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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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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點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管理,穩定和發展蔬菜產業,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給和食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長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大綱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規劃、建設、使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鎮人口對蔬菜的需求而確定的常年用於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種繁育的場地以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蔬菜基地規劃、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健全蔬菜產業風險應對機制。

第四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基地的統一管理。

土地、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商務、水務、環保、食安辦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蔬菜基地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規範建設、佔補平衡、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鎮人口人均面積0.033畝的標準測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積,並制定各區、縣(市)面積指標分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長沙市蔬菜產業發展規劃和長沙市蔬菜基地建設規範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立保護標誌。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蔬菜基地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長沙市蔬菜基地建設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蔬菜後備基地的規劃工作。因城鎮人口增長或者被徵收、徵用而造成蔬菜基地面積不足的,應當及時從蔬菜後備基地中補充。

第九條 蔬菜基地應當常年種植蔬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種拋荒;

(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變蔬菜基地的性質和用途;

(三)在蔬菜基地上取土、挖砂影響蔬菜種植;

(四)向蔬菜基地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汙水和氣體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在蔬菜基地周圍建設汙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專案;

(六)其他損害蔬菜基地的行為。

第十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蔬菜基地的生產環境進行定期監測。發現生產環境可能影響蔬菜基地正常生產的,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蔬菜基地一經確定,必須嚴格保護。確需徵收、徵用蔬菜基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徵收、徵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蔬菜基地被徵收、徵用的,市、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佔補平衡的原則,及時補充蔬菜基地。

第十二條 蔬菜基地被徵收後,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財政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建設、改造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扶持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緩收、免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應當接受同級蔬菜、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縣(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和使用,還應當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根據蔬菜基地的建設發展需要,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蔬菜基地扶持資金。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由財政專項資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用於蔬菜產業發展的價格調節基金等構成。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蔬菜基地扶持資金年度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蔬菜基地扶持資金:

(一)新建蔬菜基地的;

(二)擴建和提質改造現有蔬菜基地的;

(三)推廣科學種菜、育苗,進行技術培訓、科研實驗、技術推廣的;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蔬菜基地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政策性支援的專案。

享受本市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應當優先保障本市蔬菜供應。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告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使用方案。

申請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交書面申請。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給予扶持的蔬菜基地及扶持金額。公示無異議的,應當按計劃撥付資金。

財政、審計和其他專項資金行政主管部門對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規定,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蔬菜的生產,配備蔬菜質量檢測設施,對生產的蔬菜進行檢測,確保蔬菜質量安全。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標準化蔬菜生產,建立健全蔬菜檢驗檢測、質量追溯和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體系,提高蔬菜質量安全水平。

蔬菜基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蔬菜基地的蔬菜質量安全進行監測。蔬菜基地扶持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的費用,用於農業技術服務機構的蔬菜質量安全監測。

第十九條 堅持多渠道增加對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涉及農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建設,引導、鼓勵蔬菜生產經營者增加對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二十條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需求,為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銷售等資訊服務;建立覆蓋主要蔬菜品種的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的資訊監測、預警和釋出制度,對種植面積、產量、交易量、庫存量及價格進行及時監測,引導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合理安排生產和經營活動;及時向社會公佈蔬菜基地的蔬菜質量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蔬菜市場監測結果和預測分析,及時制定本市應急蔬菜種植方案。對根據本市應急蔬菜種植方案進行生產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在本市的蔬菜上市量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採取多種形式對基地生產經營者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提高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安全生產意識和科學種菜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扶持繁育、引進適合本地的優良蔬菜品種,滿足全市蔬菜基地的用種、用苗需要。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蔬菜市場建設和蔬菜市場應急供應的調控,扶持建設多元化的蔬菜流通服務體系,引導蔬菜基地與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連鎖超市等實現產銷對接,鼓勵發展蔬菜連鎖經營、直供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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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開闢蔬菜基地蔬菜運輸的綠色通道。

第二十五條 蔬菜、土地、環保、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蔬菜基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減收、緩收、免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對批准減收、緩收、免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資金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在蔬菜基地內棄種拋荒的或者擅自改變蔬菜基地的性質和用途的,由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其已取得的蔬菜基地扶持資金,不再享受蔬菜基地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蔬菜基地生產經營者未配備蔬菜質量檢測設施或者沒有對蔬菜質量進行檢測的,由市、區、縣(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向社會公示,不再享受蔬菜基地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9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長沙市蔬菜基地保護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