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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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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行為,制定了《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2021年《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全文

關於印發《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在滬法人銀行或上海(市)分行:

根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庫〔20xx〕18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xx年1月27日

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本市國庫現金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庫現金,是指本市市、區(縣)政府存放在同級國庫的財政資金。

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運用金融工具有效運作庫款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財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操作,確保資金安全。

(三)協調性原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應充分考慮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與貨幣政策操作保持協調性。

第四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工具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內。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閒置的市、區(縣)級國庫現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提供足額質押並向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支付利息。對於屬於區(縣)國庫現金管理利息收入,由市財政局根據代為區(縣)操作的現金管理獲得利息劃轉區(縣)財政。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以下簡稱人行上海分行)共同開展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在明確相關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包括例會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七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由市財政局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統一實施,各區(縣)國庫現金管理應委託市財政局統一代為操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科學有效預測國庫現金流入、流出和餘額,在確保財政支付流動性需求的情況下,合理調節國庫資金餘額。

第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國庫現金流量,會同區(縣)財政局在對庫款進行分析及預測基礎上,於每年1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確定當年國庫現金管理年度運作規模。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庫款變動情況、實際工作需要及區(縣)委託操作計劃情況,確定分期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計劃。

第十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年度執行中,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可在市政府確定的當年國庫現金管理運作規模的基礎上,根據當年本市市級及區(縣)財政收支情況和貨幣信貸政策實施情況,可對實際運作規模作適當調整。年度終了,市財政局將當年國庫現金管理實施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章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在滬法人銀行或上海(市)分行。

存款銀行是指按照本細則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業務中標後存放本市國庫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和商業銀行應簽訂《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主協議》,用於明確各方職責,並約束每期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行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根據年度國庫現金管理運作規模,確定分月操作計劃。每月25日前,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將商定好的下月操作計劃分別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將具體操作資訊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執行中有調整的,及時上報更新操作資訊。

第十五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可以採取一次招標、分次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具體操作內容由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確定。

第十六條 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公開招標工作由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小組負責,小組成員由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市審計局、市監察局以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員構成。

每次公開招標前3個工作日,通過市財政局網站、人行上海分行網站公告資訊,招標完成當日及時公佈經招標小組成員一致確認的結果。

第十七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當日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並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內,由商業銀行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為確保本市國庫資金安全,原則上單期確定的存款銀行不少於5家,單家存款銀行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運作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定期存款總額度的25%。單一存款銀行存放的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餘額的10%,不得超過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餘額的20%。

第十九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的存款銀行應於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報送截止到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餘額及已存國庫現金管理存款餘額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餘額的比例等資訊(格式見附件1)。

第二十條 在每次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前,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應稽核各商業銀行一般性存款餘額的相關資訊,不符合規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不得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

第三章 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

第二十一條 存款銀行取得本市國庫定期存款,應當以可流通國債為質押,質押的國債面值數額為存款金額的120%。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開設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質押賬戶,用於登記市財政局收到的存款銀行質押品質權資訊。人行上海分行負責辦理具體質押操作。

第二十三條 人行上海分行應在公佈中標結果日的次一工作日上午,按實施金額通過中債登業務客戶端完成國債質押的相關操作。若採取一次招標,分次實施的,人行上海分行應在國庫現金管理實施日,按實施金額通過中債登業務客戶端完成國債質押的相關操作。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在確認存款銀行足額質押後,當日向人行上海分行送交劃撥資金憑證,人行上海分行及時將資金劃撥至存款銀行。

第二十五條 存款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後,次一工作日向市財政局出具定期存款憑證。定期存款憑證應當載明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六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續期內,市財政局負責對存款銀行質押品實施管理,確保足額質押。

第二十七條 存款到期日,存款銀行應主動與市財政局核對定期存款到期劃回本金利息資訊,並按時將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別足額劃回市財政局在人行上海分行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不得並筆。

第二十八條 存款本息劃回市級國庫後,當日人行上海分行將存款本息劃回信息通知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即通過中債登業務客戶端完成國債解押的相關操作。

第二十九條 存款銀行應按規定在“國庫定期存款”一級負債科目下設定“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賬戶,用於核算存入、歸還的本市國庫定期存款。

第三十條 存款銀行應按月向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出具國庫定期存款對賬單進行對賬。

