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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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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通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為使公司員工考核有所依循,為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與規劃提供合理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考核分類

一、試用考核

1、新職員一般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2、新員工試聘期間按公司《員工手冊》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用期按請假天數順延。試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職員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3、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4、試用期的考核

a、新職員在試用期滿後,行政人事部將《員工轉正考核表》發給試用的新員工,新職員根據自身情況,實事求是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b、部門主管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c、行政人事部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地填寫考勤狀況。

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5、轉正

用人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在新職員試用期滿之後一週內,做出同意轉正,延長試用或不擬錄用的決定,並將該《員工轉正考核表》報請部門主管、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

6、提前結束試用期

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試用部門主管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並將《員工轉正考核表》報請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批准(表附後)。

7、在試用期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試用部門可以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報告,經部門主管或行政人事部批准後,安排在其他崗位試用或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8、考核結果的評定

a、考核辦法採用專案評分發進行,考核內容分成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標準,每個標準限定一個最低分數,下一個標準的最低分數到該標準的最低區域為分數選擇區間。

b、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考核結果95分以上 按期轉正 晉升工資2級;

考核結果85—94分 按期轉正 晉升工資1級;

考核結果75—84分 按期轉正 不予晉升工資;

考核結果60—74分 延長試用期;(70-74分延長試用一個月;65-69分延長試用二個月;60-64分延長試用三個月)

考核結果低於60分 試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二、平時考核

1、各部門主管對於所屬人員應就其工作業績、態度、能力按月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績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行政人事部,對於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於人事登記表內,並提供考核的參考依據。假勤獎懲的加扣分標準如下:

a、遲到、早退,每次扣1分。曠工每次扣10分。病、事假每次扣0.5分。

b、警告、申誡每次扣2分。小過每次扣6分。大過每次18分。降級每次扣30分。

c、嘉獎每次加2分。小功每次加6分。大功每次加18分。

三、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按季度進行。如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以取消季度考核。

四、年會考核

年會考核於每年6月底進行,如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以取消年會考核。

五、年終考核

1、員工於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該年度考核得分=(該年度元月~12月考核總分)÷12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部門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及人事記錄的假勤獎懲,填具考核表送主管經理複審。

第四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考核等級

一、優秀:考核90分以上。

二、優良:考核75分以上。

三、及格:考核60分以上。

四、差:考核40分以上。

五、極差:考核39分以下。

第六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七條 年終考核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秀。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超過人事規定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到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消者。

第八條 考核程式

一、普通職員由部門主管初核,部門經理複核。

二、部門主管由部門經理初核,副總經理複核。

三、部門經理由副總經理初核,總經理複核。

第九條 各崗位考核專案

具體見各崗位《考核表》

第十條 考核溝通

不論何種考核,各部門主管、經理均應在考核結束後及時與被考核人進行溝通,並與被考核人就考核的結果達成共識。

第十一條 考核申訴

如對考核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向部門主管的上級以書面的形式反映申訴,對員工的考核申訴,各部門經理應審慎對待,並及時展開調查,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附則

1、本辦法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與此相同;

2、本辦法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