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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國小辦學章程(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9W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併、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牴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的名稱:xx市XX學校。

第三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是xx市××鎮××路××號。

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

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者,出資金額萬,佔全部出資額的%(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佔有比例)。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國小、國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

(二)學制:(國小六年、國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職業高中三年)

(三)辦學形式:全日日製(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國小X班X人、國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職業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區域:xx市XX鎮(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由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

(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X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學校的發展規劃;

(四)稽核本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學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援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員特長,著力培養學員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定自主權。

第三十條 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校董(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X年XX月X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校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使學校健康、高速、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永天實驗國小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國小,學制為六年,隸屬xx市xx區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人的自身發展要求和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基礎教育培養學生,學校應遵守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四條 學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質、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以“更特,更優,更強”為辦學目標,不斷增強學校的綜合辦學實力,全面提高師生的綜合素質、學習創新和實踐能力,努力創辦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具有豐富文化內涵,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潛力的精品型實驗國小。

學校的校訓是:規範加特色,務實有創新

學校的教風學風是:永遠天天向上

第五條 學校致力於營造生動活潑、主動發展的教育教學氛圍,為培養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會做人,會生活,會學習,有一定綜合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全面發展的社會合格公民奠定堅實基礎。

第六條 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徵,並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 學校名稱(全稱):xx市永天實驗國小

學校的主管部門:xx市xx區教育局

學校的主辦單位:xx市xx區教育局

第八條 學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號

第四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區教育局任命。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責任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和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編制設定行政、教務、總務、少先隊、工會等組織機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及校長依靠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上級組織考察任命。中層行政幹部實行競聘制度,可個人自薦、群眾舉薦或組織推薦,經組織考察討論後,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校長有以下職權: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務有最後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副校長,有權決定對學校中層幹部職務的聘任和對教職工的聘用,有權安排和調整幹部和教職工的工作;

(三)財經權:在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長有權決定學校內部佈局,有權決定學校基建專案的立項和實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校長有權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四)招生權:嚴格按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招收足齡兒童,確保新生入學率;

(五)指揮權:積極實施並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六)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或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制度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政策和制度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校長應履行的職責:

(一)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校,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彙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教育教學法規檔案,保證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定提高;

(六)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裝置等硬體建設;

(七)強化法制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領導組織教育工作,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不懈地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領導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主、全面安排的原則,按國家規定開齊開足課程,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十一)組織對教職工的考核、評聘、獎勵、晉升;

(十二)民主管理學校,做到校務公開。學校的重大事情決策前,主動徵求黨支部的意見,聽取教代會的意見,自覺接受黨支部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協助校長工作,受校長委託分管負責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校長外出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正常教學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二)切實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的領導,充分調動群團組織的積極性;

(三)加強對學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積極參加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五)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獎勵或處罰;

(三)評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團隊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為決定學校重大事項,貫徹執行和落實學校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教導處協助校長室組織教師學習和貫徹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導教研組工作,組織學生考試,負責安排學校課務、調課、協同總務處做好教學用書的徵訂、發放和教師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科研處負責學校教育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學校教學科研課題申報、論證、審批及其成果的鑑定、評價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負責校園校舍、物資財務、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根據上級精神制定並實施團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有意義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少先隊根據少先隊的任務和學校黨支部、團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實施少先隊工作計劃,安排少先隊活動,指導中隊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根據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師生思想素質狀況,積累收集德育工作資料,分類存檔。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日制義務教育國小課程標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釋出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要求或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的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德育處專管,教職工參與,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各年級設定年級組長,帶動本年級組班科任教師貫徹、落實學校下達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每個教學班配備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絡,瞭解掌握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對學生實施教育。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好評語,填寫素質教育報告書和學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各種課程標準和省教廳頒佈的課程計劃的要求安排教學、測評教學質量。學校、班級和各科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四條 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的常規性研究活動;開展科研課題實驗活動。要從落實素質教育,創新教育,提高全體學生全面素質著眼,改革課堂教學結構,改革課堂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不斷總結、推廣教改、科研實驗成功經驗。

第三十五條 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滲透思想教育、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三十六條 對後進生要加強輔導,幫助他們樹立堅強的學習意志,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他們良好的學習習慣,逐步提高他們的全面素質。

第三十七條 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佈置作業和預習內容分量要適當,作業預習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減輕學生作業負擔。

第三十八條 教師不得利用晚上或雙休日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也不得進行有償補課,一旦發現情節嚴重,社會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評先進、晉升和評職稱的資格,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法規。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師生食堂要預防食物中毒。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在學生日常生活中開展養成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愛美的行為習慣。

第四十條 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農林業生產勞動,養成勞動習慣。

第四十一條 搞好學科課外活動和興趣小組活動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活動,活躍身心健康,開發學生智力,培養特長人才。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活動,均應採取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職業道德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師、職員必須確立主人翁意識,在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創精品意識,內強素質,外塑形象,自覺維護學校形象。

第四十四條 教師在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勇於改革,刻苦鑽研,精通業務,崇尚科學,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應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學時。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服從學校分工,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援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國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搞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學校辦學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嚴重影響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凡按有關規定正常手續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本校學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享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教育。

第五十五條 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十六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和維護教學儀器和裝置。

第五十七條 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

第五十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覺維護國家榮譽、學校榮譽、關心班級,並見之於行動。

