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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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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檔案管理規定

規範新聞檔案的管理,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檔案局釋出了《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新聞檔案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新聞檔案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檔案的科學管理,適應宣傳報道工作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黨和國家的宣傳事業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根據國家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檔案是指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製片廠等新聞單位(以下簡稱各新聞單位)在宣傳報道活動中形成的、經過整理歸檔的各種稿件、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新聞影片等不同載體的檔案材料。它是各新聞單位宣傳工作活動的歷史記錄,反映各新聞單位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也反映全國各行各業不同時期革命和建設的面貌,是進行工作查考、經驗總結、歷史研究的依據和必要條件。

第三條 宣傳報道檔案是各新聞單位全部檔案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管理工作中,應該貫徹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整理、保管好宣傳報道檔案,確保它的完整與安全,是各新聞單位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四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工作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由辦公廳(室)或總編室主任直接領導,並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檔案管理機構,中央級新聞單位設立綜合檔案管理處(科),省級新聞單位設綜合檔案管理科,地(市)級新聞單位設綜合檔案室,縣級新聞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統一管理本單位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各級新聞單位檔案人員的編制,可根據檔案數量的多少和工作任務的大小確定。

各新聞單位收集、整理、保管宣傳報道檔案所需經費,在本單位事業費中開支。

第五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工作,由各級專業主管機關和各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共同負責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歸檔的範圍

第六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人為本報、本社、本臺(以下簡稱本單位)審批修改的稿件、改樣、題詞,批示本單位轉載各報刊文章的原件和為本單位撰寫文章的手稿。

第七條 本單位主要領導人撰寫和修改的重要稿件原稿。

第八條 本單位定稿發表的闡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社論、評論、編輯部文章、評論員文章、觀察家文章、重要述評的原稿和改樣。

第九條 著名專家學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國際友人為本單位撰寫文章的手稿、講演稿以及題詞和書寫字畫的原件。

第十條 本單位組織的專題調查報告的原稿和改樣;經本單位調查處理的重要的讀者來信(聽眾、觀眾來信)原稿及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記者採寫並被評為年度省級以上好稿的稿件原稿和改樣。

第十二條 本單位編輯出版的報紙和各種有關宣傳報道業務的出版物。

第十三條 本臺播出的重要新聞、通訊及各種專題節目的稿件原稿;本臺為各國電臺、各國電臺為本臺組織的重要節目稿。

第十四條 本臺節目時間表、電視節目串聯單及重要電視片的解說詞。

? 第十五條 本廠攝製的新聞紀錄影片的完成臺本、分鏡頭本、解說詞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條 本單位拍攝、錄製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各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人的重要活動和各種重要會議的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影帶原版。

第十七條 本單位拍攝、錄製的反映工業、農業、國防、科技等各行各業改革和生產建設主要面貌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英雄模範人物重要活動的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影帶原版。

第十八條 本單位拍攝、錄製的外國首腦、駐華使節及外國代表團負責人來華的重要活動的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影帶原版。

第十九條 本臺錄製播放的著名藝術家、文藝團體、表演人員演出的戲劇、音樂、曲藝、廣播劇、電視劇(指電視臺播出的電視劇錄影帶。製作電視劇過程中形成的藝術材料,屬藝術檔案)等文藝節目以及其他具有欣賞和儲存價值的錄音帶、錄影帶原版和配套的文字資料。

第二十條 本臺錄製播放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專欄節目的錄影帶原版;本臺與外國電視臺合拍的錄影帶原版;本臺為外國電視臺、外國電視臺為本臺組織的電視節目的錄影帶。

第二十一條 本廠攝製的各種新聞紀錄影片(包括新聞雜誌片和重要的紀錄片)的原畫面底片、錄音聲帶底片、聲畫合成反正片、標準拷貝片。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在宣傳報道工作中形成的其它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新聞影片等。

