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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通用1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3W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

為規範機關財務行為,開源節流,確保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轉,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辦法。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通用17篇)

一、經費管理及審批原則

1、局機關經費開支必須堅持節約和效能原則;

2、局長審定全年機關經費預、決算;

3、經費開支實行分管財務副局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4、各項經費收支由局財審科負責管理;

5、各項經費開支均應貫徹“先報告、後開支”的原則;

6、1萬元以上的開支,由局長審批後,再由分管財務副局長批示;無預算安排單筆5萬元以上大額支出由黨委會研究決定通過後執行(特殊情況由局長召集相關局領導研究決定)。

二、審批程式

報銷經費須取得合法憑據,由經辦人簽名並載明用途,經證明人、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屬實,(1)對於常規性經費專案,財審科依據財政財務制度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稽核,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報銷;(2)對於應由局長批示的專案,必須先報局長批准同意,再由財審科稽核,最後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報銷;

三、經費開支的具體規定

(一)辦公費

各類辦公裝置、辦公傢俱、辦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由辦公室或電子商務科統一採購,對於按規定需要辦理政府採購的專案(含印刷)由辦公室或電子商務科填列採購申請表,經局長同意後由財務科辦理對口財政的手續;

(二)公務接待

1、局機關接待工作要堅持節儉原則,嚴格控制次數、標準和陪客人數;

2、接待費用的結算方式分為定點單位多次記賬統一結算和公務消費卡結算兩種方式;

3、公務接待範圍 上級來本局檢查指導工作的;外地或本市相關單位來我局交流工作的;各縣(市)區等基層單位來局辦事確需安排的;各科室召開的部門工作會議確需安排的;招商引資活動等專項接待;

4、公務接待審批程式 負責接待的科室(部門)需先按要求填制“接待用餐申請單”,經本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後,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審科依據批准限額稽核報銷;

5、公務接待標準

①接待地廳級領導按1500元/桌的標準執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檔次酒店)

②接待處級領導按每800元/桌的標準執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檔次酒店)

③平級部門因工作確需安排的按40元/人標準執行;

④本局機關幹部確因公務需用餐按30元/人標準執行;

⑤市領導或局長主請的客人視情況開支;

⑥接待省部級領導或重要客商視情況開支。

6、公務接待的物品實行領用制,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各科室需事先按要求填寫“物品領用審批單”,原則上中餐不得領用白酒;本局系統內開會,原則上不安排用餐、不安排煙酒。

7、禮品、菸酒等貴重物資的購入由辦公室、財務科共同辦理,保管和領用由辦公室派專人負責,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待擬購下批物資時,由財審科負責對該物資盤存和核銷,再辦理購入;

8、未經批准開支的接待費用,財審科將拒絕稽核報銷,各類娛樂休閒場所(如保健、洗頭、足浴、KTV、釣魚等)費用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三)差旅費

1、出差省內市外,出差人員需交納會務費或培訓學習費的,須由分管領導和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擬派出省、出境的,還須事先報局長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2、除局領導外,其他幹部職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原則上為火車和汽車,確需乘坐飛機和火車軟臥的須報局長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3、出差補助標準

①伙食費補助:每人每天省內12元、外省一般地區15元、特區20元。

②交通費補助:出差期間發每人每天市內交通費3元,不再憑票報銷市內交通費;報銷了市內交通費的不再補貼;

4、隨公務車出差,在接待單位就餐或因公誤餐而在外就餐報銷了餐費的,不再報銷出差補助,凡乘公共汽車出差,未在接待單位就餐又未報銷餐費的,其出差補助按制度規定標準執行;

5、探親路費

①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不含飛機和火車軟臥)可予以全額報銷;

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含飛機和火車軟臥),在本人月基本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6、差旅費報銷由本人在出差返回後一週內按規定報銷,預借了差旅費在報銷時一併多退少補結清。

(四)汽車開支

1、公務用車費用嚴格按照市公務消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總限額控制使用,財審科建公務消費臺帳;

2、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統一保險的有關規定;

①定點維修

一般維修(20xx元以下) 由司機填寫維修報告單,辦公室負責人現場核實審定維修專案,分管辦公室領導審定,再送定點單位維修;

大修和保養(20xx元以上) 由司機填寫維修報告單,辦公室負責人現場核實審定維修專案,財務科經詢價後核定維修額度,分管辦公室領導稽核簽字,送定點單位維修;

②定點加油

規定用中石化IC卡定點加油,執行一車一卡制,用加油主卡統一結算。由辦公室登記每臺公務用車的行駛里程和用油量,並定期公佈每臺公務用車的100公里油耗。

3、汽車補胎、充氣、洗車等 洗車實行1200元包年制,其他零星費用由辦公室提供定點維修單位的發票一年一次結賬。

(五)大型外事活動

舉辦召開外經外貿、招商專項活動(會議)必須年初有計劃安排(異動專案年中調整),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按預算執行,量入為出,不得鋪張浪費突破經費預算;