第五十九條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正直,惜時守信,自信自強,立志成人。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培養能力,勇於創新,立志成才。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行為文明。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十條 自覺抵制不良思想與行為,正確辨別是非、美醜、善惡,敢於主持正義。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理、自救、自護、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品行優秀、成績優秀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中國小生守則》《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和批評。

第八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援,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支援、鼓勵、主動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九章 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屬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學校應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六十七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歸學校所有,直接用於教育教學的資產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於學校事業發展,所籌措資金應全部用於學校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 依據《中國小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援。

第七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立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收費專案和標準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一條 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七十二條 食堂進、出貨物做到有驗收制度。保證每日的飯菜質量,保證飯食衛生,嚴防中毒。並做好每日的衛生保潔工作。

第七十三條 食堂人員必須持有衛生、健康上崗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呈報xx區教育局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檔案為準,並按法定程式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室,修改權屬教代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校名與地址】 本校全稱為“xx縣xx國小校”,簡稱為“xx國小”,英文表述為“”,住所地址:xx縣晉原街道順平街60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及隸屬關係】本校由xx縣教育局舉辦,經xx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機關批准,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本校是一所實施國小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規模最大為36個教學班,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學校標識】 校徽:是古蜀國蠶叢王時代的“龍”字的象形文字演變而成的圖案,體現了學校厚重、優秀的文化底蘊和“文化育人”的辦學思路以及鮮明的地域色彩,蘊含了學校傳承、弘揚子龍精神的理念。

校歌:《愛滿天下》

紀念日: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學校副校長的聘用(任命)原則或程式為:民主推薦(自薦)組織考察、報xx縣教育局按程式聘任。

第六條【校長職權】校長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

(二)組織制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定,提議副校長人選,聘任中層幹部和教職工,維護學校秩序;

(四)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六)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七)負責規定範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裝置購置的審批,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八)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九)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發揮教職工積極性;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群、家庭等方面關係,創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七條 【學校重要事項決策】學校發展規劃、招生(入學)方案等重大問題由校務會決策,決策程式為:提出意見、可行性研究、充分討論、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工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均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列出。

第九條【黨團組織】學校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條【內設機構】學校根據教育局人事編制核定,設定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德育處:負責德育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開展相應的德育實踐活動,制定並落實學校相應工作制度。

教導處:負責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各學科的課程標準,按照教學計劃,對教和學兩方面進行管理,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總務處:負責學校食堂、宿舍、衛生室的管理,負責校舍、經費、財產、裝置的供應、保管和維修等工作,為教育教學提供後勤保障服務。堅持後勤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工作原則,不斷改善和提高後勤管理與服務質量。

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機制為:民主推薦(自薦)、個人述職、學校教代會工會決議、民主測評、公示、報xx縣教育局按程式聘任。

第十一條【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立、改、廢的程式為:1.由各部門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整理;2.清理出過時及不符合新形勢的制度;3.各部門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4.校務會討論通過;5.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經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6.頒佈實施。

第十二條【教育教學】 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一)學校建立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組織。

(二)實行班級授課制。

(三)學校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與地方課程,積極開發校本課程,形成學校“心心相印”課程體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校本課程開發原則為:圍繞學校“仁愛心,責任心”的培養目標,以學校所處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為開發原則。

(四)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原則為:堅持“仁愛心,責任心”的辦學理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每一個孩子的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校務公開】學校依法依規實行校務公開,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資訊,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糾紛解決機制】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辦學監督】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六條【學生入學】根據xx縣教育局劃片招生相關規定,招收學校所轄範圍的適齡兒童,或符合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學校學籍。

第十七條【學生權利】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教育教學獎懲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生義務】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遵守《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學籍管理】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

第二十條【學生評價】學校綜合運用觀察、交流、測驗、實際操作、作品展示、自評與互評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記錄手冊,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曆程。對學生的道德品行、健康體質狀況、法律素養、人文藝術修養和學業情況等實施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生各學科學業水平用A、B、C、D等級表示,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資助】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組成】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教師聘用】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實施競聘上崗。

學校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解聘、崗位競聘、獎勵與處分的依據。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權利】學校教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裝置、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義務】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踐行“仁愛心,責任心,心心相印”辦學理念,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待遇】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

學校績效工資分配原則為:

(一)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對教師工作量、

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適當拉開分配距離,向一線教師及成績突出的教師傾斜,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原則。

(二)統籌兼顧學校內部各類人員績效工資的分配關係,科學安排,建構

符合學校實際的分配激勵機制。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確保安定、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第五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二十八條【育人體系】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絡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校外法制教育副校長。學校利用社會資源,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家長委員會】 學校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式,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產生家長委員會。學校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家長委員會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第三十條【社群參與】 學校依託社群,開發社群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群和實踐體驗的機會。學校配合社群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三十一條【對外合作交流】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六章 學校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學校辦學經費來源為政府財政全額撥款。

第三十三條【資產管理】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佔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務管理】 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中國小校財務制度》(財教〔20xx〕489號),按照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及相關規定製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基建專案、設施裝置採購的決策程式為: 1.由相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和方案;2.經學校行政會、教代會集體研究通過;3.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學校收費管理】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法治統一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檔案執行。如有牴觸,以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規範性檔案為準。

第三十七條【章程修訂程式】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報xx縣教育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校務會負責解釋。

民辦國小辦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執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檔案,經稽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稽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