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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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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通用5篇)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篇1

檔案建設是全面建設和長遠發展的最基礎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內容。全體工作人員都要樹立強烈的檔案管理意識,從每個人員、從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做起,認真加強檔案建設。

(一)檔案收存的範圍 1、行政檔案: ①上級下發的各類檔案 ②發出的的各類檔案

③及各部門工作計劃、規劃、總結、請示、報告、函覆、文稿

④各種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講話文稿等 ⑤出具的或蓋章的信函、報表等 ⑥各類統計資料 2、人事檔案

①在編人員的檔案材料 ②人員招聘的相關材料

③各類工作人員的登記表、花名冊、及相關資料。 ④工作人員聘用合同、工資待遇審批表及相關資料。 ⑤掛靠人員相關資料以及掛靠單位的委託通知、協議、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⑥工作人員政治身份、職務、級別、崗位、待遇變化的相關資料。

⑦工作人員年度考評資料、鑑定及各類獎懲的組織正規結論及相關材料。 ⑧工作人員申請、申訴及其它資訊資料。 3、財務檔案

①日常支出的財務憑證、賬目、審批手續及報表。 ②年度預算、中期預算調整、決算及審批資料。 ③專項收、支的立項計劃、執行情況及審批資料。 ④對外投資、借貸及合作專案的財務執行情況跟蹤監管的相關資料。

⑤各種稅費、社保金交納的相關資料。 ⑥固定資產購置、使用、核銷的相關資料。 ⑦年度、季度及專項財務分析報告。 4、業務檔案

①歷年以省局名義或經濟發展中心、培訓中心、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名義上報、下發的相關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及其它業務專案檔案。

②歷年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及其它業務工作計劃、總結及相關資料。

③各類教材、教案、大綱、複習題庫等資料。 ④教員、考評員隊伍相關資料。 ⑤各類、各批學員報名、學習、考試、考評發證或學分登記相關資料。 ⑥各類業務會議紀要(記錄)、合作協議、專案意見書等相關資料。

⑦因業務需要購置的(或上級下發的)雜誌、圖書、資料、音像製品及自制的照片、錄相、錄音資料等。

⑧網路建設相關資料。

⑨重大專項活動的籌備、組織實施、總結等專題專案資料。

⑩歷年物業管理、機關食堂管理的相關資料。 ○

11其它有價值的資料。 (二)檔案管理體制:

檔案實行統一管理。部門分類管理的二級管理體制。 1、建立檔案室,對及各部門檔案資料正本統一管理。辦公室分工專人管理檔案。

2、人事、行政財務檔案由直接管理。業務檔案由各部門專(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檔案資料進行採集、建檔;正本交檔案室管理,副本留部門使用。

3、分管主任為檔案建設責任人。各部門主任為部門檔案建設責任人。及各部門專(兼)職檔案管理員對各自負責的檔案負直接責任。

4、根據工作需要,主管會計可在財務室保留當年和前一年的財務檔案,爾後逐

年建檔移送檔案室保管。各部門業務檔案副本在部門保留時間控制在五年以內。第六年起向檔案室移交。

(三)立卷和歸檔

1、各部門辦理完畢的檔案、資料經過挑選,分項或分類立卷、編號歸檔。

2、一般檔案資料應分級、分類按時間先後編號立卷。原則上一年成卷。年終歸檔。

3、人事檔案分綜合與個人二類建檔。綜合檔案年初立卷、年終歸檔。個人檔案隨機立卷並歸檔。

4、重大專項活動一般在立項時建檔,專案完成後成卷並及時歸檔。

5、各部門業務檔案(除專項檔案外)要在年初分類立卷,次年初歸檔。

6、凡具有法律性文書,一經生效即要歸檔。凡涉密性檔案,即時形成,即時歸檔。

7、各類圖書、雜誌、報紙、音像資料要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8、對有價值的外部資訊,網路維護員和檔案管理員要逐日瀏覽,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9、歸檔要求:①檔案必須具有真實性。所有資料應為原始資料。②檔案必須具有完整性。每個案卷力求資料齊全。③檔案必須具有價值性。立卷要避免雜亂無章,做到分類、分項、分目清晰;要避免重複立卷,同一事件隻立一個卷目;要準確分類,不同型別的資料,不能混合立卷。

