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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出臺 超生黑戶等均可正常登記戶口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2W

“戶口登記的本來意義就是反映真實的人口資訊。”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嶽經綸認為,意見的出臺有望讓我國戶口登記迴歸本位。

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出臺 超生黑戶等均可正常登記戶口

2條“紅線”

《意見》特別明確兩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一是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是對政府行為明確了“高壓線”,暢通了戶口登記的渠道,使戶口登記迴歸本來職能,體現了社會治理水平。

二是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戶口登記管理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也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權利的民生“底線”,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戶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

3個原則

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意見》提出“三個原則”,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供了思路和辦法。

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按照法律規定,既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益,為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保障,又要在戶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保證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錯綜複雜,為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根據無戶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戶口政策。

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意見》明確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清理有關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需要與《意見》進行無縫銜接;無戶口人員落戶後,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8類人員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省衛計委:超生仍要繳社會撫養費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宙輝報道:《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明確的八類無戶口人員包括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有市民提出,這是否意味著超生的可以登記戶口,也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對此,廣東省衛計委在2019年8月時已經明確,對公民進行戶籍登記屬公安部門的職責範圍,依法對違法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衛生計生部門的法定職責。違法生育子女入戶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兩回事,兩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據2019年當時還在施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進行戶籍登記時,公安部門將小孩父母的相關資料通報給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計生部門對其婚育情況進行查驗、核實,並依法進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已於2019年元旦起施行。廣東省衛計委表示,對於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情況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A

計劃生育 禁限超生嬰兒落戶

國家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解決超生子女落戶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臺有關政策檔案,明確禁止將政策外生育與落戶掛鉤。1988年,原國家人口計生委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的法規,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沒施行節育手術、超計劃生育嬰兒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嬰兒的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但對嬰兒都應當給予落戶”。此後多次重申。國家衛生計生委組建後,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將計劃生育與落戶、入學、低保等捆綁,並開展督查。最近,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決定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落實計劃生育政策與落戶、入托、入學等相掛鉤。

《意見》出臺後,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繼續指導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並享受相應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B

事實收養 需先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實際上是一種私自收留撫養行為,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存在被拐賣、超生、撿拾等多種情況,因為無戶口,在享受教育、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礙。對於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應當依照本《意見》相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對於希望通過收養登記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研究處理,事實收養髮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為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被拐兒童的,應當先由公安機關查詢其生父母,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收養登記。總之,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C

教育權益 可先入學後辦戶口

目前無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中,大部分已進入學校接受了義務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正常入學就讀。《意見》出臺後,各地教育部門將積極貫徹落實,著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權。新登記戶口人員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依法保障他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對於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也要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教育部門和學校不能因為無戶口、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絕接收入學。

二是積極安排入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的新登記戶口和暫無戶口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情況,“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學,指導學校依據學生年齡和學力等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三是嚴格規範管理。學校要應用全國中國小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為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學籍和學籍檔案。對於新登記戶口、暫無戶口學生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四是關注特殊群體。重點做好新登記戶口或暫無戶口的適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就學工作。對於隨遷子女,符合條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協調安排入學,不符合條件的勸告回原戶籍地就學,由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對於留守兒童、殘疾兒童,要儘量為他們上學提供便利。

D

社保待遇 落戶後可相應參保

《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意見》精神和要求,積極做好相關政策銜接,併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後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服務和便利。

在養老保險方面,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9〕8號)規定,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已經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目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覆蓋了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和農村人口。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