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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的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2W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1

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明確司機的利益與公司的效益的密切關係,提高司機的工作責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車輛的管理制度十篇

一、貨運車輛與司機的管理制度和獎罰制度

(1)車輛由公司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公司根據司機全年工作表現,從司機產值、安全行車、維修費用、服務態度、客戶意見等各方面全面考慮,對錶現好的司機給予獎勵,對錶現差的司機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2)車輛由公司指定駕駛員專用,其它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如有違反扣罰200元,造成後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3)車輛除執行運輸任務外,未經批准不得隨便駛離指定的停車場,包括不得私自開車回家和辦私事,任務完成後應及時將車輛開回指定的停車場,不準起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和卸貨,以上如發現第一次扣罰一百元並追究責任,重犯要從嚴處罰。

(4)車輛進出碼頭,均要遵守碼頭有關紀律、制度,限速為20公里/小時,若在廠裝、卸貨,均要遵守廠方的有關紀律、制度或行車指示,如有違反第一次追究責任,罰款並寫檢討書,重犯者從嚴處罰。

(5)司機每天按時上班(早上8時30分),特殊情況除外(例如當天零時後收車者),不得無故曠工、遲到、早退。請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員,經批准後方可休息。否則,報公司從嚴處理。

(6)司機不得向貨主提出要小費、吃飯、住宿等,不得參與賭博、非法性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報公司處理和送交公安部門。

(7)司機執行運輸任務時,在外遇特殊情況或不幸發生事故,不論在何時何地必須馬上通知公司領導或公司管理人員。

(8)司機報銷過橋費等必須要做到如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虛開發票收據,如發現經核實後要從嚴處理。

(9)司機對待貨主要文明有禮,努力提高服務素質。

(10)對放櫃在公司停車場而不及時卸櫃的司機第一次罰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1)對裝貨或卸貨回來而不到理貨部報到卻直接卸櫃的司機,第一次罰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2)將拖架或拖板放在廠而不及時拖回的司機第一次罰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3)對發現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維修的卻故意不及時維修的第一次罰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4)在規定時間內公司管理人員要求司機對調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機故意不及時對調好的,第一次罰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5)在運輸途中私自攜帶他人上車的,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6)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7)對在工作時間內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響公司形象的司機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8)在運輸途中和碼頭裝櫃過程中有特殊情況,如車輛須維修或裝櫃時間過長等,卻不及時反映而給公司造成不必要損失的,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9)管理人員有急事呼叫司機,而司機故意不復機的每次罰款50元。

(20)在目的地裝卸貨時不注意觀察櫃的破損情況,不及時要求客戶簽收,而給公司造成不必要損失的,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21)開逢櫃在廠卸貨時不叫廠方裝卸工蓋好帆布和清潔乾淨櫃的,每次罰款50元。

(22)對公司要求過磅而不過磅的司機,每次罰款50元。

(23)對故意不及時歸還散貨工具的每次罰款50元,對遺失隨車工具的按工具購買單價賠償。

二、安全行車制度

(1)司機必須積極參加安全學習會,進一步落實各項交通安全措施,加強安全行車意識。

(2)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一切條例規定,嚴格按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能超速、亂搶道等違章行車。

(4)司機在上班時間內不能飲酒,嚴禁醉酒駕駛,開車時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車中你推我讓,搞其他小動作。

(5)由貨物或車輛造成的違章罰款(如證件不全、車輛發生故障、貨物超重、高、長寬等),公司給予全報。

(6)若司機個人造成的違章罰款,如有下列情況的公司給60%報銷,其它情況不予報銷。

1)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

2)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3)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掉頭。

4)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5)違反交通標誌,標線指示的。

6)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

7)不按規定臨時停車。

(7)在運輸作業過程中,對安全行車的司機,公司根據其全年實際表現設立安全行車獎,年終時一次性獎勵給司機,以作鼓勵。

獎勵方法:

1)對全年沒有發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務態度好、能同公司節約維修等費用、工作積極的司機給予1000元的獎勵,包括對方負全責的事故和因公司辦證而證件不全、貨物超重、高、長、寬等造成的違章罰款。

2)對全年發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損失200元以下的司機獎勵300元。

3)對全年發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損失500元以下的司機獎勵100元。

(8)在運輸作業或在目的地裝卸貨過程中,由於司機不負責任,導致發生事故及貨物損失,使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根據其事故責任以及經濟損失的程度扣罰。

扣罰方法:

1)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以下司機負次責的按經濟損失的5%罰款,同等責任的按經濟損失的10%罰款,主責的按經濟損失的15%罰款,全責的按經濟損失的20%罰款。

