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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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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小編今天就是要來給大家說說關於訴訟費的管理辦法,歡迎查閱!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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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提高訴訟費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進法院業務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訴訟費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法律,按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向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於國家財政性資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納入財政管理。訴訟費用的收取方式、開支範圍、收費票據式樣等,按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訴訟費用的收取

第四條 訴訟收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訴訟費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費辦法、自行增加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由主管院長批准。

第五條 訴訟費用的收取實行收繳分離。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適用的訴訟費用標準確定具體數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人民法院開具的交費通知到指定銀行交費,並以銀行開具的收據作為已交(預交)訴訟費用的憑據,到人民法院換領訴訟費用專用票據

第六條 人民法庭收取訴訟費用,也要實行收繳分離。個別不便由指定銀行收取訴訟費用的特殊地區,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並向當事人開具訴訟費用專用票據。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訴訟費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銀行,同時將票據上交基層人民法院。實行人民法庭代收訴訟費用的地區

,需經省級財政部門和高階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條 訴訟費用的專用票據包括預收、退費、結算三類,實行全國統一式樣(附後)。地方各級法院的收費專用票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編號後,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向同級人民法院發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費專用票據由財政部印製發放。

第三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由省級財政專戶集中管理,實行分級使用與省級統籌相結合的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要由當事人直接全額交入省級財政在當地指定銀行開設的省級財政專戶分戶,由省級財政專戶集中管理。

省級財政專戶集中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由代理省級財政專戶分戶的銀行,按規定比例就地及時分別劃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級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入分級使用和省級統籌的具體比例,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其中省級統籌的比例不得高於各級地方法院所收取訴訟費用的30%。

第十一條 省級統籌的訴訟費用由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計劃,經省級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共同下達執行。資金通過財政專戶核撥,用於統一購置轄區內法院系統必需的業務裝置和補助貧困地區法院業務經費,不得用於高階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條 納入地方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的訴訟費用,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審批的訴訟費用收支計劃,作為“業務補助經費”按月核撥給同級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定銀行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直接全額劃入中央財政專戶。財政部根據審批的收支計劃和訴訟費用繳入財政專戶的進度,作為“業務補助經費”定期核撥給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四條 訴訟費用的收取和劃撥事宜委託國有商業銀行辦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業務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

1.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業務經費開支範圍。

2.經省級財政部門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用財政撥給的“業務補助經費”,按全年訴訟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數額建立備用金,專門用於支付應退還的預交訴訟費用和其他訴訟費用的支出。備用金的具體比例或數額,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高階人民法院確定。備用金支出後

,應及時予以補充。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統管的原則,將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的“業務補助經費”與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的預算內業務經費相結合,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業務補助經費”的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使用時由法院財務部門按收支計劃,根據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法院業務工作需要提出意見,報主管財務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將下一年度本級訴訟費收入和“業務補助經費”支出計劃隨下年度預算一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作為核撥“業務補助經費”的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於每個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將上一季度訴訟費收入和“業務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報表形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年度終了後,將上一年度訴訟費收入和“業務補助經費”支出情況,隨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是法院業務經費的重要來源。各地要採取措施確保其真正用於法院的業務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呼叫。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據訴訟費用收支計劃和法院實際工作需要及時核撥,嚴禁佔壓、挪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訴訟費用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會計核算手續,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規範收支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提出、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或未按規定時間糾正的,財政部門有權在違反的數額以內,適當扣減業務經費預算,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

罰。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對下級法院訴訟費收入和“業務補助經費”支出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的,應立即提出糾正意見。對情節嚴重的,上級法院有權在本轄區內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者

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會同高階人民法院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十六條 計劃單列市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財文字〔1996〕4號)和《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法字〔1996〕81號)同時廢止。

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