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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33W

合肥近日出臺了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60%,下面是細則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

近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xx年修訂)》正式印發。記者瞭解到,此次新能源汽車充電補貼政策進行了較大調整。

A【購車】

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60%

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駛里程大於1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類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

按照現行政策,針對個人純電動乘用車的,續駛里程為150到200公里(包括150公里)時,中央補貼金額為3.6萬元,;續駛里程超過250公里(包括250公里)時,中央補貼金額為4.4萬元。

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根據產品類別、效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個人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

另外,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也將給予20xx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並要求專項用於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B【充電】

個人新購使用者補貼20xx元電費

充電補助一直是購買新能源汽車使用者最關心的內容。按照最新《細則》,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的,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細則》提出,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使用者給予20xx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除外;個人當年不重複享受)。取消了此前實施的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10000元/輛的充電費用和私用充電設施安裝補助。

在充電設施補助方面,《細則》明確,對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的充電樁,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個的財政資金補助。

C【換購】

用黃標車換購額外補助3000元

《細則》規定,對個人提前淘汰自有黃標汽車,併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

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應用里程較長,充電設施建設與應用規範的企業、居民小區,合肥市財政將給予每個單位10萬元的獎勵,專項用於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D【租賃

租賃達300輛每車每月獎勵300元

對車輛運營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20xx年給予每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勵。當年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要向推進中心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

此外,電池回收也將有獎勵。《細則》提出,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並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以下是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全文: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援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xx〕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xx〕35號)等檔案,特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補助物件

財政補助物件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遊、電力、通勤等)和個人;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的建設運營單位;為充電樁建設提供便利的物業管理單位或法人單位;開展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的企業;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等企業;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小區”或“示範單位”。

二、財政補助產品

財政補助產品包括: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並在本市備案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通過驗收並應用正常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

三、財政補助標準

(一)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駛里程(工況法)大於1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類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根據產品類別、效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

個人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

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xx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專項用於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二)充電補助。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使用者給予20xx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除外;個人當年不重複享受)。

(三)換購車輛補助。對個人提前淘汰自有黃標汽車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

(四)分時租賃企業獎勵。對車輛運營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第一年(是指20xx年)給予每車每月500元的運營獎勵,第二年(是指20xx年)給予每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勵。

(五)充電設施補助。對驗收合格、管理規範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正常營運3個月以上,且單個乘用車充電樁每月平均充電量不少於450度電),按照充電功率給予200元/千瓦的財政資金補助;對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的充電樁,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個的財政資金補助。

(六)電池回收獎勵。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並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七)示範小區和示範單位獎勵。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應用里程較長,充電設施建設與應用規範的企業、居民小區,給予每個單位10萬元的獎勵,專項用於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四、財政補助撥付方式及流程

(一)購車補助資金。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地汽車生產企業)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以扣除財政補助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

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釋出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有關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以下簡稱推進中心)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由本市註冊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先行墊付,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子公司彙總後向推進中心一次性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一次性購車數量超過10輛(含)的法人單位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詳見附件10)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二)充電補助。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公用充電樁運營商向推進中心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使用者20xx元電費補貼直接兌現給消費者。消費者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彙總後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複審後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轉撥縣區主管部門,由縣區主管部門負責向消費者兌現。

(三)黃標汽車換購補助資金。個人在購車後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四)分時租賃企業補助資金。當年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向推進中心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五)充電設施補助資金。公用或專用直流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充電樁通過驗收並正常應用,由該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六)電池回收補助資金。回收企業按年度向推進中心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稽核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七)示範小區和示範單位獎勵資金。示範小區或示範單位向所在縣區主管部門申請稽核並提交稽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稽核意見並擇優推薦,推進中心複審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五、財政補助申請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資料

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的影印件;

3.購車企業社會統一程式碼證影印件,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4.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發票影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團體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團購車輛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的影印件;

3.行駛證影印件;

4.單位社會統一程式碼證影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電補助申請資料

申請公用充電樁充電補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用充電樁充電補助申請表》(附件3);

2.電費發票等充電電量證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新增的個人使用者20xx元充電補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補助申請表》(附件4);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的影印件;

3.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黃標車換購補助申請資料

1.《黃標汽車換購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5);

2.《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影印件或者市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的影印件;

4.行駛證影印件;

5.消費者本地身份證(或居住證)影印件。

(四)分時租賃補助申請資料

1.《分時租賃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6);

2.企業社會統一程式碼證影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的影印件;

4.行駛證影印件;

5.分時租賃網點分佈、運營規劃及實際運營情況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充電設施補助申請材料

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運營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7);

2.涉及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的建設許可批覆檔案影印件;

3.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竣工報告及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4.正常營運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物業管理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7);

2.《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申請安裝備案表》(見合政辦〔20xx〕37號文);

3.充電設施驗收合格及正常應用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動力電池回收補助申請資料

1.《電池回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8);

2.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方案;

3.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證明材料;

4.環保部門出具的廢舊電池處理證明。

(七)“示範小區”和“示範單位”申請資料

1.《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單位或示範小區申請表》(附件9);

2.提供車、樁屬於本小區居民的相關證明材料,或屬於本單位及本單位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有關要求

(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資訊、重複申請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其享受的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納入誠信管理,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需在合肥市域範圍內佈局合理的維修保養網點,具備車輛維護、保養、搶修、電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戶提供不低於國家要求的質保承諾,做好新能源汽車的售後服務工作;電池或汽車生產企業要做好電池維護、回收處理、機動搶修等服務。

(三)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需將充電樁建設管理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須自行或委託充電服務企業在居民小區或辦公場所為私人使用者解決充電問題。

(四)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充電樁需實現全程監控,需納入建成後的市級監控平臺。

(五)享受市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註冊登記地限於本市範圍內,對轉讓、過戶外地的需報推進中心備案;享受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推進中心備案。

(六)推進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釋出兌現通知,明確財政補助資金的兌現時間、兌現條款等內容。

(七)新能源汽車的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原合科〔20xx〕145號文即行廢止。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2.團購車輛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公用充電樁充電補助申請表

4.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補助請表

5.黃標車換購新能源乘用(物流)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6.分時租賃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7.充電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8.電池回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9.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小區”“示範單位”申請表

10.縣區主管部門聯絡方式