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十四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3W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

一、車輛使用管理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十四篇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裡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裡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儘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註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籤批,籤批後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排程,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後,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後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絡,回來後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後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並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2

1.各分公司、車隊的車輛維修業務由安全技術部統一管理。

2.各分公司車輛的強保業務,由企業指定的修理廠統一安排強保,並經修理廠檢查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章。

3.承包車輛的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要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磨損。車輛的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和季節性維護。

4.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具體應做到: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檢視車輛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線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5.一級維護,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轉向、傳動等安全系統。

6.二級維護,由修理廠執行。實行按季度強制保養,其作業內容嚴格遵照西安市維修行業管理處規定的二級維護內容。另外,在強保中發現的故障隱患,必須強制修理。

7.季節性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根據西安地區天氣溫度變化情況,春季維護定為4月份執行,冬季維護定為11月份執行。大修車輛或發動機總成大修的車輛的走合期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3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修質量安全執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於違章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後行駛30000公里以內,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於確係修理質量問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於修理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於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公司內部運輸車輛管理,節省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和專案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臺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專案,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儲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鉤。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5

為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3、學校車輛管理管理制度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並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影印一份至園記憶體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效能和各項內建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確保幼兒上車後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後、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週一至每週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儘量剋制自己,並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並得到園長批准。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並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園內製度,無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6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jú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7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臺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專案,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儲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鉤。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8

機械裝置是生產單位從事生產和施工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好狀態和安全性關係到企業的經營效益和職工的生命與健康。為了及時消除裝置的故障,降低生產成本,使裝置及車輛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揮應有的效能,特制定以下裝置及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1.裝置的操作人員在使用裝置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裝置的執行狀況,對裝置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仔細分析,並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員。

2.裝置管理員接到報告後,應對裝置的故障進行核實,確認裝置的故障後,本單位能夠修理的,應儘快安排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進行修理,不能維修的應向本單位的主管領導報告,並向公司技術裝備部提出裝置(車輛)維修申請。技術裝備部對公司內部單位能修理的優先安排內部單位修理。

3.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

4.技術裝備部的裝置管理員收到各分公司的裝置(車輛)維修清單後,應進行認真的稽核並簽署處理意見,對維修專案多且非計劃性、非例行性的專案應到現場進行確認。

5.裝置(車輛)維修單經技術裝備部管理員稽核後,還應經技術裝備部經理稽核,並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將裝置(車輛)送技術裝備部指定的修理單位進行修理。

6.若公司主管經理出差離開上街,且施工急需修理的裝置和車輛, 經技術裝備部經理再次核准後,可先行修理,隨後補辦主管經理簽字手續。

7.在外施工的專案部和連雲港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出現故障,經專案部和分公司經理批准後可到外修理,若修理費用較多應報技術裝備部和公司主管經理同意方可實施。

8.裝置(車輛)中修或例行性維護保養過程中與完畢後,各分公司的裝置管理員和操作人員應共同對裝置的維修過程進行監督與驗收,並在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上簽字確認。裝置大修或修理費用高的,技術裝備部的管理人員應到場確認,並在修理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更換下來的舊件由分公司負責收回上交公司倉庫,倉庫保管員按維修單的明細收到舊件後在維修單上簽字予以確認。

9.技術裝備部應每年對裝置(車輛)的維修單位進行評價,審定維修保養價目表,選擇維修質量好、價格合理、服務好的單位作為定點維修單位。

10.20xx年對各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維修費用實行包乾控制,具體分配指標見附表,各分公司和專案部應嚴格控制,不得突破。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費用超標的,公司將在年終全員目標管理考核時進行處罰。

11.各分公司裝置管理員應做好裝置檢修記錄。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管理、監督,運輸服務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服務中心員工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專案檢驗車輛,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採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後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10、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裝置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專案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裝置、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裝置及計量裝置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影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專案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專案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託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檢視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佈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託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範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範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使用者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裝置,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專案、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專案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絡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且承修方和託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資訊,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製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裝置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專案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專案、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託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2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實現車輛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裝置管理的要求,本著“安全、高效、節約、及時”的原則,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維修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