2)每次事故公司損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機負次責的罰款100元,同等責任罰款150元,主責罰款200元,全責罰款300元。

3)每次事故公司損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機負次責的罰款200元,同等責任罰款300元,主責罰款400元,全責罰款500元。

4)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機負次責的罰款500元,同等責任罰款1000元,主責罰款20xx元,全責罰款3000元。

5)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00以上,司機負次責的罰款5000元,同等責任的罰款10000元,主要責任的罰款15000元,全責的罰款20000元。

6)酒後駕駛出事故的,由司機承擔所有責任。

7)如有私開封志或有盜竊行為的追究刑事責任。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2

為確保校園有一個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學校在相關校門安裝車輛進出道閘裝置。原則只同意本校在職教職員工自備車和與學校有公務業務的車輛進入校園,非本校教職工的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校園只同意作短暫停留,超時間停在校園內的車輛需繳納停車費。現就校園車輛管理及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免費車輛:

1、本校在職教職員工的自備車(以學校人事處在編在冊名單為準,按現所在的工作校區,一人一車辦一證);跨校區上課及公務,由所到校區的相關學院和部門發給校區車輛出門單。

2、學校的公務車;

3、與各學院和職能部處有公務業務的車輛,憑學校發放的車輛校門通行單(學校以每個學院及職能部處的`在編在崗人數,發放校門免費一定額度的出門單,超出部分由各學院和職能部、處付費),由各學院和職能部、處領導簽字同意的車輛校門通行單為準。

4、學生家長自備車、運送校內貨物車等臨時來校短時間停車的車輛。(停車時間在半小時以內,超過時間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二、收費車輛:

1、全年包乾收費車:

(1)凡與各學院和職能部、處有長年業務往來的車輛;

(2)長年在學校工作和經營的非本校在編在冊的員工車輛;

(3)在校註冊學習的學生車輛。

2、臨時停放收費車:

無上述條件的車輛,一律按校園停車標準進行收費。

三、收費標準:

1、全年包乾收費車,年收費標準為:軍工路1200元/年,復興路3600元/年;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為:軍工路每車收取5元/小時,復興路每車收取15元/小時,一晝夜24小時,軍工路最高收費為30元,復興路最高收費為60元。超過24小時後,在收取第一天最高收費後再加第二天臨時停車費,累加計費收取。

四、收費單據及發票: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範車輛管理,保證車輛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於我局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條辦公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排程,並指定車輛管理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局領導不設專車,局領導和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公事用車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範圍給予合理安排排程,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去瀋陽市(包括撫順、本溪、遼陽)以外的地區出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駕駛員出車。特殊情況下如辦公室人員因工作脫不開,由用車部門可安排開車技術較好的職工開車。

第五條嚴禁公車私用,違者按有關檔案規定處理。

第六條用車登記。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用車前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登記表”,用車登記表分為用車部門、用車事由、帶車人姓名、司機姓名、前往地點、行駛里程、出發時間、交車時間、取車時車況有無異常、交車時車況有無異常等專案,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每次用車都要登記。登記完畢,到管理員處領取車鑰匙、加油卡。

第七條油料管理

1、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卡,車輛採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各科室用車時,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卡,加油時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並保留加油小票,交車時貼上在用車登記表的加油小票貼上處。

2、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加油卡時,駕駛員應與車輛管理員溝通,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以現金方式加油,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升數、現金額,回單位及時核報,並在加油小票貼上處寫明情況。

3、車輛管理員要視行駛里程對加油情況審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條車輛管理人員應加強車輛情況檢查,不派有故障、未檢驗合格、保險到期的車輛。

第九條車輛行駛證放置在車內,車輛管理員要定期檢查,防止丟失。

第三章安全行車

第十條駕駛員出車前要對車輛認真檢查,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前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帶病駕駛。

第十二條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通訊工具要保持24小時暢通,便於隨時掌握車輛情況。

第十三條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酒後開車、嚴禁將車借予他人或非駕駛人員駕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四章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當日能返回的派車任務,車輛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必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

第十七條當日不能返回的派車任務,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車場並將車輛鎖好。

第十八條除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單位外,下班後、公休及節假日公務用車一律回單位停放。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車輛保養。車輛管理員負責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定期洗車,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第二十條車輛維修。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彙報。車輛維修、裝置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後應及時報告)。車輛在維修的過程中,車輛管理員必須在維修現場進行監督,如發生專案變動,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負責人,經同意後方能維修。長途出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並提出修車意見,經同意後進行修理。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後,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第五章責任劃分及內部問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應加強車輛管理,及時清潔、保養、排除故障、檢車、購買保險,使車輛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如派出車輛有故障、檢驗過期、保險過期:

