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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實績及量化管理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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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人民法院工作實績及量化管理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幹警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努力推進法院建設和各項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切實實現“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根據《法官法》和《公務員法》和上級法院等各級各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判質量及實績考核量化管理考評辦法是指對全院所有工作人員所任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和所必須達到的工作指標進行量化,通過量化考核幹警工作實績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實績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崗位責任考評記分,基礎分為招聘人員600分,一般幹警1000分,部門副職1200分,部門正職1500分,黨組成員1500分。考評按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條款加減分。

第二章 共 性 目標

第四條 黨組和支部要按照上級規定,完成各項黨建任務(支部提供):

(一)年內檢查被旗委政府評為實績突出的,黨組書記加30分,支書記加10分,各委員加5分。未通過檢查驗收的,黨組書記減20分,支書記減10分,各委員減5分。

(二)黨組和支部要按照上級黨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實,未通過檢查驗收的,黨組漏項的,每項減黨組書記、責任人各10分,支部漏項的,每項減支部書記、責任人各5分。

(三)綜合治理工作未達到上級考核目標要求的,一次減責任人20分,減分管領導10分。

第五條 嚴格執行機關工作制度(政治處、黨支部、辦公室、督察人員提供):

(一)未經請示無故不參加院裡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和集體活動的,每次減個人5分。未經請示無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減個人30分,減部門負責人10分,值班值宿遲到、早退的,每次減個人10分。考試不及格的,減個人10分。無故不參加勞動的,每次減個人30分,減部門負責人10分。

(二)遲到、早退一次各減10分,曠工1日減20分,曠工連續超過3日、年內累計超過10日的取消基礎分。部門領導隱瞞袒護的,每次減部門領導10分,個人編造理由欺騙領導的發現一次減20分。

(三)法庭考核由庭長負責,每月底報政治處,不如實上報的,每次減負責人10分。

(四)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1、幹警向本部門領導請假,部門領導向分管領導請假,黨組成員向院長請假。請假1天以內庭長批准,3天以內分管院長批准,3天以上院長批准,並報政治處備案,請假沒有假條按曠工處理。

2、事假一年累計10天以內不減分,10天以上每天減5分。

第六條 建立月例會制。以部門為單位,每月例會學習或安排部署工作等,無故不例會的,減部門負責人5分,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減個人5分,會議記錄每月月底報政治處,未報或無會議記錄的每少一次減部門負責人5分。(督察人員、政治處提供)

第七條 關於著裝的規定(督察人員、政治處提供):

(一)屬於下列人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要求著裝,如不著裝每次減個人5分:

1、開全院大會

2、開庭的法官及書記員。

3、立案視窗、信訪接待。

4、法警值班、值庭、押解人員。

5、執行任務的執行人員。

6、要求統一著裝的集體活動。

(二)法官外出開庭和執行人員外出執行任務時,應當著統一制式的制服,如違反本規定,一次減個人5分。

第八條 各辦公室下班時要處理好安全隱患,違反本規定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造成被盜或公私財物受損的由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辦公室、督察人員提供)

第九條 業務庭申請用車後、有車輛的庭室的負責人對司機和車輛負監管責任,因監管不利發生事故的,每次減負監管責任人30分,取消事故責任人年終評優評先資格和基礎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處理)。

公車私用按監管不利處理,發生事故的,每次減負監管責任人50分,取消事故責任人年終評優評先資格和基礎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處理)。(辦公室提供)

第十條 保持室內外整潔,衛生檢查不合格,每次減責任人5分。(辦公室、督察人員提供)

第十一條 接待當事人或接電話使用不文明語言被舉報的,每次減個人5分。

第十二條 微機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室、督察人員提供):

(一)院內通知將在網上釋出,各部門要及時查閱。通知釋出後,部門或個人以未看到通知為由不辦理事務的,一次減責任人5分。

(二)工作時間不得在微機上玩遊戲、聽歌曲及看與工作和學習無關的錄影,發現上述情況每次減責任人5分。

(三)機器出現故障,應由研究室檢測,因保管不當和操作錯誤造成機器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減責任人5分。