(六)幹部學習培訓費

1、由本單位派出參加黨校短期學習班、業務崗位培訓班的學費全額報銷,不予報銷有關生活補貼;

2、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各類專業職稱考試,取得證書的,憑有效的學習發票報銷:高階證書1500元,中級證書1000元,初級證書500元;與商務經濟業務相關的在原有的報銷標準上提高100%。

3、經本單位同意在職幹部利用業餘時間自學,取得學歷證書的,憑有效的學習發票報銷:研究生學歷3000元,本科學歷1000元,專科學歷500元;取得學位的在原有的報銷標準上提高100%。

(七)其他開支

1、撥給其他單位經費單項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須先報局長批准同意;

2、機關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包括工會活動、三八節活動、八一節活動、老年節活動、春節慰問等)開支,須先報局長批准同意;

3、以現金或物資形式發放的各種福利均應先報局長批准同意;

4、探望病人 看望住院的幹部職工按每次200元標準慰問,由工會牽頭報銷,其他科室(部門)看望病人不再報銷費用;

5、因公借款 凡因公務需要預借現金的,先由業務分管領導簽字,再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方可借支,應及時報賬結算歸還;

6、鼓勵機關各部門和幹部職工個人積極爭取預算外資金和省部級專項資金,可適當開支一定的業務費。

7、其他不可預計開支,視情況處理。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執行。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2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國家財經制度、法規要求,局機關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都應納入辦公室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各項支出均應嚴格執行行政單位經費規定。

2.認真組織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正確編制會計報表。

3.局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簽名,按規定審批程式批准後報銷。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主要領導批准,任務完成後及時辦理報帳手續。自制原始憑證格式由辦公室統一規定。

4.加強現金、支票管理,不得“坐支”,出納、會計分設,各司其職,互相制約。

5.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6.會計人員應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時將各類會計帳、證、表等資料分類裝訂,立卷歸檔。

7.機關各項支出報銷時間原則上定於每週週一、週三。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為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局機關各項開支必須經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嚴格履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1.局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實行計劃管理,發票回來後,均由財務人員初核,經分管領導稽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開支數額較大的,還應由局黨組會研究後報銷。

2.所有經費開支,必須憑稅務局統一監製的正式發票報銷,非正式發票或非行政事業單位收據不予報銷。

3.千元以上的經費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領用支票必須填寫支票申請單,註明用途及限額,辦理完畢後,必須在十日內憑正式發票履行正常報批手續。

三、 對原始憑證(發票)的基本要求

1.只有國家財政部門監印的收據和稅務部門監印的發票等合法單據,才能作為報銷單據。

2.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4.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

5.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四、財務報銷的具體要求

1.會議費的報銷:除會議費發票外,還必須附會議通知檔案、參會人員簽到名冊、會議費用清單。

2.接待費的報銷:所有公務招待費報銷,必須具有接待方案、選單、正式發票。

3.資產(禮品)購置費的報銷: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除購置發票外還應附政府採購有關手續和驗收小組成員的簽字手續。

4.外出學習考察費的報銷:除發票外還應附學習考察組織單位的有關檔案。

5.差旅費的報銷:實行出差事前審批制度,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實行出差逐次報銷的原則,按實際出差的人數和天數,填寫財政統一格式的差旅費報銷單。出差必須寫明出差事由。

6.報銷單據填寫要規範,字跡要工整。支出報銷要及時,原則上應在一週內報銷,最晚不能超過兩週。

五、報銷單據的貼上要求

單據貼上應使用原始憑證小型單據貼上單,將所有原始憑證整理後逐張貼上在貼上單上,單據中不能有訂書釘、回形針等金屬物品。根據單據的大小形狀,貼上方向應從左上角開始依次向右邊貼上,超出貼上單的部分應進行摺疊。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3

一、加強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強化預算約束,規範財務行為,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財政經費的使用效益。

二、局機關發生的所有支出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年初由財務審計處對各處室提出的支出預算進行初審及綜合平衡,支出預算經局黨組批准後實施,杜絕無預算及超預算支出。

三、局機關所有的經濟業務,都必須填制和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準確、完整。送財務審計處稽核時,經手人、證明人、支出明細清單等必須齊全。

四、必須認真遵守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凡列入政府採取目錄範圍內的採購專案,均應根據政府採購操作業務流程辦理,不得違規採購。

