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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單使用管理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6W

為了使公司各種罰款的收繳手續合理化、規範化、程式化,特制訂本制度

罰款單使用管理辦法

1、公司對任何部門或個人的罰款均使用罰款單。公司罰款單分為特種罰款單和通用罰款單。特種罰款單,即公司針對某一專項事宜的辦理程式制定的一卡式處理表。通用罰款單,即除特種罰款單以外,公司統一制定的各部、室、科(以下簡稱部門)均可使用的“通用罰款單。”

2、特種罰款單和通用罰款單由財務部負責統一組織制訂。任何部門根據實際工作

需要均有權向財務部提出制訂特種罰款單的書面申請(根據自已的思路設計出初稿),由財務部與申請部門負責人、業務相關人員及相關聯部門負責人共同進行探討、推敲,從而理順程式,修改初稿或重新起草出討論稿,經反覆討論、修改後最終制訂出特種罰款單。

3、特種罰款單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門或個人,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並嚴格按照相關程式和處理要求認真填寫,不得敷衍、含糊。表中所有對個人和部門的罰款按本規定第7條執行。

4、公司所有管理人員、輔助人員及賦予相應職權的人員在自己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對違犯規章制度、裝置和工藝操作規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均有權使用公司通用罰款單進行處理。

5、通用罰款單和特種罰款單由財務科統一管理髮放,財務部建立“特種、通用罰款單支領、回收登記簿”,使用者到財務部處,在登記簿支領欄內簽名支領。通用罰款單使用者每次只准支領二本,每使用完一本後,須將所有存根聯交財務部,並在“特種、通用罰款單支領、回收登記簿”回收欄內簽名,而後,方可再支領。特種罰款單填寫人員第一次支領5張,以後每使用完4張後將回復件交回,再支領5張並辦理相應支領、交回手續。財務部在回收回覆件時,要嚴格核對,不得缺少。

6、使用通用罰款單人員,在對任何違規、違章工作、質量事故及損害公司利益等

行為進行處理時,應當場或30分鐘內開具通用罰款單,由被罰款人或部門負責人在所開通用罰款單上簽名。如被罰款人在受到處罰時無理取鬧,拒絕在罰款單上簽名,由罰款人找其部門負責人,由其部門負責人組織調查處理,對事實清楚,仍不簽名者,可將被罰款人立即停職,直到其簽名為止(如屬殘疾人不會寫字可按手印)。停職期間,按曠工處理。

7、使用特種罰款單或通用罰款單對相關部門或個人的罰款,均由被罰款部門負責

人或被罰款人在罰款時間24小時內持“被罰款人或部門聯”和“財務會計聯”到相關會計處以現金形式繳納罰款。相關會計收到罰款時,首先核對是否超出24小時,如有超出,每超24小時加收一倍罰款(不足24小時按24小時計算,加罰倍數按最高3倍為限)。收款後,收款人在“被罰款人或部門聯”上加蓋“收訖”印章並返還給交款人。

8、每月月底(30日或31日),支領罰款單人員將已開始使用的整本罰款單送財務科,由財務科針對所開罰款單和交款情況進行審計,並對已審計的罰款單號做好標記,於次月2日前返還給支領人。如審計出有開單而未交罰款情況,由相關財務人員按罰款額每超24小時加罰一倍(不足24小時按24小時計算,加罰倍數按最高5倍為限。)書面計算出總額,並寫出書面報告,經開單人簽名證明後,找被罰款人相關部門最高負責人協助給予強制立即交款。如遇不交者,立即停職,停職期間按曠工處理。支領罰款單人員逾期不到財務部稽核,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罰款當月月底以後延時的罰款,並按工作失職罰款50元。已辦理離廠手續,罰款未上交的,由開具罰款單人直接上交此罰款。

9、被罰款後離職的員工,只承擔罰款原額,不予追究超時罰款。

10、如罰款單丟失或缺失,須由支領人按每份50元賠償。

11、對不使用通用罰款單、特種罰款單私自罰款者,被財務部或其他部門發現的,

給予每人每次按私自罰款額的10倍處理。對違犯本規定以上各條款或處理失誤的人員,每次或每處、每件罰款100元(有具體罰款規定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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