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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82K

第一章 總 則

電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第一條 宜賓縣藝龍電腦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規範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家憲法,教育法及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由曾仕洪出資自願舉辦,屬於盈利性事業,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學校必須遵守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校主辦者,理事

會、校長必須履行職責,接受縣教育局的管理和監督,依法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學校的設定

第四條 學校名稱: 宜賓藝龍電腦培訓學校。

第五條 學校地址:宜賓縣柏溪鎮育才路84號二樓。

第六條 辦學範圍:計算機網路、計算機裝飾裝潢設計、設計美術基礎、計算機廣告美術設計、計算機網頁設計、計算機程式設計

、計算機組裝與維護、計算機英語、計算機軟體應用普及、自學考試、作業輔導。

第七條 學校服務期限:5年。

第三章 辦學宗旨及規模

第八條 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致力於培養計算機類合格人才,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

和任職條件。

第十條 學校辦學規模:100人,根據學校的發展和社會需求再擴大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辦學層次:非學歷教育。

第十二條 辦學形式:業餘制。

第四章 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先期投資總額人民幣10萬元,根據發展需要再增加投資。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學校經費來源:個人出資,在規定的辦學範圍內取得的合法收入,用於改善教學環境和設施。

第十四條 學校增加出資額,由學校理事會決定並須修訂學校章程,在縣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

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定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會計賬簿。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

關部門備案並公示。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學校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保證每月工資足額發放。

第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報縣教育局備案,並自覺接受

監督。

第五章 學校的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理事會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理事會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3人)組織,由教職工代表擔任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並通過全體教職

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每屆理事的任期為3年,任職期滿重新推選,並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在討論本章程理事會職權規定的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擔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終止:

(一)學校章程規定的服務期屆滿,經出資方同意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學校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三)學校由於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縣教育局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

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經縣教育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交回辦學許可證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 學校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縣教育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並符合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下列程式修改章程:

(一)由學校由理事會按照規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職工討論;

(三)依照教職工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xx年7月17日經全體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