(四)未經網路管理人員的同意,並進行登記備案,擅自更換機器裝置、自行改變計算機的資源配置和引數設定的,每項減責任人10分,同時承擔一切後果。

(五)各終端使用者操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清除,未清除的減責任人5分。

六)禁止使用來歷不明的軟體或盜版軟體,發現一次減個人5分。軟盤使用前首先進行防毒,嚴格控制、阻斷病毒的來源。因個人使用原因導致計算機感染病毒的減責任人10分。

(七)對重要資料採取有效手段進行備份和恢復操作。資料未按時進行備份導致資料丟失的減責任人5分。

(八)不得任意刪除及改寫他人所建立的檔案,任意刪除、改寫他人檔案的減責任人5分。

(九)各庭庭長、執行局局長要經常檢視案件管理系統,確需分案的,及時將案件分給承辦人,延誤分案的每件減責任人5分。如認為不應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應由庭長或局長當日退回立案庭,未及時退回的減責任人5分。

(十)承辦人在接到案件後要及時、準確、全面地將案件審、執結案資訊錄入微機中,未按規定錄入的,每少一件減責任人5分,錄入漏項、錯項的,每項減責任人5分。

(十一)機器及網路出現故障,應及時與網路管理員取得聯絡,不及時與網路管理員取得聯絡,因延遲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減責任人5分 。

第十三條 加強資訊、調研工作(研究室提供) :

一、調研

(一)調研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我院各項工作情況。

(二)各部門主要領導應親自負責本部門調研工作的組織與落實,並指定一名兼職資訊員。

(三)兼職資訊員在本部門領導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完成本部門的調研工作。

(四)各部門必須屆時完成上級部門和院研究室下達的專題調研任務和典型案例編寫、報送工作。

(五)院黨組成員要起到帶頭作用,每人每年完成兩篇調研文章,各庭、室、處、隊、局、人民法庭必須完成四篇調研文章(每季度各一篇),包括專題調研、典型案例、統計分析等。其中環節正副職每人必須完成一篇,每篇調研文章不少於字。

二、宣傳

(一)宣傳工作主要立足於院風、院貌、黨組決策、審判執行、個人事蹟、法官形象等內容。

(二)宣傳稿件的審查和推薦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入口網站資訊稿件報分管院長批准後發表。

(三)業務部門每月要完成1篇資訊報道,其他部門每兩個月一篇,具體由部門正職負責。並指定一名資訊報道員。

(四)新聞稿件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政治性錯誤和導向性錯誤,不得影響社會穩定和司法公正。

(五)在宣傳工作中,不得洩漏工作機密。

三、獎勵機制

1.調研文章、資訊宣傳稿件上市級刊物(通遼日報、通遼審判、中院簡報等),調研文章每篇加100分,資訊宣傳每篇加20分;上區級刊物(內蒙審判、內蒙古日報、高院簡報等),調研文章每篇加200分,資訊宣傳每篇加50分;上國家級刊物(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最高院簡報等),調研文章每篇加300分,資訊宣傳每篇加100分。

2、新聞稿件獲獎人提供發表文章的刊物或電臺、電視臺的證明(寫明發表時間和文章題目),研究室備案登記,年底在全院總結大會上統一頒發獎金。

3、參加全國法院學術研討會論文編寫的同志,按時交稿的每人加50分;獲獎的加500分。

四、懲治措施

1.各庭、室、處、隊、局、人民法庭及有調研任務的法官未完成資訊報道和調研任務的,進行定期通報。

2.未設立兼資訊員的部門,由負責人承擔調研宣傳任務。

3.部門未按時間要求完成資訊宣傳任務的,每次減負責人5分。

4.累計5次未完成資訊報道的,取消該庭室負責人的基礎分分值。

5.未完成調研文章(包括專題調研、典型案例、統計分析等)取消該庭室及負責人的年度評先受獎資格。

第十四條 為實現案結事了,節約司法資源,實施案件判後答疑制度。以判決方式結案的,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給予答疑。不答疑的減承辦人5分,庭長5分,承辦人為庭長的減10分。

第十五條 審判員向審判委員會彙報案件時出現下列情形的,減相應分值(研究室提供):

(一)案件審理報告中遺漏訴訟主體或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每處減主審人5分。

(二)案件審理報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分析與認定理由不充分,導致審判委員會無法討論的,每處減主審人5分。

