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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職責及工作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W

1、組織領導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職責及工作制度

2、根據本單位社會穩定狀況,研究提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重大措施。

3、對一個時期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做出部署。

4、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本單位發生的矛盾糾紛,明確排查調處責任,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抓好調處。對本單位發生的矛盾糾紛,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調處。

5、抓好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6、議定對本單位因排查調處不力而引發重大案(事)件的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在規定期限內,認真妥善地處置化解職責範圍內的各種矛盾糾紛。

⑵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協調會。

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月報表制度,各社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將本轄區排查處置情況在每月的2日、27日前向街道領導組寫出工作報告,書面彙報一次,街道司法所、司法調解中心每月2日前將本轄區上月的排查調處情況報上級排查調處辦公室。

⑷對排查出的重點問題,如因涉及社會治安引發的問題,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要求做到及時上報。

⑸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每季度至少寫兩份資訊及時落實排查情況。

⑹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對於排查出的主要問題要以督辦卡的形式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臺帳制度

(1)對排查出的影響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全部登記造冊,建立臺賬。

(2)定責任單位、責任人,定處置措施,定處置期限。

(3)問題已經解決的要及時銷賬,到期未能解決的要跟蹤督辦。

三、工作協調製度

(1)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收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資訊,認真分析,梳理歸類。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處置"的原則,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並提出處置期限。每次協調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

(3)對群眾反映強烈、處置難度大、有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提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研究,提出具體的處置意見,並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及時調查處理。

四、定期報告制度

各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要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情況定期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按照協調會議議定的要求由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處置,本級解決不了的,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報告上級綜治委,由上級黨委、綜治委協調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對有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隨時上報,經排查沒有發現問題,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要將本單位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處置情況每月總結一次,形成專門報告,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綜治委。做到一月一總結,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報。對在本單位造成一定影響或發生越級赴地市以上群體上訪事件,要寫出專門報告,同時要認真填寫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月報表。省綜治委統一印製了《全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月報表》,由各單位按月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統一填寫後,於下月的2日前報局(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

五、情況通報制度

(1)每月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2)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分類指導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3)對領導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處置及時,社會穩定的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對領導不重視,推諉扯皮,把本部門、本單位的矛盾推向社會,把應該本級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造成不良影響的通報批評,直到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領導包案、掛牌督辦制度:

(1)對可能造成影響的和上級領導批辦、通報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限期解決。

(2)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督導組,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聽取責任單位、責任人關於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展情況的彙報,督促指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幫助有關單位妥善處置各種矛盾糾紛。

(3)對因排查處置不力、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的單位,以督辦卡的形式,督促該單位限期解決。

七、考核獎懲制度

中發〔XX〕17號檔案明確指出"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綜合治理的首要任務和當務之急,因地制宜,儘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加強督促檢查"。各級綜治辦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要把矛盾糾紛排查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列入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內容,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檢查和考核。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下級上報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建立檔案,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激勵制約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獎懲等緊密掛鉤。對工作得力,成績顯著的要記錄在案,形成專門報告。在報送政府主要領導的同時,送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考察幹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堅決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否決該單位當年評選受獎及主要領導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央綜治委、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監察部《關於對發生影響穩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領導實行責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