五、局機關對外簽訂凡涉及收、付款業務的合同(協議),經辦者需提供一份留存財務審計處,以作為財務稽核付款的依據。

六、辦理經費報銷需由相關處室填寫《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經費支出審批表》並附原始發票及支出明細單,送財務審計處稽核。財務審計處在審批表上籤署經費列支渠道、該專案的指標及支出情況等稽核意見,報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送局長審批。經局長審批後財務審計處方可報銷。

七、因公務活動確需預借經費,一律填寫正式借據。1000元以內的由處室負責人簽字,分管局長批准;超過1000元的,由局長審批。

八、各處室所涉及的收款業務一律由財務審計處歸口管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處室一律不得私設小金庫。辦理結算需用支票的,一律由局長審批。

九、凡經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召開(舉辦)的會議(活動),統一由辦公室填寫會議(活動)預算表,經局長審批後操作。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4

一、整理:

將車間現場內需要和不需要的東西分類,丟棄或處理不需要的東西,管理需要的東西。

目的:

騰出空間,空間活用,防止誤用、誤送,塑造清爽的工作場所。

內容:

1、車間內廢品、邊角料當天產生當天處理,入庫或從現場清除。

2、班組產生的返修品及時返修,在班組記憶體放不得超過二天,避免與合格品混淆。

3、使用者返回的產品應及時處理,如暫時無時間處理,應存放在臨時庫,不得堆放在生產現場。

4、外來產品包裝物及時去除,貨品堆放整齊。工作現場不能堆放過多(帶包裝)外購產品。

5、合格部件、產品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及時入庫,不得在班組存放超過一天。

6、報廢的工夾具、量具、機器裝置撤離現場存放到指定的地點。

7、領料不得領取超過二天用量的部件材料,車間內不允許存放不需要的材料、部件。

8、工作垃圾(廢包裝盒、廢包裝箱、廢塑料袋)及生活垃圾及時清理到衛生間。

9、窗臺、裝置、工作臺、週轉箱內個人生活用品(食品、餐飲具、包、化妝品、毛巾、衛生用品、書報、衣物、鞋)清離現場。

二、整頓:

對整理之後留在現場的必要的物品分門別類放置,排列整齊。物品的保管要定點、定容、定量,有效標識,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

目的:

工作場所一目瞭然,消除找尋物品的時間

內容:

1、車間繪製現場<定置圖管理圖>。

2、車間對各類裝置,工裝,器具進行分類編號。

3、廢品、廢料應存放於指定廢品區、廢料區地點。

4、不合格品、待檢品、返修品要與合格品區分開,週轉箱內有清晰明顯標識。

5、週轉箱應放在貨架上或週轉車上,裝置上不得放置週轉箱、零件。

6、操作者所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容器內,必須有明顯的標識(交檢單,轉序卡),註明品名,數量,操作者,生產日期。

7、搬運週轉工具(吊車、拖車、升降車、週轉車)應存放於指定地點,不得佔用通道。

8、工具(鉗子、螺絲刀、電烙鐵、通路儀)、工位器具(週轉箱、週轉車、零件盒)、抹布、拖布、包裝盒、酒精等使用後要及時放回到原位。

9、部件、材料、工裝、工位器具按使用頻率和重量體積安排擺放,使物品使用和存放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10、員工的凳子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凳子全部靠齊機腳。

三、清掃:

將工作場所清掃乾淨,使生產現場始終處於無垃圾,無灰塵的整潔狀態

目的:

消除贓汙,保持職場內乾淨、明亮

內容:

1、車間建立班<車間組清掃責任區>,落實到班組內具體責任人。

2、地面、裝置、模具、工作臺、工位器具、窗臺上保持無灰塵、無油汙、無垃圾。

3、掉落地面的部件、邊角料及時處理,外購成品的包盒、箱隨產生隨清理。

4、不在本班組責任區內工作時,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工作點地清理乾淨。

5、維修人員在維修完裝置後,協助操作者清理現場,並收好自已的工具。

6、各班組對在車間內週轉的原料、部件、產品做好防塵,防潮措施,罩上塑料袋或將其墊起。

7、下班時,員工垃圾桶全部清理乾淨。

四、清潔:

將整理、整頓、清掃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並定期檢查進行考核。

目的:

整理、整頓、清掃後,要認真維護,使現場保持完美和最佳狀態。

實施要領:

1、各班組每天下班前15分鐘進行簡單的日整理活動。

2、各班組每週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30分鐘進行周整頓活動。

3、各班組每月27日下班前1小時進行一次徹底的整理、整頓、清掃活動。

4、車間每日依據<班組5s考核表>對各班組責任區進行檢查,並做相應的記錄,作為考核各班組業績的依據之一。

5、車間每月1日對上月各班組5s實施情況進行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公佈各班組本月5s考核結果。