各新聞單位為採編、發稿、播放工作需要而蒐集的文字材料、錄音帶、錄影帶、照片、影片等作為資料儲存。

第三章 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三條 各新聞單位內的業務部門,要將在宣傳報道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工作程式,並作為有關人員的職責。宣傳報道完畢的稿件、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新聞影片應由有關部門指定專人收集齊全,進行整理,定期歸檔。

第二十四條 稿件可採用按時間、問題(節目、欄目)或時間、人物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理,分別組卷或裝訂成冊,並擬出確切的標題,填寫目錄。

第二十五條 錄音帶、錄影帶應按專題、時間進行分類整理,填寫標籤、卡片和目錄,歸檔的錄音帶、錄影帶要聲音清楚、畫面清晰。

第二十六條 照片按問題、地點、人物、時間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理,填寫目錄,註明作者,照片說明要寫清新聞五要素,洗印統一規格的樣片並分類裝訂成冊。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宣傳報道檔案的齊全和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私自儲存、銷燬和帶走應歸檔的稿件、錄音帶、錄影帶、照片和新聞影片。

第四章 管理和防護

第二十八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一般應由本單位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聲像檔案,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採取在集中統一管理原則的指導下,實行相對集中儲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條 宣傳報道檔案的管理要標準化。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應用電子計算機檔案的檢索、編目、統計等項工作並把電子計算機和現代化的縮微技術、通訊技術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管理自動化,提高檔案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各新聞單位要積極改善宣傳報道檔案的保管條件,要有必要的設施和工具,做到防火、防盜、防塵、防蟲(鼠)、防潮、防高溫、防日晒。庫房要保持整齊、清潔。

1、保存錄音帶、錄影帶的庫房,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要求設計;溫度要保持在十八攝氏度至二十四攝氏度之間,相對溼度保持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間,要避開三十奧斯特以上的磁場。

2、儲存照片、新聞影片的庫房,要有專用的裝置和必須的防護措施。照片庫房溫度要保持在十五攝氏度至二十五攝氏度之間,溼度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間。影片庫房要特別注意防火,溫度要保持恆定,最高不得超過十五攝氏度,溼度保持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間。影片出庫時,必須在緩衝間放置二十四小時以上。

第三十一條 宣傳報道檔案工作人員要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變質或字跡模糊,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裱、複製等技術處理。

錄音帶、錄影帶要定期進行檢查,根據需要,每隔一段時間重新纏繞一次,如發現磁帶變形、斷裂、磁粉脫落等現象,應及時進行補救。

照片底片要定期進行檢查,有發黃、發黴、變質等現象時,要及時進行清洗和技術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宣傳報道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或機構變動時,應該做好檔案的移交工作,編制移交目錄,履行交接手續。

第五章 利用和統計

第三十三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管理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檔案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重要程度,確定提供利用的範圍,對於不同形式、不同載體的檔案材料,採取不同的借閱辦法,提出相應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管理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卡片、索引等檢索工具,編輯各種彙編和參考資料,積極地提供檔案為宣傳工作服務。

第三十五條 查閱涉及國家機密的文字材料和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新聞影片時,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宣傳報道檔案,一般只供本單位在工作中查考使用;提供這些檔案為外單位使用時,可適當收費。

第三十七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管理部門,應該做好檔案的統計工作,對各種載體檔案的收進、移出、利用、保護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統計數字要真實、準確,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呈報統計報表。

第六章 鑑定和銷燬

第三十八條 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管理部門,對於儲存期限已滿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應根據《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檔案保管期限表》的規定進行鑑定。鑑定工作應由辦公廳(室)主持,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參加,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對被鑑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進行逐件地審查,提出存毀意見。

第三十九條 已經鑑定準備銷燬的各種載體的宣傳報道檔案材料,要逐件地編造清冊,由鑑定小組審定後,申報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四十條 銷燬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時,鑑定小組應指定二人以上進行監銷,監銷人應根據銷燬清冊,對被銷燬的檔案材料,進行認真地核對,確認無誤時,方可銷燬,並在銷燬記錄上簽字。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新聞單位的宣傳報道檔案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