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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借款報銷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6W

為認真執行上級的財務報銷規定,合理使用經費,特制定以下報銷制度

財務借款報銷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乾經費支出貫徹“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分管領導批准報銷,借款或一次報銷達5000元以上者,須經校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報銷。

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三、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內容完整,金額清楚,大小寫相符,並註明用途,經辦人,否則會計人員有權拒報。

四、報銷、借款單據經會計人員稽核後,出納員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回原借款單。

五、個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則要追究會計及出納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須填開借款憑據,註明用途,差旅費借款後在回校後一週內必須報帳,購物的應在借款後30日內報帳,否則從本人工資中扣回。

七、科室領導應嚴格控制支出計劃,各專案金額應在計劃內使用,對各項物資、辦公用品、各種紀念品、獎品的購買,由總務倉庫辦理入庫後才能報銷。

八、凡學校職工出差,不報出租車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票所開天數在限額內報銷,無填制住宿天數的按一天計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種標準參照豫財行[1996]第2號檔案

九、各科室不得私設小金庫,亂收費,收入及時上繳財務,支出憑據報銷,不得坐支現金。

十、招待費必須經辦公室辦理,校長審批後方可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