6、車間依據<車間勞動管理制度>對5s活動不合格的班組及個進行相應的處罰。

五、素養:

提高員工文明禮貌水準,增強團隊意識,養成按規定行事的良好工作習慣。

目的:

養成良好習慣,提升人格修養

內容:

1、每日堅持5s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2、對各班組人員進行公司和部門的各種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

3、嚴格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遵守車間內部各種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勞動紀律、安全生產、裝置管理、工位器具管理、週轉搬運管理、工資管理等。

5、工作時間穿著工作服,注意自身的形象。

6、現場嚴禁隨地吐痰和唾液,嚴禁隨地亂扔紙巾、雜物。

7、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間馬桶,手盆,水池用後自覺沖洗,不隨意亂倒剩飯菜。

8、每年對車間班組人員進行一次評選,並將優秀員工上報到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敬業精神、責任感及道德行為規範)、勤(工作態度)、能(技術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和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績(工作成果、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四個方面。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5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校園停車管理制度,進行校園車輛有規、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園文明、美觀、健康,並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據

1.市、區關於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檔案(新);

2.《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園評估指標》(新)。

三.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教工、學生,適用於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操作原則

1.憑證停放原則。校內車輛憑證、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2.車輛減速原則。進入校園,機動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輛(含輕便摩托車)一律下車推行。

3.保安指揮原則。所有車輛的停放須服從保安的指揮,倒車、裝卸貨物等須有保安的指揮,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5.與考核、評優掛鉤原則。凡違反本制度者,將在考核中體現,在評優中受影響。

五.具體要求

1.校內教工、學生車輛停放在校園內,須先辦理停車證,學生12週歲以下不予辦理(不符合市交通法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2.校外車輛停放嚴格把關。

① 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限於兩種物件:教工家屬(夫或妻)、有密切合作關係的單位。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須經校務會審批,並辦理停車證,辦理手續的其他程式與上面相同;

② 一律不受理無工作關係的車輛臨時停放,因工作關係須進入校園的車輛,須經保安稽核許可並登記,並憑臨時停車證在保安的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3.所有車輛按停車證車位有序停放。學校停車位劃分三塊:汽車停放位、輕騎停放位、自行車停放位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6

一、交接班工作內容

1、交清本班生產執行及裝置運轉情況。

2、交清生產報表、生產工具。

3、交清上級工作指令。

4、交接班人員共同對裝置進行巡迴檢查。

二、交接班要求

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到崗。

2、交接班時,交接人員應全部到齊。

3、交接雙方共同對裝置執行狀況進行檢查,確認裝置運轉正常後,方可交接班。

三、交班人員任務

1、交班前,交班人員必須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

2、交班前應整理好生產報表,執行記錄。

3、交班時,有責任回答接班人提出的問題。

4、發現接班人有酗酒、精神失常等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時,不得交接,並有責任堅守崗位,報告有關部門,等待處理。

5、接班人逾時不到,交班人有責任堅守崗位.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四、接班人員任務

1、接班人必須認真聽取交班人介紹情況,嚴格按交接內容逐項檢查。

2、交班人員提前離崗,接班人應及時記錄錄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3、交班人交班不清,接班人可拒絕接班,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五、特殊情況處理:

1、交接班時,突然發生事故或裝置故障,應由交班人負責處理,接班人應協助工作。待處理完畢後方可交班。

2、如事故或裝置故障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應彙報有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決定交班人是否可離崗。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7

1、為確保郵件收發事務順利進行,避免郵件收發事務的延誤和差錯,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郵件”是指通過郵政和快遞公司郵送的信函、報刊、資料和包裹。

3、郵件的收發工作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各相關部門協同實施。

4、一般信函、報刊由門衛室當班值班人員接收;快遞、掛號包裹等需要簽字接收的郵件,正常上班時間由業務內勤簽收;節假日和早晚非上班時間由門衛值班人員簽收。

5、門衛和業務內勤人員收到郵件後,均應在當天第一時間及時轉交處理,遇節假日由門衛值班人員接收的郵件,應在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上班時轉交處理,不準擅自留存和積壓。

6、一般信函、報刊由門衛接收人員及時送達辦公室。凡屬簽字接收的郵件,門衛室和業務內勤均應分別建立郵件收發登記薄,郵件轉交相關部門和個人後,由收件人在收發登記薄上簽收。

7、郵件轉交處理的原則是:凡屬外來的各種公文、信函、資料、報刊等統一轉交辦公室收文分發。屬財務部門相關財務資料交財務部經理簽收後處理。屬採購部門採購的相關儀器、裝置配件,由採購部簽收後送交倉庫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屬原料、包裝物料樣品,則分別送技術部檢測和匯同生產、業務部門商定採購相關事宜。屬客戶聯絡郵寄的產品樣品等,則由業務部送交技術部檢測並落實客戶相關需求事宜。

