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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給員工培訓公司規章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6W

人事給員工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人事給員工培訓公司規章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使新員工更好地理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文化,加快融入公司氛圍,熟悉工作崗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新員工是指新進公司工作的.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專案公司。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為新員工入職培訓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單位(部門)為新員工入職培訓的協助管理部門。

第二章內容與程式

第五條所有新員工均須參加新員工入職培訓,無特殊原因不參加新員工入職培訓的,原則上不予轉正。

第六條新員工入職培訓週期為3-6個月,主要包括集中培訓和試用期崗位實習培訓兩項內容。

第七條集中培訓主要內容為:公司基本情況及產品介紹、發展歷程及企業管理理念、組織架構與基本規章制度、管理制度體系與質量管理體系介紹,以及實地參觀精品樓盤等。

第九條試用期崗位實習培訓主要內容為:本崗位的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工作規範、要求及注意事項等。

第八條在本公司的集中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和實施,主要採用集中授課及討論、參觀的形式進行,培訓週期原則上為2天。在集中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聯絡與溝通,並作好相應安排。

第十條新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應對新員工已具備的崗位知識和已掌握的崗位技能進行必要的瞭解和評估,找出差距,並確定其試用期間的實習培訓重點。

第十一條試用期崗位實習培訓主要以崗位實踐為主,並由所在單位(部門)安排輔導員進行輔導,具體按《新員工輔導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新招聘的部門負責人和工程系統崗位的人員,在實習培訓期間還應安排至綠城集團的相關職能部門或培訓基地進行2-3周的崗位實踐,具體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聯絡和安排。

第十三條如需安排至相關職能部門或培訓基地進行培訓的,人力資源部應會同新員工所在部門對培訓時間、崗位、內容及要求等進行溝通,並提前一週將《實習培訓需求表》提交實習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以便實習單位安排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章效果評估與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集中培訓結束後,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筆試、口頭提問、面談等形式對新員工的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在相關職能部門或培訓基地的實習培訓期間,新員工須提出不少於10個有關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問題,向有關人員請教,儘量找出答案並在《實習培訓提問清單》作好記錄;在實習結束後,《實習培訓提問清單》經實習培訓部門負責人審閱後,交新員工所在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實習培訓期間,新員工應做到以下幾點:

1、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虛心好學,多問多練,認真完成實習培訓任務;

2、做好工作筆記,培訓結束後由新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審閱;

3、培訓結束時須完成實習培訓總結或指定的專項報告。

4、遵守培訓期間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實習培訓結束後,實習培訓責任人應通過口頭提問、面談等形式對新員工的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並填寫《實習培訓情況反饋表》交新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新員工入職培訓期結束後,新員工須寫出書面總結,交新員工輔導員及部門負責人審閱,並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參加實習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的相關費用由所在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在相關職能部門或培訓基地的實習培訓期間,派出單位應向實習單位支付50元/工作日的培訓費,由實習單位用於獎勵培訓責任人及培訓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人事給員工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x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教育資訊諮詢、培訓(限系統內部員工)、教育用品推廣、企業營銷策劃、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形象策劃、就業指導諮詢服務、素質拓展、中國小課外輔導、商貿資訊服務【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 個,分別是

1、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2、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3、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4、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5、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6、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7、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8、股東姓名:

股東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2、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3、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4、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5、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6、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7、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8、 以貨幣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機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監事的權利;

(三)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 對公司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 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 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八) 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的方式分取紅利;

(九) 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 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 遵守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 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四) 不按期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 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 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 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定或薪酬設定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決議,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公司對外投資的決議,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的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以微信、簡訊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表決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託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 擔任,監事一人,由股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淨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並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2、執行董事提議的;

3、監事提議的;

4、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淨資產達到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並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有稅後利潤的,按照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資產,公司按照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三章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四十條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四十二條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x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人事給員工培訓公司規章制度 篇3

一、培訓條例

第一條為配合本公司發展目標,充實從業人員的知識技能,發揮潛在智慧,以提高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業人員的培訓由管理部統籌執行下列各項:

1、綜合並直轄市各單位培訓計劃,擬定全年度培訓計劃;

2、依全年度培訓計劃實施培訓;

3、收集及編制培訓教材及輔導資料;

4、檢查各項培訓實施情況並分析成效。

第三條培訓範圍:

