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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國小辦學章程(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1W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併、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牴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的名稱:xx市XX學校。

第三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是xx市鎮路號。

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

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者,出資金額萬,佔全部出資額的%(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佔有比例)。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國小、國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

(二)學制:(國小六年、國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職業高中三年)

(三)辦學形式:全日日製(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國小X班X人、國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職業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區域:xx市XX鎮(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由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

(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X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學校的發展規劃;

(四)稽核本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學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援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員特長,著力培養學員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定自主權。

第三十條 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校董(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X年XX月X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校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使學校健康、高速、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永天實驗國小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國小,學制為六年,隸屬xx市xx區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人的自身發展要求和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基礎教育培養學生,學校應遵守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四條 學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質、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以“更特,更優,更強”為辦學目標,不斷增強學校的綜合辦學實力,全面提高師生的綜合素質、學習創新和實踐能力,努力創辦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具有豐富文化內涵,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潛力的精品型實驗國小。

學校的校訓是:規範加特色,務實有創新

學校的教風學風是:永遠天天向上

第五條 學校致力於營造生動活潑、主動發展的教育教學氛圍,為培養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會做人,會生活,會學習,有一定綜合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全面發展的社會合格公民奠定堅實基礎。

第六條 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徵,並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 學校名稱(全稱):xx市永天實驗國小

學校的主管部門:xx市xx區教育局

學校的主辦單位:xx市xx區教育局

第八條 學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號

第四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區教育局任命。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責任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和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編制設定行政、教務、總務、少先隊、工會等組織機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及校長依靠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上級組織考察任命。中層行政幹部實行競聘制度,可個人自薦、群眾舉薦或組織推薦,經組織考察討論後,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校長有以下職權: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務有最後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副校長,有權決定對學校中層幹部職務的聘任和對教職工的聘用,有權安排和調整幹部和教職工的工作;

(三)財經權:在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長有權決定學校內部佈局,有權決定學校基建專案的立項和實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校長有權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四)招生權:嚴格按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招收足齡兒童,確保新生入學率;

(五)指揮權:積極實施並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六)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或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制度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政策和制度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校長應履行的職責:

(一)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校,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彙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教育教學法規檔案,保證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定提高;

(六)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裝置等硬體建設;

(七)強化法制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領導組織教育工作,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不懈地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領導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主、全面安排的原則,按國家規定開齊開足課程,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十一)組織對教職工的考核、評聘、獎勵、晉升;

(十二)民主管理學校,做到校務公開。學校的重大事情決策前,主動徵求黨支部的意見,聽取教代會的意見,自覺接受黨支部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協助校長工作,受校長委託分管負責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校長外出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正常教學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二)切實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的領導,充分調動群團組織的積極性;

(三)加強對學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積極參加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五)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獎勵或處罰;

(三)評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團隊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為決定學校重大事項,貫徹執行和落實學校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教導處協助校長室組織教師學習和貫徹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導教研組工作,組織學生考試,負責安排學校課務、調課、協同總務處做好教學用書的徵訂、發放和教師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科研處負責學校教育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學校教學科研課題申報、論證、審批及其成果的鑑定、評價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負責校園校舍、物資財務、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根據上級精神制定並實施團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有意義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少先隊根據少先隊的任務和學校黨支部、團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實施少先隊工作計劃,安排少先隊活動,指導中隊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根據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師生思想素質狀況,積累收集德育工作資料,分類存檔。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日制義務教育國小課程標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釋出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要求或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的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德育處專管,教職工參與,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各年級設定年級組長,帶動本年級組班科任教師貫徹、落實學校下達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每個教學班配備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絡,瞭解掌握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對學生實施教育。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好評語,填寫素質教育報告書和學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各種課程標準和省教廳頒佈的課程計劃的要求安排教學、測評教學質量。學校、班級和各科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四條 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的常規性研究活動;開展科研課題實驗活動。要從落實素質教育,創新教育,提高全體學生全面素質著眼,改革課堂教學結構,改革課堂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不斷總結、推廣教改、科研實驗成功經驗。

第三十五條 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滲透思想教育、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三十六條 對後進生要加強輔導,幫助他們樹立堅強的學習意志,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他們良好的學習習慣,逐步提高他們的全面素質。

第三十七條 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佈置作業和預習內容分量要適當,作業預習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減輕學生作業負擔。

第三十八條 教師不得利用晚上或雙休日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也不得進行有償補課,一旦發現情節嚴重,社會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評先進、晉升和評職稱的資格,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法規。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師生食堂要預防食物中毒。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在學生日常生活中開展養成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愛美的行為習慣。

第四十條 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農林業生產勞動,養成勞動習慣。

第四十一條 搞好學科課外活動和興趣小組活動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活動,活躍身心健康,開發學生智力,培養特長人才。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活動,均應採取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職業道德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師、職員必須確立主人翁意識,在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創精品意識,內強素質,外塑形象,自覺維護學校形象。

第四十四條 教師在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勇於改革,刻苦鑽研,精通業務,崇尚科學,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應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學時。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服從學校分工,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援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國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搞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學校辦學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嚴重影響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凡按有關規定正常手續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本校學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享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教育。

第五十五條 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十六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和維護教學儀器和裝置。

第五十七條 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

第五十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覺維護國家榮譽、學校榮譽、關心班級,並見之於行動。

第五十九條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正直,惜時守信,自信自強,立志成人。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培養能力,勇於創新,立志成才。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行為文明。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十條 自覺抵制不良思想與行為,正確辨別是非、美醜、善惡,敢於主持正義。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理、自救、自護、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品行優秀、成績優秀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中國小生守則》《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和批評。

第八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援,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支援、鼓勵、主動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九章 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屬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學校應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六十七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歸學校所有,直接用於教育教學的資產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於學校事業發展,所籌措資金應全部用於學校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 依據《中國小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援。

第七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立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收費專案和標準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一條 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七十二條 食堂進、出貨物做到有驗收制度。保證每日的飯菜質量,保證飯食衛生,嚴防中毒。並做好每日的衛生保潔工作。

第七十三條 食堂人員必須持有衛生、健康上崗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呈報xx區教育局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檔案為準,並按法定程式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室,修改權屬教代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