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72K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審慎使用募集資金,保證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的承諾相一致,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的投向。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鑑證。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並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儲存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並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定募集資金專戶。同一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儲存。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專案、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儲存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九)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並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後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有關專案管理部門,專案管理部門根據專案進展情況制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式編制和審批:

(一)計劃書由專案管理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具體實施進度編制。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編制完成後,報公司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簽字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募集資金使用時,必須嚴格依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按照總經理批准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規定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經主管經理簽字後報財務部,由財務部稽核後,逐級由專案負責人、總會計師及總經理簽字後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應報董事會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應按公司董事會會議承諾的計劃進度實施,用款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並定期向董事會和財務部提供具體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後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專案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重新評估或估算,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專案,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專案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一)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應當儘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專案。

第十六條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鑑證報告,且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檔案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登出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並公告。

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專案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範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可以用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 動資金,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金額的50%;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六)不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第十九條 公司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公司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專案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二十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專案,實施新專案;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方式;

(四)深交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後,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後的新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專案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變更後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於主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兩個交易日內報告深交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專案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專案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專案的投資計劃;

(四)新專案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專案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並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司擬對外轉讓或置換最近三年內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對外轉讓或置換作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組成部分的情況除外),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兩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專案的金額;

(三)該專案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專案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意見;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地點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造成的影響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完成後,公司將該專案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萬元人民幣或低於該專案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專案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履行相應程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全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完成後,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佔募集資金淨額10%以上的,公司使用節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金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或低於募集資金淨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第三十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淨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並披露。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案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並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在收到報告後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董事會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披露。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公司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資訊。

審計時,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相關格式指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鑑證結論。

鑑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鑑證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並在報 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鑑證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上述鑑證結論的原因,並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物件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物件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資產購入後公司的盈利預測等。

第三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資訊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公司應當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公司規範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違規的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篇2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公開募集資金行為的管理,規範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募集資金係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可行性進行科學分析、審慎決策,著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確保本辦法的有效實施。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範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通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儲存

第六條

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應當及時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定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定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因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當事先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並徵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1個月以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專案、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5%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七)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專案的,應由公司、實施募投專案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圳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證券交易所備案後公告。

第八條

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並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第九條

公司怠於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後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第十一條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許可權和程式規定如下: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按照下列程式編制和審批:

1、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負責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2、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3、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三)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經董事會審議批准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組織實施。使用募集資金時,由具體使用部門(單位)填寫申請表,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會籤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資計劃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投資計劃,並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後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專案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專案,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專案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一)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的;

(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六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應當及時、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專案。

第十七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註冊會計師出具鑑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後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檔案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前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地點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交易所並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重大資產購置方式等實施方式的,還應在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專案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並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閒置募集資金在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過去十二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

(六)承諾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物件提供財務資助;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上述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專案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從事風險投資的情況以及對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物件提供財務資助的相關承諾;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照以下先後順序有計劃的使用超募資金(實際募集資金淨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

(一)補充募投專案資金缺口;

(二)用於在建專案及新專案;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三)歸還銀行貸款;

(四)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五)進行現金管理;

(六)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專案及新專案,應當按照在建專案和新專案的進度情況使用;通過子公司實施專案的,應當在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於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專案及新專案,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當出具專項意見,依照《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專案及新專案,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個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未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物件提供財務資助;

(二)公司應承諾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不進行風險投資及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物件提供財務資助並對外披露;

(三)公司應當按照實際需求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每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使用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公司原則上應當僅對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投資產品進行投資,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投資產品的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且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登出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募集資金閒置的原因;

(三)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 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專案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範圍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發行主體提供的保本承諾,公司為確保資金安全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等;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首次披露後,當出現產品發行主體財務狀況惡化、所投資的產品面臨虧損等重大不利因素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提示風險,並披露為確保資金安全已採取或者擬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專案,實施新專案;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後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於公司的主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新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專案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一)原專案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專案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專案的投資計劃;

(四)新專案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專案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在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專案的金額;

(三)該專案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專案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意見;

(七)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完成後,公司將該專案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萬或低於該專案募集資金承諾投資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專案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履行相應程式及披露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全部完成後,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淨額10%以上的,公司使用節餘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淨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淨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案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並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董事會應當出具半及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並披露,審計時,應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當期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董事會的專項報告中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依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鑑證結論。

鑑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鑑證報告中註冊會計師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並在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鑑證報告披露後的10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認真分析註冊會計師提出上述鑑證結論的原因,並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物件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物件購買資產或者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

第三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資訊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與應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衝突時,應按後者規定內容執行,並應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篇3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四個全面"戰略佈局,進一步規範我市重大決策、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大事項")決策行為,不斷提高行政決策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水平,結合《東方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重大決策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議事規則》和《東方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為依據,以規範"三大事項"決策範圍和健全"三大事項"決策程式為主要內容,以擴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證決策科學性和時效性為根本目標,堅持從實際出發,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科學發展,構建適應需要和嚴謹嚴密的決策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決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決策"三大事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事先進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審查,堅決防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決策行為。

(二)科學決策。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的有機統一,使"三大事項"決策更加科學和符合發展規律。

(三)民主決策。所有"三大事項"決策都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執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方針,嚴格按程式實施。

三、決策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是指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域性性與綜合性特點的重大事項,以及關係民計民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類政策。

2.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重要會議、重要指示、重要檔案精神的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報請省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3.市政府領導代表市政府作的重要工作報告;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市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年度計劃草案報告。

4.涉及《東方市總體規劃》的重要事項。

5.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域性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要政策、重大專案和重點工程。

6.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可能造成環境現狀重大改變或較大汙染物排放的專案建設。

7.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處理等;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意見。

8.以市政府名義公佈的對各類集體和個人的獎懲。

9.其他需要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

(二)重大專案安排事項。

重大專案安排是指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長期性作用的專案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 東方市列入國家、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案。

2. 東方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專案。

3.東方市列入中央在瓊投資重大專案。

4.東方市列入省年度重點專案、省民生實事。

5.東方市年度重點專案、民生實事。

6.東方市列入省重點產業省級園區發展規劃、體制創新、協調推進機制。

7. 東方市重點產業東方工業園區發展規劃、體制創新、協調推進機制。

8.涉及東方市長遠發展的重大基礎設施專案、重大產業專案、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專案。

9.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專案。

10.重大專案存在問題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三)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單個專案金額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的財政資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已列入年初預算和補充專案預算的大額度財政資金,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執行。動用預備費的,按照《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政府預留二次分配資金及年內追加預算資金審批管理試行規定的通知》(東府〔20xx〕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於未列入年初預算,但年度執行中因工作需要發生大額財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①通過預撥資金解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提交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②通過在盤活存量資金中調劑解決的,凡屬於部門內部預算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財政部門審定;重新安排其他專案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和市長審定。

3.其他經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專題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財政資金安排,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和市長稽核同意後,提交市政府專題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四、決策形式

對屬於"三大事項"的議題,由牽頭部門按照《東方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提出並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按照分工,通過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或議事協調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核定;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的重大事項,先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形成意見,按程式報市長確定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其中,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議題牽頭部門應當事先向社會公佈,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依照相關法律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