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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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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餘資金是指同各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下文是最新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最新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中央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結轉結餘資金是指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部門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第四條 中央部門結轉資金是指預算未全部執行或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專案支出結轉資金。

第五條 中央部門結餘資金是指專案實施週期已結束、專案目標完成或專案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專案支出預算資金;因專案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覆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

第六條 中央部門統計結轉結餘資金,應以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為基礎,並保持一致。

第七條 中央部門結轉結餘資金應扣除以下兩項資金:一是已支付的預付賬款;二是已用於購買存貨,因存貨未領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賬面資金。

第八條 預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收回資金,或出售存貨收回資金的,收回的資金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章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

第九條 中央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十條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用於基本支出。

第十一條 編制年度預算時,中央部門應充分預計和反映基本支出結轉資金,並結合結轉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以後年度基本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財政部在批覆部門年初預算時一併批覆部門上年底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情況。部門預算中批覆的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數與部門決算批覆資料不一致的,以部門決算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 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

第三章 專案支出結轉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專案實施週期內(基本建設專案竣工之前均視為在實施週期內,下同),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除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外,已批覆預算資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專案支出結轉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實施週期內,專案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預算時,中央部門應充分預計和反映專案支出結轉資金,並結合結轉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以後年度專案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在批覆部門年初預算時一併批覆部門上年底專案支出結轉資金情況。部門預算中批覆的專案支出結轉資金數與部門決算批覆資料不一致的,以部門決算資料為準。

第四章 結餘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中央部門結餘資金包括:專案目標完成或專案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專案支出預算資金;實施週期內,因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專案支出預算資金;實施週期內,連續兩年未用完的專案支出預算資金;實施週期結束,尚未列支的專案支出預算資金。

第十九條 部門機動經費在批覆當年未動用的部分作為結餘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中央部門應在45日內完成對結餘資金的清理,將清理情況區分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和非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報財政部。清理後的結餘資金,中央部門不得繼續動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收到中央部門報送的結餘清理情況後,應及時發文收回結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年初財政部發文收回的結餘資金數與部門決算批覆資料不一致的,以部門決算資料為準,並根據部門決算批覆情況對收回資金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年初收回的結餘資金數如需調整,中央部門應在8月31日前提出調整申請報財政部。財政部收到中央部門申請後,應及時發文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因專案目標完成、專案提前終止或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應及時清理為結餘資金並報財政部,由財政部發文收回。

第二十五條 基本建設專案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設專案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11號)精神,中央財政科研專案結餘資金中符合相關條件的,報財政部確認後,可在一定期限內由專案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控制結轉資金規模

第二十七條 中央部門應努力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計劃,根據實際支出需求編制相關年度支出預算。

第二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中央部門應及時跟蹤預算資金使用情況,按照財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統計,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加快執行進度的意見和建議報財政部,並採取措施合理加快執行進度。

第二十九條 對當年批覆的部門預算支出中,預計年底將形成結轉資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設專案外,中央部門報經財政部批准,可調減當年預算或調劑用於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

第三十條 對結轉資金中預計年底前難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設專案外,中央部門報經財政部批准,可調劑用於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中央部門申請調減預算或對支出用途進行調劑的,原則上應在8月31日前報財政部批准。財政部收到中央部門申請後,應及時辦理。

第三十二條 中央部門調減預算或對支出用途進行調劑後,相關支出如在以後年度出現經費缺口,應在部門三年支出規劃確定的對應年度支出規模內統籌解決,財政部不再單獨安排。

第三十三條 中央部門結轉資金規模較大、佔年度支出比重較高的,財政部可收回部分結轉資金。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控制、消化結轉資金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對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門,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獎勵。對排名靠後的部門,適當壓縮以後年度支出規模。

第三十五條 中央部門應對所屬單位結轉資金規模控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章 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中央部門與財政部就預算指標、資金支出情況進行核對。根據核對情況,財政部於1月31日前將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料發給中央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中央部門收到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料後,應在15日內將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申報核批表報財政部。財政部收到核批表後,應及時發文批覆。

第三十八條 年國中央部門申報和財政部批覆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時,不得調整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如確需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另行辦理。

第七章 結轉結餘資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條 中央部門應按照財政部收回結轉結餘資金的檔案,及時將資金交回國庫。

第四十條 中央部門交回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時,中央部門應及時調整用款計劃,財政部應相應調整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指標。

第四十一條 中央部門交回非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應在財政部發文規定的時限內將資金交回國庫,並將繳款單據印送財政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 收回結轉結餘資金時,財政部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xx〕192號)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結餘資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設專案結餘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央部門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責成其進行糾正。對未及時糾正的,財政部可將有關資金收回。

第四十五條 中央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xx年1月18日釋出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xx?7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的結餘按資金

事業單位的結餘按資金用途不同分為經常性收支結餘和專項資金收支結餘。經常性收支結餘按資金獲得渠道不同又分為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

(一)事業結餘的核算“事業結餘”科目核算

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以外各項經常收支相抵後的餘額。貸方登記收入轉入數,借方登記支出轉入數。本科目平時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轉賬時,將“ 財政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

(二)經營結餘的核算“經營結餘”科目核算

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其相對應支出相抵後的餘額。本科目平時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轉賬。應將“經營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實現的經營結餘,如為借方餘額,則為經營虧損。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