未歸還的,由檔案員跟催或辦理重新借出手續。
(三)
借閱原始檔案: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於檔案室指定的地點查閱,不得帶離檔案室,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
(四)
借出原始檔案: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重要檔案及特殊情況同時報分管副總批准,總經辦會籤;五個工作日後仍未歸還的,由檔案員跟催或辦理重新借出手續;原件借出後不再歸還的,須經分管副總、總經理批准,總經辦會籤,檔案室保留影印件備查;
(五)外單位借出檔案時,由使用人填寫《檔案借出登記薄》,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六)
按規定審批,由當事人和檔案員在相應登記薄上登記並簽字確認方可使用檔案;違者一經發現,對檔案員處以200-1000元/人/件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檔案員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檔案歸還 (一)
檔案使用者應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塗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借出的各類檔案檔案在歸還時,經檢查無誤後,應在《檔案借出登記薄》登記,並由使用人和檔案員分別簽字確認。
(二)
發生損壞、丟失的,對使用人處以200-1000元/人/件的罰款;造成損失
的,由使用人全部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三)檔案歸還時內容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及時知會檔案員進行更新,以保持檔案的準確性。
第十八條 檔案保管與檢查
(一)
公司各類應歸檔檔案應集中於檔案室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儲存,更不得擅自銷燬或據為己有,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二)
每月底,總經辦負責人將對檔案室的資料進行抽查;每三個月與檔案員共同對檔案室的所有資料進行一次徹查,並填寫《檔案清查記錄》。
(三)
檔案管理應賬實相符。檔案損毀或丟失的,由檔案員全額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檔案保管期限和銷燬
第二十條 檔案的銷燬 (一)
對需要進行銷燬處理的檔案,由檔案室填寫《檔案銷燬申請表》,並製作
《檔案銷燬清冊》,包括:本單位和卷宗的簡短的歷史情況、銷燬檔案所屬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數量和詳細內容、鑑定的情況和銷燬的理由等內容的書面報告,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稽核簽字同意後,方可銷燬。
(二)
由檔案員進行檔案銷燬,QA和檔案歸檔部門各指派一人進行監銷,檔案
銷燬須協同保衛部門共同處理。
(三)
檔案銷燬時檔案員要在銷燬清冊上“銷燬情況”一欄註明“已銷燬”字
樣和日期,監銷人員要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
1.健康檔案包括家庭健康檔案、個人健康檔案。家庭健康檔案每戶一份,個人健康檔案每人一份,以家庭為單位成冊。實施電子健康檔案後,應將健康檔案資訊及時錄入電子檔案。
2.健康檔案由責任醫生填寫,應內容真實、準確、齊全,字跡清晰、不得隨意塗改。健康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人口資訊,主要慢病患病現況、治療、康復情況,慢病相關生活行為因素、家庭社會經濟狀況等。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腫瘤的病人,應在健康檔案袋(盒)上用紅、綠、橙、藍、黑色標識區分。
3.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健康體檢、門診就診、參合住院病人出院隨訪、健康隨訪、慢性病隨訪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並歸入健康檔案。婦女病檢查、宮頸癌檢查、孕產婦系統管理、兒童系統管理、預防接種、精神病康復管理、肺結核治療管理等專案(冊)管理內容,仍按專線管理要求,做好資料存檔,暫不歸入健康檔案,但有關資訊特別是異常情況及治療情況應簡要記入。
4.社群責任醫生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臨床保健醫生、責任醫生應將非本人責任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
5.中心站、村衛生室應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櫃),健康檔案按行政村(居委會)名和編號順序,專櫃分冊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範有序,無汙損,無丟失。檔案盒要有索引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6.健康檔案主要由轄區責任醫生保管、閱覽或利用,不得轉借、塗改和丟失,並確保個人隱私不向外洩露,嚴格保密。
7.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可以把病人原始檔案裡的資料借給轉診醫生,但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出院後及時歸還,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8.非社群衛生服務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檔的各種資料。除轄區責任醫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中心分管領導同意。