(三)案件審理報告中錯引、漏引法條的,有錯字、別字的,每件減主審人5分。

(四)案件審理報告中判決主文漏項的,每處減主審人5分。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責任人10分,減部門負責人5分。(督察人員、紀檢監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執行公務期間賭博、飲酒或身著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酒後執行公務的。

(二)無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對當事人冷、橫、硬,造成不良影響或上訪的。

(四)由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錯案或出現嚴重事故的。

(五)開庭時出現打手機、接電話、吸菸等禁止行為的。

(六)庭審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語言的。

(七)無端反覆傳喚、刁難、侮罵當事人的。

第十七條 本院內部審限規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式30天,簡易程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式4個月,簡易程式2個月。行政案件2個月,非訴執行案件2個月。執行案件5個月,非訴執行轉辦的重新計算審限,立案再次送達法律文書的,重新計算審限。辦案超內部審限的,每超一天減承辦人1分。辦案超法定審限、執行期限的,每次減責任人20分,超法定審限的合議庭其他成員及庭長每人每次減10分,分管領導每人每次減20分,超法定執行期限的,每人每次減執行局長10分,減分管領導20分。

各業務庭及派出法庭認真開展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工作,普通程式案件,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要達到20%,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10分。

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判決案件要將判決書及時報紀檢監察室一份,再由監察室轉送庫倫旗人民檢察院,未報送判決書的,每件減主審人5分。

違反“五個嚴禁”規定,取消責任人總分,並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減部門負責人10分,減分管領導20分。(紀檢監察提供)

“五個嚴禁”規定:1 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2 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3 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4 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5 嚴禁洩露審判工作祕密。

第十八條 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和《人民法院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情節輕微,未受到紀律處分而被通報批評的,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部門負責人5分,減分管領導5分。違反上述法律、辦法受到紀律處分的,取消責任人全年基礎分,減部門負責人10分,減分管領導10分。(紀檢監察提供)

第十九條 幹警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門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的,每次減個人5分。部門未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的,每次減部門負責人5分。

第三章 院領導責任目標

第二十條 院領導責任目標

(一)黨組成員年內每人至少撰寫2篇調研文章,每少一篇減個人10分。(研究室提供)

(二)院領導接到需審批檔案後,視情況及緊急程度在2日內給予批示,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的一次減審批領導5分。(辦公室提供)

(三)業務副院長每年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少於2件,每少辦一件減10分。(業務庭提供)

(四)分管部門辦理的案件被評為差案、分管領導簽發的,每件減分管領導10分;被評為錯案的,分管領導簽發的,每件減分管領導20分。(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除外)(審監庭、立案庭提供)

(五)分管部門有被本院通報批評的,每次減分管領導10分;受警告以上處分的,每次減分管領導20分;受刑事責任追究的,每次減分管領導50分。(政治處提供)

(六)對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當事人意見普遍較大,經反饋仍沒有采取改進措施的,每人次減分管領導5分。(紀檢監察提供)

(七)本年度分管部門或分管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分管領導加相應分值(政治處提供):

1、被本院評為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10分。

2、受中院部門及旗級表彰獎勵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10分。 3、受中院及高院部門表彰獎勵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20分。

4、受市級和高院表彰獎勵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30分。 5、受自治區級和最高院表彰獎勵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50分。

6、受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分管領導每人次加100分。

第四章 部 門 目標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室責任目標

(一)對全院幹警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舉報和查處檔案、績效考評檔案、廉政檔案、落實“五個嚴禁”檔案,,對舉報無登記、查處不力及查處結果無檔案的,每次減監察室主任10分。

(二)做好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審務公開、服務承諾工作,未通過上級檢查驗收的,每項減監察室主任10分。

(三)年內開展黨風黨紀學習教育不少於2次,每少一次減責任人20分。簽訂黨風廉政責任狀並抓好落實,未籤責任狀減監察室主任10分。

(四)每半年對各部門執法執紀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少一次減監察室主任20分。

(五)在規定期限內上報查處違法違紀幹警情況,所查事實有誤的減監察室主任20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上報的減監察室主任10分。