1、新進人員的培訓;

2、市場業務人員的培訓;

3、督導人員的培訓;

4、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四條培訓的實施:

1、主管人員應利用會議、面談等機會向下屬進行培訓;

2、公司開展的培訓或參加公司與其他單位共辦的培訓;

3、選修大專院校研究所的有關課程;

4、參加國內培訓單位所舉辦的培訓;

5、參加國內參觀考察;

6、選派國外受訓或考察。

第五條培訓的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

依實際情形分為:

1、測驗;

1、提出考察報告;

2、提出受訓報告;

3、上課情形或受訓後應用成果評定。

(二)獎懲:

1、受訓成績優秀者除發給獎狀外,可加發獎品以資鼓勵;

2、受訓人員必須按時到訓,因故未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轉報主辦單位,無故不到者以曠職或曠工論處。

第六條培訓費用按各單位參加人數分攤,其專案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酬勞:

1、本公司從業人員擔任講師者,可酌情支付講師酬勞,但如為職務範圍內者,不另給酬;

2、顧問擔任講師者,可視實際情形支付鐘點費;

3、外聘的講師,其酬勞依實際情況支付。

(二)受訓餐點:由公司內部組織的培訓,酌情供應受訓人員餐點。

(三)受訓差族費:赴外地參加訓練或擔任講師者,依國內外出差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勤務時間除外,接受訓練者,不以加班論。

第七條本辦法經呈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培訓方法

培訓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四大型別:

1、教學法

即以語言啟示,如:講演、討論、會談、講評等方式,輔導教學;然後再運用討論方式討論,溝通或樹立正確的觀念;而後再依人員與環境的各種情勢作個別輔導、集體輔導,以適應其需要。故此法又分為集體教學個別教學兩種。

即以示範、體驗、協作等方式,輔助受訓人員自我形成,以養成正確的習慣、態度、技能、行為;例如活動指導、生活輔導、共同作業等。其要領在於以身作則,由受訓人員試行模仿,再檢討得換,同時協調其養成標準行為。此法適用於動作性內容的培訓。

2、情境法

指導用情境的影響力進行培訓。例如自然觀察、社會調查、團體活動、工場參觀、文物展覽,放映影片等,使受訓者在動態環境中體驗、順應,從而達到培訓訓練的功能。

3、案例研究法

此為美國哈佛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所創,目的在使參加受訓者對工作實況的處理,作廣泛深刻的思考、研究和學習。其具體內容是提出實務問題或個案,由大家參與座談討論,提供意見及解決之道;其原理在於通過交流,提出各種不同看法,以交換經驗、溝通思想。

以上各種方法,具有普遍的可行性,但其如何應用,視實際需要及訓練內容而定;進行時,應把握培訓與專業培訓並重的原則。

三、培訓計劃

制定培訓計劃應考慮到有關培訓實施的許多內容,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何時需要培訓:

培訓是公司產生某種人力資源需求時才提出的,這些需要包括:

1、營造良好的工作氣氛,提高員工的士氣;

2、確立在同業競爭者中的優越地位;

3、提高營銷技巧;

4、促進產品銷售;

5、提高公司營運的效率;

6、改善業務內容與工作流程;

7、職員晉升;

8、提高技能與開發新技術時;

9、要擔當職責以外的新任務時;

10、公司有新進員工時。

(二)培訓總體計劃包括:

1、明確地指出培訓的必要性與目的;

2、造成實施培訓的氣氛與環境;

3、確立培訓方針,並在公司內徹底施行;

4、決定負責培訓者與確定培訓組織體系;

5、擬定培訓計劃與準備關聯業務;

6、擬定培訓內容的詳細計劃與準備必要的教材;

7、培訓的實施與進展;

8、實施後效果與內容的評價、檢討。

(三)制定培訓計劃的方法。所謂制定培訓計劃的方法就是在設計培訓實施應該考慮那些具體的操作內容,即所謂培訓的“七W”要素:

1、WHY“培訓的目標是什麼?

2、WHAT: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3、WHO:誰負責培訓?

4、WHOM:培訓什麼樣的人?

5、WHEN:培訓的時間及所需時間?

6、WHERE:培訓的場所設施?