9.設立健康檔案管理人員,建立健康檔案質量控制小組,開展健康檔案質量檢查和評價,不斷提高健康檔案質量。
一、文書類
1.黨群組織工作檔案材料
1.1本村黨組織(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記錄、黨員大會會議記錄、村“兩委”聯席(班子)會議記錄永久
1.2本村黨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1.3本村黨組織關於機構設定、撤併、名稱更改、啟用和廢止印章的請示,上級批覆、通知、決定等材料永久
1.4本村黨務幹部任免、分工、考察、獎懲等材料永久
1.5本村黨組織換屆選舉候選人的請示、批覆和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議程、報告、領導人講話、大會發言、選舉辦法、選舉結果、決議、上級批覆等材料永久
1.6本村黨員教育培訓、組織活動、黨性分析、民主評議等方面的計劃、總結、會議(活動)記錄、請示及上級的批覆永久
1.7本村發展新黨員,黨員轉正、延期、退黨,處置不合格黨員等方面的材料永久
1.8本村執行上級黨組織工作的決定、紀要、報告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1.9本村黨組織、黨員名冊和年報表永久
1.10本村黨組織關係介紹信、通知書存根永久
1.11本村黨員交納黨費的清單、票據等永久
1.12本村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登記表,審批表,名冊及各種事跡材料
(1)受到縣級(含)以上表彰、獎勵的永久
(2)受到縣級以下表彰、獎勵的 30年
1.13本村黨員違法違紀的有關材料,處理意見和上級決定、批覆等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處分的永久
(2)受到警告處分的30年
1.14本村紀檢、黨風廉政工作的計劃、總結、報告等材料30年
1.15本村開展政治思想、形勢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計劃、總結等有關材料10年
1.16本村共青團組織發展、換屆選舉材料,團員名冊、組織關係介紹信及存根、團費繳納、年度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1.17本村團代會通知、議程、代表名單、開幕詞、報告、決定、選舉結果、閉幕詞等材料永久
1.18本村團組織、團員獲得表彰獎勵及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請示、報告、批覆等材料永久
1.19本村工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工會代表大會的通知、名單、議程、開幕詞、報告、決議、閉幕詞、選舉結果等材料永久
1.20本村工會幹部任免的請示、批覆,會議記錄,工會幹部、會員名冊及統計年報表等材料永久
1.21本村婦代會換屆選舉等材料永久
1.22本村計劃生育工作年度計劃、總結、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1.23本村獨生子女證申請表,育齡婦女生育多胎的申請表、審批表及超生調查報告、彙報、處罰決定等材料永久
1.24本村村民婚姻狀況證明存根等材料永久
1.25本村五好家庭、敬老愛幼模範、文明戶、好婆婆、好媳婦等評選活動的材料30年
1.26上級釋出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執行的檔案材料10年
1.27本村普通民兵、基幹民兵登記表和花名冊永久
1.28本村兵役登記材料,現役軍人、退伍軍人情況登記表永久
2.村務管理檔案材料
2.1本村村委會會議記錄、紀要、決議等材料永久
2.2本村村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2.3本村村史、組織沿革、大事記等材料永久
2.4本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選票、選舉結果、幹部任免等材料永久
2.5本村各類工作的請示、報告、彙報及上級的批覆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2.6本村幹部、村民名冊,村辦股份公司股民名冊、各類技術人員名冊等永久
2.7 本村幹部的招聘、錄用、定級、調配、人員任免、離退、調動介紹信存根、工資表,農業村級協管員的聘書、合同或協議等材料永久
2.8本村和村內機構設定、更名、撤併及行政區劃與隸屬關係的變化,啟用、廢止印章等材料永久
2.9本村關於年終分配方案、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的各種檔案材料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名冊永久
2.10本村幹部、職工工資單及年終收益分配審批表、歸戶結算表等材料永久
2.11本村關於房屋拆遷、土地徵用、村民房產、地產等材料,相關人員名冊等永久
2.12本村的村規民約等各種規章制度材料永久
2.13本村各種年度統計報表(包括農副工業生產年報,收益分配報表,土地、人口、戶數等基本情況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2.14本村各種保險材料、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承包責任和各種案件、民事糾紛的調解協議、處理決定等材料永久
2.15本村信訪信件處理結果等材料
(1)有領導重要批示及處理結果的永久
(2)有處理結果的30年
(3)沒有處理結果的10年
2.16本村擁軍優屬、優撫救助等材料30年
2.17本村開展教育、衛生、合作醫療等工作的材料永久
2.18本村規劃、經濟建設及重大決策等材料永久
2.19本村公共設施管理、維修維護的材料永久
2.20本村生產管理、企業管理的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和重大決策等材料永久
2.21本村財務管理的年度計劃、總結,有關財務審計情況材料永久
2.22本村工業、農業等相關稅收徵收清冊和納稅變動情況等材料永久
2.23本村各種經濟、人口普查統計表永久
2.24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記材料,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報告及善後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永久
