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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黑戶落戶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14W

福建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這4類“黑戶”可以上戶口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福建黑戶落戶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黑戶落戶細則
福建黑戶落戶細則:未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1.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以《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常住戶口登記依據,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

①其中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先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等有關材料,先向擬落戶地衛生計生部門委託機構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再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②婚內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③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隨母落戶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一方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④戶籍在我省的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戶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⑤戶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國港、澳、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合法身份的,可憑出生證明、入境證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證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戶口簿登記戶口。

2.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僑辦、公安廳、外辦《關於印發〈華僑來閩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具有中國國籍、不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公安廳、僑辦、外辦《關於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戶辦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福建黑戶落戶細則:被收養或撿拾撫養的

1.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

2.被依法收養或者經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

可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並依法登記收養關係。

①對被撿拾撫養、查詢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在該未成年人登記常住戶口前,會同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撫養人將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併為其登記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提供便利。

②對於經動員,撫養人仍堅持自行撫養並拒絕將該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登記的,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撫養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員會同意由撫養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後,暫時以“非親屬”關係在撫養人處登記常住戶口。經查確定為被拐人員或者屬生父母私下送養的,應當辦理常住戶口登出。

福建黑戶落戶細則:戶口被登出

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登出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幫助其聯絡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現居住地戶口調查有關證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和戶口遷移。

3.對無法提供準確原籍地址、原籍地查詢不到原始戶籍檔案等喪失在原籍地恢復登記常住戶口條件且已婚嫁多年的

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並排除刑事嫌疑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依據《結婚證》或者親子鑑定證明登記親屬關係。

4.在20xx年8月前被登出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

憑監獄管理部門《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在原戶口登出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證明材料遺失的,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原戶口登出檔案資料為依據,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予以登記。

5.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直接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登記常住戶口。

福建黑戶落戶細則:其他無戶口人員

1.在救助管理機構和安置機構中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滯留人員

由民政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到落戶申請30天內,為符合規定的滯留人員在安置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登記落戶。

2.根據現行規定及《實施意見》仍無法解決的其他無戶口人員

原則上一人一冊,實行申報物件定期報告、公安機關會商解決的戶口待定考察制度

戶口待定期間,由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申請按申報物件自報資訊先行登記實有人口,申報物件滿足縣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定期面見報告要求,且在期滿公告後仍未發現多重身份、多重國籍及逃避打擊、大學聯考移民等可疑情況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調查核實報告,經縣級公安機關會商同意後,給予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戶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過2年,對無法提供有效知情人、關聯線索或佐證資訊以及推斷年齡65週歲以下的成年申請物件(癱瘓表達不清、臨床輕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於5年,5年內累計面見報告不得少於30次(面見報告間隔不得短於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