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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稅務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39K

為了切實加強我局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範單位活動,根據**建立平安華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制定本制度。

市地方稅務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一、 資訊報告制度

(一) 採取上下結合、條塊結合、日常排查與定期集中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起來的方式,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深入細緻的排查,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 不管單位有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情況,各部門(股室)、單位(局、所)必須每月彙總一次情況,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三) 及時準確上報排查調處過程中發現的預警性涉穩資訊以利及早防範不穩定事件,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二、 要情報告制度

(一) 凡發生罷工、罷課、罷市、遊行示威,3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或圍攻衝擊黨政機關、堵塞交通,20人以上非法宗教聚會,死1人以上的災害事故等重大情況,所在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二) 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苗頭,所在單位支部書記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原因的處理情況,以後每天報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 發生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必須在發生後的24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四) 建立健全重大穩定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單位每月在上報《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情況統計表》的同時,要將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種不穩定因素進行梳理,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將較為重大的不穩定因素詳情報市局維穩辦備案,由維穩辦對重大不穩定因素進行掛牌督辦。

三、 抄告回報制度

(一)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各方參與、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果斷、迅速、認真調處。

(二)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下發督辦函,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調處,各部門積極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局維穩辦回覆調處結果。

(三)各部門、單位要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不得把本地本部門應該解決、處理的矛盾和問題推向社會,推給上級。

四、 考核督查制度

(一)各單位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首要任務,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黨政分管領導按照分工歸口負責,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

(二)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等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重大群體性鬧事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三)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平安建立和維護社會穩定目標管理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晉級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遲報、漏報、不報、督辦回執不填報的,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四)進一步加強黨、政統一領導,維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調處小組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各負其責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著力在落實工作措施,謀求工作實效上狠下功夫。

五、 協調會議制度

(一) 堅持定期和不定期協調會議制度,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市局維穩辦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 協調會議對排查調處工作做得好的進行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進行黃牌警告並限期整改。

(三) 認真研究調處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通過協調會議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調處時間,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六、民間糾紛調處移送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分級管理,歸口調處。

(二)民間糾紛調處按照“小事不出單位、大事不出街道辦事處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的調解責任制,即: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一律先到基層組織(單位)進行調解。

(三)調解組織經兩次以上調解仍未成功,確實難以解決的,攜帶兩次以上調解材料,將調解情況移送街道辦事處綜治工作中心調解。

(四) 綜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層移送的糾紛,應認真審查,並召集轄區內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關部門著手調處,經再三調處不成功的,移交市調解處辦調解或直接引導其進入訴訟程式。

(五)市調處辦近糾紛的性質責成相關部門或組織相關部門集中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應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六) 各級調處組織建立移送等相關程式和制度,做到手續齊備,檔案資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