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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公司規章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58W

教育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1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教育培訓公司規章制度(通用3篇)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各職能部門對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準發放。

8、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

9、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員工與學校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臺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17、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2、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學校稽核

(3)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洩露學校祕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教育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2

一、公司形象

1、員工必須清楚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範圍,並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業務。

2、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範,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譁。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接待

4、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傳送電子郵件及招待來賓時,必須時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體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5、員工在工作時間內要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必須穿著工服,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二、生活作息

1、員工應嚴格按照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早8:30(8.30 - 9.30晨會)

午休12:00——14:00

下班時間晚19:00

3、員工上下班施行簽到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簽到,不得託、替他人簽到。

4、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5、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簽退後方可離開公司。

6、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後補交相關證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並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休息。

三、衛生規範

1、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裝置的整潔。

2、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現不清潔的情況,應及時清理。

3、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後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4、辦公區域內嚴禁吸菸。

5、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後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該關閉的設施。

6、要愛護辦公區域的花木和公共財產,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閒聊、吃零食、大聲喧譁、打遊戲,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1個月,考察期為7天如果在考察期離職沒有基本工資,員工在試用期內按月進行考評。

3、公司內所制定的《員工日程表》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認真、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

4、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

5、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和公司同事交流和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

6、經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並參與部門的業務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7、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8、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裝置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10、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檔案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11、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件儲存、防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規定

1、員工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妥善儲存重要的商業客戶資料、資料等資訊。

2、管理人員須做好公司重要檔案的備份及存檔工作,並妥善記錄網路密碼及口令。並向總經理提交完整的網路口令清單。

3、任何時間,員工均不可擅自邀請親朋好友在公司聚會。

4、員工及管理人員均不可向外洩露公司發展計劃、策略、客戶資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發現,除接受罰款、辭退等內部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人員管理

1、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整體管理,包括職務的分配及工作內容的安排。

2、員工須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導進行工作並主動向上司彙報工作情況。

3、員工有關業務方面的問題須及時向部門主管或經理反映,聽取意見。

4、涉及超出員工許可權的決定必須報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

5、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辭退處理。

6、管理人員應團結互助,努力協調好各部門的關係,鼓勵並帶領好員工隊伍,時刻掌握員工的工作情況,確保公司整體策劃順利進行。

7、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員工應團結互助,為公司發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人事部門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

2、每月

15、30日之前,個人將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購物申請單】上,由行政財務部門專門負責人提交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

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購物申請單】後,交由專門負責人,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

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人事部門統一配發各種辦公物品。

八、電腦管理:

1、使用者應保持電腦裝置及其所在環境的清潔。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

2、使用者的業務資料,應嚴格按照要求妥善儲存在網路上相應的位置上。

3、嚴禁使用計算機玩遊戲。

4、公司及各部門的業務資料,重要資料由使用者本人做好及時備份。

6、未經許可,任何私人的光碟、U盤不得在公司的計算機裝置上使用。

7、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嚴防被竊取而導致洩密。

九、網路管理

1、工作時間內禁止瀏覽與自己工作崗位或業務無關的網站。

2、工作時間內不允許在網路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如:上網聊天),也決不允許任何與工作無關的資訊出現在網路上。

3、嚴禁在公司網路上玩任何形式的網路遊戲、瀏覽圖片、傾聽音樂等各種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4、禁止利用公司網路下載各種遊戲及大型軟體

5、公司網路結構由網路工程師統一規劃建設與管理維護,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網路結構,個人電腦及伺服器裝置等所用IP地址必須按網路工程師指定的方式設定,不可擅自更改。

6、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壞公司網路的正常執行。

十、獎懲辦法:

1、員工獎勵分為口頭表揚及物質獎勵;

2、員工懲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蹟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獎勵:

A、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獎勵20-500)

B、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資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獎勵20-500)

4、下列事由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懲罰:

A、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罰款50元-500元或者辭退)

B、洩露公司經營管理祕密的;(罰款200元)

C、私自把公司客戶介紹他人的。(罰款200元)

D、公司員工不得代理和推廣其他遊戲。(罰款200元)

5、公司將設立年終全勤獎(未有遲到、早退現象及病事假),獎金為1000元,於年終考評後一次性發放(以每個月的考勤統計為依據)。

6、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員工,將給予一週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後方可休假)及1000元的一次性旅遊補貼。

十一、經費管理

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使用釘釘中的備用金申請填寫資料提交由主管部門審批。

2、員工報銷使用釘釘報銷功能填寫資料由主管部門審批。

3、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辦事,續愛護使用車輛,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後或者醉酒駕車。

4、公司薪金髮放日定為每月15日。

教育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x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教育資訊諮詢、培訓(限系統內部員工)、教育用品推廣、企業營銷策劃、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形象策劃、就業指導諮詢服務、素質拓展、中國小課外輔導、商貿資訊服務【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 個,分別是

1、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2、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3、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4、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5、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6、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7、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8、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2、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3、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4、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5、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6、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7、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8、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監事的權利;

(三)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 對公司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 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 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八) 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的方式分取紅利;

(九) 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 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 遵守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 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四) 不按期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 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 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 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定或薪酬設定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決議,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公司對外投資的決議,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的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以微信、簡訊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表決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託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 擔任,監事一人,由股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淨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並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2、執行董事提議的;

3、監事提議的;

4、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淨資產達到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並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有稅後利潤的,按照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資產,公司按照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三章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四十條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四十二條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x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