2.25本村建立文明小區、愛國衛生工作形成的材料30年
2.26 本村農業村級協管事項公開、協查工作記錄等材料30年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檔案材料
3.1本村經營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專項發展計劃等材料永久
3.2本村企業發展重大經營決策方案、規劃永久
3.3本村企業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決議等材料永久
3.4本村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承包、租賃、任期目標責任等材料永久
3.5本村企業改制、轉制等各種法律證書等材料永久
3.6本村企業歷史沿革、大事記等材料永久
3.7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各企業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3.8本村企業的設定、撤併、名稱更改、啟用和廢止印章的請示、批覆、通知等材料永久
3.9本村及所屬各企業的產權檔案、土地使用證,各種集體財產合同、協議、委任書、公證書等法律文字、證書材料永久
3.10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選舉結果等材料永久
3.1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名冊、股權登記簿永久
3.12 本村新辦公司、企業專案的申請和批覆及可行性報告、章程、合同、驗資、營業執照等材料永久
3.13本村有關工商企業管理執照的申報、登記、批覆以及違章違法被處理,經營不善歇業、破產等材料永久
3.14本村企業年度各種統計報表及經濟分析等材料永久
3.15本村有關物資供銷工作的合同、協議等材料30年
3.16本村有關經營活動的爭議、索賠、判決等材料永久
3.17本村企業合資、獨資、聯營招商的合同、協議等材料永久
3.18本村企業年度經營、銷售統計等報表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3.19本村企業工資計劃、工資總額、獎懲、年終分配方案等表冊永久
3.20本村企業物資管理、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措施執行情況等材料永久
3.21本村企業環境保護等材料永久
3.22本村企業有關產品標準、國際質量認證等材料永久
3.23本村企業有關資產評估,資金、價格管理的審查、驗證材料永久
3.24本村企業有關經營、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各項證明和結論材料永久
3.25本村有關產品市場調查、宣傳、廣告和使用者服務等材料30年
3.26本村有關產品銷售等活動中形成的材料30年
3.27本村各類農業普查材料永久
3.28本村農作物規劃佈局,糧、棉、油多種經營實種面積、產量以及採、購、留、分配等材料永久
3.29本村科學種植、科學飼養的經驗總結及原始記錄永久
3.30本村“星火”“豐收”“火炬”計劃專案的申報、驗收材料永久
3.31本村農業植保、農機管理、水利建設等材料永久
3.32本村副業生產及上交任務的指標(畜、禽、蛋、魚、菌菇等)以及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年報、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3.33本村村辦副業專案材料30年
3.34本村關於土地批租、出讓、租賃有關材料永久
3.35本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工作計劃、總結、彙報材料永久
3.36本村成立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永久
3.37本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監事會工作職責及工作制度30年
3.38本村研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會議記錄、紀要、決議永久
3.39通過協商、招標、掛牌、拍賣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檔案材料永久
3.40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動員會、宣傳、培訓,上級領導檢查等形成的檔案材料10年
3.41農村耕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臺賬永久
3.42集體土地調查材料及統計表永久
3.4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確權、登記、頒證的檔案材料永久
3.4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簿、核准檔案永久
3.4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申請書、登記表和備案證明等材料永久
3.4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方案、登記冊、花名冊及稽核材料永久
3.47農村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註冊情況公告、登錄檔永久
3.48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耕地保護合同永久
二、基建專案類
1.專案建議書、申請、報告及批覆等材料永久
2.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意見、專案評估、調查報告等材料永久
3.專案設計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或立項報告、批覆等材料永久
4.基建專案的會議記錄等材料永久
5.地質勘探合同、報告、記錄、說明等材料永久