(六)全年幹警無違法、違紀的,監察室主任加30分。

(七)組織考評不實事求是,考核不真實的每人次減監察室主任10分,減考評小組成員10分。

第二十二條 政治處責任目標

(一)政治處負責法官管理、各類人事資訊、行政管理工作規範等方面資訊的錄入。資訊錄入不全的每處減責任人5分。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檔案、健康檔案。無檔案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檔案內容不全的,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10分。

(三)及時上報人員變動情況,人員變動統計錯誤,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

(四)準確及時地辦理幹警和離退休幹部的工資審批手續,出現差錯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

(五)按規定做好法官等級評定工作,出現差錯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

(六)做好法院人事資訊和法官資訊的上報工作,出現差錯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

(七)未按時完成和落實綜治工作、專項活動開展、幹警思想政治建設工作及院內有關送溫暖工程、扶貧濟困等各項規定的漏一項減主任10分。

(八)婦聯、工會工作由政治處負責,未落實開展或開展不力的,減主任10分。

(九)以上工作全年無差錯的,責任人加20分,主任加30分。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責任目標

(一)未及時、準確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10分。

(二)未做好祕密檔案的收發、傳閱、歸檔、銷燬工作的,每次減責任人10分。因急件未及時報送相關部門,造成工作被動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

(三)檔案室適時檢視歸檔資訊,檔案管理安全、完整,無差錯。檔案不完整,手續不完備,登記不準確,卷宗借閱記錄不全者,每處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10分。調閱檔案全年無差錯的,給責任人加15分,主任加10分。

(四)印信使用出現差錯,每次減責任人5分,全年無差錯加15分。

(五)會議通知、會務服務出現漏洞每次減主任5分(審判委員會由研究室負責,院黨組會、院務會由政治處負責,院外會議由辦公室負責)。

(六)及時錄入“值班管理”、“用車管理”、“物資管理”等工作資訊,未按時錄入的每項減責任人5分。

(七)財務管理經審計部門審計,出現問題的,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20分,問題嚴重的減責任人20分,減主任30分。

(八)確保值班室、車庫、財務室、機房、檔案庫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發生一次事故減責任人20分,減主任30分。發生其他部位被盜等事故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5分。

(九)搞好機關衛生,每月檢查一次,政治處備案,每少一次減主任5分。

(十)加強車輛管理和維護:

1、車輛有故障,司機未及時申報而影響正常出車的,每次減司機5分,申報後未及時進行維修的,減責任人5分。

2、司機、主任未經領導審批,公車私駕的,取消基礎分,造成後果的要承擔一切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有責任的,減司機50分,主任20分。

4、保障審判用車,未及時派車影響辦案的(合理原因除外),每次減主任10分。

5、節約開支,制止浪費,購置辦公用品,裝置等牟利的,每次減責任人10分,主任20分。

6、全年安全無事故的,為司機加50分,主任加20分。

(十一)通訊裝置及線路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每次減主任5分。

(十二)因接待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減主任5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減主任10分。

第二十四條 研究室責任目標

(一)抓好本院調研工作,組織並完成上級法院和上級黨政部門下達的年度專題調研任務,未完成的每次減主任10分。

(二)年內上報調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內蒙古審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減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遼審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減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內組織開展一次法律文書評比,一次庭審競賽,未完成任務的,每少一次減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時或質量不合格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5分,因而影響工作的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10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擬文工作或未及時提交檔案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5分。年度編髮《工作簡報》100期,每少一期減責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協調、督促各部門進行宣傳報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區、國家級報刊發表宣傳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簡報見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減責任人5分,減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責任人、主任各加5分。

(四)做好審判委員會會務工作,未按要求進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彙報人的減主任5分。

(五)負責“業務交流”、“資訊宣傳”、“調研文章”等資料的網上錄入及管理,資訊錄入不全的每處減責任人2分。負責入口網站資訊錄入及管理。

(六)認真完成司法統計工作,及時指導各庭室統計,完成上級要求的工作,司法統計錯誤的,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5分,全年無差錯無漏洞的,加責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七)認真做好機房、微機、監控裝置及網路的管理和維護,定期維護機房、微機、監控裝置及網路,及時排除故障,未定期維護或未及時排除故障的,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主任5分,機房、微機、監控裝置及網路全年執行正常的,加責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第二十五條 立案庭責任目標

