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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05W

近日,北京出臺了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關於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引關注,喜大苦奔,廣大黑戶人群終於可以有合法身份啦!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歡迎閱讀!!

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出臺

近日,北京出臺了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關於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引關注,喜大苦奔,廣大黑戶人群終於可以有合法身份啦!據瞭解我國有1%的人口沒有戶口。目前至少已有20個省份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一些地方細化了無戶口人員的分類,增加“無戶口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類別;多地還優化落戶程式,強調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20省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目前至少已有20個省份出臺了無戶口人員落戶的實施細則。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慶、四川、甘肅、吉林、黑龍江、廣東、廣西、山東、山西、陝西、河北、江蘇、青海、江西、湖北。隨著落戶細則的出臺,上述地區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去辦理落戶了。其中,安徽將無戶口人員細分為9類,增加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無戶口人員”;廣東增加了“無法查詢身份資訊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甘肅增加了“本轄區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等等。

1%的中國人沒有戶口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國約有1300萬人口沒有戶口,成為俗稱的“黑戶”。根據國家發改委巨集觀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萬海遠等人在20xx年七、八月份的調研,這些黑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員,其他還包括沒有主動上戶口、棄嬰、未婚生育、相關證件丟失、戶籍辦理程式繁瑣或基層部門不作為等多種原因導致的無戶籍人員。總量在1300萬左右、佔總人口1%的中國人沒有戶口,已經成為一個影響社會公平、和諧的重大問題。

計生與戶籍掛鉤

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全國至少有20個省有明確的規定或案例,上戶口必須出示計劃生育相關證明,其中北京、上海、遼寧、四川、河南、湖北等6個省市在省級戶籍制度上明文規定,將計生與戶籍掛鉤。

調研中發現,黑戶的普遍存在已經導致不良影響,包括黑戶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遊離於正常社會之外、無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權利等,從而也制約了人口流動、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加劇了社會不公平。另外,福建省是一個特例。20xx年,福建省明確規定了超生嬰兒無條件登記。到20xx年5月,該福建省為歷年累計下來的近50萬“黑戶”人口登記了戶口。事實上全國黑戶總量會明顯高於1300萬。

20xx年全年出生人口為1655萬,比上年減少32萬。由於單獨二孩政策於在全國逐步開始實施,20xx年是該政策完全實施後的第二年,因此也應該是政策新增人口的高峰年。然而,20xx年出生人口不升反降。

另外,中國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經超過15%,老年人口比重高於世界平均水平,14歲以下人口比重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勞動年齡人口開始絕對減少,這種趨勢還在繼續。預計20xx年中國老年人佔總人口比例將達19%。

在當前老齡化和人口紅利逐漸喪失的背景下,要儘快推進戶籍管理電子化,取消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以及各種福利補貼掛鉤的政策,規定凡是在中國出生的公民都應自動地、無條件地給予登記並使其獲得公民身份,同時還要鼓勵過去因各種原因沒有進行身份和戶籍登記的人重新進行登記,讓所有黑戶都擁有戶口。

寧夏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10月1日已實施

為全面解決寧夏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民政廳、衛生計生委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自10月1日起,寧夏凡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涉外,被收養或撿拾撫養,戶口被登出,以及流浪乞討等5類無戶口人員,都可以帶著相關材料去上戶。管理辦法對無戶人員如何申請上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非婚生育、超生等無戶人員

凡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需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入戶登記。

不符合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條件的無戶口人員(包括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或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由本人或監護人憑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涉外的無戶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被收養或撿拾撫養的無戶人員

公民依法收養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無戶人員,監護人或收養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收養登記證》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已私自收留棄嬰和孤兒的,收留人無收養意願的,應主動將棄嬰和孤兒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公安機關為其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1999年4月1日以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孤兒,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戶口簿,申請辦理入戶。

1999年4月1日新《收養法》實施後,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戶口登記人員,應憑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警務室民警的調查報告、公安機關在公安打拐系統中進行比對報告、抽取血樣進行DNA檢測結果,排除拐賣、失蹤兒童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方可辦理落戶手續。

戶口被登出的無戶人員

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申報恢復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等原因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因判處刑罰被登出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後,應當由本人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向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流浪乞討無戶人員

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經公安機關在三個月內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無法甄別身份的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落人員,經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申請,可在公安派出所為監護單位設定的集體戶上為申請的流浪乞討人員辦理落戶手續。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在派出所設定的社群集體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