1、出車之前用車部門發現,辦公室負全部責任,追究車輛管理員責任。

2、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無責任的事故,辦公室和用車部門各付一半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3、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負部分或全部責任的事故,用車部門負主要責任,辦公室負次要責任。由用車部門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在派出車輛合格的情況下,行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在行車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因駕駛員駕駛資格或違反交通法規原因導致保險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行車及停車時因違反交通法規所產生的處罰由用車部門和駕駛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酒後開車、將車借予他人、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等以上行為發生嚴重後果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承擔全部後果。

第二十七條未進行登記或未告知車輛管理員,私自用車的,出現問題,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車輛管理員同意,現金加油的,不予報銷。

以上行為如果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局將會依照《公務員法》給予相關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全域性公務車輛管理。

切實做到公車公用、合理排程、節約開支、保障行駛安全,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條局車隊。

在市局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市局各單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駕駛員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單位的公務車輛,負責車輛統一排程和車輛的保養、維護、維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的車輛管理,由單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條局車隊管理的範圍是局機關全部車輛。

包括執法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資訊中心)、勘察規劃隊的車輛。駕駛員集中在局小辦公樓一樓上班(執法監察支隊的司機在支隊辦公室上班)。

第四條每輛公務車指定專職駕駛員一名,負責駕駛和車輛保養維護和安全。

非指定的專職駕駛員或其他人不得駕駛車輛,如有發現其他人駕駛車輛,扣除專職駕駛員當月的補助,經教育不改的,更換專職駕駛員;如他人駕駛車輛出現安全事故,由當事人和專職駕駛員共同負責,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並對專職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

第五條車輛管理與排程。

局機關車隊車輛由車隊隊長統一管理和排程,駕駛員必須服從隊長的領導及車輛排程。

(一)保證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工作用車;原則上保證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辦公室公務、接待用車。

(二)局機關車輛相對固定使用,包括局領導、辦公室、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勘察規劃隊用車。

(三)局領導外出用車,應先與車隊隊長聯絡,由隊長向駕駛員出具派車單。車隊隊長外出時,直接到局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處領取派車單。如有緊急公務不能及時取得派車單,在回局後應及時補領派車單,並由補辦人填寫說明。執法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資訊中心)、勘察規劃隊需要用車,由單位負責人與車隊隊長聯絡,由隊長向駕駛員出具派車單。沒有派車單的用車一律不準報銷汽油費和出差補助。局領導市區內用車不需派車單。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務,確實需要用車的,必須事先書面報告,報局辦公室主任批准,如辦公室主任不在家時由辦公室副主任批准後,由車隊隊長安排用車,並出具派車單。科(室)用車原則上使用分管領導相對固定的車輛。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勘察規劃隊市內用車不需派車單,但必須報告車隊隊長,由隊長統籌安排。

(五)駕駛員的差旅費(包括用車局領導的差旅費),由駕駛員每月底持派車單和有關票據結算,由車隊隊長稽核簽字,然後由會計稽核報辦公室主任、局領導審批。

第六條車輛維修和購買車輛配件。

(一)車輛修理和購買車輛配件、車內裝飾首先由車隊隊長對車輛進行檢查,據實提出具體的修理或確需購置配件的意見,書面報局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稽核,主任審批。並由車隊隊長會同局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財會人員確定維修點和購買點。

(二)辦理車輛維修的程式為:駕駛員向車隊隊長提出維修申請並說明維修專案——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對申請修理車輛進行核查,對確需進行修理的由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駕駛員到維修點對維修專案進行核定,並預算修理費——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會計稽核——辦公室主任審批——隊長按批准後維修專案通知駕駛員到指定的維修點修理——修理完後由駕駛員、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會計稽核修理專案及修理費並簽字(附審批意見單)——每半年統一由辦公室、財務審計科組織有關人員到維修點進行結算,然後報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按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稽核或審批,支付修理費。

(三)購買車輛配件及車內裝飾品(包括車胎、座墊等)的程式為:駕駛員書面提出購買報告——車隊隊長稽核提出意見——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稽核、辦公室主任審批——隊長按批准的購置品種會同駕駛員到市局辦公室指定的購買點購買並簽好單(附審批意見單)——每半年統一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財會人員到購置點結算——分管辦公室副局長按照局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稽核、審批、報帳。

第七條車輛保險。

按照市政府採購辦檔案規定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險種按市採購辦規定由車隊隊長與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經財務審計科稽核送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審批。