(一)立案庭在接到立案資訊稽核完畢後,在7日內對案件資訊進行錄入,並轉至相關庭室,未及時錄入或錄入不全的,每個案件減責任人5分,減庭長5分,未及時轉至相關庭室的減責任人5分,特殊情況除外。

(二)各類案件審查超過規定期限的,每件減責任人5分,減庭長5分。

(三)訴訟費計算錯誤,每次減責任人5分。未按規定減、緩、免訴訟費的減庭長5分。緩交訴訟費的,由立案庭督促各業務庭收回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的每件減庭長5分。

(四)信訪案件由信訪接待人員及時準確地登記,未能及時準確登記的,減責任人5分,。

(五)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協助院領導進行接待,分流上訪案件,因接待不認真、不耐心、推拖或擅離崗位,造成當事人對法院有意見或越級上訪的,每次減接待人員10分。年內越級上訪、非正常訪控制為零,責任人加30分,庭長加20分。

(六)未按審判、執行流程管理規定,進行審限警示或督辦的,每少一次減責任人和庭長各5分。

1、嚴格按要求分流案件確定承辦人員分流案件錯誤或確定承辦人員有人為因素的每一次減庭長5分

2、送達及時受理案件後立即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相關法律手續,告知其權利義務等內容,不能因送達不及時影響案件審理進度如因未及時送達影響案件審理的每次減責任人5分。

第二十六條 刑事審判庭責任目標

(一)差案每件減主審人10分,減持錯誤意見的合議庭成員5分。

(二)經本院再審、改判及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被髮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30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15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5分)。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附帶民事部分調解要達到60%,超一個百分點,給承辦人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員提供)

認定事實錯誤或證據不足的案件減承辦人10分減庭長和分管院長各5分定性錯誤的或引用法律條文不正確或遺漏的減承辦人、庭長各10分。

第二十七條 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層法庭責任目標

(一)速裁庭調解率達到90%,每超一個百分點,承辦人加10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承辦人減10分。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調解結案率(公告送達與確認效力的案件除外)達到60%,每超一個百分點,承辦人加10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承辦人減10分。法庭調解率達到80%,每超一個百分點,承辦人加10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承辦人減10分)。巡迴辦案達到5%,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10分,巡迴辦案調解結案的,每件給承辦人加10分;撤訴的,每件給承辦人加10分。

(二)案件被評為差案的,簡易程式每件減主審人10分,普通程式減持錯誤意見的合議庭成員5分。

書記員在開庭審理後,應及時將書記員應填項填寫在辦案系統中,填寫漏項的每項減責任人2分。

(三)經本院再審、改判及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被髮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30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15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5分)。

(立案庭、評查辦提供)

第二十八條 行政庭責任目標

(一)案件評為差案每件減主審人10分,減持錯誤意見的合議庭成員5分。

(二)經本院再審、改判及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被髮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30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15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5分)。經協調,當事人撤訴,每件給主審人加30分,給庭長加20分。

(三)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協調率達到60%,每超一個百分點,承辦人加10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承辦人減10分。

(四)行政訴訟案件,每協調撤訴一件,承辦人加30分,合議庭成員加10分。

(立案庭、評查辦提供)

第二十九條 審監庭責任目標

(一)案件評為差案,每件減主審人10分,減持錯誤意見的合議庭成員5分。

(二)經本院再審、改判及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被髮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30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辦人意見不正確的,每件減承辦人15分,合議庭成員意見不正確的,減合議庭成員5分)。案件調解或撤訴的,給主審人加30分,庭長加10分)。(立案庭、督察人員提供)

(三)案件評查小組每人基礎分加200分,每查出一件錯案或差案,給評查人加10分,少評一件,減10分,評查小組人員不履行職責的,取消基礎分值。

第三十條 執行局責任目標

(一)採取強制措施不當、超標的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每件減承辦人10分,違法執行第三人財產,裁決執行違反有關規定,程式違法的,每件減承辦人20分,引起國家賠償的,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執行局長50分。

(二)扣押、查封物品保管因承辦人的原因,造成損壞、變質、丟失,除由承辦人照價賠償外,減承辦人30分。(評查辦、督察人員提供)

(三)當年新收執行案件的實際執結率達到70%,每超一個百分點,承辦人加15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承辦人減10分。

