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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工作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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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制檔案保管期限表

檔案管理工作鑑定

檔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冊形式列舉檔案的來源、內容和形式,並指明檔案保管期限的一種指導性檔案。它是鑑定檔案儲存價值和確定檔案保管期限的依據。

檔案保管期限表通常由順序號、條款、保管期限、附註以及總的“說明”等部分組成,其中,條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專案。

(1) 順序號。

順序號是按照條款的系統排列順序統一編的序號。它起著固定條款的排列位置和順序的作用,也可作為鑑定時引用條款的代號。

(2) 條款。

條款是一組型別相同的檔案的名稱和標題。每一條款應代表一組有內在聯絡的價值相同的檔案。有時,為了使條款簡潔醒目,也可以將價值不同的而有聯絡的一組檔案寫成一個條款,在條款下面分別指出其不同的保管期限。條款的擬製一般不宜過多過細,應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範圍也不能過寬。條款較多的保管期限表還須把條款加以分類。

(3)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儲存和定期儲存。永久儲存就是無限期地儘可能長遠地儲存下去,定期儲存就是隻儲存一定的年限,保管期滿後即可銷燬。長期儲存一般是指檔案須儲存16~50年;短期儲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

定期儲存的時間計算方法一般是從檔案產生後的第二年起計算,有些特殊檔案和專門檔案可以從其失效、結案後算起。所有確定為定期儲存的檔案到保管期滿後還須複查,如發現有繼續需要儲存的,仍應儲存下去,有的延長保管期限,有的轉為永久儲存。

對於機關檔案保管期限表,其中,短期和長期的期限也可視需要指出明確的年限,如

短期保管的檔案保管年限又可分為3年、5年、XX年等,長期保管的檔案保管年限分為20年、25年、30年等。

(4) 附註。

附註是在條款之下對條款及其保管期限所作的必要的註解或說明。例如,有些合同、協議書、借據的保管期限往往需要從有效期滿後算起,就可在保管期限後註明“失效後”字樣。

(5) 說明。

說明是對保管期限表所作的總的說明,一般包括保管期限表的適用範圍、結構、制定的依據、保管期限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上只是檔案保管期限表一般的結構,可以根據各種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特點增加或減少某些專案。

2) 編制“檔案銷燬清冊”

檔案銷燬清冊是準備剔除銷燬的檔案檔案的登記簿,它是供領導人審查批准的表冊,同時也是日後查考檔案銷燬情況的憑據。

檔案銷燬清冊應由登記順序號、案卷或檔案的題名、起止日期、數量、原保管期限、銷燬原因、備註等專案組成。每一清冊應編制一式兩份,一份留檔案館(室)備查,一份送機關領導人審查批准。如果須送上級機關或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就應多備一份。同時報送兩份,其中一份經審批後退回。

3) 檔案的銷燬

為了慎重起見,已經被批准准許銷燬的檔案不應立刻銷燬,而應暫時存放一段時間,待確認確實無價值時再進行銷燬,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批准銷燬的檔案一般應該直接送造紙廠化為紙漿或者就地焚燬。為了保守機密,應銷燬的檔案一般不得留作它用,更不允許倒賣出售。檔案銷燬工作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工作,一般由檔案部門會同保衛、保密部門進行,並由專人銷燬、專人監銷。銷燬完畢後,銷燬人和監銷人都要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

如有個別檔案未被批准銷燬,可在“銷燬清冊”上做出適當的說明。對於已銷燬的檔案,也應在檢索工作上註明“銷燬”字樣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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