第三十一條 人行上海分行按規定設定“國庫現金管理”資產類科目,核算存款銀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餘額。該餘額納入國庫庫存表反映(格式見附件2)。

第三十二條 人行上海分行根據本市國庫現金管理資金劃撥情況,於次一工作日向市財政局提供當期國庫定期存款資金劃出、存款到期本息劃回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三條 人行上海分行按月、按年向市財政局報送分存款銀行的國庫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餘額以及利息收入等報表及電子資訊(格式見附件4),並進行對賬。

第三十四條 本市國庫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屬於市級國庫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作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繳入市級國庫,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屬於區(縣)財政局委託市財政局統一代為操作國庫現金管理而產生的利息收入,由市財政局按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別足額劃撥至相關區(縣)財政局,相關區(縣)財政局將其作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繳入區(縣)級國庫,納入區(縣)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國庫定期存款屬於政府的財政庫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扣劃、凍結市財政局在存款銀行的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業務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不得將國庫現金管理與銀行貸款掛鉤。

第三十七條 存款銀行必須加強對國庫定期存款資金運用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不得將國庫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國庫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四章 區(縣)財政委託市級代為操作流程

第三十八條 區(縣)財政局根據本區(縣)國庫現金流量變化趨勢和當年年度預算的收支情況及各區(縣)財政改革情況預測年度現金流量情況,在確保財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財政局提交下一年度委託市級代為區(縣)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年度計劃。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區(縣)財政局提交的年度計劃,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確定市級代為區(縣)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年度計劃,並將有關資訊反饋至相關區(縣)財政局。

第四十條 區(縣)財政局根據市財政局反饋的相關資訊,在每期操作時向市財政局提交授權委託書。同時,區(縣)財政局承諾在收到市財政局下發的中標結果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將委託市財政局代為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國庫資金上劃至市財政局國庫存款戶。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流程和方法,組建由相關部門和有關區(縣)財政局共同參與的招標工作小組實施招標。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局完成招標後,公佈中標結果同時通知相關區(縣)財政局。

第四十三條 各相關區(縣)財政局在中標結果公佈日的次一工作日內,將本期委託市級代為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國庫資金上劃至市財政局國庫存款賬戶。若區(縣)財政局未按規定時間將國庫資金上劃至市財政局國庫存款賬戶,以定期存款利率的兩倍折成日利率,按逾期天數向市財政局支付罰息,罰息從定期存款到期應付利息中支付。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國債質押和資金劃撥手續。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到期資金劃回市級國庫存款賬戶後,市財政局於次一工作日內,將本息劃還相關區(縣)財政局。若市財政局未按規定時間將本息劃還區(縣)財政局,以定期存款利率的兩倍折成日利率,按逾期天數向區(縣)財政局支付罰息。

第五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對商業銀行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局在本市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制定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制度;

(二)建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體系,測算本市國庫現金流量,提出國庫現金管理規模建議上報市政府;

(三)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組織制定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並具體實施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

(四)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組織對存款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做好向財政部資訊報送及國庫現金管理開展情況報告工作;

(六)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條 人行上海分行在本市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制度;

(二)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

(三)辦理國庫現金管理相關資金劃撥、國債質押等操作;

(四)向市財政局提供國庫現金定期存款操作相關報表及資訊;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國庫現金管理開展情況及相關資訊;

(五)會同市財政局對存款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發現存款銀行有特殊重大事項等可能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及時通知市財政局;

(七)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區(縣)財政局在本市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區(縣)國庫現金流量變動趨勢預測工作;

(二)負責在保證區(縣)財政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合理的制定委託市級代為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年度計劃,並向市財政局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負責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式,及時、準確的將委託市級代為實施國庫現金管理的國庫資金上劃至市財政局;

(四)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十條 存款銀行在市級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要求與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簽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主協議;

(二)按規定提供足額質押品;

(三)在存款到期日,按時足額繳清到期存款本息;

(四)按本細則及協議規定報送相關報表及資訊;

(五)出現特殊重大事項等可能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及時通知市財政局及人行上海分行;

(六)接受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鍼對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的評價和監督檢查;

(七)按要求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存款銀行違反協議規定,未及時、足額匯劃本市國庫定期存款本息的,人行上海分行有權不予解除質押品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存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活動。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質押或及時匯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四)可能危及財政國庫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三條 存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造成國庫現金管理風險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