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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類無戶口人員將可正常在廈門落戶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5W

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報道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釋出《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要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政策外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落戶。

八類無戶口人員將可正常在廈門落戶

《意見》明確了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以及其他無戶口人員依法登記戶口的具體政策。

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瞭解到,目前廈門尚未接到上級部門的正式通知,至於今後如何操作,還需等待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下來。

解讀

政策外生育人員

可自願隨父隨母落戶

《意見》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解讀

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可辦理收養登記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解讀

農村因婚嫁被銷戶人員

可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查實未落戶,可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熱點問答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如何切實保障這些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

答:《意見》出臺後,各地教育部門將積極貫徹落實,著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權;二是積極安排入學;三是嚴格規範管理;四是關注特殊群體。適齡兒童無戶口也可先入學,學校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應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在養老保險方面,根據現行規定,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已經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目前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