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事假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3W

跟單位請個長期病假,然後從事“第二副業”,今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有這樣的行為,不僅病、事假期間一切工資待遇都拿不到,還將受到嚴厲處罰。

機關事業單位事假規定

近日,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釋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這些“鐵飯碗”人員的病、事假待遇做了詳細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事假超過5 天的,其工資和工作性津貼將按比例有所減少。

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病假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檔案(包括醫生證明、病歷)作為憑證。若因工(公)致傷、致殘的,在規定的休養期內工資待遇不變。

在病假期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享受病假期間的一切工資福利待遇。

此外,機關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不滿6 個月的,從第3 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不滿6 個月的,從第3 個月起,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根據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超5天都將要扣錢。例如,機關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 個工作日不到10 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職工在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間)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不計發工作性津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 個工作日不到10 個工作日的,從第6 個工作日起,職工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5%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3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