8、辦公室建立收文和發文登記薄,凡黨政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發來的檔案和公函,應進行收文登記,封面貼制檔案處理標籤,由辦公室主任根據公文內容,簽署分發意思見後分別報送總經理、分管負責人閱處或相關部門辦理。凡公司以文頭紙印發的各種文書,辦公室統一編號進行發文登記。每年年底,對全年的收發文進行全面清理收集,整理裝訂成文書檔案,按規定分類建檔儲存,以便查閱和利用。

9、凡不認真執行本制度,無故拒收或扣壓郵件的。每次扣0.2分;因郵件隨意扣壓或丟失,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警告以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10、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安慶市中天石化公司

20xx年12月20日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8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值班室管理的基本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光大能源環保(蘇州)有限公司消防值班室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DL5009.1-20xx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電安生[1994]227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Q/SNB20xx-20xx 企業綜合管理考核

3 管理內容與方法

3.1值班人員進入崗位應穿統一工作服,佩帶胸卡。

3.2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離崗、不竄崗。

3.3值班人員應思想集中,不準與他人閒談與生產無關事宜。

3.4在值班室內不準吸菸,設“禁止吸菸”標示牌。

3.5無關人員不得進人控制室,也不得在休息室內休息、聊天。

3.6值班記錄應書寫清楚、字跡端正、內容正確、記錄不得任意塗改,並放在規定 的地方。

3.7值班室保持清潔整齊,物品擺放整齊,實行定置管理。

3.8錶盤上的重要裝置開停按鈕應加防護罩。

3.9錶盤及值班室地坪必須每班進行清潔工作、吸塵、清揩,保持表計清晰,盤面 清潔,見本色。

3.10外單位參觀人員應由專人陪同,佩帶參觀證。對參觀人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生產副總經理牽頭,執行部經理負責檢查與考核。

4.2 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管理流程工作、未達到管理要求的部門和個人按Q/SNB20xx-20xx規定進行考核。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許可權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專案。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稽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登出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登出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登出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登出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

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章 專案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專案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稽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稽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 立戶、分戶、並戶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

(一)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戶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戶”。 本市居民(含本市戶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戶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可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戶”辦理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或戶口登出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專案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視窗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出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戶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戶口遷移委託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0

1、目的

減少產生火災的條件,確保接收站安全。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接收站所管轄的範圍。

3、術語

4、職責

4.1 接收站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處室,其主要職責是:

4.1.1 對進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1.2 門衛人員對進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員進行禁菸提示和檢查。

5、管理內容

5.1 以下區域禁止吸菸:

5.1.1 裝置周界圍牆內目前指定為非吸菸區,例如:操作室,控制室,工藝區,試驗室,碼頭區等。

5.1.2 接收站辦公樓內的所有區域。

5.1.3 食堂內的所有區域。

5.1.4 接收站交通工具內。

5.1.5 接收站門衛室。

5.2 禁菸要求:

5.2.1 在接收站大門口處張貼"禁止吸菸"標識。

5.2.2 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均被耍求遵守吸菸制度。

5.2.3 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需將隨身攜帶的煙火寄存在門衛方可進入。

5.2.3 火柴與打火機:除持有經批准的工作許可證外,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它形式的明火。違反本制度規定將被視作嚴重違紀行為。

6、相關檔案

7、記錄和表單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二、三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1]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八、九條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型別;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製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二十、二一條

第十九條 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型別;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條

第二十二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五、二六、二七條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八、二九條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2

一、校務委員會例會制度

1、定期召開校務委員會例會。一般情況下,一季度召開一次,每年不少於四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校務會議。

2、校務委員會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參加例會,積極參與決策,努力完成分管任務。

3、年度教學計劃、教學管理、工作目標、規章制度的制定,聘請教員、組織重大活動、資金投入、實施獎懲等重大事項必須經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4、例會前需充分準備,由專職副校長將例會內容和議題通知各校務委員,各校務委員與會前應做好相應準備。

5、例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議而有決、決而有行,並及時向鎮黨委作出彙報。

6、例會需作好會議記錄,並歸檔備查。

二、教育計劃制度

1、黨校每年年初要根據鎮黨委的部署,制定年度教育計劃,並附課程內容安排表。

2、教育計劃要明確教學內容。參加物件、辦班時間、講課人、教育目的和要求。

3、黨校教育計劃由校務會制定,報鎮黨委討論通過,由鎮黨委發文,同時報鎮組織辦備案。

4、校委會可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的變化,突出教育重點,及時調整和充實年度教育計劃。

