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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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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安地處秦嶺南麓中段。東與山陽、鄖西接壤,西與寧陝相連,南與旬陽相鄰,北與柞水交界。境內山大溝深,層巒疊嶂,土地總面積3487平方公里。是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區貧困農業縣。全縣轄25個鄉鎮,206個村民委員會,總人口29.22萬,其中農業人口26.83萬,佔92%。我縣有全省僅有的三個少數民族鄉鎮中的兩個(西口回族鎮、茅坪回族鎮),有回、滿、壯等9個少數民族9845人,佔總人口的3.4%。<?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大綱

隨著我縣經濟的日益發展,資訊的日益暢通,人們的維權意識日益增長……民間矛盾糾紛也隨之上升,2002年我縣累計排查各類矛盾糾紛1312件,調處成功1203件。2003年累計排查各類矛盾糾紛1412件,調處成功1303件。2004年共排查矛盾糾紛1681件,調處成功1483件。這一組數字顯現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日益重要性和中國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可替代性。成功的調處減少了訴訟,降低了訴訟成本,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為了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實效,充分發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維護我縣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全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一套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的發生,防止矛盾糾紛激化轉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過調處矛盾糾紛,開展法制和社會主義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

經過實踐總結和借鑑並結合我縣實際,我們從網路、執行、責任追究三方面制定了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網路機制

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建全和完善縣、鄉、村、中心戶長四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機構,宣告本文僅供會員使用如果您是從其他盜版網站下載本文將視為侵權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擔任正、副組長,綜治、司法、信訪、民政、公安等28個部門為成員;縣直機關單位由部門責任人任組長;鄉鎮領導小組由鄉鎮黨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村級(居)由支部書記擔任調委會主任,中心戶長為成員;廠礦企業由董事長(廠長、經理)任組長。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轄區、本部門、本企業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領導和實施組織工作。

二是成立協調指揮中心。組建以司法、信訪為主的縣級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負責協調指揮調處縣境內跨鄉鎮、跨行業之間的重大疑難糾紛。辦公室設在司法局,由司法局負責日常工作。

三是建立應急預案機制。各鄉鎮、部門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應急預案,針對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矛盾糾紛的成因及其特點,制定出不同的調處應急預案。確保關鍵時刻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的矛盾糾紛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執行機制

(一)、預防機制。一要堅持資訊預防。各鄉鎮、部門要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資訊,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要堅持普遍預防,採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要採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排查機制。對轄區內突出的矛盾糾紛,採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做到鄉鎮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各級調處組織要定期將轄區糾紛的種類、特點、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以及涉及到穩定工作等方面的資訊及時反饋到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各級調處組織都應按戶建立矛盾糾紛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

(三)、包案機制。對社會穩定影響較大或解決難度較大的矛盾糾紛,由縣、鄉鎮領導包案落實,實行督查制度,限期解決。鄉鎮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落到包村幹部和包片、包行業、包單位、包分管領域的領導身上,同經濟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罰。

(四)、調處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實行分級調處制,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歸口調處,小糾紛由治安中心戶長(資訊員或村民小組長)調處;一般矛盾糾紛由村(居)調委會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鄉鎮調委會及時調處;跨鄉鎮、跨行業重大糾紛由縣級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調處。涉及到部門的矛盾糾紛,由各級調處組織分流到部門限期調處。同時實行集體會議制,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久調未決的疑難糾紛,由各級調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定調處方案,確保調處成功。

(五)、督查機制。一是領導督查,縣級主管領導對分管部門,鄉鎮領導負責對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督查,定期聽取彙報,研究解決問題,二是部門督查,對本行業本系統內涉及的矛盾糾紛進行督查。三是跟蹤督查,對於落實到具體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各級調處組織實行全程督查,按時通報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杜絕有調無果,有頭無尾的現象。四是會議督查,縣級每季度、鄉鎮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情況,講評工作,部署任務。

(六)、回訪機制。堅持回訪預防,對於調處的重大矛盾糾紛由本級調解組織指定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糾紛出現反覆,釀成新的事端。

(七)、報告機制。村(居)、每月向鄉鎮,鄉鎮及縣級部門、企事業單位每月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司法局)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包括月報表),排查上報要有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由司法局每月25日將全縣各鄉鎮、縣級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統計上報縣委、政府及市司法局,並附當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通報全縣,宣傳先進,鞭策後進,促進排查調處工作的順利進行。鄉鎮、部門對那些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化解,同時從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報告。

(八)、培訓機制。定期對鄉村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升隊伍素質,提高調解水平。縣司法局負責每年對鄉鎮、機關、廠礦企業調委會主任進行業務培訓,鄉鎮對村調委會成員每年不少於兩次業務培訓。

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追究機制

一是矛盾糾紛排查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調處組織要積極排查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確定專人定期或不安期進行排查建檔登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不安排、不檢查督促矛盾糾紛排查登記建檔工作的;

(2)對突發性、群體性、易激化的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3)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未及時排查調解的;

(4)排查措施不力,反饋不及時,致使矛盾糾紛升級的。

二是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追究機制。在調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或矛盾糾紛激化的,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政法部門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職務處分。

(1)不認真調處矛盾糾紛,導致三人以上群體性越級上訪的;

(2)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3)因工作不負責任,調處不當,對可能發生的矛盾隱患未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導致矛盾糾紛激化轉為重大刑事案件的;

(4)在調處工作中,因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或不負責任導致矛盾糾紛擴大,且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5)對因跨鄉鎮、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釀成重大案件的;

(6)在履行職責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