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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25K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 篇1

制定背景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機關檔案工作的發展歷程,就是機關檔案工作不斷制度化、規範化的過程。1955年1月1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和省(市)級機關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暫行條例》(中央辦公廳祕書局起草,中共中央批准)和1957年2月28日《國家機關文書立卷工作和檔案室工作暫行通則》(國家檔案局起草,國務院批准)頒佈實施,分別對黨、政機關的檔案工作提出了規範要求。1961年12月31日,經中央辦公廳批准,國家檔案局釋出施行《機關檔案室工作通則》(1964年10月14日修訂),規定了各級黨、政、軍機關和企業、事業、人民公社、人民團體等單位檔案室工作要求,實現黨、政檔案工作的統一管理。1983年4月28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廳發〔1983〕64號),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機關檔案工作體制、機構、幹部等內容,規定了機關檔案工作基本業務要求。

之後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與《機關檔案工作條例》一併為機關檔案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法規保障。國家檔案局以此為依據,相繼釋出《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規範》《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與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歸檔檔案整理規則》等規範和標準,為各地區各部門機關檔案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近年來,隨著資訊化的快速發展和檔案管理實踐的不斷進步,檔案管理越來越趨向專業化、精細化,這對機關檔案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補足機關檔案制度體系缺環

機關檔案工作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巨集觀層面上的規定,也有《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範》《歸檔檔案整理規則》等針對某一方面具體工作、微觀層面的規範和標準,但缺乏一箇中觀層面、承上啟下的制度辦法,使機關檔案制度體系存在明顯缺環,影響到相應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的執行。

2

完善機關檔案業務要求

現行機關檔案工作規範和標準大多制定時間較早,機關檔案業務要求缺位現象比較嚴重,比如檔案用房面積、技術和設施裝置要求,錄音、錄影、實物等門類檔案歸檔與管理要求等都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區各部門在進行業務建設或指導時標準難以統一,影響了相關工作的開展。另外,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管理的整體性、原則性、關鍵性要求也不夠充分,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的新需要。

3

融會貫通相關規範標準

在現行的幾十項檔案規範和標準中,大部分都與機關檔案工作有關。由於機關檔案人員流動性大、專崗專責難度較高,加之還承擔其他工作,很難將這些分散的要求悉數掌握。所以,《規定》的制定思路就是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核心要素抽取出來,再加上新形勢下的新要求,打造一個涵蓋各種載體、各個流程的制度規範,便於機關檔案工作人員把握和執行。另外,檔案標準一般為推薦性質,原則上可自願執行,而這些標準又與檔案資源質量息息相關,因而需要規範性檔案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制定過程

《規定》的制定過程經歷了草稿、初稿、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等階段,稿本先後迭代十餘次。主要過程如下:

認真調研、論證,進行充分準備。20__年,對《規定》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開展調研、論證,並在湖北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關於〈機關檔案工作規定〉(暫定名)相關情況的彙報》,提出了制定《規定》的主要理由、工作目標、實現路徑、工作計劃,形成《規定》草稿,報請批准實施。

正式啟動編制工作。20__年3月,經報批同意,確定《規定》編制工作任務和要求。成立了《規定》起草工作組,擬定了編制方案,正式啟動《規定》的制定工作。

廣泛徵求各地區各部門意見。20__年5月,形成《規定》初稿,在廣東召開專題會議對初稿進行討論、論證。20__年1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諮詢會,聽取中央和國家機關協作組組長單位專家意見。4月,根據專家諮詢會提出的意見,形成《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各地區各部門廣泛徵求意見。

反覆修改,形成送審稿。20__年8月,對各地各部門反饋的628條意見進行逐條研究、處理,採納402條,部分採納114 條,形成《規定》送審稿。9月底,召開評審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編譯局、國家測繪地理資訊局、安監總局檔案館、民航局檔案館、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學院等單位專家對《規定》進行討論、論證並通過評審。

正式對外公佈。20__年10月—20__年10月,根據專家組、各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調整規範名稱,並對送審稿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國家檔案局審查批准後,於20__年10月11日正式對外公佈。

主要目標

《規定》以問題為導向,以解決如下問題為主要目標:

1

機關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問題

按照《規定》頒佈之前的機關檔案工作組織建制,機關存在機關辦公廳(室)、機關檔案部門、檔案鑑定小組等與機關檔案工作密切相關的組織形態。不過,這些組織一般限於在某一範圍或領域開展工作,很難統籌協調資訊化、解密劃控等重要工作。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檔案工作開展較好的機關,一般會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種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

2

檔案機構設定及檔案人員配備問題

經過多年不斷調整,各地區各部門完全意義上的檔案處室數量較少,不少單位是以保密檔案處、機要檔案處等名義出現。個別單位的檔案工作是由其他處室甚至是事業單位代為承擔,部門名稱完全沒有體現檔案工作屬性。如果不予以規範,將會影響檔案工作在機關的正常開展。另外,檔案人員是否專職、是否正式在編、是否專業等機關檔案工作中的老大難問題,由於之前缺乏明文規定,也給檔案工作隊伍的建設和發展帶來了一定影響。

3

監督指導職責的主輔關係問題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檔案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為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作用,《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賦予行業主管機關對本系統一定的監督、指導與檢查許可權。實踐中,有些行業主管部門以此為據,對本系統檔案工作提出了管理方法和要求,但有些與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甚至與國家相關要求不一致,導致地方機關無所適從,既影響了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權利,也影響了國家檔案資源建設。所以,明確監督指導職責的主輔關係和各種權責邊界成為一項需要解決的問題。