5、黨校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計劃、季度有安排、每月有活動,工作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

三、考勤考核制度

1、 凡參加黨校學習的學員,應自覺遵守黨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員在學習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

3、學員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允許請假,如有特殊情況應由部門負責人向黨校說明,經黨校批准方可准假。未准假擅自缺課者按曠課處理。

4、 學員在學習期間曠課一次,請假兩次(含兩次)以上者,取消本班次學員資格,不予結業。

5、 學員要嚴肅對待黨校的考試、考核。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認真撰寫學習總結,按時上交。

6、黨校在每期培訓結束後,都需組織相應考試。

7、經黨校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並根據學員的考試、考核成績及日常表現,評出本期業餘黨校"優秀學員"。凡結業考試及綜合考核不合格的學員,不能結業。

四、教育總結制度

1、黨校在年末需根據當年度辦學情況,對學年工作進行總結,並向鎮黨委報告工作情況。

2、遇有重大問題和超越自己職權範圍的特殊問題,必須請示上級黨組織。

3、黨校組織大型的活動,事後應及時向鎮黨委彙報活動情況,並做好總結,以指導今後工作的開展。

4、有關黨員中或教職工中具有傾向性的思想問題,以及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向鎮黨委請示或報告的其他問題,也應及時上報給鎮黨委或有關部門。

五、檔案管理制度

1、黨校檔案是教學活動和黨校工作的全部綜合反映,必須由校務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管理人員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做好檔案、資料及有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分類、立卷、歸檔等工作。

3、檔案要求做到內容齊全,分類清楚,不漏不重,裝訂規範,檢索方便,管理完善。

4、黨校檔案立卷歸檔範圍包括:鎮黨委及有關上級部門的檔案;校黨委有關黨校工作的決定和意見;黨校的工作規劃、年度工作安排和辦班計劃;各種統計資料表、調研報告、問卷調查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的報告材料;黨校歷任領導、工作人員名單及黨校教師名單;黨校學員名冊和考試成績;黨校得獎、受表彰材料;黨校辦班音像圖片、通訊及其他有關資料。

5、有關部門或個人借閱黨校檔案,要辦理登記手續,經黨校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借出,並應定期歸還,不得遺失破損。

六、校務管理制度

1、黨校在鎮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校務委員會領導工作制度。由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校長。

2、校務委員會下設黨校辦公室、負責黨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3、黨校要根據高效精幹和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4、定期舉辦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理論、黨性教育和有關業務知識培訓。

5、全年培訓班不少於10期。同級黨政主要領導每年為基層黨校上課2次以上,不能以會代課。普通黨員集中培訓年不少於3天。

6、教學內容安排合理:政治思想類教育需佔全年的60%以上。

7、黨校的電教化裝置由專人保管,並經常檢修除錯。

七、教員守則

1、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自身素質。

2、積極做好教學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批改作業。

3、瞭解學員的學習情況,不斷改進教學方法。

4、認真選擇教材,合理確定教學進度,掌握鑽研教材的重點和難度,寫好教案。

5、做好教前教後的情況調查分析,聽取意見,積極參加教員活動。

6、嚴格律己,帶頭端正作風,言傳身教,為人師表。

7、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黨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八、學員守則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努力學習,積極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2、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發揚理論聯絡實際的優良學風。

3、自覺遵守校紀校規,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課,有特殊情況須事先請假。

4、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專業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加強黨性鍛鍊,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5、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正確處理工學矛盾,掌握自學方法,養成刻苦鑽研、獨立思考的學風。

5、尊重教師,虛心求教,自覺遵守課堂紀律,勤于思考,積極參加小組討論,按時完成作業。

5、自覺遵守黨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物,關心集體,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6、發揚優點,克服缺點,不斷總結、提高、完善自己,圓滿完成各項學習培訓任務。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3

為控制吸菸的危害,消除公司安全隱患,保障公司全體員工身心健康,維護公司良好工作生活環境,樹立公司形象,特制訂如下控煙制度。

一、目的

為消除火災隱患,提高職工健康水平,杜絕火災事故和減少環境汙染。

二、控煙規定與管理責任

(一)全體員工要提高“吸菸有害健康”的認識,自覺禁止或控制吸菸,以公司利益為重,服從領導,嚴格遵守公司禁菸規定。

(二)劃定公司可吸菸區:

公司可吸菸區暫定:廁所、單人辦公室(宿舍)、車間大門外、食堂大廳門外空曠場地、宿舍樓每層樓兩端休息區、辦公樓一樓大廳沙發處。嚴禁亂丟亂扔菸頭,菸頭必須徹底熄滅後入菸灰缸或垃圾簍。