6.徵用土地移民申請、報告、批覆、通知、許可證、使用證、用地範圍等材料永久
7.工程建設執照、防火、環保、防疫等稽核通知單長期
8.工程建設招投標檔案、會議紀要等材料長期
9.工程初步設計圖紙、概算、設計合同等材料長期
10.施工設計、說明、總平面圖、建設施工圖、給排水圖等專業圖紙長期
11.施工合同、協議,施工預決算,圖紙會審紀要、技術核定單、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質保書和全套竣工圖等材料永久
12.施工監理檔案材料長期
13.水電安裝合同、協議,施工預決算,技術交底,圖紙會審,材料出廠證明和竣工圖等材料永久
14.專案竣工驗收申請、批覆,消防、環保、防疫、檔案等驗收記錄,基建財務結、決算,專案審計,專案竣工驗收證書等材料永久
三、設施裝置類
1.裝置儀器購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批覆和購置儀器資金申請、批覆等材料長期
2.設施裝置招投標檔案、裝置採購合同、購買協議等材料長期
3.裝置儀器開箱驗收記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合格證、裝箱清單等材料長期
4.裝置儀器安裝除錯記錄、驗收報告、操作保養規定等材料長期
5.裝置儀器執行、檢修、保養、事故處理等記錄材料長期
6.設施裝置技術改造、升級改裝、革新改進等檔案材料長期
7.裝置儀器報廢申請、批覆、證明等材料長期
四、會計類
1.各類會計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30年
2.會計賬簿類
2.1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30年
2.2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簿30年
3.會計報表類
3.1年度財務報表永久
3.2年度財務決算表永久
3.3月、季度財務報表10年
4.其他類
4.1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永久
4.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
4.3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永久
五、照片類
1.上級領導來村視察、檢查工作的照片永久
2.國際友人、專家、學者等知名人士前來活動的照片永久
3.本村委會各種會議、重要活動形成的照片永久
4.本村委會各種產品、獎狀、證書、獎盃、錦旗等的拍攝照片永久
5.反映村容、廠貌、市政專案建設等的照片永久
6.新聞媒體刊登的反映本村情況的照片永久
1、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健康檔案要採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範化。
2、建立專人、專室、專櫃儲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後及時收回放於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准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並總結報告儲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燬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燬。
居民健康檔案建檔制度
一、居民建檔率要符合衛生局的要求。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準則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檔案專櫃存放,保持整齊、美觀和規範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檔案應由全科醫師負責填寫,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5歲以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設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按疾病分期隨訪病人,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防備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資料管理人員及責任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
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管理制度
一、加強資訊化建設。及時準確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管理相關資訊,鼓勵利用計算機管理健康檔案。
二、公共衛生科資訊員每個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增建檔花名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按要求上報的各種統計資料和資訊,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登記、統計制度,做好統計彙編,遵守各種資訊資料的保密制度。計算機化健康檔案,要在技術上加強使用者許可權和密碼管理設計,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獲得認可後,才能登陸。
四、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五、逐步健全網路資訊系統,做好資料錄入及整理工作。
六、嚴格執行計算機操作規範,定期對計算機進行保養、維護及資料備份。