第八條汽油費管理。

按照省政府採購辦檔案規定統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邊遠地區確需加油,由乘車領導簽署證明方可報帳),由車隊隊長與財會人員根據油料使用情況,安排費用輸卡,並報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審批核報。每季度公佈每輛車百公里耗油和耗油總量。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駕駛員應保護車輛,局機關所有車輛一律停放在局機關院內,未經批准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將車輛停放在院外,發生車輛被盜、被損壞等事故,均由駕駛員負責。

(二)嚴禁公車私用,未按上述用車程式辦理用車手續,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責任由用車人和駕駛員個人承擔,一切修理費用由用車人和駕駛員負擔,並扣發駕駛員全年獎金。

(三)如特殊情況,確需因私用車的,由用車人支付燃油費和過路過橋費,司機不得報銷出差費等任何費用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5

為加強機動車輛進出校園的管理,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學校機動車車輛進出校園管理制度。

一、除學校公車、上級有關單位機動車輛和本校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非必需不得進入校園停放。

二、外來機動車輛(非校內人員使用的車輛),未經學校領導允許不得入校。

三、任何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後,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Km/h),禁止鳴笛,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下課期間不允許任何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四、食堂、超市等運送貨物的車輛憑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年審合格證等相關證明的影印件到校保衛處辦理進出校園通行證,方可在規定時間(早7:30之前,晚5:30之後)內入校。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入校,則必須由要求送貨的部門派人到校門口接待,並在上課時間內進入校園。車輛入校後,必須在校內遵照學校道路交通指示標誌行駛,按位停放。

五、學校校車和教職工車輛分別劃定指定停車區域,固定車輛停放位置。校車和本校教職工的個人機動車出入校門時,必須將校內停車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右下角,進入校園後須將車輛按要求停放。在校園內若本校教職工違反本制度而出現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扣發全年獎金和當月績效工資並按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客運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可由保安請示學校領導後方可進校。

七、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需出入學校執行任務的,保安應及時放行並指明路徑。

八、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應事前通知保衛處,將活動時間、地點和車輛情況提前告之,協助保安做好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訪本校教職員工者隨行機動車輛請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請教職員工告知探訪者。

十、如有違反學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園管理規定》的行為,經勸阻教育不聽者,門衛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校園,並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僱用解僱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採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 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c為標準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 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 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 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 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系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系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7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按時辦理各項行車手續:

(1)投保,(2)定期年檢、保養,(3)其他。

2、對車輛各項手續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或被盜,發生問題應立即向行政部報告,積極補辦,否則,因此出現罰款事宜,由當事人承擔責任。(不可避免的處罰除外)

3、建立車輛檔案,由行政部統一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1)行車各項手續的影印件;

(2)車輛使用說明書,購車發票影印件;

(3)車輛的執行、維修、保養情況記載;

(4)駕駛員工作情況記載;

(5)駕駛員變更情況與交接手續記載。

4、公司副總以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享有用車權,但必須口頭請示總經理。除聯絡工作外,一般不安排用車,辦理私事自行解決交通工具。借用公車,承擔油費、過卡費用。

5、部門經理及其他員工在工作範圍內,原則上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分管領導批准,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合理安排。

6、看房車原則上用於銷售部,其他工作如需要用車一律填寫派車單,經分管領導批准,由行政部合理安排。

7、駕駛員變更,發生車輛交接時,接車員要認真檢查車的狀況、效能,詳細作好記錄,辦理車輛交接手續;車輛所配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壞,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8、駕駛員應作好行車記錄,派車單上應填寫用車去向和時間,報銷油料時連同派車單一併交回,否則不予報銷油料。

9、違章行駛,依照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罰款由駕駛員承擔,公司不予報銷,特殊情況報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銷。

10、因駕駛員責任造成機械事故,發生經濟損失由駕駛員酌情賠償。由各種原因造成的交通部門裁決的罰款,發生經濟損失由責任人酌情賠償。

二、車輛維修制度

1、車輛按保修、養護規定,定期更換機油及濾清器芯,按期進行底盤保養和輪軸檢查。遵守養護規定,定期進行三保或大修。

2、行車發生事故應及時上報,寫出書面材料,對損壞部位、程度及修理費用要詳細記錄。

3、車上所需物品及各種易損機件的購買,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4、行車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執行狀況,發現故障及時修理,禁止病車上路。

5、需維修的車輛,駕駛員應提前申報維修計劃,經審批後,在指定地點修理。

6、油料和物料消耗,需憑正式發票,先登記後,報公司領導審批,據實報銷。

7、駕駛員人為的操作不當及例檢不及時,造成機器損壞,原則上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修理費用,金額較大酌情處理。