二、管理責任:

辦公室是此規定的主要責任部門,車隊隊長為管理辦法的執行與監督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主要內容:

3.1辦公室管理:維修專案進行稽核;簽訂維修協議;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3.2車輛保養、維修:

3.2.1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凡違章駕駛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2車輛檢驗。辦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需負擔相應管理責任;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車輛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3日常維護。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應每日檢查、維護(如補充機油、加冷卻液、輪胎的維護)、保持車輛清潔,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辦公室隨時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維護、未檢查、清潔差導致車輛損壞由車輛使用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例如缺水、缺機油引起發動機損壞等),認真填寫《車輛日常保養維護記錄》。辦公室將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處罰。

3.2.4定期檢查、正常保養。辦公室計劃安排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或將車輛送合約檢修單位進行定期保養。公司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或三個月)進行一次保養。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燃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每行駛/執行10000公里/1000小時,清理吹掃或更換空氣濾芯。如需縮短保養間隔里程或時間,應視車輛本身狀況和工作量、使用狀況及工作環境等來確定,由使用人申報,辦公室負責審批。

3.2.5、維修保養。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將所需保養、維修專案報送汽修廠、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辦公室同意後送修,車輛駕駛員確認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辦公室根據駕駛員所提供的維修質量反饋的記錄、對供貨商提供方配件進行質量評定,以保持車輛維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務。

3.3、維修點確定。辦公室每年4月對上一年度維修保養合約廠家進行評價。評價必須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維修廠家進行詢價和評比。評定後,裝置部代表公司與選定廠家簽訂《質量承諾書》。

四、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3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的安排車輛維修,減小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按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月按車號輪轉每臺車有四個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進行例保,例保內容:發動機及各種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況。檢視發動機各結合面有沒有漏油、漏水情況。檢查調整皮帶緊度,檢視各部位的管路和導航固定情況,檢查補充機油、檢查補充冷卻液、檢查補充電解液、檢查補充動力轉向機油,清潔散熱器外表、巡視全車燈光、輪胎、吹空濾、打黃油,調整制動並檢查蹄片磨損情況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10000—130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更換機油及機油濾清、燃油濾清、油水分離內放水、儲氣筒排氣。

4、車輛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卻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5、每天維修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要做好記錄,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籤領的管理規定。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4

一、質量管理機構

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範》、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檔案,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裝置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採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專案。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具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3、工作時不得在工場打鬧、追逐、大聲喧譁。

4、必須按規定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汽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8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間等處所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嚴禁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溼時不得拉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裝置的前一級電源開關。嚴禁電器、電動機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除場地油汙雜物,並將裝置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整齊清潔。

1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人員培訓制度

1、員工的培訓工作由主要領導負責,廠負責具體措施落實。

2、每次組織一次集中政治學習,及時向員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規定。

3、修理廠的相關部門(人員)應結合生產情況,適時開展技術學習和技術練兵活動,使員工不斷涉取新知識、新技術,為生產經營服務。

4、充分利用企業內部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營造“人人刻苦鑽研技術,個個爭當生產能手”的濃厚氛圍。

5、鼓勵員工開展自學、互幫互學活動,對學有成就的視情作適當獎勵。

6、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應組織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考核,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裝置管理制度

1.正確使用和維修裝置,實行嚴格的上崗證制度,專人專機的崗位責任制。

2.嚴格、合理地使用裝置,遵守裝置使用和維修規程操作;嚴禁裝置使用中不講科學的蠻幹作法,嚴禁“重生產輕保養維修的拼裝置”現象,杜絕裝置“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轉”的四超現象。

3.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效能、懂原理、懂結構、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專多能。

4.裝置安裝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做到平、穩、正、全、牢和四不漏(漏電、漏氣、漏油、漏水),保證安裝質量,不符合安裝標準的裝置不準投產使用。

5.認真做好每天的例行檢查和巡迴檢查,根據不同裝置的技術性能,制定不同的日常例檢,確保裝置正常使用。

6.廠辦每週定時對各班組的裝置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整改,嚴禁裝置帶病工作,違章使用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7.遵守本單位裝置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