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健康檔案文字保管,資料微機輸入,保持微機內的記錄與文字記錄一致,並做到同步更新及動態變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檔案由醫院保管,應保證居民資訊資料的完整性與可利用性。 三、非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好的各種檔案資料。未經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凡非本人管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應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應隨帶健康檔案,出院後繼承交由社群責任醫生保管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四、責任醫生是轄區內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的第一責任人。對填寫健康檔案的責任醫生應進行培訓。按統一的規範來描述記錄,內容要真實可靠;符合邏輯,不得隨意塗改。如有改動,責任醫生必須簽字,以示負責。做到字跡清晰,格式規範統一。
五、對各科室(站)查閱、使用電子版健康檔案設定不同層級的使用許可權,保證資訊保安。調閱或更新檔案必須有登記。
六、純熟運用各種衛生服務管理軟體,保證資訊渠道通暢,每月有資料彙總、統計、分析,主要資料上牆。做好資訊的開發利用工作。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路,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把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資訊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瞭解慢性病發生髮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諮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資料。
5、.對本轄區已確診的二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範管理,跟蹤隨訪,具體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係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
慢性病監測制度
一、.公共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慢性病監測管理工作。科主任為本轄區相關業務的管理者和監督者,各經管醫生是慢性病的報告責任人。 二、.報告範圍:高血壓、糖尿病。
三、.接診醫生髮現確診的上述二種需要報告的病例,定期內向公共衛生辦公室報告,公共衛生辦公室收到報告卡,稽核合格登記後,及時向疾控中心報出卡片。 四、.各種表卡填寫要完整,字跡要清楚,不漏項。
五、.凡未按要求上報者,按年度考核細則的規定與考核掛鉤,若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處罰,管理制度《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工作制度
1、免費為35歲以上首診病人測量血壓,以提高高血壓病人的檢出率。 2、全科診室(內、外、婦科)、慢性病管理室、中醫門診等科室,把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做為常規檢查內容,並在門診日誌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3、發現高血壓病人,門診醫生應填寫慢性病患者報告卡,交給該公共衛生管理科醫生,並向患者進行面對面的健康指導,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正規治療,宣傳高血壓防治知識。4、責任醫生掌握的高血壓病人按照高血壓病管理的要求,納入規範管理。
5、疾控中心慢病科定期對各單位各科室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量血壓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列入考核範圍。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傳板報、櫥窗,定期推出新的有關各種疾病的科普知識,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3.開通轄區健康服務諮詢熱線(專線),提供健康心理和醫療諮詢等服務。 4.針對不同人群的常見病、多發病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解答居民最關心的健康問題。
5.發放各種健康教育手冊、書籍,宣傳普及防病知識。
6.完整儲存健康教育計劃、宣傳板小樣、工作過程記錄及效果評估等資料。
資料管理制度
一、各種檔案、計劃、宣傳資料等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管理好,由專人負責管理,專室存放。
二、資料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計算機資料、網路技術資料、多媒體、音像資料和文字資料等,應分類存放分類管理。
三、文字資料中的教材、參考書、工具書等應按圖書分類統一編目註冊登記,期刊雜誌、報紙、合訂本、宣傳摺頁、海報等均須統一登記編目。
四、音像資料中的錄音帶、錄象帶、軟盤、光碟等必須分類登記編目,分類存放,並定期檢查其質量變化情況。
五、計算機資料、網路技術資料等應按作業系統、應用軟體、工具軟體等分類管理,注重用時升級、更新等,並配備相應的防毒軟體。
六、資料必須始終為衛生工作服務,其他人員均可借閱有關資料,但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1、每借閱一次登記一次,每次限借5盤或5本或5盒,如遇多集多本連續資料也只能依次歸還後再續借。
2、每次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一星期,如因工作需要繼續借閱者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3、孤本資料或數量較少的資料均不外借,可臨時使用。
