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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罰制度範文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8W

公司制度員工獎罰制度,可以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下面是獎罰制度範文,歡迎參閱。

獎罰制度範文3篇
獎罰制度範文1

第一節總則

1、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國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核為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採用不同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二節獎勵

第一條、 獎勵範圍: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 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進,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時;

b) 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 為國家、社會立功,為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 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 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 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異者;

g) 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 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 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 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有實際成效者;

m)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 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 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 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 獎勵專案: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專案包括:

a) 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為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為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b) 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 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獎勵方式:

公司為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 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為而定;

b) 即時獎金;

c) 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 獎勵性旅遊;

e) 參加外部培訓;

f) 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並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核實,在公司內公佈獎項。

第三節懲罰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 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著工裝,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己的衛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 在辦公區內、公司門口、走廊抽菸、扔菸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 桌面擺放零食,上班期間吃零食者。

5) 發物料人員不能及時清除辦公區內包裝物。

6) 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7) 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8) 說髒話、粗話者。

9)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10) 在辦公區內打鬧,大聲喧譁者。

11) 參會人員遲到者。

12)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3) 在食堂就餐,浪費食物,亂倒飯菜者。

14)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下班後所轄區域窗戶未關,所用電器(電腦、印表機、飲水機等)電源未切斷者。

2、 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15)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者。

16)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17) 工作時間內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絡者。

18) 非工作要求午餐飲酒者。

19) 工作時間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書籍、網站、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20) 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時間半小時以上者。

21) 紀律鬆散,當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以上者。

22) 未經批准擅自串崗怠慢工作者。

2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24) 無正當理由,培訓曠課者。

25) 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2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7)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裝置損壞,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8) 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3、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記過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29) 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報告公司者。

30) 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者。

31) 管理不力,對下屬放任自流者。

32)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違紀行為者。

33) 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中傷他人、損害團結、互相謾罵吵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34) 不認真執行公司規定,推卸責任,刁難顧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顧客不滿或投訴,產生惡劣影響者。

35) 工作時間酗酒者。

3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37) 培訓無故曠考者。

3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xx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39)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降職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40) 洩露公司祕密事項,但對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情節較輕者。

41)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2) 違反部門工作流程,給工作造成損失,且損失在20xx元以下的。

43) 對下屬正常申訴做出阻撓或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4)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提供虛假病歷者。

46)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害者。

4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xx—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9) 私自將客人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歸己有,價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內累計記過二次者。

5、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辭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1)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妨害團體秩序者。

5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3) 工作不負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財物或者有貪汙盜竊行為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業務關係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為個人謀取好處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7) 工作時間聚眾打牌、玩麻將者。

58) 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59)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60)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1)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62)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63) 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進行與本公司無關的業務活動者。

65) 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機密,並向外界洩露、宣示、收受好處者。

66) 違抗命令,擅離職守,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者。

67) 擅自塗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合同者。

68) 無故曠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指令者。

69)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70) 為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間為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71)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7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73) 違反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4)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75) 造謠惑眾詆譭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6)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7)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78)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處罰程式

對員工處分一般情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稽核通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後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可以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由國畜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

獎罰制度範文2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稽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洩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1.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為不當,失信於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獎罰制度範文3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