8、除特殊情況下,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地點檢修、保養。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公司範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誌的內容,聽從保衛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後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並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並靠右讓車後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後、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佔用廠區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佔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後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於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乾淨,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並以鐵水罐車優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鍊鋼混鐵爐解除安裝鐵水,後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並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影印件提交公司安環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必須採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定、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稽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範作業、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9

一、車輛管理

(一)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域性車輛的採購、處置和駕駛員招聘調配、教育管理以及車用油料的採購分配、車輛維修等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配發車輛的分局、經檢大隊使用的車輛,由配屬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配合辦公室對車輛進行管理。在縣城過夜的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統一停放在局機關院內,不得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居民小區,嚴禁酒後駕車,確保車輛和行車安全。非公務用車,一般不得出車,有特殊情況的,經局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通知門衛登記後方可出車。

(三)局機關車輛無論工作日,還是節假日都要統一停放在指定車庫,以確保車輛安全。

(四)駕駛員凡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由其承擔保險金以外的一切經濟責任,正式在編人員作下崗處理,該車駕駛員為臨時工的作辭退處理;車輛外出時,因違章行駛、停放等原因被經濟處罰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

(五)實行專職駕駛員制度,非專職駕駛員一般不得駕駛公車。機關、分局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堅守職業道德,確保行車安全。

二、車輛使用

(一)首先保證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車,部門和其他因工作用車,按照局領導批准先後進行派車。

(二)已經配置車輛的單位,嚴格實行公車公用、專車專用制度,原則上控制在本縣範圍內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帶車到縣以外地區使用的,經局長批准後到辦公室履行出車手續,方可出車。

(三)沒有配置車輛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在本縣範圍內用車時,須提前半天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安排;需要帶車到本縣以外地區工作用車的,須提前1天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的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安排。

(四)系統工作人員和離退休幹部因特殊情況私事需要用公車的,先行申請經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由辦公室安排,用車產生的油料費、過橋過路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用車人承擔。

(五)車輛駕駛員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轉交非駕駛人員駕駛的,一經舉報查實,屬本局正式工駕駛員的一律作待崗處理,屬臨時工駕駛員的一律作辭退處理。

(六)車輛駕駛員擅自使用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的,一經舉報查實,首次違規者寫出書面檢查,並在辦公室辦公會議上做檢討;再次違規者由辦公室從其下月工資中扣發車勤補助金100元;一年中違規超過三次者一經查實,正式工駕駛員作待崗處理,臨時工駕駛員立即予以辭退。本條行為若發生各類事故的均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七)車輛駕駛員凡拒絕服從調遣或因其時間、責任觀念不強,造成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延誤的,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一年中累計發生三次的,屬正式工駕駛員的作待崗處理,屬臨時工駕駛員作辭退處理。

三、車輛維修保養

(一)車輛維修保養工作由辦公室具體組織,實行統一公開招標,確定維修保養廠(站)。

(二)車輛需要維修保養時,由隨車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並根據《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載明的維修保養經費數額審批許可權,報有關領導審批,然後由該車駕駛員將車輛送往指定的廠(站)維修保養。

(三)本局車輛進入廠(站)維修保養時,該車駕駛員要實行跟蹤監督;車輛維修保養完畢後,辦公室要及時對維修保養狀況進行甄別鑑定,以確保維修保養質量。凡駕駛員在報修車輛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檢查核實,處以報修經費一倍的罰款。

(四)車輛駕駛員未經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將車輛送維修廠(站)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四、車輛油料配給

(一)車輛用油統一由辦公室集中採購,按行駛里程定額配發(每百公里依維柯13公升,桑塔納11公升,悅達7公升)。

(二)駕駛員出車必須按指定的路線行駛,擅自改變行車路線,駕駛員除承擔相應的油料費外,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

(三)配車單位和部門要嚴格制定用油計劃,保證定量油料的使用效率,防止“公油私用”和因用油失控而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

(四)縣局臨時排程下屬單位和部門配置的車輛使用時,事先按預計的用油量補足油料。

五、車勤補助及安全獎

(一)駕駛員車勤補助實行定補與里程補助相結合,定補60元/月,里程補助每百公里3元。

(二)駕駛員要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加強安全意識,全年無違法違紀和無事故者,增發安全獎200元。

車輛的管理制度 篇10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範在此範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執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於3到5天),經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於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堅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堅持安全間距,駕駛員並熟悉各路段警示標誌、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景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到達車況良好,裝置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景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執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5、車輛停放、維修必須集中統一管理。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三、車輛運輸考核資料: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職責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檢視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到達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到達規定、禮貌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