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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97K

想要了解帶薪年休假制度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關於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9年1月起實行新的年休假辦法。依據省人社廳《關於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關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工作人員生活、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要增強執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工作人員個人申請、單位批准相結合的辦法。各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執行的情況下,於每年1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對工作人員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專人負責,確保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年休假標準,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生,保證年休假制度規範執行。

(三)各部門(單位)要按照2019年國務院第514號令和2019年原國家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確定年休假物件、時間、條件等。機關事業單位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四)對於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2019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對於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於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2019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每次不少於5天。對確實無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妥善安排、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採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靈活休假方式,但累計休假不能超過本人應休假總天數。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發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率低於80%的。

(五)因停職和立案審查、且所在部門(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查結束前不享受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審查結束後,未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的,所在部門(單位)要及時安排其休年休假,無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後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幹部、復退戰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過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聘和調入的工作人員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應衝抵其當年應休年休假的天數。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鍊)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並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休假計劃。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由於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於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衝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衝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四、加強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管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計劃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安排其補休。對已調整年休假計劃、但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滿應休天數的,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員數量和不休假天數。各單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應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稽核。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乘以本人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再乘以2。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按國家規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總和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的總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總和計算。

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式審批:

1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在單位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2各部門(單位)人事(幹部)部門應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將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情況及應支付的報酬統一造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3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按工資統發審批程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審批。當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員,於退休或亡故的下月發放。

五、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幹部管理的許可權進行審批。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規範操作程式,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和超範圍超標準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的報酬。

(三)市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四)本實施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五)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