7、HOW:如何進行培訓(包括培訓的方法、方式、資料、工具、教材等)。

另外,還需考慮有關培訓質量、評價方法指導、與工作業務的關係等,將上述事項綜合考慮即可制訂出詳細的培訓計劃。

四、培訓的分類操作

(一)職前培訓(也稱為崗前培訓)。職前培訓是培訓實施中的一個環節,指的是對於新進人員或初次尋求工作人員所初設的一種任職前的短期培訓,目的在於配合組織特定的需要,傳授某種專門知識與技能,以適應任職需要。而在所謂教、考、訓、用的人員管理體制中職前培訓是人員任用的前提基礎。

1、職前培訓的目的和功能

新進員工即使學識豐富,見聞廣博,但由於缺乏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與認訓,必須加以職前培訓,才能配合未來任用的效果。職前培訓的主要理想目的。可歸納出下列幾點:

(1)提高管理效率,以合理提高企業投資之時間、人力、物力、財力與實際成效之間的適當比率。

(2)發掘並鑑定新進人員的才能,以補考試方式之不足。其目的在於使人盡其才,量才使用,並使人員適才適所。

(3)不斷改進求新,

以奠定訓練的基礎標準。

2、職前培訓的內容

實施職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1)解公司歷史、業務性質、現行政策、產品特質、工作流程等等,以表明組織機構穩定情況、聲譽及未來目標。

(2)說明工作規章,使新進人員明瞭工作條件、本身地位、工作職責,以建立員工自尊心及工作重要性的觀念。

(3)發工作手冊、溝通重要觀念,並授予基本技能。

(4)表示對員工意見及需求,直接永久接觸的意願。

(5)介紹公司環境及器材裝置的利用法則。

3、職前培訓的方式

(1)推行委託合作。途徑有三個:委託和知名高校代為培訓、企業高校合作培訓、企業自己培訓。企業為儲備人才,提高人員素質,必須與企業外的知名經濟管理商學院保持聯絡,以保證人才合理儲備。

(2)實施專業培訓。為實際培養熟練的技術員工,企業多向外公開招考一批人才,予以一年至二年的專業培訓,培訓某種專門課程和特殊技能,甚至派赴國外受訓,此種專業性職業培訓,對於科技性質工作,尤其適用。

(3)新進員工的始業培訓。此種職前培訓方式是對於新進員工予以短期的'講習或培訓,使之明瞭企業的組織沿革及業務概況,並告之其所任工作在本企業全部工作中所佔地位及其與其他部門關係。此種方式為期較短,大約是一週至一個月,然後分發到各部門實際作業。

(4)實踐性培訓。即一面工作,一面學習。詳訂課程及進度,實地培訓,並指定專人指導。可分為巡迴實習及指定實習,前者使受訓者獲得各方面知識與技能,依實際辦法及進度,進行定期實習訓練,並考核其實際工作成效。後者指定在某部門或數部門實習,期滿合格正式任用,不合格則予以淘汰。

(二)在職培訓

1、在職培訓的型別。員工的在職培訓,就其內容及目的而言,可以有三種範疇:(1)改善人際關係的培訓;(2)灌輸新知識、新觀念及新技術的培訓;(3)為晉級準備的培訓。

(1)改善人際關係的培訓。此類培訓主要是使員工對下述人際關係問題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這包括:員工與員工之間的感情、交往;員工自己本身的社會關係和心理狀況;員工對單位、整個組織的認同感或疏離感;以及組織內單位,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係等。

關於人際關係,

組織方面所要求的,一般是合作、協調、忠誠以及員工具備高度的感受力等。總括來說,就是要求員工的態度必須傾向於組織目標的達成。

(2)新知識、新觀念與新技術的培訓。隨著時代的進步、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如果要發展、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隨時注意環境的變遷,隨時灌輸新知識、新技術和新觀念給員工,否則員工必然會落伍。

因此,新知識、新觀念與新技術的培訓也就成為公司在職訓練的重要形式之一。

(3)晉級前的培訓。晉級是公司中人事管理的必然過程,由於編制的擴充、人員退休、離職等各種原因,較低階的職員一定有機會晉升。

大體上,一個員工在剛剛接任一個新的職務時,總是覺得很生疏,不知所從,這是難免的。然而,我們可以通過培訓來減低其生疏感,並增加其信心和適應力,這就是我們對於新進員工要施以職前培訓的原因。同理,當一個員工要從他久任的舊職晉升到未曾擔任高的新職時,其情況是和新進員工所具務的職務陌生感相同的。因為,為了讓即將晉級的員工,在晉級之前先有個心理準備,並且獲得有關的知識、技能和資料等,組織必須對其施以培訓,而此種培訓也是在職培訓的一種。