4

檔案工作任務與檔案社會化服務約束問題

兩辦《意見》對檔案工作的任務進行了擴充套件,提出“確保檔案部門實現對電子檔案形成、積累和歸檔的全程監督指導”。《規定》需要以此為據,相應調整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另外,兩辦《意見》倡導外包服務,但對於服務外包的型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服務外包中的監督指導作用並沒有明確。實踐發現,不規範、不加限制的外包可能會帶來涉密資訊洩露的風險,甚至會導致機關檔案核心業務流失,影響檔案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體制機制的正常維繫,因而需要對外包的範圍和要求予以明確。

5

檔案用房的設定、面積、選址和設施裝置問題

檔案用房型別不足、面積不清、條件較差是機關中的常見現象。實踐中,檔案用房有“三分開”的說法,但未在規範和標準中明確表述,影響了機關檔案用房的安排與佈局。另外,機關檔案用房的面積、選址、承重,以及溫溼度調控、安防、消防等也無明文要求,又不宜照搬《檔案館建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規定,因而需要進一步明確。

6

機關檔案的規範管理與檔案資訊化問題

檔案的規範管理涉及形成與收集、整理與歸檔、保管與保護、鑑定與銷燬、利用與開發、統計與移交多個流程。這些流程和要求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中,需要重新梳理並形成一以貫之的管理體系和要求,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另外,機關檔案資訊化存在的癥結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比如檔案資訊化與機關資訊化同步建設要求、檔案資訊化建設各方的權責關係、電子檔案的屬性與管理要求等。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特制定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範,完善施工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二、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自進場施工至工程完工為止。

三、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佈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覆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3、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檔案精神。

四、乙方責任及義務:

1、依法對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隱患或違章作業應及時停業整改。如有較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彙報,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則”落實。

6、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購置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備案證,各項指標均應達到合格標準,嚴禁不合格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儲存、發放臺帳。

8、應嚴格執行建築工程安全分階段核驗制度。基礎、主體、竣工階段,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相關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嚴格執行《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後,應在兩小時內向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事故詳情,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影。對事故的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鄉人民的政府乙方:

(簽章)(簽章)責任人:

責任人:

年月日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 篇3

為提高農村貧困居民的抗災減災能力,解決好農村困難群眾基本住房安全問題,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根據中央和省委、省級政府的統一安排,截至目前20xx年已下達兩批危房改造任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鄉鎮領導負總責”的原則,各責任鄉鎮人民的政府責任人向市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組長簽訂如下責任書:

一、經農村危房改造領導組研究決定,20xx年安排你鄉鎮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第一批 戶,第二批 戶,共 戶,10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11月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工作並徹底完善網上資訊錄入工作。

二、鄉(鎮)人民的政府、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門機構,組建專門班子,具體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村、組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市區政府下達的計劃任務分配到村到戶,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各鄉(鎮、辦事處)要明確專人負責。

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實“六到戶”,即:一是任務到戶,7月10日前要把全部任務分解到戶,改造要求落實到戶;二是公示到戶,每個危房改造戶都要按照村上“四議兩公開”的程式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三是建檔到戶,建立健全紙質檔案和農戶檔案資訊系統,按要求及時進行資訊錄入並按階段逐步完善;四是監督到戶,村鎮助理員要對施工過程進行逐戶監督檢查,並做好記錄;五是標識到戶,危房改造完工後統一加掛標識牌;六是驗收到戶,各鄉鎮要及時組織、抽調相關人員對危房改造戶逐戶進行驗收,並填寫好驗收資料。對驗收不合格的予以整改,直至整改完畢,由各鄉(鎮、辦事處)及時組織人員再次驗收。

四、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資料報送工作,按要求填寫相關資料,及時報送,

改造前、中、後的照片及公示照片必須完整、清晰。每月15日以前將危房改造月報表加蓋公章後,傳真至6777721。

五、嚴格按照《**市20xx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和《關於解決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意見》(黔政發20xx25號)檔案要求做好改造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嚴防發生任何安全和質量事故。

六、加強資金管理,做好改造補償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嚴格按照標準發放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剋扣。

七、今年危房改造任務採用百分制考核辦法,與市區政府和各鄉(鎮、辦事處)所籤目標責任相掛鉤,年底按照實際得分所佔比例作為各鄉鎮的最終得分。具體各項分值分配比例如下:

(1)所建房屋質量符合標準,數量與所分配任務一致的,得50分

(2)每月15日前及時報送危房改造月報的,得10分

(3)8月底前報送危房改造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10月底前報送紙質檔案表,資料報送及時完整的,得15分

(4)11月15日前將竣工驗收資料及時報送且資料完整的,得15分

(5)網上錄入及時且11月底前徹底完善網上錄入資訊的,得10分

(6)對未完成改造任務的鄉鎮,每一戶在總分中扣除5分

(7)對超額完成改造任務的鄉鎮,每多一戶在總分中加5分

(8)能堅持整村推進,形成集中連片的或在危房改造中有創新、有特色的鄉鎮,在總分中加10分

八、各鄉(鎮、辦事處)是農村危房改造的責任主體,在農村危房改造中發生的一切問題,包括任務完成情況、質量、安全、穩定、資金使用等,各鄉(鎮、辦事處)要負完全責任。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檔案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收繳的罰款、排汙費或者其他財物據為己有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截留、擠佔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毀損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五)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被檢查單位通風報信或者包庇、縱容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或者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或者衝突,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的;

(二)與建設專案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環境汙染治理設施,或者不正常排汙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汙染事故,情節較重的;

(五)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不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後仍繼續生產的;

(七)阻止、妨礙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八)有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生產或者經營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在查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中,認為屬於對方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

監察機關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的,應當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給予處分的監察建議。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