除上述可吸菸區域外公司其他任何室內區域均為禁菸區。禁菸區域內24小時禁止吸菸。

(三)禁菸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其管理和勸阻工作的責任人:各部門經理為所轄禁菸區的責任人;每位員工都有監督、勸阻的權利和義務。

(四)各責任人有義務在禁菸區內嚴格執行本制度,嚴於律已,同時有權力對違反此規定者下達處罰通知,並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五)外來人員在公司禁菸區內吸菸的個人,接待人員有義務給予勸阻,特殊的客戶僅可在接待者辦公室吸菸。

三、處罰

(一)在禁菸區吸菸的員工,首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依此類推;

(二)中層及以上領導在禁菸區吸菸者,加倍處罰;

(三)各部門經理對違規者下達處罰通知單,綜合管理部簽字後,報財務部直接從工資中扣款。

(四)對因違規吸菸或亂扔菸頭造成火災損失的,將根據損失大小,由肇事者和管理者負責相應賠償。

四、監督部門:綜合管理部,負責不定期巡查。

五、本規定自二○xx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的標識管理,規範企業的整體形象,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司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目錄,由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和公佈。

第三條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對外宣傳的人員,必須經由相關部門許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標識進行一切對外活動。

第四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標識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範圍:集德建立的整體形象宣傳,各業務公司整合宣傳使用此LOGO。

(二)標識形象要統一、鮮明,以確保公司標識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於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證公司標識的嚴肅性,不可侵擾性。

(三)使用標識時,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擅自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標識的使用過程中,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對標識進行任何諸如新增、刪減、變形、 扭曲方式的改變。

第六條 便籤、卡片等的設計和印製涉及到公司標識的,必須有統一的式樣。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5

一、 店面形象規範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樹立店面形象,使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的軌道,促進公司的全面工作。在廣大消費者面前充分展示裝飾企業的良好形象,確保公司持續、穩步、健康發展。為在以後的公司日常管理中方便,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員工著裝

第一條:員工工作時間(包括輪班人員),參加公司重大活動一律著公司統一工作服,並保持著裝整潔。

第二條:對未按公司規定著裝者,視情況給予負激勵

1、未按規定著上衣(冬季未著襯衣或西服、夏季未著襯衣或短袖T恤者),負激勵15元;

2、未按規定著下裝(西褲或牛仔褲)者,負激勵20元; 3、未按規定系領帶者,負激勵10元;

4、著裝不整潔者(工作服太髒或出現破爛仍進行穿著),負激勵30元; 5、全套未著工作服者,負激勵50元。

第三條:員工因工作外出時,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著便裝,但著裝應大方得體,不得穿著奇裝異服,回到公司後必須在30分鐘內更換工作服

第四條:以上條例由每個人相互監督,由前臺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檢查(每天上午及下午各檢查2次),檢查情況填寫在皇飾家居內務管理檢查表上。如監督人有包庇及執行不到位、員工有以上違規行為追咎其同等責任。

第三章、 衛生管理

第一條:區域劃分:公司衛生區域分為公共衛生區域和個人衛生區域

公共衛生區域包括辦公區、客戶接待區、會議室、公共過道、材料展廳等公司場所的地面、牆面、門窗、展架及材料展廳、公用桌椅、茶几、飲水機、魚缸和花草樹木等,由公司專業保潔人員負責清理及歸位。保持乾淨、統一,做到無煙頭、垃圾、痰跡和其它雜物;無積塵、積水、對垃圾桶(簍)隨時進行清理,及時給花草樹木澆水、培土、清理殘枝枯葉並做好病蟲防治工作,及時制止員工影響公共區域清潔衛生的行為。

第二條:個人衛生區域指員工自己用(含員工合用)的辦公桌椅及計算機、印表機等辦公裝置。除公用的印表機本週值班人員負責外,其餘均由員工自行負責打掃,保持個人衛生區域清潔衛生,做到桌面清潔、物品擺放整齊,電腦主機及顯視器無明顯灰塵。桌面及桌下無紙屑

第三條:上午8:30上班後,不能到外面吃早點,且在上班時間員工禁止在公司辦公區域、材料展廳、會議室、前臺等場所內吃零食。

第四條:接待客戶後待客戶離開後15分鐘內清除所有廢用物品,包括紙杯、菸灰、雜物等,必須放到垃圾桶內

第五條:前臺衛生及物品由前臺工作人員直接負責,標準同上,且前臺只能由前臺專一人負責,其餘無關人中不能在前臺逗留,辦完事後馬上離開且在前臺時間不能超出10分鐘上,否則追究其責任,包括前臺人員