2、在職培訓的規劃。舉辦在職培訓,必須先明確組織目前的狀況及所需要的培訓是什麼,這些都一定要在事前加以規劃妥當的。

通常,這方面的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業務分析。瞭解組織目前的業務狀況,把生產或服務的業務按順序列出步驟,然後依工作簡化法盤查這些步驟,認為無必要的步驟就應該加以汰減,使公司的業務分明。

(2)組織分析。組織的狀況會影響個人與集體的工作成績,如果將組織加以分析,發現它的弱點,就可以找出個人和團體需要培訓的線索。組織分析應包括:目標是否達成、計劃的執行是否混淆、授權是否不當、紀律是否不嚴、賞罰是否不清、工作是否有標準、人事是否正常、工作的配備是否合理等。

(3)裝置分析。瞭解工作人員操作機器的情況,以決定何種新技術、新知識是為工作人員所必需,同時,也可以知道,裝置是否充足,是否需要更新。

(4)確定培訓的需要。以上述的分析結果作為基礎,對員工的實際工作情況加以考察,並舉行團體會議、面談及問卷調查等,再配合人事記錄、組織的政策和發展計劃,就可以制定出一套符合業務需要的在職培訓計劃。

3、在職培訓的方法。規劃好員工的在職培訓計劃之後,剩下的就是執行計劃的問題;也就是要以何種方式來實施在職培訓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極為複雜,可以就兩方面以討論:

(1)組織自行實施的培訓。一般而言,只要是稍具規模的組織一定會自行舉辦員工的在職培訓。其方式有所謂的工作輪換、批派特別業務、舉辦專業研討會、聘請專家學者演講或講課。

(2)委託組織以外的培訓機構代為培訓。利用委託培訓機構代為培訓的方式,具有很好的效果,它在組織在職培訓過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管理人員的培訓

管理人員培訓的重點在以下五方面:

1、熟悉開展工作的環境。對於管理人員要求他們對於公司的經營性質、管理制度和所分配部分的工作性質要充分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開展工作。

2、注意團隊生活的培養。在團體中生活,向具有經驗的老手或幹部學習工作經驗是最快速有效的方法。所以,培訓各級管理人員要先打入團體,成為團體的一分子,直接參加團體活動和生產行列,在工作中獲得經驗。此外,工作的安排最好由最基層幹起,

使他們確切瞭解基層人員的工作情形、心理狀態和工作中可能發生的疑難。這在將來的主管工作中是最好的經驗。

3、提出工作報告。在初期的培訓工作中要求被培訓人員定期提出工作報告,最好以三天或一星期為一期。內容至少要有工作日記、心得報告、專案報告和改善建議等事項。每份報告均需向其工作的主管提出並經逐層詳閱,使每一級主管人員均能瞭解該人員的學習進度和深度,以便作必要的高速和加強訓練。主管人員必須對每份報告內容瞭解後,以疑難的方式予以解答或指示如何自行發掘答案。有錯誤的要改正,有合理的建議的意見要立即實行。

4、隨時進行工作考核。除了定期的工作報告外,主管應以隨機測驗的方式作不定期的考核。這種測繪方式可使主管更深入瞭解被培訓人員的工作績效和培訓成果。主管人員更可藉此機會與他們進行溝通。

通常工作考核可由被培訓人員的逐層主管進行,但主管有必要自己親自了解其部門內人員的工作能力工作績效。這種隨機測驗的方式可以以單獨會談的方式進行,使被測驗人員不至於因緊張拘束而影響其表達。

就是一般工作人員的考核也可採用隨機測驗的方式進行,測驗的結果要記錄,以便前後比較在被測期間的進步情形。

5、合理的工作調配。在管理人員對某一工作熟悉後,最好能安排調動其他的工作,特別是一些能力較高,有前途和有發展潛力的新進人員尤不可使其長期做同一工作,以免浪費人才,而造成士氣低落和離職他就的危險。適當調動工作,使其能在最短時間內學習最多的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