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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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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制訂了《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下面是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xx〕5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xx〕123號)檔案精神,市財政對20xx-20xx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切實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資金補貼物件

市財政資金補貼物件為本市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私人消費者;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資金補貼範圍和標準

(一)20xx年、20xx年購車補貼範圍

市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及私人應用領域在本市購置並上牌的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資金補貼。

(二)20xx年、20xx年購車補貼標準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市財政補貼標準,將根據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標準,結合本市推廣實際再行確定。

(三)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市財政給予15%補貼。

三、資金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機制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財政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

各轄區機關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財政補貼,由同級財政承擔;

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和慼墅堰區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不含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財政補貼和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執行單位所需財政補貼,均由市級財政承擔。

武進區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和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執行單位所需財政補貼,由武進區財政承擔。

五、資金補貼申報流程

(一)市財政補貼申報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向所在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申請,各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初審彙總後,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申請材料。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根據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向其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提出申請,各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初審彙總後,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申請材料。

3.充換電設施的承建服務運營單位:中央省駐常單位、市屬單位的,直接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所在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提出申請,各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初審彙總後,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申請材料。

(二)各區於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彙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請材料。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於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入運營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

六、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

3.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影印件;

4.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

3.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影印件;

4.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5.由消費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4);

6.私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證影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

2.交通、環保、規劃、用地等有關部門的建設許可批覆檔案影印件;

3.專案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4.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裝置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專案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裝置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6.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專案驗收合格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督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財政局、經信局(經發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稽核責任。對提供虛假資訊、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1.金壇市、溧陽市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本地區的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2.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3.省財政補貼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xx]6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