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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6W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篇1

危化品的檢查、領用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精選5篇)

1.庫房保管負責每月檢查所有化學品的存放、標識、使用等情況,填寫檢查記錄。在貯存期內,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標識不清、滲漏等情況,應及時整改。

2.藥品的領取由保管具體負責,領用人領取藥品後填寫領用記錄並簽字。

各類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注意事項

1.對於實驗室領用後暫時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於固定存放點;

2.保證與禁忌物分開存放並保證與“避免接觸的條件”不接觸;

3.並做好防揮發、防洩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4.化學品,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對藥品的使用及領取作詳細記錄;

5.使用腐蝕性化學品時要注意個人的防護;

6.禁止口嘗、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觸的方法鑑別化學藥品或危險物質。

7.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嚴禁用嘴直接吸。

8.藥品在器皿中加熱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著人;在移動沸騰的液體時,應放置在隔熱石棉網上,輕拿輕放。

9.不能把濃酸、濃鹼氣化劑和有機物質放在一起,否則會引起爆炸和燃燒。

10.使用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遠離熱源、火源,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加熱揮發,須採用水浴加熱,嚴禁用明火併在通風櫥內進行(電源開關、電源插頭等須在通風櫥外)。

11.對於無標籤或掉標籤的藥品需要經過鑑定,貼上標籤後方可使用,無法鑑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

12.使用藥品時,藥品瓶應輕拿輕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藥瓶。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篇2

有毒品應執行“五雙管理制度”, 即: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賬。

為了能夠對實驗室的試劑進行安全、有效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議:

申購

避免試劑重複申請採購和積壓,申購試劑前應先檢視試劑存放處是否仍有存餘,實驗人員若發現試劑不足時應及時通知試劑申購負責人。

入庫

由至少兩名劇毒與危險物品管理員對劇毒試劑的種類、數量、包裝、危險標誌、到貨時間等進行驗收和登記後存放於專用試劑櫃中。專用試劑櫃應當配備相應消防設施、設定明顯標誌、保證通訊暢通;危險化學品貯存必須隔離、隔開和分離,按效能分割槽、分類、分庫貯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貯存。

使用

接觸劇毒與危險物品時必須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的制度。管理員應定期核查領用情況,發現有被盜、丟失或誤用情況,應立即向負責人上報。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篇3

1、危險化學藥品存放點是學校安全防範的重點部位,存放點嚴禁吸菸、明火等,嚴禁帶火種進入存放點。

2、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存放點,未經管理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隨便從存放點拿出。

3、制定完善的藥品使用手續,藥品管理員要認真檢查出入庫藥品並及時填寫出、入庫單,經負責人批准後才可發放化學藥品,制定完備的領用及使用登記制度,領用時必須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同時在場。

4、存放量要合理,不得超量儲存,並按藥品性質分別擺放。

5、經常檢查、核實和清點庫存藥品,並做好存放點的通風、乾燥和常溫避光工作

6、上下班前後應檢查門、窗、水、電和通風等設施,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7、實驗室管理員要掌握藥品屬性、存放及搬運方法,切實做好藥品的防盜、防火、防潮及防爆等工作,發生事故時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上報學院安全保衛部門。

8、任何實驗人員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排除隱患。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津政令第11號)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使用、存放、處置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等。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

(一)以危險化學品為主要實驗原料、輔料的;

(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條我院危險化學品實行學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網路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安全工作;

(二)相關係、實驗室等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

(三)各使用單位須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和運輸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採購必須通過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採購,必須執行公安部頒行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8-93),嚴禁私自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公司採購。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違章作業。需單獨運輸的決不能混載;不允許暴露運輸的,運輸過程中必須裝入安全器具。貨到要逐件檢查,防止漏、丟、錯等事件發生,辦好交接手續,及時入庫。劇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根據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執行。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實驗室需購買易製毒品、劇毒品的,須經學院批准,經網路及實驗室管理中心稽核彙總,報保衛處備案後,到公安部門統一辦理許可購買手續。需購買麻醉品的,須經學院批准,經網路及實驗室管理中心稽核彙總,報保衛處備案後,到藥監部門統一辦理許可購買手續。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逐級簽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責任書,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並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經本單位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實驗的人員在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四)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的學生,在實驗前,應接受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四無一保”,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實驗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做好實驗記錄並備案。

第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實驗人員要嚴格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特徵、毒理等,做到細緻準備,規範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燒或爆炸事故。發生化學品撒漏,應採用適當方法,及時清理。

第十四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在實驗室的通風櫥內進行,實驗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工作服,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接收、轉讓易製毒品、劇毒品。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應在儲存容器外加貼帶有品名的標籤,根據其特徵分類儲存。儲存容器較多時,可將盛有同一類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個盒子內,並在盒子外加貼標籤,用畢及時放回原處。不允許未加貼危險化學品品名的試劑瓶隨意擺放;不允許危險化學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溫、潮溼、漏雨的環境下存放。

第十七條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處存放。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要嚴格按類別存放保管,並設定明顯標誌,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儲存。

第十九條實驗人員要定期對實驗室存放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清理,防止因變質、洩漏或被盜而引發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的存放保管應由專人負責,加鎖儲存,並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

第二十條移動危險化學品一定要將包裝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內搬運,防止因脫落、碰撞而引發事故。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動火。需動火作業的,須報保衛處審批。動火作業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制訂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設定監護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使用高壓氣瓶要套有防震墊圈,直立放置並用固定鏈固定穩妥。要遠離熱源,避免暴晒和強烈振動。氣瓶每次使用完畢後都要進行漏氣檢測。

第二十三條存放高壓氣瓶要分類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氣體和助燃氣體鋼瓶必須分開放置。一般情況下,實驗室記憶體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氣瓶數量不得超過2瓶。

第二十四條在搬動高壓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並減少碰撞。在搬運充裝有氣體的高壓氣瓶時,可用特製的小推車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轉動。嚴禁用手執著開關閥移動氣瓶。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委託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認可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相關係派專人負責回收處理,嚴禁將實驗產生的危險化學品殘渣、廢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在室外隨意堆放。

第二十七條實驗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按環保規定分類處理。實驗室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種類分別設定廢液桶,並將有機溶劑類、氯族類、重金屬類等有毒有害物分開存放,集中處置。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暫存、運送和處置,要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不得非法轉移和運送。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使用、銷售、貯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學院將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理;造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學院保衛部、網路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篇5

1.統一採購:

專人根據危險品的使用量統一採購,報批有關部門,獲批後可購買;

2.入庫檢查:

入庫時應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保證包裝完整、數量準確、標識清晰、符合要求,藥品性質不清時嚴禁入庫。驗收合格後由保管簽字接收並將藥品存放於庫房內,上帳登記。

3.貯存注意事項:

貯存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資料》中“儲運注意事項”中的要求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嚴格控制與“避免接觸的條件”進行接觸,危險化學品應設專櫃分類隔離貯存,並做好標識。

4.減少庫存:

應儘量控制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5.預防措施:

危險化學品貯存時,應于禁忌物分開存放,並採取防揮發、防洩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風等預防措施;庫房或實驗室中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6.劇毒類專人專櫃:

劇毒的的化學品應鎖在專門的毒品櫃中,要由專人專櫃保藏。

7.廢品處理:

保證作廢的藥品標識的清晰,保管負責聯絡廠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藥品隔離存放並做好標識,定期送至環保公司統一處理。

8.無標籤處理:

無標籤或標籤掉的藥品和試劑需要重新鑑定,貼標後方可使用,無法鑑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廢棄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或試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