4、借出資料歸還時,資料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如發現有損壞者必須照價賠償,如資料丟失,應借閱人重新購買完全相同的資料進行賠償,或處以原資料價值的3― 5倍罰款。
七、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為別人借閱本單位的資料。
八、聲像資料其版權所有,借閱人不得翻版,如有未經許可私自翻錄的,責任自負。
九、外的部門或人,如因工作需要借閱資料的,必須經領導批准,並辦理正常的借閱手續。十、宣傳資料收發做到每張(份)出入庫有登記有簽字。
服務接待制度
一)、端正接待工作態度,重視文明接待工作。本著:熱情、耐心、負責的精神,禁止
二)、對接待外來諮詢的人員,都必須首先認真瞭解病情,做到:無論何時來訪,隨時給予接待;來訪無論幹部、群眾,態度好壞一個樣;堅持誰接待誰負責落實;(三)、堅持自辦、轉辦、聯辦、指導辦相結合的準則。對諮詢者出的問題和要求,能立刻解答的就當即答覆;對不瞭解的問題,既要堅持醫學理論準則,又要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四)、絕不答應對群眾來訪互相推諉或置之不理。要嚴格落實接待工作
五)、嚴厲接待工作紀律。對接待工作不負責任、無端拖延時間、影響較壞的人員要追究責任;
六)、對接待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局領導彙報。
老年人保健工作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負責老年人保健工作,建立網路,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和健康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建立健康檔案。 3.、對以鄉鎮(社群)居家養老形式為主的老年人進行服務需求評估,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保健服務及精神慰籍、舒緩治療服務。
4.、對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進行管理進行飲食、運動、合理用藥、合理就醫指導。 5.、對於高危行為老人,進行健康指導、進行行為危險因素干預。
6.、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對老年人進行疾病的預防、自我保健、常見傷害預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導。
服務隨訪制度
1、.要定期走訪村委會老年人,至少每3個入戶走訪一次轄區登記在卡的老年人,及時掌握老年人變化情況,見面率達90%以上。
2、.對新出院老年患者的第一次隨訪,根據疾病的分期,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康復治療指導,完整填寫相關隨訪記錄。
3、.對疾病期、波動期、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的老年病人進行隨訪,瞭解病人的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
4、.指導老年患者按時服藥,觀察患者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動員老年人蔘加村(社群)組織的健康活動。
5、.隨訪期間發現生活困難,符合免費服藥治療標準的老年患者,與有關部門協商,使患者享受免費藥物治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精神衛生三級管理網路(街道、居委會、監護人),制定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
2、.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準確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將相關報表上報至市重性精神疾病領導小組工作辦公室。 3、.開展重點人群的心理衛生諮詢、心理行為干預、精神疾病預防等服務,早期發現精神疾患病人。
4、.開展對慢性或服用維持劑量藥物的精神病人診治,對新發現或疑似病人應及時轉診至上級專業機構確診。
5、.建立隨訪制度。定期走訪居委會,按疾病分期隨訪精神病人,及時掌握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進行康復治療指導。
6、.指導監護人督促病人按時服藥.觀察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和精神症狀,動員病人蔘加社群組織的康復活動。
7、.病人就診或醫務人員到病人家中診療時,應有家屬或監護人陪同。 8、.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禍事件的發生。
9、.對
服務隨訪制度
1、.要定期走訪村委會病人,至少每3個入戶走訪一次轄區登記在卡的精神病人,按要求填寫
2、.對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隨訪,確定疾病的分期,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康復治療指導,完整填寫隨訪記錄。
3、.對疾病期、波動期、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的精神病人進行隨訪,瞭解病人的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
4、.指導監護人督促患者按時服藥,觀察患者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和精神症狀,動員患者參加村組織的康復活動。
5、.隨訪期間發現生活困難,符合免費服藥治療標準的患者,與有關部門協商,使患者享受免費藥物治療。
6、.入戶隨訪前應瞭解患者家庭的基本情況,提前與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幹部聯絡,並通知患者家屬,尤其對病情不穩定患者的隨訪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