(四)檔案保管和使用

1、檔案管理人員只要對檔案卷宗分類編號、登記註明立案單位、姓名、類別、內容頁數,並對案卷確定密級編制頁碼、分類存放,做到分類清晰、放置有序,便於查閱。

2、檔案室要設定防潮、防蛀、防火的檔案櫃(箱),安置防盜門、窗和消防器材,確保檔案安全。

3、和各部門檔案要分工專人保管,在人員變動時,要認真做好移交。

4、檔案管理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切實按要求管理好檔案,切實做到不損壞、不丟失、不錯漏任何案卷(含音像網路資料)。

5、要強化保密觀念。凡涉密檔案按照保密法規執行。 6、檔案借閱必須填寫申請表,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借出,並按申請使用時限及時收回。複製檔案必須報經分管領導批准。未經批准借出、複製、遺失、損壞者,要按損失大小,追究責任。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護和利用檔案資訊資源,為中心站各項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家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檔案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中心站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是中心站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中心站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檔案,均由中心站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由各部門初步整理後,及時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業務檔案則由業務部門整理完畢之後,再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

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負責檔案材料接收後的歸檔、管理工作,對各門類、載體的檔案,都要進行系統化整理,保持歸檔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絡,區分儲存價值,便於利用管理,並編制各類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

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鑑定領導小組稽核、分管檔案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任何人不得擅自銷燬檔案。

第十一條 中心站的檔案庫房應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溫高溼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範圍,規定不同的審批許可權。

第十三條 檔案人員要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按時向上級機關移交由本單位制發的、或由本單位收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頒發的正在執行的非祕密現行檔案;在本單位保管已超過20xx年的永久、長期文書檔案,連同檔案目錄和有關的檢索工具一併向上級機關移交。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管理工作,促進檔案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檔案室實行專人、專櫃、專室、集中統一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蛀、防鼠咬、防爛、防潮、防塵、防光工作。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人員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利用及資訊開發與管理,應建立檔案資料庫,做到帳目與實物相符。

3、檔案載體與書寫材料應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嚴禁使用純藍墨水、紅墨水、圓珠筆、鉛筆書寫材料、資料填寫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潦草。

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設立(備案)、變更、登出(備案)登記、年檢等檔案材料應收集及時、整理、歸檔,不得遺漏、丟失。

5、按照檔案管理規範化要求,資料存放整齊、編排有序、內容資料填寫準確規範。

6、檔案區分全宗,按類別一一登記,分類整理成相對獨立的保管單位,嚴禁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登記管理檔案的檔案材料合併為一盒。

7、外來人員查閱檔案應嚴格執行《保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並履行登記手續,嚴禁對檔案勾劃、塗改、標記號、摺疊、抽取、汙損、新增內容等。

8、檔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檔案損壞和遺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各方和諧,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單位全稱: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人民醫院(實驗區中心衛生院)。

第三條 單位住所:xx市實驗區xx鎮中樑大道。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批准設立的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隸屬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登出,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人民的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範圍:預防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受衛生局和所在鄉政府委託,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是經實驗區編制委員會;毛編字

[ ]9號《關於實驗區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檔案批准成立,配有編制50名,現有50人。分13個內設科室。

第九條x年1月12日根據毛組字[ ]59號《關於紀正式任職的通知》檔案任命紀為本單位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有關財經法規,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並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資產應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舉

辦單位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則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規定_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 單位名稱:山東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

第三條 單位住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12號

第四條山東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是經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25號)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隸屬山東省文化廳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登出,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進一步提高省文化廳機關行政效率,保證政令暢通提供有效的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機關後勤工作,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服務。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山東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設定行政科、財務科、車管科三個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職責是:行政科負責廳機關行政後勤等管理服務工作;財務科負責廳機關、服務中心財務及資產等管理服務工作;車管科負責廳機關車輛排程、維修及保險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終止後的資產收歸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由本單位修改,經舉辦單位同意,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稽核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部門簽字蓋章生效。

負 責 人 籤 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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