第三十一條 法警隊責任目標

(一)加強法警訓練,努力造就準軍事化法警隊伍,制定訓練計劃,並按計劃實施,無計劃或計劃不落實,減大隊長、政委各10分。

(二)保證值庭押解工作安全。被押解人逃跑,取消押解人員總分,隊長、政委各減50分,被押解人員受傷或發生其它事故的,減押解人員50分,減隊長、政委各20分。

(三)嚴格執行押解制度,杜絕他人會見被押解人或給被押解人送食品和其他物品,違反規定的發現一次減押解人員20分。

(四)法警隊須將每日執庭、押解犯人等情況及時準確記載登記。未及時準確記載登記的,每次減隊長、政委各5分。

(五)全年押解無事故的為隊長、政委各加30分。(分管領導、值庭庭室、研究室提供)

(六)安檢出現失誤,每次減責任人10分,減隊長、政委各20分。

第三十二條 書記員責任目標

(一)及時登記、填寫各種訴訟文書,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其相關檔案。登記、填寫、接收不及時、無證據收據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二)做好庭前各項準備工作,查明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工作漏項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三)書記員認真做好三大筆錄。

1、庭審筆錄必須記清審理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及到庭情況。對主要案情、爭議焦點、關鍵情節、關鍵語句、質證意見必須記錄完整和準確。筆錄應準確反映開庭審理各個階段的情況。筆錄應有層次,分段清楚,字跡工整,標點準確,記錄整潔,對口語、方言的記錄要力求準確。庭審結束後,書記員應當整理好筆錄交當事人閱讀或由書記員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名按印。

書記員未完成上述規定,違反一處減2分。

2、合議庭評議筆錄

筆錄應反映出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評議的全過程。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應記錄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見,更應詳細記錄。評議的結論意見應記錄準確、清楚。意見不一致的,應在結論中寫明不同意見的內容,最後寫明評議結論。合議庭評議結束後,由合議庭成員逐個審閱並簽名。

書記員未完成上述規定,違反一處減2分。

3、宣判筆錄要寫清裁判文書案號、詢問當事人的意見,是離婚案件的,要告知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能結婚。並按有關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及簽名必須由被送達人自己填寫。

書記員未完成上述規定,違反一處減2分。

(四)對已簽發的裁判文書 5日內列印、校對、裝訂、送達,工作遲延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五)負責案卷的整理、裝訂,卷宗的裝訂應符合相關規定,裝訂不符規定的,每個案卷減書記員2分。案卷裝訂要在送達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結案案卷及時歸檔,歸檔不及時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六)完成庭室負責人交辦與業務工作有關的其他工作。無故不完成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七)書記員對於一審上訴或抗訴案件在收到上訴狀後2個工作日內裝訂,送達後及時移交立案庭。工作遲延的,每次減書記員2分。

(八)書記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順利完成全年工作任務,每年度加30分。

第三十三條 考評人員責任目標

(一)考評人員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考評人員每週至少督查1次,並對每次工作做詳細記錄,加減分理由及分值要清楚明確,每週五將檢查記錄移交監察室。未履行職責,減考評人員5分,將考評情況遲交、未交監察室的減考評人員2分。

(三)涉及部門及個人加減分的,交監察室存檔。未做到的每次減考評人員2分。

(四)考評人員在檢查中遇到應減分情況而未給予減分的,減考評人員未減分值的雙倍分值。

(五)考評人員應發現而未發現存在的問題,與被減分者承擔相同責任,減相同分值。

(六)考評小組人員完成全年工作無差錯,每人加50分。

第五章 獎 勵

第三十四條 幹警受國家級、最高院表彰獎勵,每次加1000分,受自治區級表彰獎勵,每次加500分;受市級表彰獎勵,每次加300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只適用於本院內部量化管理,涉及其它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不重複加、減分。涉及責任人減分情況由考評小組提供。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考核方式為週考評,月通報,季度彙總年終總評。分值由院黨組研究決定,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晉職晉級和獎懲的主要依據,年度總分低於50分及受通報批評以上懲罰者本年度不得評優評先,被取消總分或年度得分為負分者離崗學習,離崗學習期間扣發崗位津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實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法院黨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