第六條:上班時間,任何人不得上無關的網站及聊與工作無關的QQ。下班後

關閉電腦顯視器及主機電源。最後走的應關好燈具電源及鎖好門窗

第七條:洽談桌擺在該擺的位置,桌面布、窗簾等保持整體、統一、乾淨 第八條:辦公網路不得擅自改動裝置和進行設定,設計師的電腦其餘人員在沒有得到設計師本人的同意下不得擅自開啟和使用且使用必須要與工作有關。

第九條:負激勵 1、公共衛生區域:

1)出現菸頭、垃圾、痰跡或其它雜物者,負激勵10元,並立即整改; 2)非工作原因出現積塵、積水者,負激勵10元,並立即清除; 3)垃圾桶滿了仍未及時清理者,負激勵5元,並立即清走。 2、個人衛生區域:

1)桌面不整潔,物品擺放雜亂,電腦顯示器或主機灰塵較明顯,亂丟亂放者,每一項負激勵5元;

2)亂丟紙屑、雜物、隨地吐痰或在牆壁上亂寫亂畫者,負激勵10元;

3)下班後不關電腦主機或顯視器,最後走的沒關電源及鎖門窗者,負激勵每一項15元;

4)上班後到外面吃早點的,負激勵一次15元,上班時間在以上規定區域吃零食、吸菸者,負激勵一次5元;

5)接待客戶後在規定時間內沒把菸頭、廢紙杯及雜物清除。桌椅及桌面布沒歸位者,負激勵一次一件5元;

6)無關人員在前臺逗留時間超出規定時間,及與前臺人員閒聊,負激勵每人每次10元(包括直接人及前臺人員);

7)上班時間上無關網站及聊與工作無關的QQ,負激勵一次20元,上黃色網站的,負激勵一次50元。

第十條:以上條例由本週值班小組負責監督,由前臺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檢查(每天上午及下午各檢查2次),檢查情況填寫在皇飾家居內務管理檢查表上。如監督人有包庇及執行不到位、員工有以上違規行為追咎其同等責任。 設計師績效考核表 1、 績效考核表以上考核每月一次,在次月5號前完成,通過考核評選出組長(既主任設計師),協助設計部經理管理工作,組長(主任設計師),可享受工資底薪待遇,每月加300元的職務工資,一般設計師的底薪800元,提成統一。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6

一、資質管理工作範圍

1、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

2、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

3、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註冊、證件管理。

二、資質管理資訊收集

1、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彙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

2、積極主動的通過多方途徑,如政府網站、上級主管單位、兄弟單位瞭解最新的資質、人員管理規定,及時為年檢、升級、核查、註冊做準備工作。

三、準確理解資質管理規定,提前準備相關資料,確保各項工作及時、合格。

1、對收集的資質管理資訊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檔案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2、在充分理解各項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著手編制年檢、延期等申請資料,在準備申請資料需要的內容時應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如業績、人員證件、學歷、職稱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檢、延期、升級等資質管理工作設計內容較多,如年度審計報告、工程業績等需公司財務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項資料。故負責人必須提前準備,分清主次和前後順序,提前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並以書面形式將所需內容的要求、時間進行告知,並對結果進行跟進。

四、各項申請資料在上報主管單位之前必須留存一份備案,如因修改而出現多份留存,則將不合格資料進行銷燬,留存合格資料。

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上報資質主管單位各種報表,報表內容如涉及到財務相關內容必須與財務負責人進行溝通,力求符合資質要求的同時確保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機關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17

一、處罰辦法

1.對拒絕遵守學校控煙規章的教職員工,否則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教職工在禁菸區內吸菸,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罰款10元,並在教師大會上通報批評;拒不悔改的,罰款30元,並責令其在教師大會上做書面檢討。

3.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學生,學校將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有吸菸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對來訪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不在學校吸菸,制止其不文明行為。對來訪客人,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菸區吸菸,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監督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一經發現也納入本人考核及處室考核。

6.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教工既執行上述規定外,還納入到個人年度考核中。

二、獎勵辦法

1.教職工以教研組、各處室為單位,遵守學校控煙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是評選優秀處室的條件之一。

2.對積極戒菸、恪守規定者應予於一定的物質支援和鼓勵。

①年度評選“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積極分子”。對能遵守學校控煙制度、並有突出表現的菸民教師給予積極肯定和鼓勵。

②年度評選“優秀控煙監督員”。對能認真履行監督員職責,鼓勵和幫助吸菸教職員戒菸的監督員給予積極肯定和獎勵。

③學校專設控煙工作獎勵專案。對積極參與學校控煙工作的所有教工發放獎勵,對不積極參與控煙工作、甚至違反學校控煙、禁菸規定的教工不發放。

永州市工商職業中專

20xx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