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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1W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1.目的:為了管好用好募集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按規定用途使用,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

3.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定:

3.1必須按公司募集專案承諾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有變更,必須事先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報政府有關部門和證監會審查批准。否則,不能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3.2募集資金應在專案規定的額度和時間內使用。每個募集資金專案在實施前,都要拿出詳細的實施方案,規定專案所應達到的目標、總投資和完成時間。財務部按經批准的實施方案、合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3.3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或權益時,應聘請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資產或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董事會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

3.4募集資金用於技改或新建工程的專案,應組建專門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並如期完成。重大專案的施工應實行對外招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地節約資金,力爭用較少的投入達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關職能部門(如總工辦、專案實施小組等)根據募集資金專案的需要提出實施方案,報經董事長、總經理審查批准,再與有關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簽訂必須由董事長簽字;

3.5.2財務部按募集專案專款專用。暫未使用的資金必須存入公司的銀行帳戶,一律不準擅自動用。支付專案款時,應查驗合同、工作進度的證明、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以及公司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簽註的意見。凡有關資料不齊和審批手續不全,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3.5.3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對專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特別是對重大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3.5.4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專案完成時,要進行專項審計,審查該專案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資額是否控制在預計總額內,專案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等;

3.5.5按有關規定及時批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工作進度和專案投產後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4.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4.3本制度經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